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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amilylife.com/articles/topics/life-issues/challenges/homosexuality/4-hard-questions-about-homosexuality

 

關於同性戀的四個難題

4 Hard Questions about Homosexuality

我們都需要過不斷悔改的生活,認識到整個基督徒生活是不斷被誘惑犯罪,同時蒙召順服基督。

問題1:同性戀罪行比其它罪更嚴重嗎?

將所有罪在罪性上視為等同是非常誘人的。在某種意義上,每一種單獨的罪都可以使我們受永遠的咒詛,並和無限聖潔、公義的神分離。

但是所有罪在動機、背景和影響方面並不等同。它們在動機上並不完全等同,因為有的罪深深植根於反抗意識,並發展成公然的叛逆或拒絕相信。

關於背景,《聖經》本身對罪就有區別。有的被形容成「違反本性」,有的不是。保羅在羅馬書1章中談論同性戀時就這樣描述了。在哥林多前書6章他使用了相同的論點,他說性方面的罪行特別罪惡,因為和其它罪行不同,性方面的罪是侵犯身子的,而身子是聖靈的殿。甚至在舊約中,有的罪被稱作是可憎的,這些罪實際上與其它罪區分開來。

同樣,不是所有罪在影響上是等同的。有的罪導致身體的死亡。有的造成不那麼直接和明顯的後果。因此,甚至刑事司法制度也甄別不同層次的犯罪,並對不同犯罪行為施以不同懲罰。舊約和新約做了相同的區分。然而,每一種單獨的罪都有違神的無限聖潔和公義,也應當接受神公義的懲罰。

問題2:有人生來就是同性戀者嗎?這是否意味著神將他們造作同性戀者?

沒有足夠的科學證據存在,可以表明有哪個人是「生來」就有同性吸引取向。然而,那些與同性吸引掙扎的人的見證,揭示了同性吸引和性欲意識可以很早就有。事實上,因為可以來得很早,許多人不能確定這種興趣是早在什麼時候出現的。

基督徒不應逃避這個問題。聖經神學提醒我們,墮落的後果覆蓋很廣,因此我們應當預料到罪會影響一切,從自我中心意識到分子結構。

如果有人發現生物成因或遺傳關係可以解釋同性吸引,基督徒應當在最不驚訝的人群之列。這樣的發現定然會影響我們對有同性吸引取向的人的教牧理解和進路,因為我們認識到罪甚至會影響我們的生理。這樣的發現會揭示與性欲和個人身份認知的鬥爭將是一生之久的,即便對某些認基督為救主並尋求在他面前活得聖潔的人也是。

話雖如此,對現有資料的分析表明,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同性戀」基因的存在。此外,大多數遺傳學者相信,像性取向這樣複雜的東西,不可能源自單獨的基因。這樣對人類遺傳的理解太過簡單。

基督徒必須記住,我們所住的文化環境中,人們本能的將宣揚科學發現的報告視為權威。這往往導致致命判斷中的改變,即便報告尚未被其他科學家反復實驗,或報告後來被撤銷。

當有一天有夠多證據預示某種生理上的成因,基督徒應當不以為怪。「同性戀基因」的發現不能迫使教會放棄它視同性戀為罪性的立場,也不會廢止《聖經》的清楚教導,或使同性吸引合理化。如《聖經》所告知的,基督徒必須時刻謹記,我們現在所處的自然世界是被人類的罪所敗壞的,也在神審判之下。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倚靠《聖經》來理解神使人類繁榮的模式,並相信《聖經》所說關於同性行為的道德性,而不是一本科學期刊所說的。

問題3:既然性革命使用公民權利運動的說辭,我們是否應當辨別種族認同和性別認同?

針對這個問題,基督徒必須認真涉足聖經神學任務。種族和民族的多樣性構成了神計畫的一部分(例如,可參看啟示錄10章的國家表)。《聖經》還顯示神很高興看到所造的人類按照家庭、宗族、語言和國家井然有序。此外,啟示錄5章顯示說,這一快樂是神永恆的快樂。聚集在羔羊寶座前的,是基督所救贖的來自各個語言、族群和國家的男女。

因此,《聖經》歡慶種族區別。《聖經》慶祝這些區別,因為是神創造多樣性的一部分。

然而,《聖經》毫無疑問描述了僅僅一種人類合法的性的模式。只有一種框架中的婚姻行為是可以享受和慶祝的-一男一女的單配、忠誠婚姻。《聖經》始終宣稱,這個框架之外的任何性行為都是罪。

因此,基督徒對這個問題必須謹慎思考。盡管我們接受某些人有不同的性取向,但我們不像接受種族或民族多樣性那樣接受性取向的多樣性。我們視種族歧視為罪,因為它否定和顛覆了我們從亞當和夏娃共有的血統,以及我們在創造者旨意中共有的起源。我們不會歡慶性「取向」的多樣性,因為《聖經》不允許。

作為基督徒,我們必須回到創造的教義所賦予我們的神學基礎。我們必須問自己一個問題:這是神原計劃以及對所創造人的目的的一部分嗎?

問題4:經歷同性吸引本身是有罪的嗎?經歷同性吸引的基督徒是否需要對其性取向懺悔,或只是對同性戀行為和性欲懺悔?

首先,這一問題並不僅僅限於普通的性問題,或專門限於性行為和性取向,而是聯繫到誘惑和行為的更大神學問題。

每一個長大步入成年的孩子都認識到誘惑和行為之間的區別。每個刑法體系也了解誘惑和行為之間的不同。每個父母也理解撫養孩子和對鏡自照的相似區別。因此,基督徒必須區分誘惑和犯罪的區別。

不過,被誘惑去打劫銀行確實有罪惡的存在。很顯然,它不如打劫銀行那樣罪惡。並且它的後果和影響當然也非常不同。正確來說是,「盡管你受到誘惑,但不要做那事」,錯誤的說法是,「誘惑與罪惡後果無關」。

我們往往認為,對不請自來的誘惑我們不需要負責任。但沒有人足夠了解自己,可以完全知道誘惑從何會來,或者我們有多大程度受誘惑吸引。因此,我們基督徒必須禱告不被試探誘惑,正如耶穌在主禱文中對他門徒的教導。

異性戀罪人被誘惑去貪戀異性的人。已婚的人被誘惑去貪戀配偶以外的人。有同性吸引的人的誘惑是類似的。然而,同性吸引取向不能被疏導至合法的性出口,但異性戀取向的人可以被疏導至忠誠、單配的婚姻中。鑒於這個原因,同性吸引取向的人表現出更大的掙扎。

與同性吸引抗爭的基督徒,必須對吸引感覺懺悔嗎?即便他沒有對這種感覺或心裡的貪戀付諸行動?因為同性吸引是一種混亂的吸引,某種程度的懺悔自然是需要做的。

讓我們思考下與此相似的情況。想像一個十幾歲的男孩,他成了一個基督徒,在學校被指定讀某一本書。他不負責選擇這本書,畢竟書是老師分派給他的。書裡有展示與性有關的東西,然後他發現自己被激起性欲,也感興趣。然而,他沒有順從性欲,只是掠過了這段露骨的段落。

後來,這段露骨的段落進入到他腦海中,再一次,他拒絕了肉欲的誘惑。不過,他幾乎確定無疑的要因為當初讓這些想法再次浮現而覺得有些內疚。每一次這些想法進入他腦海中,這個男孩就要做一次道德抉擇,即便當他借著懺悔和神的恩典抵擋淫念。

大部分基督徒認識到,無意識和無預謀的罪惡事情常常進入到我們腦海中。然而,這些想法出現,也產生一些道德責任,盡管我們尋求將它們驅逐出我們的幻想和想像。這種在所有基督徒中共通的經歷-實際上是在所有人中共通的經歷-揭示了罪比我們所了解的更深的植根於我們心中,超過我們所認識的。這是基督徒的生命常帶著懺悔標記的原因之一。

與同性吸引掙扎的人必須明白,他們和其他犯罪者處在同樣的境況。我們都需要過不斷悔改的生活,認識到整個基督徒的生活是不斷被誘惑犯罪,同時蒙召順服基督。

這當然不會減少那些與同性吸引掙扎的人所遇到的特別難的挑戰。但這些男女不應當與基督身體的其餘部分分開,作為不同類的罪,需要不同的成聖。因此,基督徒需要向其他基督徒敞開,不能認為只有少數人在與罪做抗爭。基督徒群體中的每一個人都在與罪抗爭。

節選自Al Mohler的《我們不能保持沉默》(We Cannot Be Silent)(http://www.sbts.edu/we-cannot-be-sil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