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測試
社會壓力模式含義之一,是要減少歧視、偏見,與標籤性小眾,以助這個族群減低現精神問題比率。有立法者訴諸法律,藉通過反歧視與仇恨罪法例減少社會壓力源。若相關政策真能減少壓力源,那麼,同性戀及雙性戀群體現精神問題比率應該減少,以致能證明社會壓力模式確實是問題成因。但至目前為止,並沒有研究設計是從這個角度出發,能全面地測試社會壓力源假設;但也有部份研究提供數據,有助測試此假設之含義。
社會醫學科學家Mark Hatzenbuehler等於2009年探討同性戀及雙性戀群體精神病發病情況與州政府兩政策之關聯,該兩項政策是:性傾向不納入仇恨罪保護範疇,及禁止因性傾向作雇傭歧視。[112]研究使用酒精及相關問題全國流行病學調查(NESARC)第二波數據,樣本具全國人口代表性,涉34,653名成年國民(不涉機構組織),據《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第四版(DSM IV)準則衡量精神失調狀況。[113]NESARC第二波調查於2004至2005年舉行,此樣本有577名受訪者稱同性戀或雙性戀者。數據分析顯示,居於不為仇恨罪及反歧視立法州份的同性戀及雙性戀者,精神病發病之勝算比較高(與居於受一或兩項法例保護州份的同性戀及雙性戀者比較),但分析亦發現「沒有兩項法例保護」此變數只與輕鬱症(病情較輕但維持年期較長的抑鬱)、普遍焦慮失調,及創傷後壓力失調之關聯具顯著的統計學意義,與另七種精神病況關聯並不明顯。基於數據性質,結果難作流行病學推斷,有待日後研究繼續探討。
Hatzenbuehler等欲改進是項橫斷面研究,遂於2010年作一項前瞻研究,檢視幾個州份通過憲法修訂案前後(該修訂案定義婚姻限於一夫一妻,研究作者指法例等於「禁止同性婚姻」),同性戀及雙性戀者精神病發病情況之轉變。[114]作者檢視NESARC第一波(2001-2002)及第二波(2004-2005,與幾州通過憲法修訂案同期)數據,比對同性戀及雙性戀者精神病發病情況。他們觀察到,同性戀及雙性戀的回應者中,居於通過婚姻修訂案州份者現情緒失調者,第二波較第一波增長36%;居於沒通過此法例者州份者則下降23.6%,但此變化之統計學意義不顯著。若干失調問題比率,無論在有否通過法例的州份皆有增長。舉例,普遍焦慮失調,在兩類別州份比率都有增加,但在通過婚姻修訂案州份增長率較大,具統計學意義顯著。Hatzenbuehler等亦發現,在沒通過婚姻修訂案州份,同性戀及雙性戀者濫藥問題比率增加,且僅這些州份增長率其統計學意義顯著(兩類別的濫藥比率都增加,宗數相約)。除此以外,此研究結果與較早期的橫斷面研究相符,即社會政策與所調查的精神問題關聯並不顯著,而研究員曾假設相關政策影響精神健康。
作者提及此研究限制如下:精神健康較佳的同性戀及雙性戀者,可能早就遷往不立法州份;NESARC第二波並未評量性傾向,受訪者性傾向身份可能浮動,甚或錯誤歸類;居於已通過婚姻法州份的同性戀及雙性戀者樣本相對小,限制了研究的統計力。
有說婚姻修訂案之所以影響精神健康變數,其中一項影響假設是,立法期間公開討論不絕,非異性戀者面對壓力增加—此假設由心理學家Sharon Scales Rostosky等一項研究提出,該研究探討2006年通過婚姻修訂案州份,其同性戀及雙性戀居民對此之態度。[115]研究集得調查收據顯示,居於這些州份的同性戀及雙性戀者現各種心理問題比率較高,包括壓力及抑鬱徵狀。研究亦發現,在公投期間參與同運活動,與心理壓力增加有關聯;而是項調查所提心理壓力包括:當事人感到緊張受壓、現抑鬱症狀(但未診斷為抑鬱),及研究員所稱的「修訂案效應」—可能是某立場支持者吃政治敗仗時所現的典型情緒。此研究的主要限制在於:橫斷面設計,主要靠志願者參與調查(與Hatzenbuehler等此前另一研究相較)。此外研究方法亦可能令結果偏頗—研究員透過網站及電子傳單派發系統招募志願受訪者,稱研究為「探討同性戀及雙性戀者看法與經驗…招募關注同性婚姻爭議之人士」。即如其他形式的方便樣本,積極回應參與者可能傾向持某種立場。
論到相關政策對精神問題之效應,研究所提證據,只稱得上模稜兩可。2009年Hatzenbuehler等所作研究顯示,有關仇恨罪與雇傭歧視法的州政策,與同性戀及雙性戀群體現部份精神健康問題風險(但非全部)有關聯,即便如此,研究未能證明政策與健康問題在流行病學上的關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