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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leaseconvinceme.com/2013/same-sex-marriage-equal-rights-religion-and-bigotry/

同性婚姻:平權、宗教、偏見

亞倫·布瑞克(Aaron Brake)

每當涉及到像同性婚姻這樣有爭議的道德辯論時,在一種化妝師已經變得比演講寫手更重要的文化裡,下面這種陳詞濫調經常出現。這句話簡短,在修辭上具有強大影響力,僅僅十八個詞,就達到預期的目的。

20161208

(基於你的宗教信仰剝奪另一群人的平權仍然叫做偏見)

但要揭露事實的真相,往往需要比三十秒的句子所能夠提供的更長一點時間。幾秒鐘可以講出一個聲稱,但是若要給出合理的論據,這要求清晰的思路、耐心和能力,這是很多人所付不起或者不想花時間去付出的美德和奢侈。

同性婚姻的問題是不會很快消失的熱門話題。尤其是在面對如此無理的口號時要堅持澄清這個問題,這是至關重要的。

那麼,這種反復出現的陳腔濫調有什麼毛病呢?

 

問題 #1:它將同性婚姻的辯論蔑稱為一個平權的議題

「不承認平權...」

事實上,我們處在一個癡迷於平權和公平待遇的文化中。這並不是說平權和公平待遇不好和不重要,它們當然是好的。問題是,要求平權和待遇公平與這個議題是否有關。

前段時間我發表了題為同性婚姻:安妮海瑟薇、理性與修辭(Same-Sex Marriage: Anne Hathaway, Reason, and Rhetoric)(http://pleaseconvinceme.blogspot.com/2012/08/same-sex-marriage-anne-hathaway-reason.html)的博文。博文包含了女演員安妮·海瑟薇(Anne Hathaway)在演講中的部分內容,她在演講中呼籲將同性婚姻視為平權問題的概念,以支撐同性婚姻。同性婚姻捍衛者想要把它當成平權的議題,其背後的緣由完全可以理解。畢竟,如果公眾覺得在此存在不公平或不平等的待遇時,他們更有可能會同情。

那麼,將同性婚姻作為一個平權的議題有什麼不妥呢?

第一,同性婚姻不是一項權利。沒有人有權利要求政府批准他們的關係。站起來舉證(Stand to Reason)的作者梅林達·潘納(Melinda Penner)說,

真正的議題是,婚姻是否一項權利。不是的。這比不上説駕照是一種權利。...針對權利,政府的唯一義務是同等對待所有符合資格的公民。如果你通過駕照考試,你就獲得駕照。如果你符合結婚的資格,你也會得到政府的許可和認證。在這方面,每個人-異性戀或同性戀-都有完全一樣的途徑進入婚姻:每個人都有同樣的自由每一次同一名異性結婚。[1]

這引導我們來看第二點。

 

第二,當談到婚姻時,每個人都已經有平等的合法權利。在同性婚姻的辯論中,這點不能誇大,而且需要不斷地強調。

人們常說,「同性戀者都不被允許結婚。」但事實上同性戀者可以結婚,他們有的結婚!他們只是不能與同性別的人結婚。異性戀者也不能。換句話說,法律之下沒有保護不平等,沒有違背平等保護的條款。同樣的法律同等適用於所有人。無論你的性取向如何,同樣的婚姻定義適用於所有人。每個人,無論是異性戀者還是同性戀者,都享有相同的權利並受到相同的約束,包括受到約束不能隨心所欲地定義婚姻。

此外,許多州已經通過同性民事結合和伴侶關係賦予同性戀伴侶相同的法律權利、保護和福利。只是沒有稱它為「婚姻」。

在婚姻這件事上,我們都有平等的合法權利,這是很重要的一點,不幸的是這點被同性婚姻擁護者忽略了或對其視而不見。同性婚姻不是平權的問題,這點簡單明瞭。而涉及到重新定義婚姻和渴望社會的認可和推動,這是要努力使人信服同性關係與長期的一夫一妻制異性婚姻一樣合法和自然。這是甚至連著名同性戀活動家也承認的:

訣竅就是,同性戀運動領袖和權威人士必須停止淡化這個議題-「這只不過是同性戀伴侶平權的問題」-並為同性婚姻提供:一個機會,通過將其融入我們更為公平的同性戀價格體系中以重建傳統的恐同機制...一個機會,完全顛覆家庭在美國文化中的定義...我們同性戀運動領袖必須承認同性婚姻只不過與宗教右派所認為的那樣激進和具變革性[2]

 

第三,我們應該記住這一概念「平等的應該平等地對待,不平等的應該不平等地對待。」葛列格·考克爾(Greg Koukl)很好地總結了這點:

回應同性婚姻擁護者的聲稱的關鍵是對基本公正的理解:平等的應該平等地對待。如果雙方在相關的意義上無法等同,那麼就沒有公正的義務平等地對待它們。

當有人要求像承認異性結合那樣地認可同性結合時,提醒他基本法則。然後問他,同性戀關係是不是真的等同於異性戀關係。他是不是真的相信兩者之間沒有本質的區別?如果有本質的區別,那兩者就不等同,就沒有道德義務來同等對待。[3]

異性婚姻和同性婚姻在許多方面是不等同的,包括他們的社會價值和效益。[4]政府在促進長期一夫一妻制的異性婚姻方面有既得效益,因為這些關係能夠孕育下一代,而且是養育孩子的最佳環境。沒有其他的兩人關係在社會價值和效益上是相等的,包括同性伴侶關係,因此,沒有其他關係應該被稱為「婚姻」或得到政府同樣的宣導。吉姆·華萊士(Jim Wallace)解釋說:

當我們評估對婚姻對社會的價值時,我們只不過必須誠實。如果所有同性關係都被從社會中淘汰,對我們的社會不會產生影響。另一方面,如果所有傳統異性關係都被從社會淘汰,那社會就完全不存在了。同性關係和與異性關係有價值上的差異,並且這種差異以「婚姻」一詞標注。[5]

此外,同性婚姻捍衛者並沒有理由抱怨不公平,因為他們已經放棄了在尋求婚姻自定義上的客觀性:

不公正或不公平的主張能站得住腳的唯一途徑是,如果我們有道義上的責任將所有性的結合或情感的結合視為平等。但是,這取決於一個客觀的標準,而當他們要求社會以他們的意願來定義婚姻時,就已經拋棄了這個概念。如果有對公平的道德標準的訴求,那也就有對婚姻的道德標準的訴求。[6]

 

問題 #2:它把宗教信仰真理的主張相對化,並把它們貶為單純的信念

「...基於你的宗教信仰....」

很多人把宗教和一般意義上的宗教信仰當作個人偏好和主觀意見。當談到宗教信仰的時候,你有你的信仰,我也有我的,就這麼回事。

但,把你對手的立場描述成「宗教信仰」往往是另一種有力的修辭手段。在我們的文化中,它使你甚至不需要參與辯論、考量證據或認真研究就反駁對方的觀點。在同性婚姻的辯論中正是這樣。讓我指出在針對同性婚姻辯論中,「基於你的宗教信仰」這種思維模式的三個問題。

第一,它假定一個人會反對同性婚姻的唯一原因是「宗教信仰」。事實上有許多反對同性婚姻的證據,其中包括基於自然法則、自然婚姻的社會價值和效益,推動親生父母育兒的重要性,這種思維模式不顧及以上事實。它還假定,宗教信仰在公開言論中是非法的,或相對「世俗觀念」來說應被視為次要。但正如法蘭西斯·貝克威思(Francis Beckwith)指出,「宗教」和「世俗」這兩個詞似乎無法成為「信仰」或「理由」這類事物的相關屬性:

...當一個理由作為擁護者提出的結論的有力或可靠支持時,「世俗」並不是這個理由的相關屬性。當我們考量是否能作為論據的相關屬性時,「真」、「假」、「可信的」、「不可信的」、「好」和「壞」都是我們使用的形容詞...以「世俗」來形容一個理由,無法使其更真或更假...最後,一個理由可以是無力或是有力、可以是真或是假。因此,當人們以「宗教」和「世俗」來考量他們在論據中提出的理由的品質時,兩者都不是有意義的屬性。[7]

所以,如果有人只是以「宗教的」理由反對同性婚姻,是不是就自動取消其公開發表意見的資格呢?不然。這將我們引入以下二點。

 

第二,它把宗教對真理的主張相對化,這成了所謂的主觀謬論。當信仰虔誠的人提出「同性戀是不道德的」或「婚姻存在於一男一女之間」的主張時,不少人回應「這不過是你的看法」。但,這成了主觀謬論:將客觀真理的主張當成主觀偏好的觀點。

那些持該觀點的人是在提出客觀真理的主張,即,他們是意欲按著世界的本相來描述,而不關乎個人意見。如果你不同意他們的觀點,就要用一切手段搜集你最好的論據,並在公眾場合提出來。但是,小心不要使用不動腦的荒謬手段,只是不顧對手的觀點,而不提出該有的適當斟酌。認識到這種聲稱的性質和避免註銷他們作為純粹的主觀偏好,即,「這只是你的觀點」或「這可能對你而言是真,但對我而言不是。」如果這是真的,對你和我而言,都是真的。

 

第三,它將宗教對真理的主張貶為單純的信念。換句話說,它假定,宗教並不是可以被知道是真的,它只是人們可以相信的東西,宗教對真理的主張永遠不會上升到知識的高度。不幸的是,這種思維模式奏效了,甚至進入了教堂,但它與歷史上的基督教並不一致。

從歷史上看,基督教不曾被視為一種「信仰傳統」,是一些只能讓人單純盲目相信而不需要理由的事物,而被視為一種「知識傳統」,是一些基於充分的理由可以讓人知道是真理的事物。對於基督徒來說,這是要掌握的一個重點,除非他們想自己的意見不斷地被一個逐漸世俗的文化中邊緣化。莫蘭德闡述:

基督教自稱是一種知識傳統,把知識置於信仰宣言和門徒訓練的中心。新舊約,包括耶穌的教導,不僅稱基督教是真理,而且其各種道德和宗教方面的主張也可被知道是真的...那麼,有人說,基督教神學觀點和倫理道德主張只是傳統的一部分,只是從基督徒的「視角」看世界的方法,不足以傳達知識,如果基督徒不極力地反駁這種說法,那麼他們恰恰無意地邊緣化基督教,因為他們沒有去證明這種趨勢是錯的,剝奪了那最能夠賦予其權力防止邊緣化的事物(即,賦予我們道德和宗教信仰知識的合法主張)。[8]

他繼續陳述,

鑒於在我們時代的知識危機,很關鍵的是,教會在根本上以借著聖經,並且在其關於神、道德問題、屬靈生活和其他重要主題的思想歷史上,重建起對其擁有的屬靈和道德知識的信心。[9]

所以,當基督徒提出關於基督教、道德和我們所生活的世界的主張時,他們應該努力將這些主張成為知識性主張,而不僅僅是單純的信念。在這些領域伸張知識的能力來源於自己對這些信念以及其基礎的熟悉,這相應地來自於培養理性的生活。換句話說,基督徒需要知道他們所相信的和為什麼這樣相信。這將有助於建立和鞏固信心,以及在教會和公共場合使基督教恢復為一種知識傳統。

 

問題 #3:它屬於辱駡

「...仍被稱為偏見。」

以對同性婚姻的反對視為偏見的假設並不少見。再次重申,這在修辭上具有強大的影響力。如果你能夠通過辱駡來醜化對手,那麼就能進一步邊緣化他們的觀點,以防他們的聲音得到有效聽取和合理考慮。它會自動禁閉了良性的辯論,將任何道德評判的呼聲與仇恨劃等號,防止進行有意義的對話。

這種戰術2008年在加州被清楚使用。那一年,加州選民針對一個提議-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之間-進行投票。該提議是「8號提案」,被同性婚姻支持者稱為「仇恨提案」(英語中「8」與「仇恨」諧音,譯注)。直到投票日,8號提案的抗議者高舉上面寫著「No on H8(為仇恨提案投反對票)」「Love, Not H8(愛,非仇恨)」「End H8(結束仇恨提案)」的標語牌。在他們心目中,8號提案以仇恨為動機是一個假定事實。同樣,最近福樂雞總裁丹·凱西(Dan Cathy)支持自然婚姻的言論帶來爭議,引起抗議者強烈要求消費者拒買「仇恨雞」。

諷刺的是,往往在關乎道德的問題上,那些喊著要「寬容」的人最不能寬容。當然,只要你同意他們的觀點,他們就對你寬容。但這並不是該詞所表達的意義上的「容忍」。寬容意味著「容忍」,因此也意味著分歧,否則你沒什麼可容忍。此外,寬容是針對人,不是針對想法。所有人生來平等,不是所有想法都是平等的。以尊重對待他人,但在理智上對壞的想法不能寬容。這是真正的寬容。

對比那些由於不同意你的看法而將你貼上偏見標籤的行為。這才是沒有給予他們應有的尊重。它假定所有想法都同樣地真實、有效。它相當於老派學院裡的謾駡。它將真正的寬容顛倒過來。奇怪得很,這就是不容忍和偏見的最典型例子。

 

結論:矯正

「基於你的宗教信仰剝奪另一群人的平權仍然叫做偏見。」

讓我們將之矯正:

1.     在婚姻方面,沒有人被剝奪平權。同性婚姻不是平權的問題,而是關乎什麼是婚姻以及我們是否可以按喜歡定義它。

2.     基督教是一個宣稱客觀真理的知識傳統。

3.     辱駡、喊口號不是一個論據。

當討論有爭議的同性婚姻話題時,讓我們記得這些事,使得在這個重要的道德議題上繼續有意義的對話。

要看更徹底的處理及對同性婚姻的論據的更多回應,請閱吉姆·華萊士(Jim Wallace)的文章對同性婚姻支持者的回應(Responding to Those Who Support Same Sex Marriage)(http://www.pleaseconvinceme.com/index/Responding_to_Those_Who_Support_Same_Sex_Marriage)以及葛列格·考克爾(Greg Koukl)撰寫的同性婚姻的挑戰和回應(Same-Sex Marriage Challenges and Responses)(http://www.str.org/site/News2?page=NewsArticle&id=6553)。


[1]梅林達·潘納(Melinda Penner)、「同性婚姻辯論(Same-sex Marriage Arguments)」,請閱http://str.typepad.com/weblog/2012/05/same-sex-marriage-arguments.html.

[2]米開朗基羅·辛傑瑞拉(Michelangelo Signorile),「我願意(I DO, I DO, I DO, I DO, I DO)」,OUT,1996年5月,30,32頁(強調部分引自原文),摘自葛籣·斯坦頓和比爾·邁爾(Glenn T. Stanton and Bill Maier)的婚姻被審判:反對同性婚姻和同性伴侶育兒(Marriage on Trial: The Case Against Same-Sex Marriage and Parenting)(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2004),35。

[3]葛列格·考克爾(Greg Koukl),「平等的應該平等地對待(Treating Equals Equally)」請閱http://www.str.org/site/News2?page=NewsArticle&id=5678。

[4]吉姆·華萊士(Jim Wallace)在他的文章中「政府應否承認並合法化同性婚姻?(Should Government Recognize and Legalize Same Sex Marriage?)」中很好地闡明了自然婚姻的社會價值和利益,特別是對兒童的好處,請閱http://www.pleaseconvinceme.com/index/Should_Government_Legalize_Same_Sex_Marriage。

[5]吉姆·華萊士(Jim Wallace),「對同性婚姻支持者的回應(Responding to Those Who Support Same Sex Marriage)」,請閱http://www.pleaseconvinceme.com/index/Responding_to_Those_Who_Support_Same_Sex_Marriage。

[6]葛列格·考克爾(Greg Koukl),「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請閱http://www.str.org/site/News2?page=NewsArticle&id=5678。

[7]法蘭西斯·貝克威思(Francis J. Beckwith),基督徒的政治:治國之道之於靈魂之道(Politics for Christians: Statecraft as Soulcraft)(Downers Grove:IVP Academic, 2010),133-134頁。

[8]莫蘭德(J. P. Moreland),國度三角(Kingdom Triangle)(Grand Rapids: Zondervan, 2007),76-77頁

[9]同上,114頁(他的斜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