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傳角色之有限
普通讀者可能知道,就算是純生物學層面的基因學而論, 科學家早已放棄「人類心理特徵究竟是先天或後天使然」這個老掉牙的辯論,因為沒哪個可信的假設能充份證明,某種特徵全然是基因使然或受環境影響。舉例,近 年發展迅速的表觀遺傳學(epigenetics)顯示,就連相對簡單的特徵,其基因表顯也受無數外因影響,都形塑著基因之功能。[52]若論到基因間之 關係,及同性戀傾向、誘因與行為等複雜情況,即更是如此。
基因與環境關係,實在複雜而紛陳,就算非遺傳成因與環境經驗,也會以隱微方式受遺傳影響。舉例,社會遺傳學家留意到,外貌會影響交友模式,即是說,某些社交圈子會憑外貌決定是否接納某人。[53]
當 代遺傳學家都知道,基因會影響人一連串興趣與做事動機,因而間接影響行為。雖然基因可能使人偏向某種行為,但若沒有廣泛的其他因素,則基因直接催逼人作某 種行為似乎不太可能;遺傳基因通常以較隱微方式影響行為,亦仰賴環境刺激(如朋輩壓力、暗示,行為回報等),加上心理因素與生理構成。前述從事基因與同性 戀研究的Dean Hamer,於2002年一期《科學》雜誌(Science)解釋行為基因學之限制:「[行為基因學發展緩慢的]真正主因是,以為豐富又複雜的人類思維與 情感,可約化成簡單的基因-為因果關係…模式過分簡化,是目前行為基因學研究的弊端,忽然了大腦、環境,與基因表顯網絡的重要性。」[54]
基 因對人類任何複雜行為之影響-無論是性行為,或是人際關係-亦在乎人成長期之生活經驗。遺傳之於行為,不過影響因素之一,此外還有環境、個人選擇,並人際 經驗等因素。至目前為止,研究證據顯示遺傳因素影響力只屬一般。可以說,之於性傾向,遺傳非唯一、必要成因;人之所以發展出若干戀慕之情或性愛行為,基因 在其中只擔當一般角色;沒證據支持「性傾向天生如此」這種過分簡化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