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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rc.org/onepagers/gender-identity-protections-bathroom-bills

「性別身分」保護案(「洗手間法案」)

Peter Sprigg

family research

各地方、州政府及聯邦政府皆接獲呈請,促擴大現有民權法禁「歧視」之保障範圍,包涵因「性別身分」在僱傭、房屋、及/或公共出租場所等方面之歧視。性別身分一般定義為「關乎性別的身分、外貌、表達,或行為,但無關乎天生之性別」。法案將特別保障「跨性別人士」-範圍包括變性人(已接受變性手術)、易服癖、男扮女裝或女扮男裝(僅為娛樂)。法案影響項目包括使用性別設施,如公眾洗手間、更衣室、淋浴設施,使用權將不再限於天生為某種性別者,因此,法案又稱「洗手間法案」。

  1. 倡導法案者稱:人的性別,不過據天生特徵而「指派」,好像某種只有醫生並孩子父母同意就定案的社會制度。此說甚荒謬。性別是客觀的生理現實,乃是按外在、及內在性器官,染色體而定,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這些特徵是毫不含糊,完全一致,而且終生不變的。若以為性別特徵可以隨意改變,實在愚昧之至。
  2. 此類法案常稱:僱主仍然有權維持「外貌、打扮,衣著標準」。其實普遍美國人認為按天生性別作相應打扮,在文化上最合宜,是最基本的「外貌、打扮,衣著標準」;但此類法案,卻正是要禁制約定俗成的做法。同樣地,關乎客戶服務、須接觸客人的工作崗位,按天生性別穿著才是職業上的「基本要求」,若是因「性別身分」之說而視男為女,視女為男,則既不便又不雅。
  3. 此種法例令性罪犯有機可乘,危及婦孺,政府不應採納。
  4. 女子難以判斷一同使用女洗手間的「男人」是不是瞥伯、強姦犯或孌童癖;立法當局將婦女置於此難堪境地,是不合理。
  5. 政府為討好少數人的性取向,而危及大眾巿民安全和福祉,是不負責任之舉。
  6. 因宗教、良知或道德理由而反對濫性舉措之東主,將因此洗手間法案大受影響。倡導法案者常說,跨性別男子使用男洗手間時因為害怕受襲擊,所以要用女洗手間。然而,立法部門不應以跨性別男子的權利,凌駕柔弱婦孺之權利。

Peter Sprigg

Peter Sprigghttp://www.frc.org/get.cfm?i=BY03F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