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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與其他心理特徵相較,性傾向之概念可說是含糊不清。這通常涉及以下三事(起碼涉其中之一):戀慕傾向,性行為,或性傾向認同。此外我們知道,性傾向也指向其他事情:如歸屬某個群體,幻想(某程度上有別於戀慕心),想望,掙扎,需要某種形式的伴侶關係等。因此,研究員必須釐清研究範疇;我們詮釋相關發現時,也要知道研究員所言之定義。

此外,不僅「性傾向」一詞有不同理解,就連這些理解本身,其實也相當複雜。舉例,戀慕傾向可以指引發性興奮的模式,或指戀愛感覺,想有個伴等等;而上述種種,可以是暫時或長期狀況,是純粹的、或混合的傾向,程度可深可淺。因此,就算釐清「性傾向」所言哪一範疇(戀慕傾向、性行為,性別認同),亦難有公論,因為人類性愛現象實在豐富多元。

在本部份,我們批評過這個普遍假設-以為有某些性慾望、戀慕傾向或想望,則等於有某種天生而固定的生理或心理構成,有固定的性傾向身份認同或性傾向。我們亦羅列種種理由質疑另一假設-必須發現自己內蘊、天生的性向或性傾向,從而採取某種生活模式、有某種性行為,才能活得快樂豐盛。或者我們其實應該思考,哪些行為(不論是否涉及性愛)真正有益健康,使人生豐盛,又哪些行為與此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