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carm.org/homosexuality-hate-crime-freedom-speech
仇恨罪行与同性恋
仇恨罪行的定义是:「国家法律常将仇恨罪定义为,包括恐吓、骚扰或致身体伤害的行为,其动机乃因歧视别人的种族、肤色、国籍、民族、性取向、身体或智力伤残。」[1]
同运团体竟然成功将他们的性行为加进法例里,反对即列作「仇恨罪」,真令人大开眼界。如此,他们即享有特权,其生活方式也受保护。然而要谨记,同性恋其实是一种行为、一种生活方式;种族、肤色、宗教、国籍与民族文化则不然。他们将「性取向」纳入仇恨罪定义范畴,意味着同样罪行加诸同性恋者身上,所受刑罚较触犯其他人更重。为何一群人,只因他们进行某种性行为,竟可受到特别保护?
当人受法律特别保护,这意味着,其他人并没有受到同等对待。如上述情况,同性恋者受特殊保护,得罪他们的人可能被指犯下「仇恨罪」,较得罪一般人受更严重处分-而这全都基于同性恋者的特殊性行为。
那么,同性恋者因基督徒对同性恋的宗教观而逼害他们,又怎么说呢?这也是仇恨罪吗?
- 本周四将举行第二次听证会。基督徒婚姻关系辅导员Gary McFarlane因拒绝对同性恋伴侣提供性治疗遭解雇,他将提出上诉。上周,基督徒护士Shirley Chaplin因在医院范围内佩戴十字架项链被控,她上诉失败。[2]
- 德州沃特堡(Fort Worth)一名荣誉学生Dakota因对同学说,他认为同性恋是错的,结果被校长召见并处分…当时他在上高中德语课,话题转向德国的宗教与同性恋,对话间他对朋友说,他是基督徒,说「同性恋是错的」。Dakota接受霍士电视台访问时说:「我不是对其他人说,只是对我邻座的朋友说。但我想[老师]听见了,就开始大声骂我,叫我写悔过书,又叫我去见校长。」〈 http://www.foxnews.com/us/2011/09/22/texas-school-punishes-boy-for-opposing-homosexuality〉
- 美国一所公立大学在学校辅导时得悉,某生相信同性恋不合道德,因而勒令其退学,不能完成其研究院课程;联邦法官裁定学校胜诉。据该名学生Julea Ward的代表律师说,周一此项裁决将可能令国内持同样观点的基督徒学生遭公立学校勒令退学。〈http://www.outsidethebeltway.com/is-discrimination-against-christians-legal〉
这又算不算仇恨罪呢?加害者应否受处罚,即如迫害同性恋者的人一样?不然的话,为甚么?当有基于宗教原因而侵害基督徒的仇恨罪行时,同运群体又为何缄默?理由很简单,他们就是有双重标准。似乎是,只有同性恋者才讲公平,反对同性恋的都是偏执狂。
寒蝉效应
仇恨罪立法自然会引致寒蝉效应。如果发表对同性恋的任何负面言论,结果会在职场上遭报复、嘲弄的话,会有多少人因此噤口?我不知道确切数字,但肯定有这种情况。然而同运群体并不在意这些,他们恨不得所有反对同性恋的人噤声。在我看来,对于与同性恋行为、或仇恨罪相关的议题,同运分子其实并不开放,也不严正持平,他们只在乎自己的议题,事实与理据皆没有价值。
[1] http://definitions.uslegal.com/h/hate-crime
[2] http://blog.christianitytoday.com/ctliveblog/archives/2010/04/discriminatio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