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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约圣经对同性恋的看法
Gordon J Wenham *
Expository Times 102 (1991): 259-363
* 英国乔丁汉圣保罗与圣马里亚学院(The College of St Paul and St Mary, Cheltenham)
众所周知,旧约圣经讉责同性恋行为,但个中原因却是个谜,论者提出种种可能。举例说,Driver与Miles[1]就认为,这是当时米索不达米亚法律的发展趋势。虽然比旧约圣经年代更久远的汉模拉比法典并没提及这种罪行,中亚述帝国法律却讉责之;他们认为,希伯来法律正循此大趋势。较早期的旧约律法并未提及同性恋,后来的律法(P典)才规定违者处死(利未记18:22;20:13)。观点相近的Coleman[2]则尝试按其他国族-尤其埃及人-的立场,分析圣经观点,认为当时的闪族人普遍都反对同性恋。
说旧约圣经对同性恋的看法乃当时邻国大势所趋,此说当然也有可能,不容排除;然古代世界有关异性恋的制度,实不无相似之处。举例说,按目前所得证据,近东文化的婚姻法与习俗,如不容许婚前性行为、奸淫,容许多妻与离婚等,似乎大同小异[3]。在异性恋道德上,以色列与邻邦最大分别之处,在于对乱伦的看法。旧约法规[4]禁止近亲通婚,其范围涵概一、二亲等直系血亲,这比邻邦都阔,因当时好些国族甚至接受部分一亲等直系通婚,如兄妹或姊弟通婚。因此不能说旧约律法禁止同性恋,乃单单袭承邻邦法规。
按目前证据显示,实际情况非如论者所说。旧约禁止所有形式同性恋的做法,似乎在古代世界是独特的。古代近东大部分民族对同性恋的看法,与古希腊罗马非常相似[5],即只要成年人两相情愿,同性恋是可接受的。希腊人与罗马人甚至认为成年男人与少男有同性恋关系是有益的,视为持续的教育关系之部分。古代近东似乎不赞许如此娈童习俗,但在其他方面,古希罗文化与近东文化仍颇相近。
圣经法规相关的近东背景资料较不为人熟知,这里先说个梗概,再处理读旧约材料必然引申的问题:为何圣经对同性恋有如此革命性的看法。
我们先从古以色列邻邦文化说起。《亚述学论丛》载〈同性恋〉一文(“Homosexualität,” Reallexicon der Assyriologie [4], 559-68),已详细探讨米索不达米亚法律对同性恋的看法。从公元前3,000年到基督教时代当地土山图像可见,米索不达米亚是接受同性恋的,许多文献与法典皆提及同性恋,足以为证。
其中最有趣的两条律法,见于中亚述法规。《中亚述法典》19(Middle Assyrian Law Code, MAL)提到一宗错误指控,有人指邻人搞同性恋,是被动的一方,但因证据不足,当事人受到杖刑、罚款和黥面之刑[6]。此案例前还录有另一宗案件,其性质类似,有人遭诬告让妻子当妓女。两宗案件都关乎男人的声誉,人若容许妻子或自己被奸,是不光彩、懦弱的行为。另有不少文献显示,被动的同性恋者虽不犯法,却是弱者的行为,受尽蔑视,尤其在亚述这个讲求勇武的军事社会,这样会声誉尽毁。
《中亚述法典》20条看似与圣经律例相近:「男人若与男人苟合,证成有罪,众人可鸡奸之,使之为太监」[7],然而此法有个重点-受罚的是施行鸡奸者,律例并未提及被动的同性恋者。这有别于圣经法规(利未记20:13),里面提到两人皆要受刑;也有别于近东社会惩罚奸夫淫妇之例,即男女两方罚则相同,除非证据显示女方是遭强奸的。从此例可见,中亚述法规并非反对同性恋,因只有鸡奸人者受罚,法规所禁止的,是霸王硬上弓。换言之,《中亚述法典》20谈的是同性恋强奸,而非同性恋行为[8]。
《亚述学论丛》总结说:「法规本身并未指同性恋行为放荡、失德、扰乱社会秩序,违犯任何人间之法或神圣律法,人可以自由参与同性恋,正如可自由召妓,只要不用暴力、不强来即可;对象方面,光顾专设的娈童比较为人接受[9]。男男之爱也不违犯宗教规矩,他们甚至求神明祝福这种行为[10]。很明显,米索不达米亚人认为只要两情相悦,成年人之间同性恋是没问题的。
「米索不达米亚人也不掩饰此行为,当地设有宗教性的娈童,他们会公开参加巡游、唱歌、跳舞、化妆,易女服,举持女性象征,偶尔作妇人生产之状。这些专设的娈童因其角色之故,必然是被鸡奸者,而遭蔑视,甚至被称为『狗』。然而似乎正因这类人存在,故而在其他时空里-也包括我们今天这个时代-形成某种偏锋的次文化,使各类暧昧、混杂与跨界别形式成为可能。」[11]
可惜目前没有较透彻、严谨的研究,阐明古代其他近东民族对同性恋的看法。据《赫梯律法》(Hittite Law)189载:「人淫其女,此乃大罪。人淫其子,此乃大罪。」条例以与其母、其女、其子行淫并列,显示法律之所以禁止人与子行淫,非因同性恋之故,乃因为乱伦。著名赫梯学者H. A. Hoffner观察道:「人鸡奸其子,乃犯了 urkel(不合法性交)之罪,只因为对象是儿子,非因对象是同性。」[12]他继而道:「似乎赫梯人之间并不禁戒同性恋。」[13]似乎赫梯人与亚述人对同性恋看法一致。
埃及的证据则较模棱两可,学者亦有不同诠释。Geodicke[14]认为只要两厢情愿,埃及人并不认为同性恋失德,Westerndorf亦谨慎地随此看法[15]。支持此说的证据,如有两名同性友人同葬,可能他们是同性恋关系,期望缘续后世。埃及一则神话也提到神明塞特(Seth)企图鸡奸弟弟荷洛斯(Horus),后来他向其他神明夸耀自己众多成就。亚玛拿时期(Amarna period)有一个图版,「其上男女几乎没有性征,看不出分别…基本上,理想的身体形象,无论男女似乎都是一样的,那简直就是男用女相」[16]。
但另方面,《死亡之书》(Book of the Dead)125章却提到,亡灵曾两次辩解说:「我从没试过和男童性交。」[17]像国王内弗卡拉(Neferkare)曾与将军共渡春宵等故事,可能只以描绘王之荒淫。无论如何,上述二例都涉及不平等关系,所讉责的,可能只是强迫行事;埃及人可能觉得只要两厢情愿,同性恋并非失德。若然的话,他们的看法,大概与亚述人和赫梯人无异。
乌加列文献并非提及迦南人对此的态度[18],但按利未记18:3,24-30所开列迦南人与埃及人一连串性行为,可能显示迦南人也容许同性恋;若所多玛故事(创世记19章)乃迦南习俗一例,那就更明显了。
总言之,古代近东世界有同性恋行为,这是众所周知的。那是神庙生活一部分,起码在米索不达米亚部分地区如是;也没有证据显示,当地人讉责宗教活动以外的同性恋行为。然而,担当被鸡奸角色的人因其女性化特质而遭蔑视;另如父子乱伦、或娈童等关系被视为罪行,但除此以外,这是可接受的。
旧约圣经的图画
按此背景,所多玛与基比亚故事就更易理解。释经家都肯定,所多玛人要求「认识」来访者,是指要与他们发生同性恋性交[19];罗得愿意交出两个女儿,并利未人交出妾侍,显示对方提出的是性要求(创世记19:5-8;士师记19:22-26)。从古代近东的眼光看,所多玛人要求和罗得家里的男访客性交,是不奇怪的,最令人惊讶的是,他们竟一点不顾宾客至上的东方礼仪。按习俗,只要是来客,就算不速之客,也必须以礼相待;但所多玛人完全无视礼数,竟用对付战犯的手段,迫罗得交出客人[20]。因此,所多玛城的罪不仅在乎同性恋,也在于侵犯孤立无援的客旅,因据公义与传统,客旅是必须保护的(以西结书16:49)。
虽然如此,所多玛人的同性恋意图令他们罪上加罪。在创世记作者和读者眼里,这是在神眼中「罪恶甚大,声闻于我」(创世记13:13)的注脚,其后那城所受的报应亦理所当然。释经家留意到,所多玛被毁、与挪亚时代世界遭洪水毁灭,两者平行之处-都是所有人被除灭,仅余一家逃脱,只因神介入;两个故事措词亦多相同。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这两次事件里,神审判的动机相约,洪水之所以降下,乃因当时女人和超自然存有性交,这本是禁止的;而所多玛事件则涉及另一种禁戒的性交(起码这是原因之一),令该城被毁变得理所当然。
这令我们重新检视,旧约圣经禁戒同性恋之法。中亚述法律虽惩罚同性侵犯罪,指控人被鸡奸(《中亚述法典》A18-20),但仍有别于圣经律例。圣经的关键经文,在利未记18:22及20:13。
律法所用确切字眼值得留意。利未记18:22说:「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明显禁止古代世界所尊重的同性恋行为。另值得留意的是,其中被鸡奸的角色同样称为「男人」,而非「少年郎」,因而明显禁止所有类型的男男交媾,而非像埃及人般,似乎只禁止娈童。最后,此种行为是「可憎的」[21],是旧约里一种最强烈的讉责措辞,是在神眼中特别可憎的。
利未记20:13说:「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18章禁止相关行为,却并未提及刑罚,20章就提到了,刑罚有时由人施行,有时留待神定夺。而这里提到同性恋者必处死,其刑罚与奸淫(利未记20:10)、或最严重的乱伦(利未记20:11,12)同等;在邻国看来,后二者亦为重罪,而同性恋却未看为那么严重。第二值得留意的是,两个参与者-即鸡奸者和被鸡奸者-受同等刑罚,一并处死。这里「苟合」一词(另利未记18:22亦用同样字眼)并未附任何副词,如「强迫苟合」等,可见二人是两厢情愿的。比较旧约圣经关于奸淫的律法,可见假如人被迫进行同性恋,则只有强奸者处死(参申命记22:22,23,25)。换言之,旧约圣经乃禁止所有形式的同性恋,非如亚述人般,只禁止强奸或娈童(埃及人也禁娈童);男和男同意苟合,二人都要处死。
其中两个宣称句,点明二人的罪:「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第二句仅在此章(9,11,13,16,27节)及以西结书18:13、33:5出现,明显指罪有应得的死刑;似乎与常见的「血要归在他头上」句同等。因此,此句似乎是说,人若犯此法,明知故犯,就得接受刑罚,不能反对。
以上谈及私下的(世俗的)、并宗教的同性恋行为。古代东方男妓体制已建立起来,难怪不少律法针对此现象,及相关行为。申命记23:17禁止以色列人找庙妓,接续句子形容男同性恋妓为「狗」,这种形容词也见于米索不达米亚文本,并启示录(22:15)。列王记亦提到,当迦南宗教影响以色列时,庙妓制度亦随之而来,以至曾有三位改革君王得一再废除男妓。(列王记上15:12;22:36;列王记下23:7)
因为当时男妓里有阉人,并在庆典上公开展示其女性化特质,故而禁止阉人参加公开聚会、或禁易女服等律例,亦可能反映出旧约律法对同性恋之厌恶;易女服被形容为,「在神面前为可憎的」(申命记23:1;22:5)。即是说,律法大概禁止一切令人想起同性恋之事(参本文米索不达米亚人对同性恋看法之段落)。
按古代近东习惯,旧约圣经关于同性恋的律例,可谓划时代的。近东世界列国视此为可接受的,只要不强迫、不乱伦即可;旧约圣经却禁止所有包括两厢情愿的同性恋行为。为甚么会有此新看法呢?说这是以色列人抗拒邻邦的反应,似乎过分简单,说了等于没说。其实以色列人并非抗拒迦南所有宗教仪节与道德习俗,他们乃是接受部分,却排斥部分。如同样会献祭,但不吃猪肉。迦南人相信众神明会听祷告,以色列人也认同,却坚持神只有一位。同样地,在性伦理方面,迦南人认为奸淫、婚前性行为乃大罪,以色列人也一样,却进一步禁止乱伦与同性交媾。因此,排拒迦南习俗不足以解释以色列人厌恶同性恋之因,正如不能以这个理由解释以色列人相信一神论。当然,因为迦南人搞同性恋,使以色列人更厌恶之(有如英国人厌恶若干外国习俗),但这却非主要动机。
论者今天普遍同意,旧约律法许多基本原则,早在创世记首数章已表达了,如饮食、献祭、安息日,还有与性相关的条例。创世记1章常提到神创造植物、鱼、鸟,和其他动物,令其生养「各从其类」。神创造各种动植物,要按独特种类类衍,因此律法禁止混种,或可能致令混种的做法(利未记19:19;申命记22:9-11);其中最严重的混种事件,见于创世记6:1-4,导致洪水降下。
创世记提到创造人时说,神特意造男造女,令其「生养众多遍满全地」,这是给人的第一道诫命,洪水后一再重提。巴比伦诸神引进各种方法,以削减人类繁衍,正与此相违[23]。因为同性恋有损繁殖,不仅与创世记1章思想相违,亦不切合创世记2章-经文提到神给孤单的亚当预备夏娃,而非另一个亚当;她与亚当相似,是他的帮助者,是他可以亲密结交,二人成为一体的对象。
因此,以色列之所以厌恶同性交媾,其原因乃在乎创造教义。神造人,乃有男女,使其可以生养众多、遍满全地。女人是男人完美的配偶,正如男人乃是按神形象造的。容许同性恋合法化,即破坏此神圣目的,也否定神让两性互相配搭的完美设计。圣保罗形容同性恋行为是「逆性的」(罗马书1:26),想法大概与旧约作者近似。[24]
参考数据
[1] G. R. Driver and J. C. Miles, The Assyrian Law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35]), 71
[2] P. E. Coleman, Christian Attitudes to Homosexuality (SPCK [1980]), 52-57
[3] For a convenient summary cf. S. Greengus, 'Law in the OT'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Supplementary Volume), especially 533-34
[4] 有关利未记18及20章讨论,参G. J. Wenham The Book of Leviticus (Eerdmas [1979]), 253-58, 279-80
[5] Cf. K. J. Dover, Greek Homosexuality (Duckworth [1978])
[6] So G. Cardascia, Les lois assyriennes (du Cerf [1969]), 130
[7] The translation of the Chicago Assyrian Dictionary Volume N, 198
[8] 这是Cardascia于《亚述法律》(Les lois assyriennes, 134-35)之见解,Bottero与Petschow在《亚述学论丛》(Reallexicon der Assyriologie 4, 462)的看法近乎教条主义:「动词ni ku/ náku…给叙述者造成限制,其字面翻译是『强行』或几乎『侵犯』;正因为受害人遭受暴力,使这下轮到施暴者给交予暴力。」
[9] Reallexicon der Assyriologie 4, 467
[10] Ibid, 468
[11] Ibid, 465
[12] H. A. Hoffner, 'Incest, Sodomy, and Bestiality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 in (Orient and Occident: Essays in Honor of C. H. Gordon, Neukirchen, Neukirchener Verlag [1973]), 83
[13] Ibid, 85
[14] H. Goedicke, 'Unrecognized Sportings'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Research Centre in Egypt 6 [1967], 97-102)
[15] W. Westendorf, Lexicon der Ägyptologie 2, 1273
[16] L. Manniche, Sexual Life in Ancient Egypt (Routledge [1987]), 25-26
[17] A20;B27, Ancient Near Eastern Texts, 34-35
[18] M. H. Pope,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Supplementary Volume, 416
[19] Cf. C. Westermann, Genesis 12-36: A Commentary (SPCK [1986]), 301
[20] M. H. Pope, art. cit, 416
[21] Cf. E. Gerstenberger in Theologisches Handwörterbuch zum Alten Testament, 2, 1051-55
[22] Reallexicon der Assyriologie 4, 465
[23] Epic of Atrahasis 3:7:1-8
[24] 保罗所说的「逆性」,指「违逆创造者原意」,参C. E. B. Cranfield,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I (T. & T. Clark [1975]), 125。有关新约圣经关于同性恋的教导,见D. F. Wright: 'Homosexuals or Prostitutes: The Meaning of arsenokoitai' (Vigiliae Christianae 38 [1984], 125-53) 及’Homosexuality in the Early Church' (in A. Higton, ed., Sexuality and the Church, Kingsway [1988], 39-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