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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fesitenews.com/opinion/same-sex-marriage-ten-years-on-lessons-from-canada

同性「婚姻」十年有成? 加拿大的前車之鑑

20170320譯註:本文於2012年11月發佈,當時是加拿大同性伴侶制度合法化滿十週年前夕

本文探討加拿大同性民事婚姻法案之影響,包括:言論自由、家長子女教育監護、宗教信念自由等權利限制外,更伴隨整體婚姻價值文化的弱化,都足以讓美國借鏡。

到底社會接納同性別「婚姻」關係是否屬於一個逆轉性的改變呢? 接受這樣的新興觀念會如何影響公眾對於婚姻及國家傳統文化呢? 

社會對於以上問題,已有許多的猜測,但受限於美國對於同性別「婚姻」的經驗,這些推論大多是基礎薄弱的。 加拿大法院於10年前優先「創立」同性別「婚姻」制度,故借鏡加拿大的經驗自有其必要性。 當然,如同其他主權國家政體,美國和加拿大之間,存在著許多重要的制度和文化差異,這些是都是基於當地政治人物與文化所致。 因此,加拿大經驗是可以被移植或重製在本地都是不恰當的假設。 但是,所有關心這議題的人都必須認知加拿大的經驗,是現今作為短期(社會)衝擊最好的評估案例,因為它有著和美國相似的民主制度。 

任何有志於研究同性「婚姻」對於社會之影響的研究者,應仔細評估下列三個層面:首先、人權面(包括對於言論自由、父母在公共教育體系之影養及個人信念與宗教自由等權利);第二,政治與社會對於其它類別的關係(如:多妻)被認可為婚姻的可能發展;第三,社會整體婚姻體制的實踐程度。

1.0 對於人權的影響 

在加拿大,司法判決(及後續法規變更)的正式影響,實際上非常簡單,就是確立同性別「婚姻」當事人雙方的關係是由「政府」認可的「婚姻」。 (譯按:過往西方慣例為上帝所認可的婚姻關係。)但所涉及的法律與文化層面卻是非常的廣泛。 這其實是透露出一個嶄新的傳統,即意味著同性關係,在所有的層面上,是與傳統婚姻相等的,並且同性「婚姻」必須被公眾生活上有著和傳統婚姻一樣的認可。

一個必然的後果就是,任何一個不認同這「新興傳統」的立場,會被推定為是對於同性戀者有偏見和敵意。 任何反對同性「婚姻」的聲音都會被直接推定是對於性少數團體的仇恨形式。 任何理性的解釋,即便是來自於司法程序上的辯駁,如:同性「婚姻」和傳統婚姻有著不同的內涵,並傳統婚姻有著對孩童育養義務、婚姻中的穩定、忠誠貞潔及永恆性等傳統婚姻應有的內涵,都被視為應立即廢除的藉口。

當一個人只把相左於同性別「婚姻」的立場視為偏激與仇恨時,這會讓社會變得難以包容不同聲音。 在加拿大的經驗中,可以觀察到同性「婚姻」立法對於公共領域的影響十分迅速。 在民間具備主持婚禮與證婚資格者是最先受到這「新興傳統」的衝擊,在許多省份,基於個人良知(或宗教考量)而拒絕主持婚禮(或是證婚)是不被允許的且會被要求離職。 (譯按:依照加拿大民事婚姻法,因著宗教或信念理由去拒絕證婚是受憲法保障的權利。)在同一時間,許多具有宗教背景的非營利組織,如天主教的哥倫布騎士會,因拒絕租借場地給此類型婚禮舉辦儀式或典禮後餐會而遭到行政罰緩處分。

1.1 對於宗教自由(或個人信念自由)的表達

這「新興傳統」的影響,並不只讓相對少數人陷入被強制認同或是支持同姓婚的危機中。 對於社會而言,這會整體性地影響每一個人,特別是聖職人員及任何要對公眾闡明人類性別立場的人士。 

大多數這類的發言,在同性「婚姻」立法前是被允許的,但現在卻必須承擔風險。 許多持續保守反對(同性「婚姻」)立場的聲音,極大多數都被人權委員會(human right commissions)進行調查與監控,部份也被送往人權法庭(human rights tribunals)。 當中,有許多是屬於社會中的弱勢,教育程度較差,或是沒有機構支持的人士,他們成為了最簡單的目標,反歧視法在很多時候並沒有平等地去對待社會上的每一個人。 這些人中,有些被處以罰緩、有些被勒令道歉並承諾不得在對此事(同性「婚姻」)發出任何公共言論。 這些「簡單目標」人士,常常只是投書當地媒體表達個人意見,或是基督團體內的信件。 一位天主教的主教,面臨兩項的投訴,只因為他在教牧書信中解釋了婚姻的信仰意義。 (所幸,兩項投訴都已經被撤回)

加拿大上訴法庭已經開始約束地方人權委員會及審議庭這類的行為,(特別是對於Mark Steyn 與 Maclean雜誌於2009年的程序不當事件後),政府開始在恢復言論包容的兼容。 加拿大國會因應此類案件已經撤銷各地區人權委員會對於「仇視言論」(hate speech)的法定管轄權。 (譯按:Maclean 雜誌在加拿大銷售量與公信力是等同美國時代雜誌的地位。)

一個重要的觀察指標,即抗衡「人權委員會」機器的財務代價是十分昂貴的,Maclean花費了數十萬加幣的訴訟費用,而這些花費都無法向人權委員會、人權審議庭或是投訴人求償。 大多數的司法訴訟都會纏訟延宕多年。 就一般沒有太多資源的國民而言,若是引起人權委員會的注意,他或她往往無法獲得上訴法庭垂憐的眼神,通常他們會被迫接受人權委員會的告誡與支付罰鍰,且被迫接受保持沉默的行政指導。當這類行政手段(罰鍰),而人權委員會又針對任合法對同性「婚姻」的討論採取零容忍態度時,人類基本權利正在被侵蝕。

這樣的壓力也已經成功的被植入許多專業的公會中,如:律師公會、教師公會等。 這些公會對於成員的行為有一定的法律約束,而任何對於同性「婚姻」異議的表達,即便是來自於理性的討論,也被視為觸犯「法律上的歧視」,會受到來自於公會的譴責。 

教師,在加拿大承受最大的處罰風險,即便他或她在「校外」有任何反對同性「婚姻」的言論,也會被視為「創造敵視同性戀學生的教學環境」。許多辦公室甚至非營利機構都已經植入這類「新興傳統」的制度,即反對同性別「婚姻」就等同法律上的歧視,且不能夠被容忍。

1.2 父母在子女教育上的權利

同性「婚姻」的法制化對於父母在子女獲得公共教育上的權利,有著快速與普遍的轉變。 對於同性「婚姻」在學校的教導爭議,就如同過往校園性教育的爭辯一般,並且成為政府入侵子女監護權的藉口。 但,性教育在過去都被視為一項分離科目,並且其特性也不會滲入其他教學科目,這與同性「婚姻」有著很不一樣的基礎。 (譯按:以往性教育可被視為健康教育的ㄧ環,但並不會被放入公民權利教學當中。)

從「新興傳統」的角度,「同性「婚姻」必須獲得等同於傳統婚姻般地位」是個信條,故倡議者非常成功的要求教育單位在教學上,把同性「婚姻」塑造正面的形象。 教育改革在不同的地區執行,如卑詩省(British Columbia)的教育改革就禁止父母對於這類充滿爭議的教育內容行使否決權。 

提倡同性「婚姻」的內容不單只滲透傳統健康教育學科,而是所有的教育相關課目。 面臨這樣廣大的意識型態政令宣導,家長們只剩下唯一的選項,就是把孩子帶離公立學校體系。 法院對於家長反對立場毫不同情,如果家長是古板的偏執者,他們的小孩就必須承受所謂的「認知失調」(cognitive dissonance),所代表的就是孩童必須接受家庭與學校兩者間相互衝突立場。

當然,政府在推廣這樣的教育改革,都不是使用「新興傳統」政令宣導的名義,而是狡猾地以「預防校園霸凌」為名,宣傳接納同性戀青少年及那些來自於同性家庭的孩童。 

政府鼓勵國人彼此接納的政策目標,都是值得讚賞的,但當為要達成目標的手段,全面攻擊傳統家庭價值時,就不得不讓人質疑,這是否只是為了要對孩童進行洗腦?將父母所不認同(也不認為是對自己子女最佳的)婚姻觀念強硬的塞給孩童,例如:在子女幼年時,學校就告訴孩童「婚姻只是為了滿足成人想要有人陪伴的慾望」,這樣的教育制度正在腐蝕父母養育兒女的權利。

(譯按:依照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公約,父母有權為子女選擇符合其道德信念的教育,國家不得侵犯。)

宗教團體的自主權

表面上看來,神職人員與會堂似乎在很大的程度上不必妥協、也不必執行同性「婚姻」,的確沒發現有哪些條文直接壓迫神職人員必須違反他們的信仰主持同性「婚姻」。但事實上這是在同性婚合法過程中經過眾多角力、討價還價而來的-神職人員才能保留著不執行同性「婚姻」的自主權利、免於同運團體的政治正確壓迫,得以維護他們信仰。不能在違反該宗教團體意願之下,強制將會堂出借給同性伴侶舉行婚禮儀式。

但,明文如此,不代表現況也是如此。事實上,法律對宗教人士的保護幾乎是零。我們看到的是:教會的佈道內容及牧函卻從未受到保障、未曾免於被人權委員會調查與糾正。的確沒有神職被強迫主持同性婚禮,也沒有哪個會堂被強迫出借給同性伴侶舉行儀式或性權團體使用,但是拒絕出借的團體屢屢遭到嚴格的消防安檢或其他名目的斷水斷電。同運團體巧立各種法律名目對宗教人士實行逼迫,有增無減。

代表公權力的省級/市級政府,也同樣沒有保護宗教團體免於同運主義的傷害。例如安大略省政府規定,天主教學校必須定期舉辦「同性戀/異性戀聯合主日學」(且規定使用同性之類的名稱),並且行文各公立學校,不得將禮堂租借給「不接受同性「婚姻」儀式」的小型教會。如果明白有多少地方教會是向鄰近學校租用禮堂進行主日崇拜,就不難理解這個政策對他們有多大影響。

改變公眾對於婚姻價值的認知

我們一直聽到有人討論「滑坡效應」:如果同性「婚姻」可以合法,那其他種類的結合形式也就沒理由不合法,例如一夫多妻。當我們將婚姻的定義從「一男一女的盟約」擴增為「任意性別兩人的伴侶結合」,那麼「一男多女」「一女多男」「多男多女」、甚至是「人與物」「人與獸」等等任何崇尚性自由之各種結合,就沒有理由不被接受。

換句話說,如果婚姻的定義是為了滿足成人伴侶的慾望,如果某些人的慾望主張要延伸到更新穎的組合,我們怎麼能拒絕呢?盡管同運團體信誓旦旦宣稱「滑坡是謬論」,但事實呢?我不會在這裡對他們的主張做價值判斷,只是簡單地報告加拿大已經發生的事實。

在英屬哥倫比亞省,有一個小規模的一夫多妻社區要求省級大法官釋憲-基於同性「婚姻」(民事結合)已經合法,故國家不應將一夫多妻伴侶以重婚罪的理由起訴。過去在該省的確有多起重婚罪判決,大法官會議受理了釋憲案,並進行審理。

最終的裁定是:過去遭重婚罪判刑的案例維持原判,但現存的一夫多妻社區可視為「多個並行的民事結合」,但僅限於該省管轄範圍內。這個判例並沒有被其他行政區接受,因此截至目前為止,一夫多妻制(或重婚形式)在加拿大並不能被認定合法,但實際上已經沒有什麼實踐障礙了。

從這個判例我們看見什麼?對,滑坡效應並沒有明顯發生,同性「婚姻」合法並沒有導致一夫多妻合法,至少「目前」沒有。但是英屬哥倫比亞省的釋憲模式告訴我們:要做到一夫多妻,只需忽視婚姻的定義,既然婚姻不再限於「一男一女」,那麼也不會再限於「兩人」。如果同性「婚姻」不合法化,對同性戀者是歧視,那麼沒有理由說一夫多妻與多夫多妻制不合法化就不是歧視。儘管一夫多妻制還沒有取得合法地位,但是也不再是處於絕對違法。

對進入婚姻意願的影響

這一點的效應還需要更長期的觀察,從2011年加拿大的人口普查數據來看,結婚率的確是逐年下降,但這是西方工業國家普遍趨勢;再者,合法登記的同性伴侶在統計上數量實在太低微;最後,無論合法登記與否,領養孩子的同性伴侶也相當少(以比例而言)。

就現況來說,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六百廿九萬對夫妻,同性伴侶只有兩萬一千對完成登記;即便將未登記的同性伴侶也列入計算,也只占全部在婚姻及同居人口的0.8%。在全國六萬四千五百七十五對同性伴侶(含未登記)中,有9.4%生養(或領養)了孩子,當中八成都是合法登記的女同伴侶;相對地傳統夫妻家庭有47.2%生養(或領養)孩子。至於比鄰的比例,很可惜加拿大政府在2008年之後就停止了離婚人口調查,因此也無法取得同性伴侶離異的數據。

從這些數據中可以看到的是:首先,同性「婚姻」合法並沒有如同運團體宣稱的那樣『鞏固、提振了婚姻制度』,也沒有『造福更多等待領養的孤兒』;再者,也沒有任何數據可顯示同運團體所宣稱『同性「婚姻」合法化會強化婚姻穩定性』,也沒有提升同性伴侶合法登記的意願。

面對加拿大未調查且缺乏的離婚率數據,我們要做的是對他們的情況進行評估後做概念討論。在這裡,加拿大的經驗無法提供更多信息。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是:同性「婚姻」合法化確實是建立在如同「傳統婚姻之穩固與無價的忠貞信念」上嗎?如果不是,那麼我們可以合理地認為同性「婚姻」合法化將會使社會加快地改變對婚姻定義-即成人伴侶模式替代了婚姻,而這模式已在過去的五十年帶給我們的社會許多傷害。

資料來源:Bradley Miller, Same-Sex Marriage Ten Years On: Lessons from Canada, The Witherspoon Institute, Nov 5th,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