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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maso.com/en-english/2-left/2-3.htm

娈童癖是否多属同性恋者?

2005年1月19日 Åke Green案(http://www.akegreen.com)提呈延雪平(Jönköping)上诉庭时,控方律师提出此问。Kjell Yngvesson律师认为,并无科学证据显示娈童癖多属同性恋者,反指异性恋者更常娈童。简直是胡说八道不知所谓!

我们必须正确回答此问,因为这与公共政策息息相关。若证明异性恋者更常娈童,那就是说,某几种职业或活动应由同性恋者担任,诸如教幼儿园、带领男童军在外度宿等,以减低孩童遭性侵犯的机会;反之亦然。

我在文章里已提出大量证据,指同性恋者较异性恋者更可能娈童。事实即事实,不应因「政治正确」疑虑而避讳,这是忠诚、理智者之应有态度。

以下再列举一项综合数据分析。尽管答案已呼之欲出,却难以得出确切数目,有几个理由。今天娈童依然是刑事罪行,而受害人未必会申诉,故应有部分个案未纳入统计数据内。再者,就算有侵犯者被捕,也不容易确定他的(或「她的」,但这种情况较少)性取向;尤其在今天讲求政治正确的社会,这种问题很多时根本不会提出来。

成年人无论男女,都可能侵犯男童或女童,因此会有四种组合;其中两种属异性恋性质(女人侵犯男童,男人侵犯女童),而侵犯者很自然地属异性恋「取向」。另外两种(女人侵犯女童,男人侵犯男童)犯人则为同性恋取向。

请问哪种组合最普遍?异性恋或是同性恋式侵犯儿童?2000年美国司法统计局曾就此问题,按1991至1996年全美12个州(阿拉巴马、科罗拉多、爱达荷、伊利洛伊、爱荷华、麻萨诸塞、密歇根、北达科塔、南加州、犹他州、弗蒙特与维珍尼亚)数据作广泛研究,上述州份均有分参与美国罪案受害人调查(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所收集数据库名为美国案件报告系统(National Incident-Based Reporting System);相关研究名为「孩童性侵犯报案-受害人、案件,与犯人性质」("Sexual Assault of Young Children as Reported to Law Enforcement: Victim, Incident and Offender Characteristics"),由Howard Snyder博士主领(附录11)(http://www.emaso.com/en-english/4-pre-refs/4-11e.htm),支持数据见附录12(http://www.emaso.com/en-english/4-pre-refs/4-12e.htm)。

以下列出研究所得几个重点:

一‧共57,762宗受害人认得犯人的案件,按情况分作以下类别:

  • 强奸:42%
  • 鸡奸:8%
  • 以物件性侵:4%
  • 非礼:45%

二‧曾报警的性侵案里,犯人几乎都是男性(96%);因此可作合理假设,余下4%女犯人犯罪类别和男人一样。

若是男犯人,则「强奸」属异性恋性侵,而「鸡奸」属同性恋性侵。

三‧项目一的案件类别百分比,包括所有年龄组别。若只看18岁以下受害人(孩童性侵)数据,则从报告表一可见:

  • 45.8%强奸案属此年龄组别
  • 78.8%鸡奸案属此年龄组别
  • 75.2%以物件性侵案属此年龄组别
  • 83.8%非礼案属此年龄组别

留意54.2%(=100%-45.8%)强奸案受害人为18岁或以上女性,而仅21.2%(=100%-78.8%)鸡奸案受害人为18岁以上男性。当然,某程度上这是因为女性体力较弱,容易在(异性恋性质)强奸案中成为受害人,而男性体力强,能保护自己。

四‧综合看第三及第一项数据,发现:

  • 45.8% x 42%(从表一)= 19.2%:性侵案中有19.2%为强奸18岁以下女童案-属异性恋性侵。
  • 78.8% x 8%(从表一)= 6.3%:性侵案中有6.3%为鸡奸18岁以下男童案-属同性恋性侵。
  • 75.2% x 4% = 3.0%:性侵案中有3%为以物件侵犯18岁以下男或女童案-属异性恋或同性恋性侵。
  • 83.8% x 45% = 37.7%:性侵案中有37.7%为非礼18岁以下男或女童案-属异性恋或同性恋性侵。

按统计数据报告,并不知道「以对象性侵」及「非礼案」受害人为女童(异性恋性侵)或男童(同性恋性侵)。

综合上述数据:性侵案中有19.2%肯定属孩童异性恋性侵;6.3%肯定属孩童同性恋性侵;比例为3:1(=19.2/6.3),即所有娈童案(孩童性侵案)中有1/4(25%)犯人为同性恋者,75%为异性恋者。当然,异性恋者与同性恋者的总人口比例会随国家及时代而异,然而此数据库代表美国1991至1996年间12州数据,此期间全美人口仅2至3%为同性恋者,取其平均数约为2.5%。也就是说,有25%的孩童性侵案犯人来自全国人口2.5%的同性恋组别。这完全超乎人口群组比例,高达数以十倍。

换言之,按此方法可见,同性恋者娈童之「统计平均数」,较异性恋者娈童的「统计平均数」高十倍。

如前所说,此结论乃源于比较六年间(1991-1996)美国12个州强奸案与鸡奸案犯罪记录所得,而结果亦与其他数据吻合,如Jon Dougherty近日一项名为〈娈童癖在男同性恋者间更普遍〉("Pedophilia More Common Among Gays",附录38)(http://www.emaso.com/en-english/4-pre-refs/4-38e.htm)的报告。

当然,总有人质疑其数据准确度,这得视乎所采用数据库及研究方法。但毋庸置疑,男同性恋者的确较男异性恋者远远更可能是、或成为娈童者,起码诚实的研究员的确如是看。证据太明显了。

某程度上,数字可展示赤裸现实,却无法表达案件数字背后人所受的痛苦伤害。关于性侵受害者所经受之创伤,并帮助他们复元的信息,见附录39(http://www.emaso.com/en-english/4-pre-refs/4-39e.htm)。

今天,许多同志团体正谋求降低「自愿发生同性恋性行为」决定年龄,我们却从未听见这些团体争取保护小孩免受娈童侵犯。他们所求的,正好相反。当然,娈童案犯人也有异性恋者,都是心态上有问题的人。但你鲜会看见异性恋者压力团体像北美男人男童大爱联盟(North American Man-Boy Love Association)般,公然宣传娈童行为,或要求降低自愿性交年龄;也没有异性恋者团体像部分同志组织那样,每年组团到泰国庆祝「同志日」;而泰国童妓问题,已是恶名昭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