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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血液、精液和器官的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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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的歧视—为保护健康的需要

大多数国家都有禁止男同性恋者捐献血液、精液和器官的政策。管理部门一般认为存在病原体并让受捐者染上疾病的风险过大,这对受捐者不公平。尽管同性恋维权人士为此提出法律诉讼,法院依然坚定维护血液、器官或精液受捐者的健康安全。如果感染疾病的人类细胞传染给了一个病人,他和家属就有权将此当做医疗事故提出控诉。频繁的性行为和选择的性活动方式使得活跃的男男性接触者携带病原体的风险更大。

加拿大红十字会因未能充分保护接受血液者不受艾滋病毒(HIV)感染,其采血权利被取缔。他们接受男同性恋者的血液,并选择保护他们性活动方面的隐私。因此很多无辜的接受输血者因接受了呈阳性艾滋病的血液,同时(或分别)感染了艾滋病毒和丙肝。红十字会没有保证血源的安全,而是接受了所有血源,甚至包括那些有高可能携带艾滋病毒的男性的血液。

现在,为了防止病疫的进一步传播,有过同性性行为史的人群都被取消了献血权。因为几乎所有男同性恋者都同健康状况不详的陌生人有过性接触,一项扩展到涉及所有男同性恋者的全面限制得以出台,维护接受输血者得到卫生健康血液的权利必须得到普及。2008年3月7日《卡尔加里先驱报》(Calgary Herald)上一篇题为《血液机构继续禁止同性恋者献血》的文章指出,加拿大的男同性恋者将终身被禁献血。[1]

尽管如此,为赢得男同志献血权的上诉依然频繁出现。在加拿大,两位赞同男同性恋关系的医生也提出应该效仿澳大利亚的做法:男同性恋者只要至少有一年未与其他男性进行性接触,就有权献血。他们的血液将会经过严格化验,检查是否感染所知的任何一种疾病。献血代理站承担了公众信心和安全的举证责任,必须保证所输血液是完全安全的。在澳大利亚,男同性恋者若不如实提供自己最后一次与男性进行性接触的时间,法院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话说回来,一位接受输血者最不愿听到的就是,由于严重失误,正在输进自己体内的血液竟然存在质量问题。

限制独家供血的政策获准

加拿大设立了血液服务中心,以取代红十字会在加拿大境内采血的责权。为保证血液供应的安全,加拿大血液服务中心的官员支持禁止男同性恋者献血。这项禁令并非是对男同性恋者的绝对歧视;相反,这是一项公共卫生的安全措施,男同性恋者并不是唯一被排除在外的人群。异性恋群体中,“有可能携带传染病”的、参与过有风险的活动的、以及与“背景不详”的某人发生过性关系的人,都同样不能献血。

美国也出台了类似禁止男同性恋者献血的政策。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的政策声明:

从1977年(艾滋病开始在美国流行)起,与其他男人发生过性交行为的男人,目前都禁止献血。因作为一个群体,男男性接触者感染艾滋病毒(HIV)、乙肝和某些其他感染病的风险上升,而这些疾病都能通过输血传播。[2]

让我们从男同性恋者的角度,对献血问题进行思考。假设一位受伤的男同性恋者进了医院,需要输血,他可以选择使用另一位男同性恋者的血液或选择使用其他人的血液。这个受伤的男同性恋者肯定清楚,选择男同性恋者的血液将冒更大的被感染的风险,因此选择另一位男同性恋者血液几乎不太可能。

艾滋病毒(HIV)使情况更加复杂。因为一个人被艾滋病毒(HIV)感染后,要经过一段时间医疗人员才能精确地在血液中查处病毒。考虑到男同性恋者的高危性行为以及确诊感染情况的滞后期,卫生权力部门坚守拒绝男同性恋者血液的政策是合理正确的。即便两位男同性恋者结婚,也丝毫无法保证他们的性行为会更安全,毕竟绝大多数男同性恋者都与其他男性有过性接触。

令人困惑的是,禁止男同性恋者献血的机构和国家,如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加拿大以及欧洲多国,为何会赞成同性恋婚姻呢?无疑,为谋取利益而认可同居同性伴侣、以及支持同性婚姻国家和企业正在助长许多同性恋者的健康隐患。我想知道,他们是否将同性恋婚姻或伴侣关系与一夫一妻制和忠诚错误地联系在一起。如果这些男性不能合法献血,那么,他们的健康状况就必定是可疑的,婚姻也不能让他们更健康。

面对那些祝福、支持和认可同性恋行为的要求,面对将同性恋推广为一种健康、可推荐和值得称赞行为的要求,政府若是妥协,就是与公众利益背道而驰。取消男同性恋者的献血资格,却支持他们的同性婚姻是不合逻辑的。另一项禁令与此关系密切:男同性恋者,不论活着还是已死,都不能捐献器官。

同性恋活动者对加拿大的一则禁止男同性恋者捐献器官的法令表示了强烈不满。单从一具男人尸体很难查明他个人性方面的具体情况,且双性恋丈夫也常常会隐瞒他们的妻子。这则禁止器官捐献的法令,又呈现了一个因参与同性恋而不能正常参与的社会领域。虽然如此,未意识到其严重性的个体仍试图扭转这项政策,好像这似乎仅仅是“权利”问题,而不是健康关注。尽管某些人已清楚认识到性乱交突出的问题,公众还是常常忽略这个在同性恋中普遍存在的因素。

麦迪森(Mattison)和迈克怀特(McWhirter)在1984年出版了一部名为《男性伴侣》[3]的巨著,他们的研究显示,在过去的五年中,156对男性伴侣中有149对不是单一性伴侣的。以同居的男性伴侣们出现性乱交的情况几乎达到100%。甚至这两位男同性恋作者也揭露,只在极其罕有的情况中,才有可能找到一对真正只有单一性伴侣的男同性恋伴侣。

贝尔(Bell)和韦恩伯格(Weinberg)的综合研究显示,在有艾滋病疫之前,男同性恋者通常都有过100到1000位或者多于1000位性伴侣。事实上,在他们调查过的数百位男同性恋者中,74%表示他们一生中有超过100位男性性伴侣,而全部受访者中有28%承认一生中竟有超过1000位的男性性伴侣!因为艾滋病疫的爆发,男同性恋者的性伴侣数量有所降低一些,但总的来讲,性乱交现象仍在肆无忌惮地继续。[4]

(图)你有什么想说的吗?

令人震惊的是,两位同居男人之间的性关系,就忠诚程度而言,与社会中的男同性恋个体相差无几。不管与多少位别的男性发生性乱交,结果都会致其误入禁地、风险或危险之中。这是为什么男男性接触者患性传染病的几率会更高。一个男人性接触的次数越多,接触和传播性病的机会也就越多。男同性恋者之间频繁的性乱交危害到他们的器官,这也是为何男同性恋者死后捐献器官被拒绝的原因。尽管如此,活跃的男同性恋活动分子依然会签写要求捐献器官的申明。

男同性恋者常常为了“维权”而践踏其他所有人的权利,甚至践踏他人拒绝被进行高危肛交男同性恋者器官感染的基本权利。让一位正需要器官捐赠且健康在恶化的病人冒着被感染疾病的风险,简直荒谬。病人的利益应该是终极目标,在这些案例中,病人要求得到健康、未受疾病感染的器官是至高无上的权利!

精子,是另一个同性恋者没有资格或不合格捐赠的类别。出于对女性受精者的健康的合理关切,安大略地区法院2007年规定应当保证妇女不会得到受疾病感染的精子,以免陷入高度感染风险,甚至当一个妇女同意得到一位男同性恋者捐赠的精子时,也不能许可。法院规定,男同性恋者捐精的禁令是“基于理性和健康考虑的”。

支持或传播疾病不能给任何人带来利益。遗憾的是,同性恋群体没有良好的健康记录。通过支持禁止男同性恋者献血、捐器官、捐精,实行必要预防是明智的举措。



“Blood Agencies Keep Ban on Gay Donors” Calgary Herald, March 7, 2008.

 http://www.fda.gov/biologicsbloodvaccines/bloodbloodproducts/questionsaboutblood/ucm108186.htm posted May 2007 and updated June 18, 2009.

David McWhirter and Andrew Mattison, The Male Couple (London: Prentice-Hall, 1984), p. 24.

Alan P. Bell and Martin S. Weinberg, Homosexualities: A Study of Diversity Among Men and Women (New York: Simon and Schuster, 1978), p. 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