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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rc.org/issuebrief/new-study-on-homosexual-parents-tops-all-previous-research

同性双亲育儿最新研究综论此前多个研究

Peter Sprigghttp://www.frc.org/peter-sprigg),政策研究资深成员

奥斯汀德州大学社会学家Mark Regnerus对同性双亲育儿一项历史性研究推翻学界传统说法,指孩子由同性双亲抚养未必如一贯所说,与由父母抚养一样好。论文于《社会科学研究期刊》(Social Science Research)[1]发表,是项研究所用方法学,是同类研究中最仔细严谨的,结果发现同性双亲育儿与父母育儿有明显差异,甚至可以说,同性双亲子女表现在几乎各方面都「不最适宜」(suboptimal,Regnerus用语)。

同性双亲问题争议

同性恋问题在文化、政治、法律等较大范畴可谓争议不少,其中同性双亲育儿算是个小范畴。究竟孩子由同性双亲抚养,与其他家庭模式比较-特别由已婚父母-抚养,是否较不理想?此问题关乎领养、监护、人工受孕,还有近年甚具争议的同性「婚姻」等各个范畴的政治及伦理之辩,其中「孩子需要父母」,是捍卫一夫一妻婚姻制人士之主要理据。

以下列举理想家庭模式之辩、并同性双亲育儿影响之种种说法:

  • 好几个支持家庭组织(如家庭研究议会,Family Research Council)指,「社会科学研究显示,孩子由委身终生婚姻的亲生父母抚养,表现最佳」。此说属实,且建基于大量实证研究。
  • 同运人士响应:「但相关研究往往将已婚父母育儿家庭,与离异或单亲家庭相比较,非与同性双亲作比较。」(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真的,因为同性恋人口-尤其有孩子的同性恋者人数-仍然很少,难以集得具代表性的样本。)
  • 支持同性双亲育儿一方续说:「专门以同性双亲育儿家庭为对象的研究显示,此类家庭与父母育儿家庭并无二致(或不显得逊色)。」
  • 支持家庭组织指出对同性双亲育儿之专门研究之多项缺点,如样本范围太小,不具人口代表性;多由公开的同性恋者研究员主导,理论前设已定;另外,此类研究往往将同性双亲家庭与离异或单亲家庭比较,非与已婚父母育儿之家庭比较。

Regnerus研究发表后有另一篇重要论文(Loren Marks,美国刘易斯安纳州立大学),分析美国心理学联会2005同性双亲政策出台时所征引59项此前研究,[2]指该会声称「没一项研究显示同性双亲抚育孩子表现较由父母抚养的孩子逊色」之说不尽不实。Marks指出,该会所引述59项研究中仅四项符合美国心理学联会本身所订定的「具统计效力证据标准」,又说,「所有59项研究无一项将取样范围大、随机、具代表性的同性双亲育儿家庭样本,与符合同样取样标准、由父母育儿家庭的样本相比较」。

总言之,过去的确有取样范围够大、科学方法够准确的研究显示孩子由亲生父母抚养效果最佳,但目前并无具相当分量的研究将此类家庭与同性双亲家庭作比较。而若干指两种家庭育儿表现并无二致的研究,其方法学往往太粗疏,在科学上根据不足。

新家庭结构研究-恢复「黄金标准」

两派立场各有支持,均不断推出研究证明,针锋相对;而Regnerus的研究可说发挥了一锤定音的功效。此前好几项大型家庭结构研究均没包括同性双亲在内,Regnerus的研究却弥补此不足。是项研究取样基数大,其人口代表性,足以归纳出科学上与统计学上有效的结论。因此,是项「新家庭结构研究」堪以为业界「黄金标准」。

Regnerus亦改良了收集数据、并衡量各种家庭结构模式下长大孩子表现之方法。此前不少研究当孩子仍然与父母同住时采集数据,根本看不出相关家庭环境对孩子成年后之影响。更有部分研究几乎完全靠家长来报告,当事人难免带「偏见」-双亲必定倾向美化自己和孩子的表现,效果令人质疑。

Regnerus则访问18至39岁成年孩子从前成长经验(并目前生活),当事人报告虽然未必完全客观,却肯定较双亲自述可靠,且让研究员可作长期影响之评估。

研究按40个项目收集数据,项目可分为三组:

  • 是非题:你现在是否已婚?是否失业?最近有没有想过自杀?
  • 打分题:请受访者为自己打分数,如:给自己的学业成就、快乐或抑郁程度、家庭收入打分数。
  • 事项频率:让受访者报告某事项或经历发生之频率,如多久抽大麻一次、曾被拘捕多少次、性伴侣数目等。

研究开始时有15,000人成为候选受访者,最后真正完成整份问卷的差不多有3,000人,样本具代表性。当中175人称成长期间母亲发展同性恋关系,73人称父亲曾发展同性恋关系,数字够大,在比较各种家庭结构时足以归纳具统计效力的结论。

研究发现

研究看40个项目,并分别报告女同性恋与男同性恋者子女情况,因此,实际上可说有80项果效评量,以比较同性双亲家庭与其他家庭结构情况。研究显示,与「亲生父母育儿家庭」(即孩子由已婚亲生父母抚养)比较,同性双亲家庭的孩子在80个项目内有77项表现较逊(另外,孩子长大后性倾向亦较容易偏离社会常态),其余三个表现尚可的项目为:男同性恋者的孩子长大后更愿意投票选举;女同性恋者孩子长大后较少酗酒;男同性恋者孩子长大后酗酒比率与亲生父母抚养孩子成年后相若。

当然,在大学上过统计课的人都知道,若是调查显示两组之间有差异,则必须测试相关发现是否具统计学意义,因为样本未必准确反映整体人口某方面情况。经统计分析研究员评估后,指相关差异的确反映人口状况,我们才能说相关发现「具统计学意义」。(这不是说相关发现不重要-而是说,我们不能过分信任此数据。)

Regnerus对相关发现作分析,从两方面评估其统计学意义。第一,简单、直接比较同性双亲子女与亲生父母子女所报告;第二,设立各个「控制」项目。举例说,「薪金控件」显示,亲生父母抚养的子女收入更佳,不因父母从前收入也佳;就算将此类家庭与收入相等的同性双亲家庭比较,前者子女长大后薪金也较后者子女高。Regnerus亦分别比较了女同性恋者与男同性恋者子女的情况。

其中八个项目,父母育儿家庭与同性双亲家庭表现不仅存在差异,更显示前者无论与男或女同性恋者子女比较,不论有没有控件,其表现均优于同性双亲子女。本研究各项发现都值得参考,此八个项目尤其证据确凿。与亲生父母抚养子女相比,同性双亲子女:

  • 较多领取社会福利援助(父母育儿家庭子女17%;女同性恋者子女69%;男同性恋者子女57%)
  • 教育程度较低
  • 较少在原生家庭有安全感
  • 较容易抑郁
  • 曾被拘捕者较多
  • 女性有较多性伴侣-包括男和女

由于男同性恋者子女数目较少,较难达至具统计意义数据。但以下范畴显示女同性恋者子女与亲生父母抚养子女之差异(女同性恋者子女占本研究同性恋者子女71%),由于基数大,加上控件,则所得数据更具统计学意义。研究显示,女同性恋者孩子成年后(与由父母抚养子女比较):

  • 受访时正同居者更多
  • 正接受公共援助比率多四倍
  • 较少有全职工作
  • 失业比率多三倍
  • 自称非「完全异性恋」者多近四倍
  • 在婚姻或同居关系以外发展恋情比率多三倍
  • 「童年时曾被双亲或其他成年照顾者爱抚」比率多十倍
  • 曾被迫性交比率多近四倍
  • 较倚赖,容易有「依存」障碍
  • 更常抽大麻
  • 更常抽烟
  • 更多有长时间看电视
  • 更常犯法(较严重罪行)

性经验之差异

同性双亲子女与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后自述性经验,其差异相当大,这包括是否曾遭性虐、性伴侣数目、是否有同性恋感觉或性经验等方面。尽管上述项目所得数据并非全部都「具统计学代表性」,但相关发现仍然不容忽视。

曾有同性双亲育儿支持者说,同性恋者子女不仅身心发展无碍,也「不较异性恋者子女更容易有同性恋倾向」。然而此研究显示,这是不可能的。研究发现,男同性恋者子女长大后成为同性恋者比率,较异性恋者子女多三倍;女同性恋者子女则多四倍。孩子成年后、接受访问时正发现同性恋关系者,女同性恋者子女多75%,男同性恋者子女则多达三倍。

在性伴侣数目方面,两者也有明显差异。同性恋者子女成年后,其异性性伴侣一般较由父母抚养的子女多(由男同性恋者抚养的女儿更多达两倍),有同性恋行为者比率差距更大。女同性恋者女儿长大后有女性伴侣数目,较由父母抚养之子女多四倍,男同性恋者女儿更多达六倍;女同性恋者儿子有男性伴侣数目则多七倍。

最令人震惊与不安的,是有关性虐待的调查。女同性恋者子女曾「遭双亲或其他成年照顾者爱抚」比率,较父母抚养之子女高十倍(受访女同性恋者子女中23%有此经验,父母抚养子女则仅2%有此经验);男同性恋者子女有此经历者比率则多三倍(6%)。Regnerus在论文中(但图表中未显示)特别将女性受害者数据分析出来,其比率也相若(父母抚养女儿3%;女同性恋者女儿31%;男同性恋者女儿10%)。此外,关于「你曾否被迫性交(不限于童年经历)」之问题,父母抚养子女中有8%称有此经历,女同性恋者子女有31%(多近四倍),男同性恋者子女则有25%(多近三倍)。研究员再次将女受害者数据分析(女性较容易成为性虐受害者),结果是:父母抚养女儿14%,女同性恋者女儿(46%)及男同性恋者女儿(52%)较前者高三倍。

相关数据需要进一步探讨分析。部分研究员指出,自称同性恋者的成年受访者(包括男女)更常称童年时曾遭性虐。家庭研究议会及其他支持家庭组织指出这情况,反倒遭外界批评,指其暗示男同性恋者较男异性恋者更常侵犯孩童。也有孩童性侵个案专家指,此类案件犯案者一般为男性,不论受害者是男童或女童。然而是项研究发现,女同性恋者子女童年时「曾遭双亲或其他成年照顾者爱抚」比率,甚至较男同性恋者子女更高,可推翻了一贯说法。

得留意的是,此种数据并不能显示实际经历之细节。若女同性恋者子女称,童年时曾遭「双亲或其他成年照顾者爱抚」,不等于犯案者必然是其女同性恋者母亲。Regnerus曾举一个假设例子-即孩子曾遭生父侵犯,其后父母离异,尔后母亲发展同性恋关系,这也是可能的。

研究之限制

虽然Regnerus的研究方法学经多方改进了很多,更胜此前研究,但同性恋者育儿之影响之范畴仍有很大的探索空间。论文作者Mark Regnerus重提社会科学研究之传统告诫,不能太快下「因果」定论。换言之,就算数据显示同性双亲抚养子女与若干负面结果相关,也不等于证明这些负面结果必然由同性双亲育儿所造成,这也许由其他因素所致。

上述提醒固然合乎严谨科学态度,但我们也要考虑,Regnerus已因应社会环境其他因素设立各控件,而研究仍清晰显示,同性双亲育儿的家庭模式最有可能导致若干负面结果,且负面项目数量相当大。因此,若说「同性双亲」育儿效果成疑,也相当合理。

本研究对「同性双亲」定义颇宽松,这是必须的,藉此扩大同性双亲样本范围。称父或母是同性恋者的受访者中,并非所有人当父亲或母亲发展同性恋关系时与他/她同住,就算与父或母同住,也不一定与父母之同性恋伴侣同住。女同性恋者子女中仅23%、男同性恋者子女有2%曾与父或母及其同性伴侣同住达三年以上。相关细节见于Regnerus的数据集,将于本年底开放,供各界参考。

此类细节显示,此课题确有进深研究的空间,比如说可进一步研究,同性双亲育儿、与父母未离异但其中一方为同性恋者两种情况之别;又或者单亲同性恋者育儿、与同性双亲育儿之别。无论如何,种种情况带出一个问题,公众在讨论「同性恋者家庭」时必须考虑-同运人士每提及同性恋者育儿,都搬出「同性伴侣从孩子出生起亦共同抚养他/她」(透过收养或人工生育科技)的样板形象,但在现实生活中,此类家庭少之又少。大部分同性恋者之所以带着孩子,都是藉前一段异性恋婚姻关系得子,因家长后来发展同性恋关系,才出现此情况。

总结

Marks与Regnerus的论文可说完全改变学界对同性恋者育儿、「同性恋者家庭」,并同性「婚姻」等辩论之一贯看法。同性双亲所养育子女与一般孩子「并无二致」、「无碍孩子发展」等说法因而再站不住脚。

[1] Mark Regnerus, "How different are the adult children of parents who have same-sex relationships? Findings from the 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Volume 41, Issue 4 (July 2012), pp. 752-770; online at:  http://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049089X12000610

[2] Loren Marks, "Same-sex parenting and children's outcomes: A closer examination of 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s brief on lesbian and gay parenting,"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Volume 41, Issue 4 (July 2012), pp. 735-751; online at:  http://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049089X12000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