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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hew Vines论提摩太前书1:10

Matt Slick

「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恋世俗的,弒父母和杀人的,行淫和亲男色的,抢人口和说谎话的,并起假誓的,或是为别样敌正道的事设立的。」(提摩太前书1:9-10)

Vines先生说:「最后一段经文,提摩太前书1:10,第一个词『亲男色的』再出现,之前已见于保罗开列的犯罪清单。这里译作『亲男色的』(them that defile themselves with mankind),翻译问题在讨论哥林多前书时已说过了。容我再说,这个词可能是指当时涉及性交的经济剥削行为,与今日我们所理解的大不同。」

Matthew Vines提到译作「亲男色的」(《英王钦订本》作them that defile themselves with mankind)希腊原文为aresenokoitas。早期英译本主要译作「淫男色的」(abusers of themselves with men)(1901《美国标准本》)、「亲男色以秽己身」(them that defile themselves with mankind)(《英王钦订本》1873),及「鸡奸者」(《修订标准本》 1901)这个词在新约圣经出现两次:哥林多前书6:9、提摩太前书1:10。Vines将两节经文相提并论,认为提摩太前书1:10并非讉责同性恋的罪,并说「此处论据与哥林多前书同」。然而,在讨论哥林多前书6:9的时候我们已知,Vines认为aresenekoitas乃指涉及性行为的经济剥削的说法并不合理,因为经文同时讉责奸淫,也就是说,讉责异性恋的不婚性行为,因此没理由赞同同性恋的不婚性行为的。Vines先生弄不清哥林多前书6:9的意思,并以同样理据论提摩太前书1:10,所以也不成立。

我们再来看看希腊文辞典怎么说。

笔者欣赏Vines先生尝试查考神的话,认真对待;但其挺同立场明显主导了他的诠释方法。事实上,同性恋是罪;企图将同性恋行为和倾向分别开来,总是行不通的。任何「倾向」若是违反神启示,都是错的;神总不姑息犯罪倾向。要知道,有的人天生有说谎「倾向」,而据圣经所说,神不会将人的堕落性情与其行为分别看待。换言之,人之所以容易说谎(有此倾向),是人类堕落的恶果;我们都天生有罪性,所以才需要重生(约翰福音3章),领受荣耀身体(哥林多前书15章),因为我们的罪性必须被对付、纠正。我们本质上都是堕落而有罪的,都是愤怒之子(以弗所书2:3);因此,Vines先生将人的罪性与行为分开谈论的做法是错的。

Vines先生正处于两难之中,其实我也一样,我和他都必须约束罪性,禁绝某些行为。他有同性吸引的「倾向」,所以想有此行为;我也有异性吸引「倾向」,也可能想出轨,但我会约束自己不要有婚前性行为,不要犯奸淫;纵使看见其他女人很吸引,也要忠于妻子,不能顺着自己的异性吸引倾向行事,因为这是圣经为婚姻所下的定义;然而Vines先生却打算违犯圣经所限制。如果他真的认为自己忠于圣经,那么即管从圣经里举几个例,证明同性婚姻是可行的。但他找不到,惟有自行给婚姻下新的定义,令自己可以随同性恋倾向而行事;然而这种释经方法是行不通的。

问题不在于,我可以和心爱的人(妻子)做爱,他不可以和心爱的人(他的丈夫?)做爱;问题却在于,凡自称基督徒者,都要遵守神的话;可惜他没有,反倒扭曲神的话以迁就自己的欲望。

 

父类:同性恋与宗教
分类:同性恋与广义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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