http://www.google.com.hk/url?sa=t&rct=j&q=&esrc=s&frm=1&source=web&cd=4&cad=rja&uact=8&ved=0CEMQFjAD&url=http%3A%2F%2Fwww.unav.es%2Ficf%2Fmain%2Ftop%2Fdiciembre09%2FNarth_What-research-shows-homosexuality.pdf&ei=8uRoU86zK5Xj8AXNr4HQAw&usg=AFQjCNHeWdGD3wUz4pnHVVumf1ALxKpd5g&bvm=bv.66111022,d.c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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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美国心理学联会「无证据显示修复治疗可改变性倾向」之说

迄今为止,虽无已出版研究随机取样,探讨谋求改变同性恋倾向、发展潜藏异性恋倾向的病人接受治疗之成功率,但其实自19世纪晚期起,即有不少文献记录此类治疗;无论治疗师或研究者均有多种类的方法的成功个案之报道。

「改变」之定义和衡量

性倾向修复治疗存在已逾一个世纪,据文献记录,有不少成功个案。相关治疗一般纳入改变、重整性倾向、修复治疗,或前同性恋者宗教介入治疗法等范畴。

性倾向复修治疗所有各种方法与技巧。临床治疗师与研究员一般定义「成功治疗」,为病人成功从同性爱欲转变成为异性爱欲,标准或按病者自称,或以其他工具衡量,如阴茎体积变化测试仪、金赛七级量表(Kinsey, Pomeroy, & Martin, 1948)、多项目的克莱恩性倾向量表(Klein Sexual Orientation Grid, KSOG[Klein, 1978]),或其他方法(Sell, 1997)。对于何为成功,并未有一致意见,众作者乃是各师各法。

「成功个案」定义虽各异,然而性倾向有否改变,的确可以量度。其中一个广泛使用的工具,是金赛的「异性恋-同性恋量表」,一般称为金赛量表(Kinsey et al., 1948),人在任何阶段,均可按表评估。金赛认为此量表「较能显示出性倾向其实有不同程度」(Kinsey et al., 1948, p. 656),各级代表如下:

  • 0:完全异性恋
  • 1:主要为异性恋,偶尔同性恋
  • 2:主要为异性恋,间中同性恋
  • 3:异性恋与同性恋程度一样
  • 4:主要为同性恋,间中异性恋
  • 5:主要为同性恋,偶尔异性恋
  • 6:完全同性恋

克莱恩量表更进一步,认为性倾向可随时日而变。由于他定义性向为浮动、不确定的,因此也引进可能影响当事人身分认同的其他因素。

克莱恩保留金赛之七级分野,同时衡量目前(最近12个月)、过去(12个月之前),及理想中(以探讨当事人之意图、预视将来行为)的性经验与性幻想。(Klein, 1978)治疗师会问病人,在这三个时段内,分别受哪种性别吸引,与哪种性别实际发生性行为,性幻想对象性别为何,觉得与哪个性别人士情感较亲密;较喜欢和哪个性别交往,爱待在哪个群体里,在哪儿感觉较自在,及如何定义自己等。

衡量改变、或治疗是否成功,也有好几种方法。Glover(1960)将成功治疗分三种程度:(一)治愈-排除有意识的同性恋欲望,异性恋欲望得以完全建立;(二)大大改善-排除有意识的同性恋欲望,但未完全建立异性恋欲望;(三)有改善-自我整全度增强,有能力控制同性恋欲望。

Karten(2006)则认为,成功治疗有四项指标:

  1. 对异性之性感觉与行为增加
  2. 对同性之性感觉与行为减少
  3. 对异性恋者认同感较强
  4. 心理更健康

部分论者对成功治疗看法更简单。宗教为本治疗即为一例,认为守独身也是可接受之结果。(Harvey, 1987, 1996; Jones & Yarhouse, 2007)即是说,当事人不必改变性倾向,只要改变性倾向身分及/或行为即可。

Conrad与Wincze(1976)曾治疗三名有自渎修正问题(高潮修正)的同性恋男子,治疗后三人均能与女人性交,不再需要男性伴,性倾向完全修正过来。治疗因此被认为成功。

然而部分改变性倾向疗法,如厌恶治疗,现已被视为具攻击性。尽管厌恶治疗曾成功治愈各种不理想的同性恋念头、感觉与行为(Thorpe, Schmidt, Brown, & Castell, 1964; McConaghy, 1969; Hallam & Rachman, 1972)[1],却已不再使用,因为道德上的考虑。

任何心理治疗可能导致不理想的结果,包括自觉伤害,治疗完全失败或反弹(Shidlo, Schroeder, & Drescher, 2001; Shidlo & Schroeder, 2002; Lambert & Ogles, 2004)。正如任何其他心理治疗,在大多数个案里,病人改变动机强,又充分配合的话,收效会更大(Fine, 1987; Clarkin & Levy, 2004)。

据研究员记录,性倾向并非单一、或单层面现象(Weinrich & Klein, 2002)。举例说,Kernberg (2002)就认为,部分女人具有「可选择倾向」,女同性恋者「从前可能完全采取异性恋生活方式,之后也可能变回异性恋生活方式」(页16)。

「性倾向」一词并未有普遍定义,有以为这是固定的,有认为是浮动的。据Schneider、Brown与Glassgold(2002),性倾向的定义,是人爱恋某性别(或双性),令他有恋爱及/或性兴奋的感觉;是持续可变,而非两极定型的。大部分人主要倾向一种性别(同性或异性),但也有人偶尔会受常态以外的另一种性别吸引或发生性行为,或是在人生某个阶段曾出现这种情况。另外也有人同时爱恋男人和女人。

性吸引可以有各种程度(如金赛量表所示),但西方文化习惯分作三类:同性恋、双性恋,异性恋。人所宣称的性倾向,未必等于实际所涉的性活动,包括与性爱相关的行为、认知,与幻想。(Schneider et al., 2002, p. 266)

若以跨倾向量表衡量男同性恋及异性恋者,会发现男同性恋者较接受跨倾向的性感觉,男异性恋者则不然。即是说,男异性恋者称不会想到和男人性交,但男同性恋则偶尔会想到和女人性交。这种爱欲倾向转移,男同性恋者较男异性恋者普遍。一项研究显示,1/3男同性恋者称曾有与女人性交的念头或感觉,却没有受访的男异性恋者对男人有此感觉(Storms, 1980)。

Whitehead与Whitehead(2007)一项文献综览显示,同性恋者,还有部分异性恋者(比率少许多)展现性倾向浮动性,包括「自发」与「协助下」的改变。「总结此等研究…约半数排他性同性恋者曾有一段时间是双性恋、甚或异性恋。从排他性同性恋转变成双性恋、甚或异性恋者之人数亦相约。」(Whitehead & Whitehead, 2007, Chapter 12, p. 3)

好几项研究证明,性倾向是会改变的,其中Bell、Weinberg与Hammersmith(1981)报告指,受访的异性恋人口中,约2%曾经为排他性同性恋者。Bell与Weinberg(1978)发现,自称同性恋者的,往往有各种性经验,其中65%男同性恋者、及84%女同性恋者试过与异性性交。

受访女同性恋者中,70%称首次性经验乃与男人性交(Paczensky, 1984,引述自Warczok, 1988),43%男同性恋者称曾参与异性恋性交多过一次以上(Dannecker & Reiche, 1974,引述自Warczok, 1988)。Warczok报告指,13%男同性恋者称看见具吸引力的女人,会非常兴奋(Warczok, 1988, p. 181)。Tanner报告指,她曾接触过的女同性恋者中,半数称中年以前皆为异性恋者(Tanner, 1978,引述自Whitehead & Whitehead, 2007)。十多年前,Diamond(2003, 2005a, 2005b, 2006, 2008)报告的长期研究数据显示,女人的性倾向浮动而多变。

迄今为止,关于排他性男异性恋者改变爱欲倾向的文献稀少。尽管Greer与Volkan(1991)留意到,男异性恋者称有「同性恋性幻想」也并非不平常(页109),但这些幻想没有引致情欲兴奋。Goyer与Eddleman(1984)于其非在囚人士研究报告中提到,一名男子曾自称排他性异性恋者,然而他遭两名男子性侵犯后,性倾向却改变了。遭鸡奸后,他出现性别认同错乱,开始主动参与同性恋活动(页578)。

协助下重整性倾向的近期报告

性倾向改变治疗已有125年历史,本部分将探讨近十年间之研究(Nicolosi, Byrd, & Potts, 2000a, 2000b; Beckstead, 2001; Spitzer, 2003; Karten, 2006; Cummings, 2007; Byrd, Nicolosi, & Potts, 2008)。

Nicolosi等(2000b)在美国同性恋研究与治疗联会(NARTH)协助下,以一份共70题的病人问卷,「探讨相关人士经验,调查对象为曾为同性恋倾向挣扎、并对此倾向感不满,曾谋求、及经历一定程度改变者」(页1074)。调查共访问882人,包括689名男人,193名女人,曾接受心理治疗、教牧辅导,及/或自行努力,包括参加宗教介入事工,及后称某程度上从同性恋转向异性恋倾向者。其中216人(24%)称曾参加由专业治疗师提供的修复治疗;229人(26%)既接受专业治疗、也由牧者辅导;223人(25%)只曾接受教牧辅导;156人(18%)自行谋求方法改变,包括参加宗教介入的小组事工。

接受专业治疗、教牧辅导,及/自行参与事工小组后,34.3%参加者称从同性倾向变成排他性、或近乎排他性异性恋倾向。尽管逾67%参加者称自己从前、或平生有某个时段属排他性、或近乎排他性同性恋者,而其中仅12.8%人士在接受访问时仍自称同性恋者。

在318名自称接受治疗前为排他性同性恋者中,56名(17.6%)称治疗后自觉为排他性异性恋者;53名(16.7%)称近乎完全异性恋;35名(11.1%)称其异性恋较同性恋倾向强。因此,称治疗前为排他性同性恋者的受访者中,有45.4%称治疗后性倾向大幅度改变。他们所说的成功,具体情况为同性恋念头与幻想明显减少,心理状况、人际关系、属灵生命等范畴亦明显改善。

另方面,35.1%受访者治疗不成功,并没有明显改变。虽然如此,大多数受访者称治疗后自觉情绪更健康,尽管在大部分情况下并未完全改变成异性恋倾向。

一项后续质性分析研究(Byrd et al., 2008)向上述受访者发开放性问题问卷,更仔细反映情况。受访者称有以下各方面需要,并经历医治,诸如「情感缺憾,家庭与人际关系缺憾,及受虐后的影响」。令其改变的机制,包括「明理、关心人又细心的治疗师或属灵领袖」;可以彼此守望的支持小组;鼓励、接纳与同理心;灵性成长;明白同性恋倾向之根源;「发现未满足的需要」,并学会以「健康、非性欲的方式」满足此等需要(页23)。

Beckstead(2001)在研究一个规模较小的样本后认为,较少证据显示性倾向得以重整的。他对18男2女进行结构性访谈,均称接受治疗并从中得益;Beckstead发现整体而言,受访对象接受治疗后,「心情较平静,满足感也更大」,因为可以疏理其同性恋感觉和行为、并宗教信仰之间的冲突,但Beckstead认为,「这并非改变性倾向的表现,而是自我接纳、自我认同,人更聚焦,并行为模式得以改变。没有实质证据显示受访者有一般性的异性恋冲动,他们也未能调整其同性恋倾向」。(页103)

精神病学家Robert Spitzer(2003)曾与Beckstead私下交流,他指对方曾说,「许多受访者接受修复治疗后称,其异性恋倾向的确加强了」。(页414)然而,Beckstead并不认为这是改变性倾向,因为

并非「一般性的异性恋兴奋感觉」…受访者的异性恋感觉,或只限于一人(如:限于对配偶),但典型的异性恋者乃受多名异性吸引;或是其兴奋感觉之「强度」及不上异性恋者之典型情况。(Spitzer, 2003, p. 414)

Spitzer(2003)认为,Beckstead知道对他的发现说得过于保守。他解释说,人「的性吸引倾向若有实质改变,开始享受异性恋爱欲」(页414),纵使「依然有同性吸引倾向」(页414),其实已达至一定程度的性倾向修复。

从临床角度看,忽略这种转变实在不合理…换了是心理社会治疗或药物治疗的话,就不会用这种评估标准…[同样地,]性失调病人接受心理社会治疗后,就算未能完全达至正常人的功能,也不会被视为治疗失败。(Spitzer, 2003, p. 414)

Spitzer(2003)曾进行一项研究,探讨自称成功重整性倾向病人其说法是否属实,他用电话访问200人-143男和57女,都曾接受性倾向修复治疗,并认为相关治疗及/或宗教介入经验是成功的。Spitzer的样本是选择性、且不具代表性的,此与Shidlo并Schroeder(2002)之研究相一致-后者乃是要物色谋求改变但因此「受害」者。Spitzer的性倾向重整问卷有共114道闭合问题,受访者都受同性吸引;其中62%男受访者、并42%女受访者称,在青少年期「从不」或「鲜有」异性吸引经验;又53%男性及33%女性称,在接受性倾向重整治疗之前,从未经验过「自愿的异性恋性爱」(页408)。

整体而言,Spitzer发现,受访者不论男女,其性吸引倾向量表(Sexual Attraction Scale, SAS)及自我认同性倾向量表(Sexual Orientation Self-Identity Scale)之平均值,皆从接受治疗前的「高度同性恋」,转向「高度异性恋」。值得一提的是,接受治疗前,受访者均非排他性异性恋倾向;其中46%男性、42%女性更为排他性同性恋倾向。然而接受各种治疗后(21%受访者仍参与治疗),所有人皆非排他性同性吸引倾向,其中17%男性、54%女性称转变成排他性异性吸引倾向。基于此发现,Spitzer认为病人的确改变了性倾向,而非仅仅改变性倾向认同身分或行为:

在这个自选样本里,几乎所有参加者称,在好几个性倾向主要范畴有实质改变,而不仅是改变行为。连实质改变较少的受访者也称,藉治疗在各方面得益。性倾向重整之改变,应是复杂而多样的。似乎是,有人只能改变其性倾向身分认同,有人可以改变性行为。是项研究证明,部分同性恋者甚至可以改变性倾向的几个主要特点(页415)。

值得一提的是,对相关发现的可信程度,Spitzer仍然存疑,他问道:「相关改变皆由受访者自述,但这可信吗?他们会否自欺、夸大,甚至说谎,而令结果有偏差?」(页412)Spitzer知道其研究缺乏客观并长期数据,但他提出几个理由解释,为何受访者自述报告及他的结论依然值得留意:

第一,受访者自述的改变,模式各不同,且改变程度有限,因此似乎可信。很少人称已完全重整性倾向。

第二,被问及接受治疗或介入方法后可会有某种特定情况(如对异性有性幻想),受访者都有仔细描述。

第三,据受访者说,一般而言,他们的改变都是渐进的。大部分人先经验到,同性恋感觉渐渐退去,然后异性恋感觉才逐渐增强。

第四,Spitzer的研究显示,平均而言,女性接受性倾向重整的成功率较男性高,此与其他同类研究一致。

第五,虽然「大部分已婚受访者称其婚姻关系明显改善…但其婚姻调适量表得分并不高于规范参照群体」(页412)。

最后,Spitzer指出,研究对象不论男女,所用的谋求改变策略,若从普通心理治疗角度而论,一般被视为有效。他说,上述六项因素都支持受访者的叙述,证明他的研究属实(页412-413)。

Spitzer的研究经同业评鉴,他亦深明其方法学之限制。相关研究发表后,同运分子欲推翻其说法,于是特别强调其研究限制,故意用高于同类研究惯常所用标准衡量;这里所说的同类研究,当然也包括同运分子常引述以支持己见的研究。同运分子(不少为精神健康专业人士)在《同性恋者心理治疗期刊》(Journal of Gay and Lesbian Psychotherapy)(Drescher, 2003)所发表回应予人「打压与人身攻击」的感觉,而非「持开放态度,尊重科学精神」(Byrd, 2008; Byrne, 2008; cf. Byrd, 2006)。[2]

杰出学者、统计学家Hershberger自承拥护基本教育说(相信同性恋是天生的,他亦十分支持同运),他以古特曼分析法(Guttman analysis)评估Spitzer的研究,认为其结论属实。古特曼分析法是统计学程序,用以评估受访者报称的性倾向重整改变是否有序,从而决定报告是否可信。Hershberger用此方法分析Spitzer的研究后说:

Spitzer研究显示,受访者无论在同性恋行为、同性恋自我身分认同,及性幻想方面之改变均有秩序,有规律,证明修复治疗有助人从同性恋倾向改变至异性恋倾向。对修复治疗存疑者,必须提出证据支持己说,然而我认为,他们至今仍未能做到这点。(Hershberger, 2006, p. 440)

表一:关于接受修复治疗者之近日研究结果综览

调查 

数目与据报百分比成功转变成排他性异性恋倾向 

Nicolosi等(2000b)1

318

114(36%)

Shidlo与Schroeder(2002)

202

8(4%)

Spitzer(2003)2

183

96(52%)

总数

703

218(31%)

  1. 整体研究,N = 883;其中318人称治疗前为排他性同性恋,114人称治疗后变成排他性异性恋。
  2. 整体研究,N = 200;其中183人算作治疗后转变成排他性异性恋者。

表一整合了近年三份接受治疗人士调查报告(Nicolosi et al., 2000b; Shidlo & Schroeder, 2002; Spitzer, 2003),反映成功率为31%。Nicolosi等(2000b)、Spitzer(2003)及Shidlo与Schroeder(2002)三项研究所示成功率有差异,可能基于取样方法不同之故。Nicolosi等(2000b)与Spitzer(2003)的取样方法,令受访对象呈现较成功结果,比如说,他们倾向访问自认为重整成功人士;而Shidlo与Schroeder(2002)则访问自觉因接受重整治疗致害人士。本文将在第二部分讨论Shidlo与Schroeder之研究。

受Spitzer此划时代研究启发,Karten(2006)的论文探究性倾向重整经验,以调查为本的相关性研究法调问了117名有此经验的男性,此为方便样本。受访者在调查前最少六个月曾参与介入治疗或活动,以谋求改变同性恋倾向及/或行为,可以是由精神健康专业人员所提供服务、宗教介入或非宗教支持小组,及/或是自发的支持小组。受访者主要从三方面召募:41.0%由私人执业心理治疗师介绍,38.5%由非宗教/非宗派组织(如美国同性恋研究与治疗联会、人可以改变[People Can Change]机构)介绍,20.5%由走出同性恋事工及宗教组织介绍(页65)。

Karten的论文特别探究以下因素:与父亲关系、性倾向身分认同、与其他男性的心理结连素质、宗教价值观、自述的转变。Karten据可靠文献定义成功重整为,「异性恋功能增强,同性恋功能减弱,心理更健康,对异性恋认同感增加」(页59)。

Karten改良、并倒换了金赛量表(Kinsey et al., 1948),以1级代表「排他性异性恋」(金赛量表为6级),7级代表「排他性同性恋」(金赛量表为0)(页79)。Karten发现,治疗开始时,受访者所得平均数为4.81(5 = 主要为同性恋,偶尔异性恋;4 = 主要为同性恋,间中异性恋)。治疗后统计平均分明显较低,为2.57(3 = 异性恋与同性恋程度一样;2 = 主要为异性恋,间中同性恋)。Karten认为此等改变,足证性倾向确有重整。

Karten发现以下因素预示治疗会较成功,包括:极缺乏与其他男性心理结连关系,与男性之约束性情感行为冲突不大,刻意选择异性恋者身分,曾感到与父亲关系薄弱/或从缺。「其中最重大发现应该是…与其他男性的[非性欲]情感表达矛盾减退,原来有助治疗。」(页105)

Karten推想,「尽管性倾向重整治疗未必能补救父子关系差的问题,却也能补救男性身分认同失调的问题」。此推想符合以下发现-「加强男子气的活动(如参加男人之夜活动、辅导等)评为最有帮助」(页125)。此外,出乎意料,内在宗教性较低,反预示治疗成功。然而出现此情况,可能是因为受访者的宗教性平均而言较高,Karten也提出其他可能原因(页111-112)。

Karten比较受访者开始参与重整活动、与受访时的情况,发现从统计数字看,受访者在表达男子情谊(页143)与同性恋感受与行为(页143-144)时,其不安程度明显降低;其异性恋感觉与行为程度则增加(页144)。

平均而言,受访男子接受治疗后称心理更健康,其中100%男士称自信心增强,99.1称改善社交,92.3%称抑郁减低,72.6%称自毁行为减少,58.9%称自杀念头与行为减少,35.9%减少酗酒及滥药(页87-88)。

更透彻了解导致同性恋的原因,以及本人的情感需要与情况,是最有助[性倾向修复的]技巧…继之帮助当事人与同性、辅导员、亲友等建立非性欲友伴关系,探究与同性恋倾向及行为相关的童年、及家庭经历(页89)。

各类介入活动中,「自我教育(自行密集研究)与宗教介入(如教牧辅导,前同性恋者或其他宗教事工支持小组)被评为最有帮助」(Karten, 2006, p. 108)。至于「个人介入活动…男士周末聚会/退修,接受心理学家提供治疗,并师徒关系等方法最有帮助」(页122)。男同性恋者若能较自在的向其他男性表达同性恋念头与感受,有非性欲的身体接触、建立感情,他们接受重整性倾向治疗的成功率也愈高(页148-149)。Karten的研究结果与近日其他研究吻合(见上文),显示同性恋是流动、而非固定的特征-因此也可改变;不接受自己性倾向者可以藉治疗、宗教介入活动、及/或自我探究或支持小组而改变。

美国心理学联会前主席Cummings(2007)曾在凯泽永久医疗集团(Kaiser-Permanente 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担任总监20年,至1980年离任。据估计,他曾会见逾二千名因同性恋问题求诊的病人,其手下治疗师曾会见16,000名此类病人。当中大多数人非志在重整性倾向,而是谋求解决相关生活模式引发的若干问题,包括恋爱关系不持久,对滥交生活感厌恶或内疚,害怕染病,渴望建立传统家庭等。除非病人意愿强烈,否则Cummings与手下不会提供重整治疗,令同性恋者转变成异性恋。在他们接触过的18,000名病人里,起初表示希望改变性倾向者不足10%,但在开始处理其他生活模式相关的问题后,则有更多病人表示想改变。

整体而言,Cummings估计约67%病人接受治疗后有满意结果。大部分人(18,000人中最小有一万人)治疗后继续同性恋生活方式,但更快乐,与伴侣关也较稳定;另约2,400名病人成功重整至异性恋倾向。18,000人中余下约1/3人则治疗结果不理想,包括继续滥交,生活不快乐,有瘾癖行为等。

最后,Jones与Yarhouse(2007)曾以当代标准作一后设长期研究,迄今为止,其设计为方法学上最精准,旨在探究性倾向有否可能改变,企图改变又会否致害。虽然是项研究仅以非专业、宗教介入方法为对象,却仍值得一提,理由有三。第一,其方法学水平十分高。第二,其他同类研究亦显示宗教介入方法有助重整性倾向,不论是否涉心理治疗(Nicolosi et al., 2000b; Shidlo & Schroeder, 2002; Spitzer, 2003; Karten, 2006; Byrd et al., 2008)。第三,美国心理学联会特别批评宗教性的、当然还有治疗性质的介入方法,指其可能无助于改变性倾向,反可能致害(Just the Facts Coalition, 2008),故必须提此研究反驳。

Jones与Yarhouse(2007)开始时研究98名18岁或以上、寻求摆脱不理想的同性恋倾向与行为的男女,他们都经出埃及国际事工(Exodus International)各个事工求助,曾参与相关治疗三年以下(一年以下为佳)。开始时,受访者接受问卷、并量表调查,再与研究员面谈。约一年后再接受评估;「大多数人…于九至15个月后」接受第三次评估,平均18个月后再接受第四次评估(页128-129)。

在98名研究对象中,77名完成所有评估。研究用标准量表、及几种性倾向量表评估,包括金赛一及二次扩充评估变量,Shively与De Cecco(1977)评估变数,克莱恩性倾向量表等;心理健康状况,则用征状查核表90修订版(Derogatis, 1994);属灵状况,用灵性健康量表(Spiritual Well-Being Scale)(Paloutzian & Ellison, 1991)、及信仰成熟量表(Benson, Donahue, & Erickson, 1993)。

Jones与Yarhouse综合各项量性与质性发现,总结77名完成所有三阶段评估对象之重整性倾向经验,其特点如下:

  • 成功改变成异性恋:15%称「大程度上解决了同性恋倾向的问题,有实质改变,转向异性恋。」
  • 成功守贞:23%称「已摆脱同性恋倾向,或只偶尔出现,但不构成困扰。」
  • 持续:29%称「同性恋倾向只减弱」,当事人对此结果「不太满意,决定继续参与重整活动。」
  • 无反应:15%称「并未感到性倾向有明显改变」,但「仍未完全放弃,只是感到有点混乱挣扎,未知何去何从。」
  • 失败、困惑:4%称「并未感到性倾向有明显改变,已放弃,但未接受同性恋者之身分。」
  • 失败,自承同性恋者:8%「肯定放弃,不再参加重整活动,接纳自己的同性恋者身分」(Jones & Yarhouse, 2007, p. 369)。

Jones与Yarhouse认为,「成功」重整性倾向之定义,包括其性倾向身分有改变,并同性恋倾向与行为明显减少。对部分人而言,成功也包括异性恋倾向与功能实质增强;但是对于有些人,这包括学习守独身,好好调适。而「失败」则指同性恋感觉丝毫未退减,当事人决定放弃,不再寻求改变;部分人会重新接纳自己的同性恋者身分。

出人意外的是,Jones与Yarhouse(2007)预计会有最少改变的受访者群组,竟然改变最多。此群组归类为「真同性恋者」,按金赛量表评为「高度同性吸引/性幻想,是排他性同性恋者,或同性恋行为出现比率占多,强烈自视为同性恋者」(页232-235)。整体而言,属「真同性恋者」的受访对象其重整改变最大,这包括同性吸引、性幻想、同性恋行为,及对异性恋的感觉等方面(页259-261, 267-269, 326)。

Jones与Yarhouse的研究所以值得留意,不仅在乎其方法学与结果,更因为研究员虚心治学,不惮自我批评,尝试从不同角度解释,且小心谨慎,务求不夸大、也不贬抑研究发现之含义。是项研究报告篇幅长如书刊,其总结部分值得在此引述:

总言之,我们相信已提供证据,证明同性恋倾向可藉参与出埃及事工项目而改变。改变会以多种形式呈现,包括同性吸引倾向减弱,当事人守贞;或是同性吸引倾向减弱,异性吸引倾向加强,向异性恋倾向的调适程度可谓令人满意。称守贞的受访者感到成功建立自己的性别身分,不再以同性恋倾向定义自己。而称成功调适者,则自觉已改变性倾向。

我们也发现,鲜有证据显示,参加出埃及事工对当事人有害。总言之,上述发现似乎异于一般对培育精神健康之印象,以为性倾向不可能改变,企图改变者可能致害(2007, p. 387)。

成功重整性倾向个案文献历史综览

按过去125年的临床治疗与学术文献,精神健康专业人员与研究员记录了多种方法,有助同性恋者转变成异性恋倾向。方法有许多,比如精神分析、行为与认知治疗、小组治疗、性治疗、催眠、药理治疗,宗教介导活动。其他重整情况,被归因于突然改变,不知名方法,综合治疗等;也记录了若干道听途说的成功例子,但未经临床或科学验证。以下为自19世纪末开始,有关性倾向重整方法之记载一览。

前弗洛伊德时期之催眠

在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引进精神分析学以前,据报有几名研究员成功治疗同性恋。1882年,Charcot出版论文〈逆转性觉〉(Inversion of the Genital Sense)。其时Charcot因借着催眠法治疗歇斯底里症而著名,后来用同样方法治疗男同性恋者,并报称成功,因为「同性恋者变成异性恋者」(引述自Horstman, 1972, p. 5)。

Albert von Schrenck-Notzing(1892)称藉暗示与催眠治疗法成功治愈32宗「性爱颠倒」个案(Prince, 1898, p. 237),当中20人有同性恋欲望、行为,或两者兼有。Schrenck-Notzing以「矛盾性感觉」(页117)或「爱欲同性,对异性完全没感觉,或感觉减弱」(页117)来形容病人。32个案中,12个(37.5%)属「治愈」(Prince, 1898, p. 256),指病人完全「克服既有的[同性恋]念头,责任感、自制力皆增,想法更正确」(页255)。 

精神分析治疗

藉精神分析法成功治愈同性恋的例子很丰富,是过去70多年来常有例子。弗洛伊德称同性爱欲为「倒置」。尽管当时不少同业直斥同性恋,弗洛伊德却例外。他的理论是,男同性恋倾向可能源于被父亲拒绝,并且与母亲结连太亲密,其恋母情结对立因而加剧,令当事人不想以女性作伴侣(Hunt, 1993)。因此,弗洛伊德认为部分同性恋(倒置)个案可以藉精神分析法治愈。

弗洛伊德(1920a, 1920b)称,当事人动机够强的话,性倾向是可改变的;但他认为这种改变并非常做得到,也非必要(Freud, 1951)。Mitchell(2002)指,弗洛伊德虽认为此倾向某程度上可改变,但对于令排他性同性恋者改变成排他性异性恋,则不太乐观。

据称荣格(Carl Jung)曾藉梦境分析、及切断不健康的母子结连,治愈一名男同性恋者;不健康的母子结连影响该名男子的性倾向发展(Fordham, 1935)。

Gordon(1930)随从弗洛伊德传统,称曾有一名男病人从同性恋调适至异性恋。Stekel(1930)曾以精神分析法处理四宗同性恋个案,经一年跟进后全部治愈;其成功指标是,病人都结婚了,且生活愉快。1952年,Anna Freud(1968)称处理四宗同性恋个案,其中两名病人在开始治疗时为排他性同恋者,治疗后「成为异性恋者」(页251)。

据称,London与Caprio(1950)以精神分析法成功治愈两名男子,二人在开始治疗时被视为排他性同性恋者,治疗后成功调适至异性恋。Allen(1952)记录两宗个案(一男一女),皆明显为同性恋者,后来「完全治愈」(页139)。Allen说,病人若戒除[同性恋行为],投入异性恋性行为,即可治愈(页139)。

Caprio(1954)认为,女同性恋可以藉精神分析法改变,帮助病人改变性格模式,消除向异性恋倾向调整的心理障碍。虽没有说明确切数字,Caprio说,「我有许多病人曾是女同性恋者,治疗结束后一直保持联络…她们对我说,很有信心不会回到同性恋生活去」(页299)。

Bergler(1956)称他行医30年间,曾以精神分析法成功帮助约100名同性恋者改变性倾向,当中不乏转向真异性恋的个案。Bergler称,他与同事使用此法治疗,成功率达33%;也就是说,病人治疗前为排他性同性恋者,治疗后成为异性恋者。Eidelberg(1956)则指,每五个案中有两个,病人在接受治疗后三年依然能保持异性恋。

Albert Ellis(1956)下结论,接受精神分析为本心理治疗的病人,若是主动谋求改变,也可以此法「达至理想的性倾向」(页194)。Ellis指出,在一组40个案的样本里,当中18男12女在治疗后「有明显或可见改进」(页192),这是指,他们开始消除对异性的恐惧,享受异性恋关系,摆脱强迫性的同性恋念头或活动。接受治疗前,并非所有病人皆诊断为排他性同性恋者,其中6男6女在治疗前参与一定程度的异性恋活动,其他人则很少参与、或完全没有。

美国心理分析联会中央资料搜集委员会曾于1956年撰述一份报告(未出版),是关于摆脱同性恋治疗之早期综览报告之一。里面提到,完成治疗的病人中(未提及总人数),8人治愈,13人情况改善,另16人虽未完成疗程但仍有一定程度的改善。有关8个治愈个案,跟进研究显示病人及后完全采取异性恋者角色,过异性恋者生活(Socarides, 1978)。

Curran与Parr(1957)曾对59名接受私人执业心理治疗的病人进行跟进研究,利用金赛量表(Kinsey et al., 1948)衡量,发现其中九名病人「称治疗后较少出现强烈的同性恋感觉,更容易发生异性恋兴奋感觉」(页799)。其中仅一名病人在开始治疗时诊断为排他性同性恋。相关治疗「涵括一连串生理、心理、社会与环境治方,据个案情况作调节」(页799)。

Berg与Allen(1958)在研究报告里写道,「说同性恋不可治,此话肯定不实」(页104)。作者提及14个案,他视为治愈的。「治愈」的含义包括,性倾向完全改变-以男病人为例,他开始治疗时为同性恋者,治疗后「性倾向得以重整」,「对其他男人失去兴趣」,后来更与女子结婚(页77)。

Allen亦提到其他程度的改变,例如有病人治疗后「可与女人有性生活,但承认偶尔会做同性恋的梦」。Allen解释,「由于[病人的]异性恋倾向[变得]强于同性恋倾向…因此可视作治愈个案」(Berg & Allen, 1958, p. 80)。他说,「个案数目太小,不能归纳出任何统计学结论。然而,据我多年来治疗同性恋的经验,此可谓典型案例」(页104)。

Hadfield(1958)曾对接受治疗病人作长达30年之跟进研究,提到九名男人最终完全摆脱同性恋。以其中一名病人为例,「[他摆脱了]对同性的爱恋倾向,性趣导向异性」(页1323)。Hadfield特别提到,此等成功个案,病人不仅能以自制,而是改变了爱欲吸引。他后来再跟进其中四个案,四人都强调,他们「已完全治愈…没出现任何反弹情况」(页1324)。

Robertiello(1959)仔细描述一名女同性恋者经自由联想与梦境分析治疗后,更了解自己的潜意识,因而疏解其伊底帕斯情结问题,得以调整向异性恋,治疗后两年也没有反弹回到之前的同性恋。

Monroe与Enelow(1960)用传统精神分析法与自由联想治疗七名男子。其治疗理论基础乃本于传统精神分析理论,认为同性恋是性格建构-发展问题偏差。治疗开始时,病人诊断为「同性恋」,但偶尔有异性恋活动(属金赛量表第四级-主要为同性恋,间中异性恋;或第五级-主要为同性恋,偶尔异性恋)。

治疗期从三至18个月不等,研究跟进其中四名病人,跟进期长达治疗完结后最少五年。七个个案中三个被视为成功。其中一个案,病人成功摆脱有害身体的同性恋活动;另一人「解决性无能问题…终止大部分同性恋情」(页484)。第三个案在第五年跟进时,病人写信告知分析员,他已结婚,育有小孩,婚姻美满(页485)。

Glover(1960)提到他治疗的一连串个案,包括103名成人,10名青少年,治疗期从五个月至五年不等。其中七个案使用荷尔蒙治疗,有或无辅以心理治疗。至于成功率,其中44%排他性同性恋者在治疗后再没有同性恋冲动,51%双性恋者完全摆脱同性恋冲动。

Beukenkamp(1960)曾以个别及小组精神分析治疗一名男同性恋者,结果病人无论在行为与经验上,都重整至异性恋倾向。

Bieber等(1962)曾对男同性恋者作一项长达九年的广泛研究,共77人的精神分析师团队提供两组病人样本数据,有106名同性恋者,都接受过精神分析治疗。研究指,106名病人中有29名(27%)完成治疗后转变成排他性异性恋者(金赛量表零级)。治疗开始时,14名男子诊断为排他性同性恋者,15名男子主要为同性恋,但也曾参与异性恋活动。

Bieber(1967)对上述病人另作一五年跟进研究,29人中有15人仍与治疗师保持联络,15人中有12人仍为排他性同性恋者(金赛量表零级),三人主要为异性恋者,在受压情况下偶尔出现同性恋行为。Bieber解释说,部分病人虽没转变成异性恋者,但其自我形象、社交关系、积极性,与工作效率均有改善。

Bieber与Bieber(1979)写道:

转向异性恋,不等于完全除灭同性恋兴奋的潜力,虽然部分个案如是。病人接受分析治疗后若出现反弹情况,可辨明导致他对异性恋倾向生忧虑之情况,继而制止反弹(页419)。

Bieber与Bieber(1979)也称,在原初研究(Bieber et al. 1962)之后,他们访问过逾千名男同性恋者,「所得数据吻合此前(1962)研究发现,印证其可靠性」(页417)。研究员并未注明确切数字,惟指,「我们跟进部分病人年期长达20年,他们一直保持排他性异性恋倾向。成功改变性倾向比率从三成至五成不等」(Bieber & Bieber, 1979, p. 416)。

Coates(1962)检视45宗同性恋病人个案,均在1954至1960年间于波特曼诊所(Portman Clinic)接受治疗,发现45个案里有七宗(16%)评为「情况改善」(页180),即病人称治疗后不再活跃参与同性恋行为(但偶尔有同性恋幻想)。是项研究的特别之处,在于特别探讨病人在开始治疗时其排他性同性恋倾向程度,各种程度包括:有同性恋幻想但从未与其他男人性交,并试过异性恋的;至曾发展多段同性恋关系的。结果发现,治疗前从未与男人性交的病人,结果评为「情况改善」者更多。

是项研究有跟进工作。研究员指,其中一名病人在治疗后一年内再没参与同性恋活动,两年半后「生活愉快,并快结婚」(页187)。另一名病人经三年治疗后,「能成功与异性性交。治疗结束后不久结婚,情况良好」(页188)。第三名病人在四年跟进时仍被评为「情况改善」。

Ovesey、Gaylin与Hendin(1963)称曾治愈三名有同性恋倾向男子。在五年跟进期后,该三名病人维持异性恋行为,且乐在其中,达到治疗目的。

Cappon(1965)总结用精神分析法治疗150病人的临床个案(包括个人、小组、混合治疗),发现男同性恋者治愈率为五成,女同性恋者则为三成。在治疗开始时诊断为双性恋者,Cappon称治愈率达九成。在平均20个月跟进期后,仅10%病人出现倒退情况,需要再归类,可能的话需要进一步治疗。

Mayerson与Lief(1965)曾对19名病人(14男5女)作跟进研究,均曾有「同性恋问题」(页331)。病人接受精神分析为本治疗平均年期为1.7年,治疗结束与跟进访问之间相隔时间平均为4.5年。除性倾向以外,跟进研究亦评估身心疾病与心理调适、社交关系,并启发深度。跟进研究时,47%病人评为「明显治愈」或「大有改善」,他们自认为「排他性异性恋者」;其中22%原初自认为「排他性同性恋者」。

Mintz(1966)报告,10名男子在参与个人与小组心理分析混合治疗两年以上后,其中三名原先自认为「排他性同性恋者」病人,称「满意调适至异性恋的情况」(页193)。作者描述,「其中两人目前享受异性恋生活,矛盾不再」,「一人(受访时仍在接受治疗)对同性恋失去兴趣,享受异性恋关系」(页194)。治疗成功的定义,包括意识到自己的异性恋防范机制,透过与异性恋男女交往建立更强的自我认同感,能应付面对女性时的焦虑感、不再逃避女性,修正情感反应以建立更强自尊心。

Kaye等(1967)向150位曾治疗女同性恋者的心理分析师派发长26页问卷,收回24份完成问卷。在15个案里,其中八个在治疗开始时属「同性恋级别(金赛量表四至六级),于治疗完结、或分析师填问卷时,病人已变成零级(排他性异性恋)。Kaye等总结说,「很明显,最少五成病人受助于心理分析治疗」(页633)。

Socarides(1978)在1967至1977年间以「全面心理分析法」治疗44名病人,其中20人(45%)完全发展出「异性恋效能」,包括「对异性伴侣产生爱的感觉」(页406)。

Jacobi(1969)称曾治疗60名病人中,其中六名(10%)成功转变为异性恋,情况满意。Lamberd(1969)在另一报告提及三个案,一年后跟进时,三名病人均可称治疗成功。

Ovesey(1969)在一项五年以上跟进研究探讨三个成功治愈的男同性恋者案例,其「成功」定义,是治疗后不仅「有能力」与女人性交,而是有「完整的异性恋关系」(包括结婚),对此感满意,方算得上成功转变成异性恋倾向(页123-124)。治疗集中于了解令病人逃避女性、寻求与男性接触的潜意识动机,此「有助扭转同性恋模式…建立…异性恋倾向」(页154)。

Wallace(1969)曾为一男同性恋者作精神分析,病人最终成功调整至异性恋倾向。治疗后六年跟进时,病人为成功治愈,包括其自我功能增强,更了解自己恐惧异性恋、并潜意识上有同性恋性幻想之因,也开始有满意的异性恋活动。

Siegel(1988)曾从事一项研究,她称为「[对女同性恋者]迄今最广泛之临床调查…从一位精神分析师抽取较大[12人]的女同性恋者样本」(页xv)。病人经治疗后,逾半变成「完全异性恋」。治疗开始时,病人全都自认为排他性同性恋者(寻求同性恋关系,只对同性有爱欲幻想)。

按Siegel所描述的精神分析治疗过程,包括理想母亲移情作用、忧虑征状先占、否认需要母亲、身体形象投射、分析师内摄想象、以同性恋行动为防卫机制对付入侵性移情作用,并完全处理移情神经官能症。Siegel并非一开始即旨在改变性倾向,因此并无设定改变参数。她认为,移情作用最终得以解决,即算治疗成功,不论病人有否改变性倾向。在治疗后,半数个案称改变性倾向。

Berger(1994)提及两宗性倾向修复成功例子。其一,「病人后来结婚,成为三儿女之父,异性恋生活美满,乐在其中」(页255)。其二,「病人长期接受心理动力学治疗,有助纾缓原有征状,令他可以安然、持续过异性恋生活」(页255)。

最后,MacIntosh(1994)曾对美国心理分析联会285名成员进行不记名调查,发现他们曾治疗共1,215名同性恋病人中,23%由同性恋转为异性恋,84%因治疗得益。

行为与认知治疗

曾有行为为本治疗师不仅成功帮助病人摆脱不理想的同性恋倾向,也解决一连串性失调与性错乱问题,包括偷窥癖、露体癖、易服癖,及其他恋物癖(Rachman, 1961)。早于1930年代,医师即以厌恶治疗试图改变同性恋者性行为(Max, 1935)。

1950年代初,一名过了22年同性恋生活的40岁男子透过调适治疗终止同性恋行为,后来更结婚了,自觉完全治愈,不再觉得男性吸引(Poe, 1952)。

论理治疗,后来发展成论理情感治疗(Rational Emotive Therapy)、再发展为理论情感行为治疗(Rational Emotive Behavior Therapy);Albert Ellis(1959)称以此方法帮助一同性恋病人改变成异性恋,三年后病人并无反弹。超过十年后,Shealy(1972)称另一名病人藉同样方法从同性恋改变成异性恋。

Stevenson与Wolpe(1960)以果敢训练(assertiveness training)成功治疗两名同性恋者,令其调适至异性恋,四年后,治疗仍维持成功。

Mather(1966)称曾以行为与厌恶治疗技巧帮助36名同性恋者,其中25人按金赛量表可称情况大大改善。MacCulloch与Feldman(1967)以厌恶治疗成功治愈43名男同性恋者,二人致力从事相关治疗。Larson(1970)应用MacCulloch与Feldman的预期性逃避认知(anticipatory avoidance learning)进路,据称成功治疗病人,却没提及成功个案数目。

Kraft(1967, 1970)曾以系统减敏法(systematic desensitization)与心理分析混合法治疗两名男同性恋者,发现在治疗后,二人均反应为异性恋。

Serban(1968)曾以存在治疗进路(existential therapeutic approaches)帮助25名同性恋者。据指,病人爱欲观感改变后,性倾向即随之改变。

Fookes(1969)总结五年间给27名性失调病人提供厌恶治疗的临床经验,指治愈同性恋的成功率为六成,恋物癖、易服癖等治愈率为十成;没证据显示厌恶治疗致害。据Fookes所说,病人乐于改变,包括不再渴求相关行为(病人视为反常)。McConaghy(1969, 1970, 1975),并McConaghy、Proctor与Barr(1972)发现,若干男同性恋者接受厌恶治疗后,成功改变其自觉观感,阴茎体积也改变了。

Bancroft(1970)的研究显示,15名曾接受减敏法治疗的同性恋者中,有五名(33%)明显转向异性恋行为。Hatterer(1970)跟进143名曾接受他治疗的病人时发现,143名同性恋者中,有49人(34%)达至满意的异性恋调适效果。Cautela与Wisocki(1971)以内隐减敏法,据说在治疗一年后成功治愈37%同性恋者。

Feldman与MacCulloch(1971)以预期性逃避认知法治疗36名病人,发现一年后,治愈率为57%。Feldman、MacCulloch与Orford(1971)对63名于1963至1965年间接受治疗的男同性恋病人进行跟进研究,发现之前从未有过异性恋经验的男病人中,29%有改变,包括停止同性恋行为,仅偶尔有同性恋幻想或吸引,发展出更强烈的异性恋幻想或行为,或两者兼有。

Van den Aardweg(1971)用夸张治疗(exaggeration therapy)帮助20名病人,其中九人完全治愈,即治疗后,当事人再没有出现同性恋幻想或行为。

Hallam与Rachman(1972)向七名欲摆脱「偏差性行为」-包括同性恋欲望-病人施行电击厌恶治疗程序,其中四人有明显进展,三人没反应。治疗后,病人受性爱刺激时心率明显改变;成功治疗者想象性爱场面所需时间明显增加。结果印证了厌恶治疗的条件理论。

Barlow与Agras(1973)发现,三成病人接受冲激疗法(flooding technique)六个月其同性恋行为减少。Maletzky与George(1973)报告,则提及十名男同性恋者接受内隐减敏行为治疗,12个月后跟进评估时,成功率达九成。

McConaghy与Barr(1973)发现,使用回避条件作用法(avoidance conditioning)、经典条件作用法(classical conditioning),及后向条件作用法(backward conditioning)的病人中,有1/4人在接受治疗后一年完全停止同性恋行为。Freeman与Meyer(1975)向排他性同恋病人施以行为疗法,称18个月后成功治愈率达78%。

Canton-Dutari(1974, 1976)减敏疗法、厌恶疗法、收缩式呼吸技巧(contraction-breathing techniques)帮助男同性恋者控制看见同性爱影像后的性兴奋感觉。Canton-Dutari指,54名病人中有48人(89%)属成功治愈,在看见同性爱影像后能控制性兴奋感觉。49人(90%)在与异性性交时表现满意。研究员在平均三个月至半年后跟进其中22人,11人保持排他性异性恋,其中4人结婚;另11人看见同性爱影像后需要自渎,却没有参与其他同性恋行为。

Phillips、Fischer、Groves与Singh(1976)用系统减敏治疗(systematic desensitization)成功治愈一名男同性恋病人,其「成功」定义,为治疗后18个月再无同性恋活动,并开始接触异性。Kraft(1967)、Ramsey与Velzen(1968)、Bergin(1969)、Huff(1970),并S. James(1978)用同样疗法结果亦相约。

McConaghy、Armstrong与Blaszcyzynski(1981)因应论者质疑对同性恋者施以行为治疗是否合乎道德,因而评估相关做法。其研究对象为20名自愿接受行为治疗以减少同性恋冲动的病人,他们经随机安排,分别接受厌恶治疗、内隐减敏治疗,或两者兼行;观察为期一年。结果发现,在减退同性恋欲望方面,并无证据显示其中一种疗法更有效;而两种方法之成功率报告,亦与此前研究相约。研究员认为,以厌恶疗法治疗同性恋,非由建立条件性厌恶,也没有改变人的性倾向;病人乃是因行为完成机制减少所厌恶的性兴奋感觉-当事人在看见从前会引发同性恋行为之刺激物时,尝试约束相关行为。

Callahan、Krumboltz与Thoresen(1976)给一名男病人施行内隐减敏治疗若干年,称治疗后四年半做跟进工作时,病人表示「再没有同性恋性兴奋的问题,与妻子性生活愉快」(页244)。据金赛量表,治疗后该名病人评为主要属异性恋。其他使用内隐减敏治疗的医师也有成功例子,病人从同性恋行为转变成异性恋行为(Mandel, 1970; Kendrick & McCullough, 1972; Segal & Sims, 1972)。

Herman、Barlow与Agras(1974)对三名自认为男同性恋者施以经典条件作用疗法,并进行研究。男病人让设定条件,令他们对女色有反应;此外亦使用同性恋投影片及电影。治疗时以系统方式剔选、执行经典条件疗法不同步骤,并记录病人之同性恋、异性恋行为表现,评量其主观感受、并客观情况(如阴茎反应,病人自述性冲动与性幻想等)。在每个实验阶段开始前及完成后,病人均接受克莱恩性倾向量表检测。其中两名病人在接受经典条件治疗后,对异性感到性兴奋的情况增加;治疗对第三名病人无效。

Orwin、James与Turner(1974)称藉厌恶治疗有效调整一名男同性恋的性倾向。另,Tanner(1974)对几名自认同性恋之病人进行治疗前评估后,让八人成一组别,接受自动化厌恶条件治疗(automated aversive conditioning),另八人为待治疗控制组。八周后,所有人参与第二次评估。结果显示,厌恶治疗组对裸体男子的投影片其勃起反应明显减少;按明尼苏达多相人格量表(Minnesota Multiphasic Personality Inventory)评估,此组别的男女性特征值(MF)亦减低;同时间,他们与女人性交、交往,对女人有性幻想的情况,亦较对男性多。

Tanner(1975)向十名中度同性恋男病人处方回避训练,其中部分人参与支持小组。小组成员在治疗后一年内,多接受五次治疗会面,其他病人则不会在该年内会面。治疗结束一年后,病人再回来接受评估,观察以下各方面情况,包括:他们对裸体影像之勃起反应,病人自述看影片后性兴奋情况,按明尼苏达多相人格量表评估其男女性特征值,病人自述与男性及女性交欢次数、对男性及女性有性幻想次数,与男性及女性交往情况,与男及女之性行为类别等。结果发现,两个组别评估结果无明显差异;然而当进行重复评估测试时,七个测试项目中有五项有.05级别或以上差异,显示回避训练本身有效,但支持小组并没有增加最初的训练的有效性。

Pradhan、Ayyar与Bagadia(1982)对13名男同性恋者处方行为调整治疗法(behavioral modification techniques),其中八人显示转向异性恋,并在半年及一年跟进评估时,仍维持异性恋生活。

Van den Aardweg(1986a, 1986b)给101名病人提供认知训练。其中约六成最少取得满意结果,约1/3人实质转向异性恋。

如Throckmorton(1998)所言,许多行为治疗师(大部分属1970年代)提倡以多种行为治疗技巧,令病人从同性恋转向异性恋(Barlow, 1973; Barlow & Durand, 1995; Bergin, 1969; Blitch & Haynes, 1972; Freeman & Meyer, 1975; Gray, 1970; Greenspoon & Lamal, 1987; Hanson & Adesso, 1972; Marquis, 1970; Rehm & Rozensky, 1974; Tarlow, 1989; Wilson & Davison, 1974)。[3]

行为治疗师称,疗法令1/3以上病人减弱同性恋倾向(Birk, Huddleston, Miller, & Cohler, 1971; Bancroft, 1974)。曾有200名行为治疗师接受调查,六成指曾成功帮助病人转向异性恋,最少能改善情况(Davison & Wilson, 1973)。尽管研究显示,行为治疗法有助病人整重性倾向(Byrd & Nicolosi, 2002),但基于道德考虑,厌恶治疗已被禁止。

小组治疗

Eliasberg(1954)曾对两组、每组六名男病人藉梦境分析法进行心理分析治疗,病人都处于检测期,皆自愿参与研究。Eliasberg记录其中五宗成功例子之病人自述,但其「成功」程度各异,并无划一标准。五宗例子均称成功由同性恋转向异性恋,然而,此五名病人从开始治疗时,即显示出双性恋倾向,或是曾结婚,或是曾与女人性交。对这种病人而言,「完全扭转性倾向」并非目标,也非治疗结果;他们所形容的良好结果包括:

  • 我感到各方面都更强健,更能抗拒诱惑。
  • 反弹情况减少。
  • 从梦境得知,我更能拒绝那些男性。
  • 对男性的兴趣减退,潜意识里的同性恋倾向减弱,令我深感欣慰。(页224)

研究员在治疗后跟进其中一人长达三年,期间病人「没出现任何问题」(页223)。

Hadden(1958)在《美国精神病学期刊》撰文指,曾以小组形式治疗三名同性恋者,其中一人调整至异性恋。Smith与Bassin(1959)对两名男病人施以小组治疗,其中一人其强迫性同性恋行为明显减少,另一人则调整至异性恋,情况满意。

据Litman(1961)说,一名男同性恋者藉小组治疗改变性倾向。Hadden(1966)以小组治疗帮助32名同性恋者,成功率达38%;跟进时,组员向排他性异性恋模式进展,若干神经官能症征状亦减退。Birk、Miller与Cohler(1970)报告成功率也相约:26名纯同性恋男子接受为期两年的小组治疗,由一男一女治疗师合作主持,两年后,其中九人(35%)「已转变、或转向异性恋」(页37)。

Bieber(1971)称使用小组治疗,成功率达四成。Hadden(1971)则指有1/3成功个案。Pittman与DeYoung(1971)称六人中有两人,或1/3人接受小组治疗后得益,并达至转向异性恋的目标。

Truax与Tourney(1971)称,30名病人接受小组治疗,与没接受小组治疗的控制组相比较,前者的异性恋倾向增强,也更了解自己的同性恋倾向成因及含义。改变同性恋行为方面,包括更多与异性约会,同性恋经验减少,与异性交欢次数增加。进一步治疗后,不仅病人的异性恋功能改善,连神经官能症征状亦减退。

Birk(1974)报称,66名病人参与治疗,其中27名额外参与,时期较其他人长最少一年半,当中85%经历「起码部分转向异性恋」(按金赛量表)(页41)。Birk(1980)另报告指,14名排他性同性恋男病人接受治疗逾两年后,其中10人(71%)在跟进期时已经与女性结婚。

研究员称,一项为期十年、并混合其他疗法的小组治疗,病人显示不同层面、但持续的改变,称得上成功(Ross & Mendelsohn, 1958; Finny, 1960; Buki, 1964; Mintz, 1966; Miller, Bradley, Gross, & Wood, 1968)。正如行为治疗,约1/3接受小组治疗之病人称能成功改变,转向心目中理想之性倾向。

催眠

Charcot与Magnan(1882)虽认为同性恋是天生的,却仍会替男同性恋者(没说明人数)进行催眠,且治疗成功,因他们称有病人「变成异性恋者」(引述自Horstman, 1972, p. 5)。Schrenck-Notzing(1892)也有类似发现(Fine, 1987)。Cafiso(1983)称曾藉催眠巩固一男同性恋病人之自我,最后成功治愈;病人的自我感觉一旦增强,即能追求女性。此外也有其他报告指,有医师藉催眠法有效调整性倾向(Regardie, 1949; Alexander, 1967; Roper, 1967)。 

性治疗

Pomeroy(1972)说,早于1940年,金赛提及此类治疗时指,「有八十多宗案例,男病人成功调适至异性恋,大部分以此取代早前的同性恋经验,也有两种倾向并存者」(页76)。金赛虽非性治疗师,却曾训练这些男病人如何与异性相处,从「开始有最简单的身体接触,渐渐学习,乃至可与异性交欢」(页76)。然而金赛提醒,同性恋性幻想未必可完全消除。据Pomeroy所说,金赛提醒一名谋求改变性倾向的同性恋年青人说:

你若发现男性仍然较女性更容易令你性兴奋,不要气馁。你要花许多时间、也要有许多异性恋经验,才能达至从前在同性恋关系里所得的满足感。当然,我也认识有同性恋者一夜之间就改变了,因为试过非常满足的异性恋经验,然而这可遇不可求。(页77)

Masters与Johnson(1979)曾治疗90名同性恋者,六年后再评估,其中28.4%属失败个案(Schwartz & Masters, 1984)。Masters与Johnson选择报告失败、而非成功个案,以免令人对「成功治疗」有含糊、不正确的印象。然而上述数字也意味着,有70%以上病人某程度上达至既定目标,能减退他们心目中不理想的同性恋倾向,发展异性恋潜能。

药物治疗

Owensby(1940)称六名病人在服用强心剂(Metrazol,戊四氮[pentetrazol]),停止所有同性恋行为。Buki(1964)则曾为36名19至34岁有同性恋行为男病人处方双苯胺片(Parnate,反苯环丙胺[tranylcypromine])(最多达90天),「临床实验显示,其中13名病人服药后控制同性恋活动及欲望,效果出乎意料地好」(页306)。Kraft(1967)曾处方甲己炔巴比妥(Brevital,美索比妥[methohexital]),同时施以Wolpe(1964)的放松法,效果亦佳。

Golwyn与Sevlie(1993)称曾治疗一名23岁男同性恋病人,因患者有过分害羞及焦虑情况而处方苯乙肼(Nardil[phenelzine]),服药后不再对男人感兴趣,成功改变性倾向。作者下结论:「有时候,社交恐惧症可能是某些同性恋行为隐性原因之一」,而苯乙肼「一如其他精神调节剂,能促进男性之异性恋活动」(页40)。

Elmore(2002)提到,在治疗一名13年来一直有自我矛盾性同性恋行为的53岁男病人时,意外发现氟西汀(fluoxetine)相关药物可抑制此问题;病人决心守独身,对治疗成功也起着关键作用。

Nicolosi(正在出版)为一名50岁男病人做性倾向修复治疗时意外发现,病人服用立普能(Lexapro)后,忽然出现戏剧性改变,成助摆脱同性恋念头、感觉与行为。病人称,开始服用抗抑郁药18个月后,仍然继续摆脱上述特征。 

宗教介入治疗法

研究员指,同性恋者参加各种宗教介入事工、或藉灵性活动与资源,或多或少会经历有意的性倾向调整。Pattison与Pattison(1980)指,11名同性恋者参加一五旬节团契后,藉宗教介入方法成功改变性倾向。研究员兼用改变前、后调查;在改变后调查中,11名参加者中有5人称不再有同性恋幻想、行为,或欲望(金赛量表零级);另三人为一级,三人评为二级。

Mesmer(1992)调查逾百曾参与前同性恋事工、并报称已脱离同性恋生活者,发现41%成功转变为异性恋,效果满意。

出埃及国际事工(Exodus International)乃逾百相类事工和基督徒辅导员组成的联合会,成员来自世界各地,提供个人、小组与教育治疗。一项对宗教介入治疗同性恋之研究指,出埃及国际事工称接受服事者中,有85%经历性倾向重整(Consiglio, 1993)。

Ponticelli(1996, 1999)一项质量研究探讨出埃及国际事工从1992至1994年之治疗项目,研究员兼具观察员及参与者身分,访问15名妇女,审阅12人之见证,发现女参加者最显著改变,在乎性倾向身分认同与社会支持,此外灵性发展亦受裨益,其改变程度多于真正的性倾向。Wolkomir(1996, 2006)与Erzen(2006)曾对出埃及国际事工作一族群研究,发现参加者一般会改变性倾向身分认同,灵性也有成长,却不一定真的改变性倾向。

Robinson(1998)曾访问七名参与常青国际(Evergreen International)项目之男子,此为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Latter-day Saint)背景机构,专门帮助同性恋者脱同;该七名参加者皆为已婚同性恋男士,寻求改变并维持婚姻。结果发现,所有参加者在九个访问项目上皆有「改善」。相关项目如,就同性恋起源及含义建立新的理解框架、当事人不再认同为同性恋者。七名男子称,透过相关标准框架的治疗,令他们获益良多。

Schaeffer、Hyde、Kroencke、McCormick与Nottebaum(2000)曾访问参与某次出埃及国际年度会议的248名男女,探讨他们是否成功改变性倾向。研究员发现,随参与时日增长,参加者呈现改变,现象具统计学意义。无论在同性恋感觉或行为两方面,参与者对自己目前的异性恋倾向评分,均明显高于18岁前。然而此研究有其限制-缺乏参与者之性历史,以印证他们对同性恋感觉及行为的自我评分,是否真的较18岁前有明显改善。

Schaeffer、Nottebaum、Smith、Dech与Krawczyk(1999)曾对140名参加者作跟进研究,皆为原项研究之参加者(跟进研究时原项研究尚未出版),发现其中61%男性、71%女性在过去一年内保持禁戒同性恋性接触;此样本中有29%人士在过去一年内性倾向转变为「排他性异性恋」(金赛量表零级),65%称仍在转变。

Nottebaum、Schaeffer、Rood与Leffler(2000)基于之前的研究,将一组出埃及事工参与者样本,与105名自我认同为同性恋者样本作比较。两个组别皆称精神健康良好,但同性恋认同组别之精神健康范畴得分较高。两组别皆称18岁前认同为同性恋者,但出埃及事工参与组别目前认同异性恋者程度则较高。

Jones与Yarhouse(2007)一项后设长期研究,评估73名藉出埃及国际辖下不同事工寻求改变性倾向之男女。在参与各种宗教介入的脱同支持小组后,15%受访者称同性恋倾向减退,异性恋倾向与功能增强;另23%称身分认同与行为均有实质改变,成功调适,能过独身生活。

Byrd等(2008; cf. Nicolosi et al., 2000a, 2000b)曾访问882名刻意摆脱不理想同性恋倾向者-其中部分寻求增强异性恋倾向,受访者所用方法包括接受治疗、教牧辅导,及/或参与自助活动,如宗教介入小组事工等。其中有843(96%)名参加者称,宗教或灵性对他们非常重要。受访者提及的有助改变的机制包括:支持小组,

能体谅、关心、造就人的属灵领袖…牧者或朋友守望支持,[还有]灵性…[包括]查经、向属灵长辈认罪、信靠神、祷告…接受内在医治,神无条件的爱、接纳与恩典…寛恕[及]…圣灵加力、安慰与指引(Byrd et al., 2008, p. 23)。

自发改变

文献也有记录立时改变性倾向的案例。部分例子是,病人自我认同为同性恋者,为其他问题寻求治疗时,却自发地经历性倾向重整。

Kinsey等(1948)发现,某个方便样本中(研究对象为男性)虽有10%平生曾试过参与同性恋活动,然而仅4%称一直以来皆为同性恋者。Wolpe(1969)曾以果敢训练治疗病人,最初只为处理与同性恋不相关的问题;虽然训练非旨在改变性行为或性倾向,病人在过程中却自发改变成异性恋行为。Fluker(1976)医生专门为男同性恋者治疗性病(非为治疗同性恋),一次某名病人在得悉双亲不再有同性恋倾向后,即感到释然,高兴地与一女子结婚。

Shechter(1992)称,一次她以精神分析法治疗一名男病人(并非旨在摆脱不理想的同性恋),发现他与男性恋人分手,不再活跃于同志圈子,开始只对女人有性幻想。这名病人与一名女子发展性关系后说:「我对她目不转睛爱不释手,她也喜欢我这样。」(页200)Shechter虽未说明病人的自我倾向向身分认同,却提及他曾问:「像我这种人会忽然变成异性恋吗?」(页200)可见他原为同性恋者。

Michael、Gagnon、Laumann与Kolata(1994)基于一项全国研究发现,部分人在没接受任何心理治疗的情况下(不论是处理同性恋或其他问题的治疗),忽然改变性倾向。Whitehead与 Whitehead(2007)综览Michael等(1994)及相关研究,发现有时候,在没有专业人员或外力协助的情况下,也会发生性倾向重整之情况。

其他介入方法

Woodward(1958)报告,48名完成法证治疗(forensic treatment)的病人中,有28人再没有同性恋冲动;七人按金赛量表已转向排他性异性恋。Whitener与Nikelly(1964)曾以30名同性恋大学生为研究对象,他们皆曾接受治疗,却没有指明方法,发现1/3个案治疗效果良好。

Braaten与Darling(1965)以一群大学生为研究对象,发现100名「显性同性恋者」(有参与同性恋行为者)中有29人、100名「隐性同性恋者」(没参与同性恋行为,却有同性恋冲动、梦境或幻想者)中有21人,「在接受某几种治疗后开始转向异性恋」(页293)。

金赛研究所成员称,据说部分同性恋成年人在接受脑部手术,以损毁若干「不合适」性感官中心后,得以「治愈」(Bell et al., 1981, p. 219)。

1970年代以后,已不流行用实验性脑部电击改变性倾向,相关文献记录亦稀少。Moan与Heath(1972)曾对一名24岁固定而显性的男同性恋者进行实验性中膈刺激(septal stimulation),看是否能激发异性恋行为。疗程结束后,病人情绪有改善,感到放松,开始对异性恋感兴趣(开始看异性色情物品),后来病人称与女人性交。

有研究员向86名曾参与男子汉之旅课程(Journey Into Manhood)男士发多项问题问卷,该课程为非临床、实验性周末退修活动,旨在改正同性恋倾向;研究由「人可以改变」机构(People Can Change, 2006)资助。受访者在参与活动前后均须填写问卷,必须选取能以形容其性感觉之项目。活动后,称「排他性异性恋感觉增强,对同性恋完全没兴趣」的男士增加6%;称「主要为异性恋,仍稍微有点同性恋感觉或兴趣者」增13%;活动前自称排他性同性恋者,对异性全无感觉或兴趣之人数,在活动后下跌4%,此4%转至另一类别-活动后稍微对异性恋有感觉。

无论用哪一种治疗法,要是被迫重整性倾向,则不会有效。Fry与Rostow(1942)指,曾有16名男子在违反个人意愿情况下,被耶鲁大学职员勒令接受治疗,无一人能改变性倾向。 

性倾向重整轶闻

多年来,一直有关于改变性倾向的个人报道(如Rekers, 1995),主要为宗教圈子内报道。Aaron(1972)写道:「20多年来我都是同性恋者…今天,许多年以后…我已投入异性恋生活,并乐在其中」(页14)。Worthen(1984)为人提供属灵指导,他曾是同性恋者,已经转变过来。其他例子如Konrad(1987)、Comiskey(1988),与Judkins(1993)。

Breedlove、Plechash与Davis(1994)提及宗教介入方法令他们改变的经历;还有Strong(1994),也有类似自述。同样地,Davies与Rentzel(1993)也讲述男和女均有改变同性恋的见证。

Goldberg(2008)提及若干人士在参与「乔纳事工」(Jews Offering New Alternatives to Homosexuality, JONAH)提供的心理与属灵辅导、同辈支持、自我帮助,并各种宗教与非宗教介入活动后,得以改变的故事。

报告性倾向可改变的群体集会

前同性恋者集体抗议国家精神健康政策考虑指提供助人脱同的治疗为「不道德」,抗议者有时会在此等场合道出个人成功改变性倾向的经历。史上第一例,在1994年5月22日,美国精神病学联会于费城举行会议,场外即有人示威-一群前同性恋者称改变是可能的(Davis, 1994)。另一同类抗议发生于2000年,美国精神病学联会在芝加哥举行会议场外(Gorner, 2000)。又另一次抗议,发生于2006年,美国心理学联会在新奥尔良举行会议场外(Foust, 2006)。

整合分析

Clippinger(1974)曾以整合分析法(meta-analysis)评估助人摆脱同性恋倾向之成功率,结果显示,在785名病人中,307人(40%)朝理想方向进发且明显改进,或最少转向异性恋。

E. C. James(1978)以整合分析作研究,将1978年前所有相关研究合并统计,约有35%同性恋病人转变成异性恋,27%情况改善,37%没改变也没改善。基于此发现,她认为同性恋者若是自愿寻求改变,治疗结果不应该是悲观的,她说:「明显改善,甚至完全康复[摆脱同性恋倾向],是完全可能的」(p. 183)。

Jones与Yarhouse(2000)以整合分析评鉴1954至1994年间所作30项研究,在所有研究共327名病人中,108名(33%)称最少稍为转向异性恋。

Goetze(1997)分析另17项研究,发现共44名曾为排他性、或主要同性恋者的病人经历转变,调整为异性恋。所分析共17项研究,各别对同性恋、异性恋,及成功改变的定义不一。

Byrd与Nicolosi(2002)以整合分析法检视146项研究,评估治疗不理想性倾向的效力。其中于1969至1982年出版的14项研究适用于整合分析。Byrd与Nicolosi指,若与治疗前病人各量表得分比较,病人接受心理治疗后的表现,较另外79%接受其他治疗、或其他控制组病人情况更佳。

支持「性倾向可改变」之评论

1950年代有若干评论,支持性倾向可改变。Karpman(1954)评鉴若干成功治疗病例后指,「每个有经验的精神治疗师总会处理过几个能治愈的同性恋、露体癖、易服癖个案」(p. 390)。Johnson(1955)指出,由同性恋转向异性恋是可能的,且病人年纪愈小、动机愈强,则效果愈好。Mendelsohn与Ross(1959)也有类似报告。Bergler(1956)写道,「同性恋者之真正大敌,是不知道真有可能治愈」(p. 176)。

Rubinstein(1958)综合评估10年间他以精神分析法治疗同性恋病人个案,称若干病人情况大有改善,超乎预期。Fried(1960)的报告亦支持此说,指曾有精神分析学研究称,有同性恋病人成功治愈之案例。

Tarail(1961)称同性恋可藉重建条件作用疗法(reconditioning therapy)、摆脱环境疗法(physical

and environmental withdrawal psychotherapy),及动机疗法治愈。Hastings(1963)观察到,以精神分析法治疗同性恋有可能治愈。Albert Ellis(1965)写道,「已定型的同性恋绝对可治…同性恋者要是真的想学习享受(不只是忍受)异性恋关系,在好治疗师的帮助下,是绝对可以做到的」(p. 265)。

部分权威曾成功预估,病人接受存在治疗发现、并排除若干关乎自身性倾向的错误或扭曲看法后,即可改变性倾向(Benda, 1963; Wolman, 1967)。Doyle(1967)指,病人若不抗拒改变,愿意与精神分析师合作,治疗时间又充足的话,是可以治愈的。据Frank(1972)说,心理治疗技巧对同性恋者很有帮助。Mohr与Turner(1967)指出,同性恋是可能治愈的,但病人必须有改变的动机才会成功。Hadden(1966)发现,同性恋病人「朝逆转模式发展,各方面皆进展良好」(p. 15)。

Janov(1970)证实行为治疗可成功治愈同性恋,他指出,藉真相与教育治疗,可帮助同性恋者改变。Newman、Berkowitz与Owen(1971)说,「我们发现,当同性恋者真的想改变,他很可能做到」(p. 22)。

Dor(2001)从拉康分析法(Lacanian analytic)观点问:「若分析师的目标是使病人不再有治疗同性恋,这会怎样?」(p. 70)他的答案是:

这种做法,其理据仅在乎基于性倾向准则的意识形态观点…[然而,]临床心理分析只有一种准则-治疗过程参与者…因此可以说,同性恋病人接受治疗后,是可能变成异性恋者的(p. 70)。

Frank(1972)在美国精神健康署(National Institute of Mental Health)曾发表论文指,「大量案例报告与系统研究显示,有些同性恋者是可以成功治愈的」(p. 63)。

West(1977)观察到,不少研究显示,同性恋者谋求改变成异性恋,都有若干程度的进展;经行为治疗后有进展者不少于30%,心理分析治疗则约25%。West指出,若相关设施更实用、方便,社会与道德气候又容许,则治疗成功案例必会增加。

Marmor(1975)指出,「毫无疑问,有同性恋行为之病人若想转变成心目中理想的性倾向,而寻求心理治疗,有约20至50%此类病人的确可以改变的」(p. 151)。Marmor其后又指:

同志团体一般认为治疗永不会成功,此说毫无根据。事实上,大多数的同性恋倾向皆可能是学习而来、并非天生的。因此,当事人改变动机够强,自可能调适,这是有临床实验证明的(1980, pp. 276–277)。

据Kronemeyer(1980)所说,他曾治疗的同性恋病人中,约八成能成功转向异性恋,且情况良好,令人满意。性学家Helen Singer Kaplan发现,使用有效治疗,「往往能激发男人潜藏的异性恋倾向」(接受Klein访问内容,1981, p. 92)。他认为使用现代方法,「同性恋者想改变的话,是可以转变成异性恋倾向的」(p. 92)。行为学家Wolpe(1982)按一项长达20年的后设研究指,他曾以行为治疗成功治愈几种问题,包括同性恋。

Barnhouse(1984)指出,若干精神病学家与心理学家称性倾向不可能改变,但相关科学数据往往错误。Fine(1987)指出,治疗同性恋不论方法为何,自愿改变而动机强的病人通常取得一定进展。

Nicolosi(1991, 1993,正在出版)提实际可行方法治疗同性恋者,并引述他的与其他治疗师的成功案例。他称,在他手下接受长期治疗的病人中,约1/3人效果理想,能消退不理想的同性恋倾向,其异性恋倾向明显增强。但他亦提醒,大多数病人终生仍带有一定程度的同性恋倾向。此外,另1/3病人成功减退不理想的同性恋倾向,却未能建立明显的异性恋倾向。余下1/3病人没有显著改变,但接受治疗令他们有其他得益。

Throckmorton(1998)综览1998年内发展文献,结论是,性倾向是可改变的,只是作者不肯定如何「定义」成功改变。Throckmorton称曾治疗若干名病人,他们最初称主要受同性吸引,后来称主要受异性吸引。Throckmorton(2002)一项较近期报告提供实证,证明性倾向是可以改变的。

至于宗教界意见,Wilson(1979)认为:

个人能动心理治疗、小组治疗、厌恶治疗,或心理治疗,同时整合基督教原则,其性倾向重整效果甚佳,病人成功改变、且能享受异性恋关系者比率甚高…同性恋者的性倾向是可以改变的。(p. 167)

Moberly(1983)指出,病人若因宗教动机谋求改变,是可能成功的。Consiglio(1991)治疗同性恋者逾15年,也使用宗教介入方法,认为有效。Keefe(1987)说:「我曾治疗同性恋者,也认识不少前同性恋者(包括排他性同性恋)…当中不少人现在具备异性恋的身体与情感反应,婚姻美满」(p. 76)。天主教「勇气事工」(Courage)对成功治愈的定义实际而清晰,认为守独身(能安然禁性欲)也是可接受结果。「建立贞洁的内在生命-这也是普世基督徒之召唤-能令人不再受同性恋者身分捆绑,在基督里更完全」(Courage, 2006, �2)。

批评「性倾向可改变」之评论

Hemphill、Leitch与Stuart(1958)指性倾向无法可治,却并未提科学数据支持此说。只根据Curran与Parr(1957)的研究提出此发现,但Parr的研究也未提使用哪种研究进路。讽刺的是,Curran与Parr的报告曾提及一宗成功改变性倾向之个案。

「性倾向可改变说」之批评者认为,此类成功报告缺乏确凿证据(Acosta, 1975),或无实质证据证明(Tripp, 1975),或相关治疗并不合乎伦理(Davison, 1976),不道德(Davison, 1978);有说证据欠说服力(Coleman, 1978),研究方法有误(Haldeman, 1991),或研究显示失败率高(Murphy, 1991)。金赛研究中心曾经肯定改变性倾向治疗,后却撤回决定,指相类研究其「成功率报告不一」(Reinisch, 1990, p. 181),且重整性倾向不为社会接受(Bell et al., 1981)。Lasser与Gottlieb(2004)不情不愿地说,「在部分独立、罕有情况,逆转性倾向治疗可能有效」(p. 198)。

McConaghy(2000)曾发表几份行为治疗结果报告,认为同性恋主导倾向男病人不会寻求改变。他指出,寻求专业改变者,大多是焦虑、怯于社会的男性,他们身处于异性恋倾向边缘,却对此事持非黑即白的标准,才会寻求改变。

Bancroft(1970)发现15名减敏治疗的同性恋者中,有五名(33%)改变其性倾向与行为;但后来又指同性恋并不需要治疗(Bancroft, 1975)。

Beckstead(2001)认为,「同性恋者若期望摆脱其性倾向,经验异性恋,可能会失望」(p. 106)。他认为,治疗而失败者,在治疗过程中会相当痛苦。但此说仅基于既定立场意见,并无实证数据支持。

Drescher(2001)批评提供重整性倾向治疗的人员,认为他们一再强调对同性恋的偏见,但此征状早已从1970年代的《诊断与统计手册》(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剔除。他指相关治疗师秉持保守派宗教义理,才会尝试改变同性恋者,属「固执的异议」(p. 22)。Schneider等(2002)认为,将同性恋诊断为病态的精神健康专业人员「处方冒险、往往有害的治疗法,旨在令性倾向定型」(p. 273)。

Forstein(2001)认为性倾向不必改变,但同时指并无科学证据证明重整治疗必然有害或不道德;他提出相关之方法学问题,并就道德介入问题提供基本指引予以参考。

Shidlo与Schroeder(2002)研究曾藉治疗及/或宗教介入方法谋求改变性倾向而失败个案,以记录可能造成之伤害。Shidlo与Schroeder访问若干曾接受重整治疗之病人,指「治疗期间或期后,他们都出现严重心理及人际问题」(p. 254)。研究员批评相关治疗不合道德,处理不当;尽管若干受访对象称成功重整性倾向,又或者称从治疗过程得益,不论是否成功重整。

部分评论批评「性倾向可改变说」,认为相关治疗可能对当事人有害(Duberman, 1991, 2001; Haldeman, 1991, 1994, 2001; Beckstead, 2001; Drescher, 2001; Schroeder & Shidlo, 2001; Shidlo et al., 2001; Schneider et al., 2002; Shidlo & Schroeder; 2002)。指治疗可能有害之文献,及相关讨论,见本文第二部分。

性倾向重整治疗文献之限制

性倾向重整治疗之文献记录,一如所有临床报告与科学研究,皆有其限制。个别案例研究尤其如是,因数据不够客观,仅本于个别治疗师报告,不能代表病人或治疗师整体。轶闻记述当然有限制,因缺乏科学方法考察。若干研究纵使利用较大规模、更具代表性样本,访问多名治疗师,却也可能有方法论上的限制,如自述数据、非随机抽样调查,或事后报告等;或是因缺乏控制组,评量粗疏,研究年期太短或无法重演等问题,均使研究有限制。

部分研究因未清楚定义何谓性倾向重整,其结果因此难以论释(Gonsiorek, Sell, & Weinrich, 1995; Sell, 1997)。也有其他实际因素,影响结果之可理解性(Schneider et al., 2002),比如说,病人自我认同的性倾向,未必能贴切反映其性行为、思想或感觉。

按今日概念,应视性倾向有不同程度而渐进的表现,而非定型类别。举例说,有两个人,一人有某些同性恋倾向,另一人没有,然而两人皆可能定义自己为异性恋者;纵使性倾向程度有别,但二人可能称同属一类别。类似情况,令治疗成功或失败的报告及诠释问题更形复杂。

要诠释此等问题,必须先有共识,定义何谓「重整性倾向治疗」,其治疗目的,又何谓「同性恋」;此类病人可谋求哪方面改变,或者说,寻求哪种改变才可能成功。其中最具争议性的,是指「性倾向可实质、持久,真正改变」之说。部分研究推翻此类报告,因为大家对性倾向重整有不同定义,且病人可能再犯;但这种再犯的情况,在其他类别的心理治疗也是常态(Lambert & Ogles, 2004)。

在对相关问题没有共识的情况下,即必须参考病人对重整治疗过程及结果的满意度,以作标准,判断这是有益或有害。再者,尽管病人自述的结果与(不)满意度乃相当主观之事,但衡量病人观感仍是实际指标,可以褒贬今日之治疗法。

衡量治疗之成败,也在乎如何定义「性倾向重整」-至目前为止无统一定义。然而,除非视性倾向为渐进、有不同程度的,否则任何人偶有同性恋念头、感觉或行动,均可能被误判为「同性恋者」。此外,部分病人称,虽然参与性倾向重整治疗并未成功改变性倾向,但他们对治疗期间所作其他改变相当满意(Nicolosi et al., 2000b; Spitzer, 2003)。就连Shidlo与Schroeder(2002)的报告也说(此报告旨在记录因重整治疗受害病人之经历),部分治疗的确有正面效果。在202名研究对象里,不仅13%称治疗「成功」,就算失败者也称过程对自己有帮助。

本部分综合125年来之临床报告与研究记录,指性倾向是可改变的。本文按年列出相关文献,却也知道,并未深入讨论每份文献之长处或短处。所列出文献虽获当时临床实验或研究标准认可,但部分研究年代久远,若按今日之科学研究标准看则必有不足之处(如取样方法、控制组评估、后续跟进等)。虽然个别研究有其历史、方法学限制,但我们可以说,综览上述研究,有持续而明显之证据显示,部分人士的确透过不同治疗与活动改变其性倾向身分,及相关的认知、感觉与行为。

1970年代初,同性恋仍被列为精神失调或精神病,但美国精神病学联会(1972)在出版《精神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六版时将之剔除;为支持此决定,美国心理学联会亦宣布,同性恋并非「精神病」(Conger, 1975, p. 633),从那时起,有关同性恋者寻求治疗、建立异性恋性别身分的研究即大幅减少。

Spitzer(2003)的研究曾引起同运分子-尤其挺同的心理治疗同业之反向;Byrd就此作出批评,指出此政治-科学环境大大限制了相关研究:

同运分子认为,不必研究同性恋者谋求改变的情况,甚至光是作此类研究,也损害同性恋者的自我身分认同。今天的政治气候,往往让社会运动凌驾科学,而同运人士的说法也未经科学验证;若说连研究此情况本身亦损害同性恋者的自我身分认同,此说并不合乎理性,也无根据…让社会政治议题限碍科学家研究争议性题目-如同性恋,结果只会两败俱伤。科学讲求发问,并寻求答案,这样才会进步。若社会不鼓励研究,科学家被迫噤声,科学就开始因审查而走下坡,这是非常危险的事。(Byrd, 2008; cf. 2006)

最后我们留意到,同运分子常引以支持己见的科学研究报告(此类研究明显旨在制造证据支持相关说法),其方法学严谨程度,往往及不上他们用以批评性倾向重整治疗研究之标准。举例说,Schumm(2008)曾分析20年间(1970年代末至1990年代末)共12篇博士论文,指出其方法论弱点,批评相当中肯;而相关论文常被征引,以支持同性双亲领养权之立法及相关政策。

整体而言,大部分相关研究皆以男性为对象,然而若干理论家称,女性的性倾向较男性更浮动、更易受环境影响。未来我们必须建立严谨的统一标准-如建立更佳的随机取样方法,或长期研究设计等-以衡量性倾向发展研究、并改变性倾向的介入方法其效用研究(包括以男或女为对象者)。在此以前,据历史上既有的临床实证与研究证据,暂且显示性倾向是可以重整的;反而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种改变是「不可能」的。如此,我们就无权剥夺病人寻求专业辅导协助重整性倾向权利。

总结

本文第一部分综览125年来临床与科学报告记录,显示同性恋的确可能转变成异性恋。此等治疗法之倡导者称这的确可行,且部分人士在改变性倾向后能以持久。不少研究员及理论家均认为,性倾向是流动而多变的,批评者因此认为,此特质将影响相关报告结果。性倾向重整治疗之批评者为,这种做法可能有害,并提出轶闻式的受害报告(Duberman, 1991; Shidlo et al., 2001; Shidlo & Schroeder, 2002)。但正如Forstein(2001)所言,目前并无研究记载相关研究的确有害(p. 177)。

各学科对同性恋之看法、及治疗方法各不同(Lamberd, 1971);而治疗同性恋,一般有两项前设:第一,这是后天发展或顺应性的特征,受各种因素影响(如若干先天性诱因/生理因素,或因非自愿的性活动学习而来);第二,后天影响致同性恋者可在协助下,调整向异性恋,部分案例最少有一定程度的改变。

改变性倾向疗法其效果各异,而成功治疗的定义,一般为减退同性恋倾向,乃至于加强异性恋渴望;衡量方法包括当事人自述、治疗师报告,或利用阴茎体积量度、金赛量表、克莱恩性倾向量表等工具。

治疗同性恋有各种范式与进路,包括心理分析、催眠、行为治疗(包括厌恶治疗)、认知治疗、性治疗、小组治疗、宗教介入方法,药物治疗等。不少案例会用综合治疗。此外,也曾出现自发改变的情况。然而相关报告有其限制,就是未能定义性倾向、同性恋、异性恋,及何谓「改变」。心理分析治疗报告显示结果各异,较早期报告显示,行为、认知与小组治疗成功率约为1/3,可惜文献并未提及其系统取样情况,病人在人口中的代表性等,因此整体成功率难以估量。

自从同性恋被剔出精神病诊断手册后,治疗方向明显改变,从性倾向重整变成接受,最后更令同性恋正常化。今日性倾向重整已缩减为社会辩论;传媒如《众生杂志》(People)、《孟代‧威廉斯秀》(Montel Williams Show),美国有线电视频道等皆使之成为公众议论,渲染混乱、带有偏见、不科学的讨论。像人权运动(Human Rights Campaign)等非科学研究同运团体亦大肆贬抑重整治疗,却没有凭据(Human Rights Campaign, 1998)。

然而,连认同为同性恋者的学者,也留意到同性恋者有其心理需要。其中一位学者写道,临床治疗师「有道德责任…不论其看法、文化趋势、目前政治气候为何,要知道同性恋者在精神健康方面有很大需要,他们正像其他人一样,需要称职的治疗师关顾」(Monachello, 2006, p. 56)。美国同性恋研究与治疗联会称,这「道德责任」,也必须涵概视本身的同性恋倾向为不理想之病人,他们因所秉持的价值观、自我观,确信人之被造应为异性恋,应该以异性为配偶。

美国心理学联会道德守则要求「心理学家尊重有人的尊严与价值,保障个人私隐,为病人保密,让病人自决」(APA, 2002, General Principles, Principle E)。虽然同性恋被剔出《诊断与统计手册》二,不再被视为精神失调,但与同性恋相关的抑郁征状,仍列于《诊断与统计手册》四的次类别疾病,属「其他性失调」类别,因此,「与性倾向相关以致『持续与明显抑郁』之性格发展问题,仍属需要检视的范围」(Morin & Rothblum, 1991, p. 3)。

且引Monachello(2006)所言:

我们应该捍卫同性恋病人的权利,让他们可以选择专业协助,按其价值观与传统达至其理想中的治疗自标。我们必须捍卫同性恋病人在治疗里自主、自决的权利。(p. 57)

我们知道改变性倾向并不容易,正如其他深层的心理状况与行为模式-即如自我形象低、酗酒、恐惧社会、饮食失调、边缘性人格失调等-要藉治疗而改变殊非易事,总会有一定失败率,就算成功治疗,也要持续跟进以维持。旧有念头、行为重现是常有的事,正如多数心理状况与心理治疗。然而,接受此类治疗之病人纵使治疗失败,却往往因此尝试而得益。因此我们认为,文献既显示性倾向重整治疗有其益处,就应继续存在,让病人在知情、自愿,合乎医疗道德的情况下,有权自主自决,决定接受心目中的治疗。

[1] 为展示临床治疗师与研究员报告之历史,第一部分参考数据将按年份列出,除非另行通知。此有别于《美国心理学联会出版手册》(Publication Manual of 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APA, 2001)按首字母排列的做法。

[2] Byrd(2008)指,论者对Spitzer研究的批评并不专业:「从《同性恋者心理治疗期刊》评论可见,同运人士对于相关论文得以发表,实在怒不可遏。一本专业期刊竟予人这种观感,实属不幸。论者质疑Spitzer的动机,攻击其研究之可信性,所用审视标准远高于科学界习惯…从科学界的角度看,我认为此期刊处理相关议题手法,可谓不诚实,也不寛容。科学家之间意见分歧,这原是好事;但谩骂恐吓则是不健康的。」

[3] 此处数据按首字母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