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LGBT運動的回應
1. LGBT運動的觀點
■ LGBT行為和LGBT關係應該得到積極的保護、肯定、和慶祝。
■ 社會保守派「仇恨」LGBT群體,是因為「他們的身分(who they are)」。
■ 反對同性戀行為的唯一原因是宗教。
■ 不允許任何針對性傾向和性別認同議題的辯論。
2. 我們的觀點
■ LGBT行為和LGBT關係不應當被鼓勵,或者應當完全當作個人行為(也就是說,不予勸阻也不予肯定)。我們反對強迫肯定LGBT關係的行動。
■ 所有人都有平等的尊嚴和價值觀,必須得到尊重對待。那些自認是LGBT者,作為獨立的個人,應當也實在和其他人一樣享受同等權利。我們不相信或者主張「LGBT者低人一等」這個觀點。
■ 宗教不是反對強迫肯定LGBT關係的唯一出發點。
■ 若説,政教分離就是要禁止把宗教價值觀帶進公共政策議題,這是一種誤導。
■ 關於同性戀和性別焦慮的來源、本質、和後果,有合理的依據進行辯論。該辯論應秉持著對真誠的研究以及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的尊重繼續下去。
對同性戀運動的回應
3. 我們的觀點
■ 男人和女人的受造是為了在性別上與對方互補。
4.身份認同和語言
■ 性吸引或者其他主觀的心理感受以及性行為不能夠定義一個人的身份。
■ 我們不把其他人定義為「同性戀」。我們定義他們是人;我們為那種僅僅根據人的性別來描述一個人的內在身份認同的文化感到可悲。相反地,我們會稱之為「那些參與同性戀行為的人」或者「那些自我認同為同性戀的人」。我們不把同性戀作為一種身份認同,而是一種行為。
■ 「性取向」是一個總稱,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 性吸引:一個人對於異性、同性、或兩者都產生性吸引?
◆ 性行為:一個人選擇參與什麼樣的性行為並且與誰進行性行為?
◆ 性向自我定義:一個人是否自我定義他/她自己並且/或者公開定義他/她自己是「男同性戀者」、「女同性戀者」、「異性戀者」、「雙性戀者」、或其他?
5. 同性戀運動觀點
■ 性取向的三個方面總是相互一致的。
6. 事實
■ 同性吸引、同性戀行為、和自我認同為同性戀是必須區別對待的三個單獨的方面(盡管相互關聯)。
■ 有些人體驗同性吸引,但他們並沒有選擇參與同性戀行為。
■ 有些人有同性吸引的體驗同時參與同性戀行為,但是他們並沒有自我認同為男同性戀或女同性戀。
■ 在某些獨特的情況下,沒有同性吸引體驗或者沒有自我定義為同性戀的人有可能選擇參與同性戀行為。
7. 同性戀運動的觀點
■ 性取向是一種天生的個人特徵,和人種族一樣。
■ 人天生下來就是男同性戀、女同性戀、雙性戀、或者異性戀。
■ 同性吸引由出生時就有的生理(而很可能是基因的)特徵發展出來,在一生中不能改變。
8. 事實[2]
■ 同性戀不是一種既定並且由基因決定的特徵。
■ 有人試圖尋找一種「同性戀基因」來證明同性戀是固有的並且由基因決定,這種嘗試已經被證明是極大的錯誤。
■ 針對同卵雙胞胎(他們有相同的基因組合)的最新研究已經證明非常低的一致性(當一對同卵雙胞胎當中有一個自認是同性戀時,雙胞胎兩人都是同性戀的案例的百分比非常低)。
■ 並沒有明確的科學依據證明任何關於同性吸引來源的非基因生物學理論,比如激素影響或子宮內的經歷。
■ 同性吸引主要是兒童時期經歷發展出來一種結果。在那一些經歷同性吸引體驗的人的生命中常常出現一些模式,包括與同性家長的關係不好或者在幼年時期經歷過性虐待。
9. 同性戀運動的觀點
■ 同性戀者永遠不能變成異性戀。
■ 改變一個人性取向的心理治療絕對沒有用,而且是有害的。
10. 我們的觀點[3]
■ 雖然人經驗同性吸引不是自己選擇的,但他們的確自己選擇是否參與同性戀行為(也自己選擇是否公開地認同為男同性戀,女同性戀或雙性戀)。
■ 改變性取向的做法基於有些人不想要同性吸引這個事實。這些人應該有權利去尋求心理治療幫助他們改變,在心理諮詢中遵循一個基本道德原則,即諮詢者自主決定心理治療的目的。
11. 事實[4]
■ 改變性取向是可能的。並不是所有改變性取向的嘗試都成功。在解決其他心理問題的時候同樣有這種限制。
■ 有超過一個世紀有大量證據表明成功幫助諮詢者擺脫同性吸引,無論是以經驗為依據的證據還是軼事證據,這些證據基於許多精神科醫生、心理醫生、心理諮詢師和心理治療師的臨床經驗和同行研究。近幾十年來,這些研究和臨床經驗當中有很多已經發表在同行業學術著作中。
■ 很多人做出個人見證,證明已經改變了性取向的三個方面或其中之一。
■ 有人指控說改變性取向的心理治療是有害的,研究的證據與這個指控相反。
12. 同性戀運動的觀點
■ 同性戀與異性戀沒有本質的不同,除了人被哪一種性別所吸引以外。
■ 同性戀的性行為並不比其他種類的性行為更有害。
13. 事實[5]
■ 同性戀行為是有害的-首先且最重要的是對參與同性戀行為的人有害,而且引申到對整個社會有害。
■ 自我認同為同性戀的群體擁有很多健康問題是他們性行為的直接結果。
◆ 在男男性行為者當中:
- 最顯著的負面後果就是感染HIV病毒和愛滋病的機率提高。肛交是最高風險的性行為,男男性行為者擁有多名性伴侶的傾向使得愛滋病更有效地傳播。
- 性病(STDs)傳播率已經在上升。
- 人類乳突病毒(HPV – Human papillomavirus)是一個關注。
- 他們比異性戀男性患上肛門癌的機率高出17倍。
■ 在同性戀和雙性戀的女性當中,一些性病非常普遍,很容易在女性之間傳播(例如,細菌性陰道病)。
■ 女同性戀者所面對的非性行為直接導致的健康風險:
◆ 與異性戀的女性相比,她們足月懷孕的機率更低。
◆ 與異性戀的女性相比,她們患上多囊卵巢綜合症的機率更高,多囊卵巢綜合症是育齡女性最常出現的生殖系統的激素問題。
■ 這些健康問題強制整個社會為此付出代價。治療這些疾病以及研究治病方法和預防措施的花費本可以通過這些群體放棄致病的行為來避免。
14. 同性戀運動的觀點
■ 社會歧視和「恥辱」是在那些自認是同性戀者當中心理健康問題高發的唯一原因。
15. 事實[6]
■ 同性戀運動的觀點並沒有得到經驗證實。
■ 同性戀與心理疾病的高發之間存在密切關係。那種關係的本質和原因可能相當複雜,而且是研究和辯論的合理話題。
■ 如果那些自認為是同性戀的群體的心理健康問題是由歧視造成,那麼在所謂的「歧視」程度越高的地方,問題就越嚴重,在認同為同性戀者廣泛得到接納的地方,問題就沒那麼嚴重。然而研究結果並不是這樣說的。荷蘭是世界領先的尊重同性戀者權利的國家,盡管如此,荷蘭的同性戀男性比異性戀男性患上心境障礙、焦慮症和自殺的機率更高。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之間罹患心理障礙的機率的差距並沒有隨著荷蘭社會對同性戀的接受程度而縮小。即使是在一個更支持的社會環境中,自認是同性戀的青少年比異性戀青少年的自殺機率高出五倍。
對跨性別運動的回應[7]
16. 我們的觀點
■ 每一個人的身分都是由他/她的先天不可變的生理性別定義。
■ 重新定義的性別(sex)/心理性別(gender)會產生害處。
■ 若一個生理性別為男性的人堅稱自己是女性(或者一個生理性別為女性的人堅稱自己是男性),他在堅持主張一個客觀的錯誤,政府不應該在法律上強制他人去肯定他。
■ 有人認為,一個人的性別認同與其生理性別不同,我們沒有任何理性或者感性的理由去確認這個扭曲的心理自我認識。
17. 跨性別運動的觀點
■ 有些人生錯了身體。
■ 性別不是「二元」的,雙性人的存在證明了這一點。
18. 事實
■ 一個人的性別(男性或者女性)是一種不可改變的生理現象。在大多數的人群當中(包括那些後天自認為是跨性別者的群體),性別是在出生時清晰可辨識的。身體每一個細胞中的DNA都清楚標識了男性或者女性。迴圈在一個未出生胎兒的大腦和身體當中的激素塑造他/她的生長發育。性別差異的真相是客觀可知的。
■ 有性別焦慮症的群體更有可能是有在童年經歷性虐待、創傷、失喪、和家庭破裂的歷史。
■ 雌雄同體(Hermaphrodites)-那些生理性別模糊或與其染色體構成明顯矛盾的人-非常少見,估計在每10000人中僅有少於2人。絕大部分自稱跨性別者的人並不是雙性人(intersexed)。
19. 跨性別運動的觀點
■ 只有主觀的痛苦使得「性別焦慮症」成為一種「混亂」。
■ 跨性別群體沒有患心理疾病,也不傾向於高危行為。
20. 事實
■ 性別焦慮症是內在的混亂。當一個外表和功能正常的成年人相信他們的外表醜陋或者有缺陷而需要改變,這就存在嚴重心理問題。
■ 患有性別焦慮症或者跨性別認同的群體比普通大眾更有可能參與高危行為,這有可能歸因或歸咎於心理障礙(或者同時存在以上兩種情況)。一些高危行為直接關係到他們想變性的意圖。
■ 與跨性別認同相關的負面結果包括企圖自殺率、成功自殺率、和總體死亡率較高,需要精神病護理的機率較高。
21. 跨性別運動的觀點
■ 手術可以改變一個人的性別。
■ 變性手術是得到證實的,而且安全和有效。
22. 事實
■ 沒有人可以改變他/她的性別。變性手術實際上沒有「改變」性別。
■ 變性手術通常無法達到病人的期望。手術過程也並不總是成功,有可能極其痛苦。
■ 已經接受變性手術的群體存在高的自殺率,這說明自殺傾向是由潛在的病理造成。
■ 用醫學手段介入抑制性別不適應兒童的青春期是虐待兒童。
■ 一生之久的激素療法可能造成生理和心理上的嚴重後果。
23. 跨性別運動的觀點
■ 性別不適應的兒童會成長為跨性別者,沒有治療手段可以預防。
■ 心理治療不能降低性別焦慮。
24. 事實
■ 即使沒有治療手段,跨性別行為通常會自己解決。
■ 對一個人的基因構成的悲痛、不適、和憤怒感,表明出來的問題可以且應該通過心理諮詢解決。
■ 學術作品中有一些成功克服性別認同的臨床紀錄。
■ 心理干預是變性手術的一種替代方法。
[1] 本文參考downloads.frc.org/EF/EF18B16.pdf(How to respond to the LGBT movement)及其後的References。
[2] 也參考www.txlyd.net/contents/no-inborn(同性戀是天生的嗎?)。
[3] 也參考www.txlyd.net/contents/changeable(後同性戀者、性取向改變)。
[4]也參考www.txlyd.net/contents/changeable(後同性戀者、性取向改變)和http://www.txl886.org(改變是可能的)。
[5] 也參考www.txlyd.net/contents/health-risk(同性性行為不利身心健康)。
[6] 也參考www.txlyd.net/contents/bk2(性與性別)。
[7] 也參考www.txlyd.net/contents/transgender(跨性別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