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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中哪裡說到同性戀是一種罪?

Where does the Bible say that homosexuality is a sin?

20180129 1

盧克·韋恩(Luke Wayne)https://carm.org/luke-wayne

2018年1月10日

 

聖經在開篇就闡述了神對於婚姻與人類性行為的基本設計,聖經的作者們清楚地表明,除了男女結合在神設計的永恆婚姻之外的任何性行為都是有罪的。因此,就算聖經中完全沒有提到同性戀,貫穿整部聖經的明確的性道德也將同性戀行為排除在外,清楚地表明這種行為是有罪的。聖經確實進一步在好幾個地方明確地表示同性戀是一種罪,因此這不僅僅只是推斷或者演繹的結果,而且整本聖經的重心是一個正面的畫面,這畫面描繪神為男女在忠貞婚姻關係中特別設計了性,我們一旦跨越了這一設計,就是犯罪。

 

婚姻與性

性道德是一個貫穿整部聖經的重要話題,它的基礎建立在創世本身。創世記在開頭告訴我們:

 

「神說:『我們要按著我們的形象、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神就照著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象造男造女。神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創世紀1:26-28)

 

所以,神按照自己的形象創造了人。祂賜予了他們特殊的旨意與管理者的職位,讓全地與其中所充滿的都由他們支配。祂造男造女,命他們生養眾多,因此命令並祝福性為一件積極的好事,是男人與女人間生兒育女的行為。這一主題在第二章中得到了更多體現: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創世記2:24-25)

 

父親與母親。丈夫與妻子。二人成為一體。赤身露體,並不羞恥。這是神對婚姻和性的美麗設計。實際上,創世記2章中的故事完美地表達了這些。夏娃是用亞當的一根肋骨創造出來的,是他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女人與男人確實互為彼此的一部分。男人缺少了女人是不完整和不完全的。從男人創造的女人是神給男人最大的禮物。兩人都是按神的形象所造,共用對萬物的統治權,而兩人又都是獨立的個體,互相使對方完整。他們一起可以創造生命,成全神對人的旨意。這是神的設計,是美麗的傑作。若拒絕這一傑作,構思我們自己的性設想是對設計者的褻瀆與對這一禮物的玷污。這是貫穿整部聖經的標準,也是聖經裡性道德的基礎。

 

耶穌也就此親自提醒過人們。當他們在離婚這件事上質疑祂的時候,祂不僅僅只是告訴了他們這一問題的正確答案。祂提醒他們,神在摩西很久之前就創立了性和婚姻,標準要回到最初的時候。

 

「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馬太福音19:3-6)

 

一些人試圖反對,聲稱因為耶穌是在回答一個關於離婚的問題,所以祂這裡用的邏輯只限於那個問題,因此從某種角度來說,祂公開陳述的神起初設計婚姻的權威與標準沒有其他含義,但這是荒謬的。如果一個母親告誡她的兒子不要碰爐子,因為爐子太燙,燙的東西會灼傷你,那麼他可以很合理地推斷,出於同樣的原因他應該要將手遠離火。如果燙的東西會灼傷你,那麼這就不僅僅只適用於爐子。如果神在起初將婚姻的基礎與性結合在一起,那麼它的含意既明確也廣泛。一個男人,如果性活躍的話,一定要娶一個女人並且委身於她。這段對話的結尾這樣說道:

 

「門徒對耶穌說:『人和妻子既是這樣,倒不如不娶。』耶穌說:『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唯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因為有生來是閹人,也有被人閹的,並有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馬太福音19:10-20)

 

一個男人只有這兩種選擇,在婚姻中完全委身於一個女人,或是完全守貞。任何其他的都是罪。正如保羅所說:

 

「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要你們各人曉得怎樣用聖潔、尊貴守著自己的身體,不放縱私欲的邪情,像那不認識神的外邦人。」(帖撒羅尼加前書4)

 

所有這些行為,必然都排除了同性戀。

 

神的道德律法與同性戀

在摩西律法中有非常明確表達同性戀的不道德與罪惡的經文。比如: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末記18:22)

 

這不像飲食律法這一類,只是以色列人用以將自己這一特殊民族與其他民族區分開來的區分性的聖潔誡命。這是神用來審判所有民族的道德律法。利未記18章中列出的主要性罪包括了這條誡命,結尾是這樣的:

 

「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利未記18:24-25)

 

這些民族不是因為吃豬肉、穿摻雜的衣料,或甚至在安息日工作而被懲罰,這樣的誡令是特別用來讓以色列人保持神聖的。這些民族被審判是因為他們違反了神的普世性的道德律法,犯下淫行,其中包括同性戀。如今,一些人提出,這只是特指古代的同性戀廟妓,因為其涉及到對假神的崇拜,但這並不是利未記所表達的。在第20章我們又讀到: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未記20:13)

 

但這一章不是關於異教活動的。這句經文前面緊接著的是:

 

「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與繼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親,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與兒婦同房的,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他們行了逆倫的事,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未記20:10-12)

 

後面緊接的是:

 

「人若娶妻,並娶其母,便是大惡,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利未記20:14)

 

這是關於兩廂情願的人與人之間的性行為,不是關於拜偶像。一個男人不可通姦或亂倫,出於同樣的理由,他不可與另一個男人發生性行為。而且我們被再一次告知,正是因為這些,其他民族被審判,神也正是因此而憎惡迦南人(利未記20:22-23)。因此,禁止同性戀(以及所有其他淫行)的誡令不僅限於約束舊約時代的以色列。它們是神用於審判世上所有民族的標準。

 

新約與同性戀

這些標準在新約中沒有改變。新約的篇章中因同樣的原因堅持同樣明確的性道德,而且它們明確地指出同性戀是偏離性道德的罪。在對羅馬的教會講道時,保羅再一次提到了這個問題,也是從創世開始說起:

 

「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借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將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變為偶像,仿佛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欲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羅馬書1:18-25)

 

首先概括了創世、墮落、人類罪惡的出現、我們偶像崇拜的起源與不道德。結果是什麼呢?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欲。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欲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羅馬書1:26-28)

 

同性戀被用作表現在拒絕神及神的標準之後人類罪惡之深的例子。事實上,同性戀之所以有罪,部分原因是它「非自然」,即違背男與女的明確設計。神對於人類性行為有祂的意圖,而同性戀不是這一意圖!在新約的其他地方,同性戀與其他罪列在一起,都是基督徒在歸向基督時要悔改離棄的。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駡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借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 (哥林多前書6:9-11)

 

「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弑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這是照著可稱頌之神交托我榮耀福音說的。」(提摩太前書1:8-11)

 

所以,盡管同性戀在聖經的大部分地方都不是重點,但在好幾處都被明確列為一種罪。而且,它明顯背離了整部聖經著重強調的明確的、正面的性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