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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carm.org/what-is-sexual-orientation

何谓性取向?

Matt Slick

何谓性取向,和何谓同性恋取向?据美国心理学联会定义:

  • 「性取向指受男性、女性或双性吸引的、持续的爱恋情感模式;亦指个别人士基于对某性别的爱恋情感、相关行为并群体归属,而产生的身分认同…性取向关乎个人亲密关系,即能以满足人对爱、归属与亲密之渴求的关系。除性行为外,伴侣间联系亦包括不涉性关系的爱恋对方的体貌,有共同目标与价值观,互相支持,并彼此委身。因此,性取向不仅是个人特征,同时也定义了相关群体,是他能在其中寻得满足、爱恋关系的;对许多人而言,情感归属群体乃建构个人身分的重要部分。」[1]

Matthew Vines是知名同性恋者,自称基督徒;他于2012年3月8日在美国肯萨斯州威奇塔巿(Wichita)联合循道会的演讲制作成影片,广泛流传,他说:

  • 「对异性恋者言,性取向即恋爱与为伴侣付出的能力,这可不限于性吸引力与性行为;我们有性取向,所以才会谈恋爱…同性恋者一样有爱与付出的能力;同性伴侣间的情感牵系、爱的质量,都与异性恋者无异。」[2]

据美国心理学联会定义,性取向即「指受男性、女性或双性吸引的、持续的爱恋情感模式…亦指个别人士基于对某性别的爱恋情感…而产生的身分认同」,此乃一道德中立之定义,与Matthew Vines指性取向关乎爱恋吸引力的说法类似,均试图表现中立。

光谈取向足够吗?

无论人是否天生倾向在性和恋爱方面受同性吸引,不等于这就合符道德。若说受同性吸引是天生的,因此对「他们」来说就是正常、可接受的,这会引起很大问题。如果有人天生觉得小孩子很吸引,即娈童癖,我们该拿这些人怎么办?这合符道德吗?若然的话,为甚么?若说性取向只要出于「自然」即等于可接受,那么我们也要以同样逻辑对待娈童癖了,因为好此道者都说是自然的、天生的,所以这也是可接受的。

  • 『按「同志」平权人士的同样的策略,娈童者最近亦开始争取类似的权益,指喜欢小孩是自然的性取向,与同性恋、异性恋无异。』[3]

难道光谈性取向,即足以令同性恋变得可取吗?当然不。人的取向不等于就是对的,若以为然的话,我们也必须接受娈童癖了,因为这也是人的「性取向」。光谈人的取向不足以定是非,循此逻辑,我们可以否定恋童癖。可见同性恋者单凭性取向而作的论证其实站不住脚。

若同性恋者所说成立的话,那么又该如何看待天生爱说谎的人?难道因为某人天生有说谎取向,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谎吗?又或者有人有奸淫、谋杀、暴力、仇恨、好色、各种恋物癖等取向,又该怎么办?难道因为是自然取向-即天生觉得某种行为或事物特别吸引-就令该行为变得合理?[4] 当然不,但同性恋者却以此为根据。

他们必须提出其他理据,不能光说「我们天生如此」。

圣经说:

  • 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罗马书1:26-27)

人必须受某种行为规范,尽管我们未必喜欢。我们不会因为某些人喜欢说谎,就认同说谎的行为;不因有人好色,就认同淫乱;不因有人天生爱盗窃,就认同抢刧银行。「天然取向」并非将某种行为合理化之理由,更不能成为受官方保护的理据。真理是,人若离弃神的道路,「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人若听信谎言而违逆神的法则,就让邪恶腐败俘虏。然而在目下人人追随感觉任意而行的世代,神的真理与绝对道德观都给扔到垃圾堆里去了,但循此路向,只会落得悲惨下场。

[1] apa.org/helpcenter/sexual-orientation.aspx

[2] matthewvines.tumbir.com

[3] greeleygazatte.com/press/?p=11517

[4] 我并不同意同性恋是天生的,此处不过据逻辑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