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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後遺症

前面談到生理因素是否影響性傾向的問題,本部份將綜論一項環境因素-童年曾遭性侵犯,有說這種經歷,較常見於成年後自稱同性戀者身上。以下所提研究結果,令人思考究竟曾遭性侵-尤其童年時有此經歷-是否與後來展現同性戀慕傾向、有同性戀行為或同性戀者身份有關。若然,則童年曾遭性侵犯會否增加非異性戀傾向之機率?

結果發現,兩者起碼有關,下面會綜合討論。但必須留意,這個結果也可能源於以下一個或多個推測:

  1. 曾遭性侵,可能導致非異性戀傾向。
  2. 有非異性戀傾向(長大後可能有此傾向的徵兆)的小孩容易吸引性侵罪犯,令風險增加。
  3. 其他因素既令孩子易受性侵,同時亦令他們有非異性戀傾向(諸如家庭失序,或父母酗酒等)。

必須留意,以上三種假設不互相排斥,即是說,所有三種情況,甚至再加上其他原因,可能同時發生。以下綜論,會按現有科學研究評估各項假設。

行為與社區健康教授Mark S. Friedman等於2011年按美國及加拿大37項研究做整合分析,比較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遭性侵、身體虐待,及朋輩欺凌經歷,[101]結果顯示,非異性戀者稱童年(18歲以下)曾遭性侵比率平均高2.9倍;較諸異性戀者,非異性戀男人有此經歷機率高4.9倍,非異性戀女士則高1.5倍。非異性戀青少年曾遭父母、或異性戀朋輩身體虐待者,較異性戀青少年整體高1.3倍;惟同性戀(包括男女)青少年有此經歷,比率僅為0.9倍(雙性戀青少年為1.4倍)。朋輩欺凌方面,非異性戀者曾受襲、被人用武器攻擊,被恐嚇或打傷者,比率較異性戀者高1.7倍。

該項研究作者注意到,儘管有說社會若是更接受同性戀則虐待案會減少,「但自1990年代至2000年代首十年間,性小眾與性大眾兩個類別,曾受性侵、受父母虐待,及朋輩欺凌之比率依然懸殊,情況無大改變」。[102] 幾位作者雖引述權威稱,性侵「不會令人變成同性戀或雙性戀者」,[103]其數據卻未能推翻「童年遭性侵可能影響性傾向」之假設。另方面,也可能有倒果為因,或因果互相影響之情況。無論如何,證據並未推翻或支持此假設,至於孰因孰果的問題,則此項研究設計無法處理。

報告作者解釋為何非異性戀者童年曾受性侵比率偏高,訴諸一個廣為引述的說法-「性小眾…較容易成為性虐目標,被認為是同性戀或雙性戀者的青少年,也更常被朋輩欺凌」。[104] 其實此種現象之有兩個可能-性侵可能是非異性戀傾向之因,也可以是結果,且兩者不排斥-性侵可能是人生起非異性戀慕傾向與慾望成因之一,而同時間,這種傾向、慾望與行為亦令人容易成為性侵目標。

社區衛生科學教授Emily Faith Rothman等於2011年作系統綜覽,疏理多個探討「美國同性戀及雙性戀者常遭性侵」問題之研究結果,[105]檢視75項研究(其中25個採取機率樣本),涉及共139,635名雙性戀及同性戀者(包括男女),看曾有以下經歷者之普遍程度:平生曾遭性侵;童年時曾遭性侵;成年後曾遭性侵;曾被親密伴侶性侵;曾遭涉仇恨罪的性侵。雖然研究受限於不設異性戀者控制組,但結果依然值得注意-此組別人士曾遭性侵-包括童年曾遭性侵-比率高得驚人,詳見表一。

心理學家Judith Anderson等於2013年使用一個跨州份機率為本的樣本,比較幾個組別-自稱同性戀者、異性戀者,及雙性戀者的成年人-其童年坎坷經歷,包括家庭失序、身體受虐、曾遭性侵、曾受情感虐待,及父母不和。[106]研究發現,雙性戀者童年有坎坷經歷,所有項目之比率都遠較異性戀者高;同性戀者比率,除父母離異一項,其他項目亦遠較異性戀者高。總言之,有此種經歷的同性戀者,較異性戀者高1.7倍;雙性戀者則較異性戀者高1.6倍。數據見表二。

表一:同性戀、雙性戀者曾遭性侵比率

男同性戀者(%) 女同性戀者(%)
童年曾遭性侵:4.1-59.2(中位數22.7) 童年曾遭性侵:14.9-76.0(中位數34.5)
成年後曾遭性侵:10.8-44.7(中位數14.7) 成年後曾遭性侵:11.3-53.2(中位數23.2)
平生曾遭性侵:11.8-54.0(中位數30.4) 平生曾遭性侵:15.6-85.0(中位數43.4)
曾遭親密伴侶性侵:9.5-57.0(中位數12.1) 曾遭親密伴侶性侵:3.0-45.0(中位數13.3)
曾遭涉仇恨罪的性侵:3.0-19.8(中位數14.0) 曾遭涉仇恨罪的性侵:1.0-12.3(中位數5.0)

表二:同性戀、雙性戀及異性戀者童年有坎坷經歷比率

曾遭性侵(%)

同性戀者 雙性戀者 異性戀者
29.7 34.9 14.8

曾遭情感虐待(%)

同性戀者 雙性戀者 異性戀者
47.9 48.4 29.6

曾遭身體虐待(%)

同性戀者 雙性戀者 異性戀者
29.3 30.3 16.7

此項研究即如前述幾項研究,亦有其限制,如因偏見而憶述失實-即是記錯了,或者記憶欠準確,然而其優點在於,有設立自稱異性戀者的控制組,與自稱同性戀、雙性戀的組別相比較。在據研究發現討論部份,作者批評「童年創傷經歷導致同性戀傾向」之假設,其原因之一,是他們發現大部份童年有創傷經歷者長大後並沒有變成同性戀或雙性戀者,反倒是性別不協調行為,可能解釋同性戀及雙性戀者受虐率高之原因。然而,從這些結果亦有另一假設-童年坎坷經歷雖非決定因素,但仍然是人生出同性戀傾向的重要因素。究竟哪個假設屬實,或是兩者兼有,則有待進一步研究證明。

社會及行為科學教授Andrea Roberts等於2010年一項研究,用全國流行病學一項調查數據(與35,000名成年人面談所得),探討性傾向與創傷後遺症之間可有關聯。[107] 研究將受訪者分成幾類:不戀慕同性,也沒有同性伴侶的異性戀者(參照組);有同性戀傾向但沒有同性伴侶的異性戀者;有同性戀傾向而有同性伴侶的異性戀者;自稱同性戀者;自稱雙性戀者。在曾歷創傷的人中,同性戀及雙性戀者平生患創傷後遺症風險,較異性戀者參照組約高一倍。各組別人士童年曾遭虐待、或曾遭暴力對待之程度也有深淺之分-同性戀、雙性戀,及有同性伴侶的異性戀者而童年或青少年時間曾受虐者,受虐程度較參照組深。結果參表三。

心理學家Brendan Zietsch等於2012年所做研究,亦見類似模式;他們主要探討性傾向(此研究稱性取向[sexual preference])與抑鬱之關聯,是否有共同因素可以解釋。[108] 研究員採取社區樣本,涉9,884名成年雙胞胎成員,發現非異性戀者平生曾患抑鬱,情況明顯較普遍(男性勝算比為2.8;女性勝算比為2.7)。正如作者指出,所得數據令人疑問,社會壓力假設究竟是否能從整體上解釋非異性戀者患抑鬱比率高之情況?(有說性小眾所受社會壓力,是健康風險高之原因;我們會在第二部份討論這問題。)觀乎數據,一人為異性戀、一人為非異性戀者的雙生兒患抑鬱比率(39%),較二人都是異性戀者的雙生兒(31%)高,也許基因或家庭因素,在其中也擔當部份角色。

表三:童年(18歲前)曾遭虐待或暴力對待

同性戀者的49.2% 同性戀者的31.5%
雙性戀者的51.2% 雙性戀者的約32%
有同性伴侶的異性戀者的40.9% 有同性伴侶的異性戀者的27.9%
異性戀者的21.2% 異性戀者的19.8%

作者注意到,「非異性戀者不論男女,童年曾受虐、或家庭環境失序者比率都較高」。[110] 事實上,非異性戀者中,有41%男生、42%女性稱童年時家庭失序,而異性戀男女此比率則為24%及30%。非異性戀者稱14歲前曾遭性侵者,男女比率分別為12%與24%,異性戀男女此比率則為4%與11%。作者特別強調,不必因此發現推翻「社會壓力成因」之說,只是其他因素可能亦有一定角色。但他們的發現的確顯示,抑鬱與非異性戀傾向可能有共同的病原學成因,因為此研究發現,性傾向與抑鬱關聯其遺傳學成因佔六成。[111]

心理學家Marie E. Tomeo等2001年一項研究注意到,此前文獻常發現,同性戀者稱童年曾遭侵犯比率偏高,在10%至46%之間。[112] 作者發現,同性戀者稱曾遭同性非禮者,受害人男女比率分為46%與22%,異性戀男女受害人比率則為7%與1%。此外受訪者中,有68%男同性戀者、38%女同性戀者,是在遭性侵後才以同性戀者身份自居。但此研究樣本範圍小,僅267人;調查中衡量性侵的「性接觸」標準也含糊;且受訪者都從加州同志活動參加者中召募;但作者說,「此發現不止適用於參加同志活動、又願意義務參與問卷調查的人」。[113]

心理學家Helen Wilson與Cathy S. Widom於2010年發表一項長達30年的追蹤研究,追訪在1961至1971年間曾受虐、或疏忽照顧之兒童,達30年之久,以探討童年時身體受虐、遭性侵,或疏忽照顧的人,長大後是否較容易發展同性戀關係。[114]受虐及 / 或疏忽照顧孩童樣本原本有908人,與沒此遭遇的667人控制組作對照(其年齡、性別、種族、社會經濟背景都相約)。此研究之同性戀操作化模式,指與同性戀人同居,或有同性性伴侶,佔樣本8%。在這8%中,大部份人稱有過異性性伴侶,可見其中雙性戀比率也高,又或者戀慕傾向或性行為本來就浮動易變。研究發現,稱童年曾遭性侵者,較諸沒此經歷者,長大後與同性有性關係比率高2.8倍,但「童年曾遭性侵與同性戀傾向之關聯,只在男人身上較顯著」。[115] 此發現顯示,曾遭性侵的男童,長大後較容易都發展異性戀及同性戀關係。

作者提醒,詮釋此研究結果須謹慎,因為曾遭性侵男子之樣本範圍小;但經控制比對後,此組別終生性伴侶數目、及曾經召妓之人數,依然甚具統計學意義。研究另一限制,是其「性傾向」定義狹隘,不太對應人對自我性別身份的觀感,未能涵蓋有戀慕同性傾向、但沒有同性戀愛關係之人。然而此研究在方法學上有兩大優點,第一,其前瞻設計較典型的回顧設計更有利評估因果關係;第二,記載童年遭性侵是在發生後不久,減輕了當事人記錯之情況。

談過童年曾遭性侵與成年後生出同性戀傾向之關聯研究,現在談談兩者之關聯是否具因果關係。

健康研究員Andrea Roberts等2013年一項分析,嘗試解答上述疑問。[116] 作者注意到,多項研究雖顯示,稱童年曾遭性侵或身體虐待的同性戀者,較異性戀者多1.6至4倍,但傳統的統計法未能提供夠強的統計證據,證明兩者具因果關係;並提出以計量經濟與經濟分析所用複雜統計法-稱為「工具變項」(instrumental variables),可增加兩者關聯程度。[117](方法類似「傾向分數」[propensity scores]-這較複雜,公共衛生研究員會較熟悉。)作者從一個具全國人口代表性的樣本收集數據,並使用工具變項法。

他們用三個二分組別衡量性傾向-曾試過:未曾試過戀慕同性;平生曾試過:未曾試過有同性性伴侶;自認為同性戀、雙性戀者:自認為異性戀者。如其他研究,數據顯示,童年曾遭性侵或身體虐待,與非異性戀三個層面(戀慕同性、有同性性伴侶、以同性戀者身份自居)皆有關聯,其中性侵與「同性戀者身份」關聯最強。

作者所用工具變項模式顯示,童年曾遭性侵,使戀慕同性的預估率增加2.0個百份點;有同性性伴侶的預估率增加1.4個百份點;以同性戀者身份的預估率增加0.7個百份點。作者估計,「若是用傳統方法推斷效應,則童年曾遭性侵致同性戀之比率如下:9%之戀慕同性、21%平生試過有同性性伴侶,及23%自稱同性戀或雙性戀者,皆因童年曾遭性侵所致」。[118] 值得注意的是,此種關聯屬橫斷面研究,比較不同組別人士之間的情況,而非歸納個人隨時間變化之模式(時序分析的研究設計,證因果關係的統計學理據會更強)。再者,此研究結果在方法學上備受批評,因其工具變項迴歸假設並不合理,如Drew H. Bailey 及 J. Michael Bailey批評:「Roberts等的結果,不單止無法證明童年受虐導致成年後生出同性戀傾向,其男女組別模式之間的差異,更與所聲稱相反,他們應提出更佳理據。」[119]

Roberts等以幾個推測,解釋此病源學關聯,其實外界也有類似說法-例如,曾遭男人性侵的男孩會以為自己是同性戀者,女孩則因此抗拒與男人有性接觸。他們又推斷,性虐受害人感到蒙污,爾後不憚社會所禁忌之行為(如涉足同性戀關係)。作者並提到受虐造成生理影響,引述幾項研究顯示,「育兒素質」會影響孩童體內化學及荷爾蒙接收反應,並假設「透過外遺傳學上的改變,尤其是終紋(stria terminalis)及介質杏仁核(medial amygdala)等調節社會行為的腦區」,可能會影響性傾向。[120] 他們又說,受虐致情感麻木,可能令受害人涉足此類冒險行為-如戀慕同性,或以同性作性伴侶,「企圖以親密及性愛彌補抑鬱、緊張,及憤怒情緒」;又或是因受虐致性格失調,欲以身犯險。[121]

總之,此項研究雖說,曾受性虐可能是導致非異性戀傾向成因之一,卻仍須進一步研究,以闡明其中生理或心理機制;不然的話,「曾受性侵是同性戀傾向成因之一」這種說法仍然是猜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