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familystructurestudies.com/files/NFSS-summary-20120809.pdf
新家庭结构研究与「并无二致」说
Ana Samuel博士
今天流行一种说法,指同性结合家庭与夫妇家庭「并无二致」,此说并无科学根据。新近研究显示,小孩由婚姻关系亲密稳定的亲生父母抚养,其表现最佳。
引言
过去十年,赞成同性双亲可抚养孩子的研究员说,同性伴侣教养孩子效果和一般父母一样好,两者「并无二致」;然而2012年6月10日发表两篇社会科学论文提出新证据,质疑上述说法。
Loren Marks教授论文
第一篇论文刊于《社会科学研究期刊》(Social Science Research)2012年7月号,附同业回应及作者解答。文章为〈同性双亲与孩子的结果-检视美国心理学联会发表同性伴侣育儿摘要〉(「Same-Sex Parenting and Children's Outcomes: A Closer Examination of 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s Brief on Lesbian and Gay Parenting」),作者Loren Marks教授为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人类生态学教授,在综览2005年美国心理学联会发表相关〈摘要〉所征引59份研究报告后,发表评论文章。Marks总结说:「美国心理学联会于2005年征引的59项研究,无论对目标-即同性伴侣及子女,或是比较组别-即一般父母子女,取样范围全都不够大,都并非随机取样,也不具代表性。所用数据主要来自较小的方便样本,不足以支持如此广泛说法。」[1]Marks的研究令人质疑联会〈摘要〉所举证举之可靠性,及据此所得「并无二致」之结论。
Mark Regnerus教授的新家庭结构研究及论文
第二篇论文,作者为奥斯汀美国德州大学人口研究中心社会学家Mark Regnerus教授,他提出广泛实证,指由同性伴侣抚养,及由亲生、已婚父母抚养子女,两者表现大相径庭。新证据基于「德州大学新家庭结构研究」(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 (NFSS) of the University of Texas)所采收数据,项目由Regnerus领导研究,于2011年调查了2,988名青成人士,访问对象具人口代表性,来自各种类别家庭,包括由亲生父母抚养、晚离婚家庭、继父母、单亲、领养、母亲为同性恋者、父亲为同性恋者、及其他家庭类别(如父或母已逝,或其他家庭组合)。论者向指新家庭结构研究「在同类研究中设置最佳,能有效比较各人口组别差异」。[2]
本文将集中讨论Regnerus博士之论文〈父母发展同性恋关系如何影响成年子女?〉(「How Different Are the Adult Children of Parents Who Have Same-Sex Relationships?」),刊载于《社会科学研究期刊》。该文比较了由亲生父母抚养的孩子,与由有同性恋关系之父或母抚养的孩子,两者不同表现。
Regnerus之论文与新家庭结构研究特点
如Regnerus所言,在有关同性恋人士育儿的研究里,新家庭结构研究比较独特,其特点有三:
第一,来自同性恋者家庭的子女样本,或为其母亲与另一女子发展同性恋关系(简称同性恋母亲),或为其父亲与另一男子发展同性恋关系(简称同性恋父亲),研究比较来自此等家庭,与来自亲生父母家庭之成年子女表现。过往大多数同性恋者育儿研究,其比较组别往往是单亲、离婚,或继父母家庭子女;又或者将特选的、社会经济背景优越的同性恋家庭,和普罗大众比较。
第二,新家庭结构研究集中看青成年子女的响应。过往关于同性恋家庭的研究往往只着重看正在育儿家庭目前状况,受访时孩子仍在同性恋父亲或母亲的监护下。此外,這些研究最典型的是採訪家長,问他們作為男同性戀者或女同性戀者对育儿的关的观点。[3],这些研究并不告诉我们,儿童长大后情况结果如何。事实上至目前为止,并无其他研究探讨此问题。而新家庭结构研究所访问的同性恋家长子女均已长大成人(18至39岁),且大部分已搬离父母家,受访时会谈及幼年时在家里经验,及自己成年后的生活。
第三,新家庭结构研究以18至39岁青成年人为对象,以美国人口为基础用随机方式取样,乃是项研究优点之一。因为至目前为止,有关同性双亲的研究取样基础都很窄,且都非随机取样;唯一例外的,是来自史丹福大学的Michael Rosenfeld,以2000年美国人口普查数据作取样基础。其他同类研究往往倚赖基础狭窄的非机率样本,难以作泛化量度,不足以概括全人口状况。[4]举例说,美国长期女同性恋者家庭研究(National Longitudinal Lesbian Family Study)就采用「方便」样本,响应者全属主动协助性质(在女同志报章、书店放广告,或于波士顿、华盛顿、三藩巿等地区举行女同志活动上张贴告示招募受访者)。[5]虽然此类研究仍能有效收集资料,有助探讨会从事某类行为的女同性恋者(即如,会上书店、读报、愿意「曝光」参加公开活动者),但若泛化所得结论,以此概括一般女同性恋者,就有问题了,因为研究对象无论在社会、经济或行为模式上都不具代表性,不足以概括一般女同性恋者行为。由于样本太集中,因此并不具代表性。
令问题更复杂的是,相类研究往往以规模较小的同性恋父母方便样本,与规模较大、属普罗阶层的一般父母样本作比较。尽管研究员会在论文里提及此限制,但传媒往往避而不提,令大众误以为同性恋父母育儿效果和一般父母并无二致,甚至更佳,却忽略了原来一般父母的取样范围要大得多。而新家庭结构研究却没有此问题,研究员从各种家庭背景随机抽取子女样本,用同一数据来源及方法作比较,所得结论具相当代表性。
再者,是项研究收集成年子女各方面表现数据,涵括社会、情绪与人际关系等范畴,对同性恋父母育儿研究提供丰富资料。而另一项由Rosenfeld带领、取样范围较广的同性恋父母育儿研究,则只衡量一项表现-孩子的学业成绩。新家庭结构研究却探讨40多个不同范畴,下文将提及部分。
新家庭结构研究的素质与条件
综观是项研究结果之前,必先提两点:第一,研究结果并不声称,某种家庭结构背景与成年孩子结果表现有因果关系。换言之,相关结果并非同性恋父母的「成绩表」,只是表述父或母为同性恋者、并一般父母所养育子女,其成年后的状况的平均值。举例说,研究可能发现,父或母曾发展同性恋关系的孩子,成年后较一般父母的子女远更容易患上抑郁,这不等于说抑郁症全因同性恋父或母所致;只是说,这类家庭背景孩子平均而言较多患抑郁,而是项研究并未辨认出原因。研究目的,是辨认各组别差异,并观察组别间落差有多大。
明乎这点,另外也要提到,此研究为其余多种变量设控件目,如年龄、性别、种族,母亲教育水平,孩子成长期内(感觉上的)家庭环境收入,居住地区对同性恋者的接纳程度,年少时曾否遭欺凌等。控件目有助社会学家就某结果排除不相关解释,更突显家庭结构与孩子成长后表现之间的关系。
第二,所采取的同性恋家庭样本,鲜有是两个同性恋家长所计划的。虽说今天男女同性恋者较多作家庭计划,藉人工受孕、代母或领养而得子;但研究显示,最少于15年前起由同性恋家长抚养的孩子,主要经由异性恋婚姻而生,其后父母离婚或分居,令孩子在单亲家庭长大。[6]该子女的父或母于分居或离婚后曾最少一次发展同性恋关系,或在家内,或在家外。
仔细的说,称母亲曾发展同性恋关系的受访者中,91%说当母亲在同性恋关系内时与她同住;57%指在18岁前曾与母亲及其伴侣同住最少四个月;23%指曾与母亲及其伴侣同住三年以上。也就是说,2,988名受访者中,仅40人称曾与两名女同性恋家长同住达三年以上,年期实在不长。按比率,在人生18年里曾与母亲的同性伴侣同住者,15,000人里仅两人在这18年内均与相同的两位母亲同住。至于父亲曾发展同性恋关系者,42%称父亲正在发展同性恋关系时曾与他同住;仅24%称曾与父亲及其伴侣同住逾四个月;仅1.1%曾与父亲及其同性伴侣同住最少三年。[7]
可见此类家长的同性恋关系往往只维持很短时期,这与许多探讨同性恋关系持久度的研究结合吻合。举例说,2012年英国一项同性伴侣研究发现,男或女同性恋伴侣同居,其分手机会多于异性恋同居人士。[8]2006年挪威与瑞典一项同性婚姻研究发现,「同性婚姻离婚风险大很多」,[9]而瑞典女同性恋伴侣离婚率较一般夫妇高三倍,男同性恋伴侣则高1.35倍(净控件)。美国学界两位支持同性婚姻、向以敢言著称的社会学家Timothy Biblarz与Judith Stacey也承认,「目前数据显示,她们[女同性恋者]的关系持久度较弱」。[10]
因此,纵然比较一般父母、与男或女同性恋双亲家庭环境两者会更有用,但其实这不太行得通。就是从具美国人口代表性的范畴广泛取样,继而用甄别机制扩大父或母为同性恋者组别的数字,然而曾由两名固定的同性恋伴侣家长抚养达三年以上者仅占少数,并不足以与一般父母组别比较。[11]虽有推测今天美国关系稳定的同性伴侣数字增多,为孩子提供长期而稳定的成长环境,但目前仍未有数基广阔又随机取样的研究出版,证明此说属实。反之,上述多国研究均显示,同性伴侣关系年期一般较异性伴侣短。
虽并未有实证显示今天有愈多稳定的同性双亲家居,但过去十年的同性双亲研究却不断声称,由同性双亲抚养孩子,与一般夫妇家庭「并无二致」(甚至效果更佳)。因此Regnerus曾按新家庭结构研究数据作分析,以检视此说,最终发现同性伴侣抚养的孩子长大后,其表现与离婚家庭、领养、单亲或继父母家亲孩子更相近;可见上述说法之谬误。虽有批评指如此比较正像「比较苹果与橙」,Regnerus的研究却显示了同性伴侣抚养子女较实际情况。下部分将提到,证据清晰显示,在大多数个案里,由同性伴侣抚养的孩子,其表现与亲生、已婚父母抚养的孩子有显著分别。
社会表现差异的结果[12]
大众对男或女同性恋者子女的刻板形象,一般是白人中上阶层家庭。但据相关研究受访者响应,父亲为同性恋者人士中有48%、母亲为同性恋者人士中,有43%属黑人或西班牙裔,数字远较前述几项采取方便样本的研究为多。[13]经济环境方面,同性恋母亲子女成年后申领福利援助者,较一般父母抚养子女高近四倍,前者失业率也较后者高3.5倍。
犯罪率方面,同性恋父亲子女中罪犯较多,因触犯非轻微案件多次被捕、证实有罪者,平均较其余任何家庭结构组别都多。同性恋母亲子女犯罪被捕比率则居第二;亲生父母抚养子女犯罪被捕率则最低。
今天一般认为,在女同性恋者家庭长大的小孩不会遭性侵犯,事实并非如此。新家庭结构研究显示,同性恋母亲子女曾被成人、或双亲其中一人作性爱抚者,比率较一般父母抚养子女高11倍,同性恋父亲子女则高三倍;由亲生父母抚养而有此经验者则仅2%(同性恋母亲子女为23%)。曾被逼性交者,同性恋母亲子女情况最糟,较亲生父母抚养子女多四倍,同性恋父亲子女有此遭遇者则多三倍。论百分比,则同性恋母亲子女中有31%曾被迫性交,同性恋父亲子女有25%,亲生父母子女则有8%。结果与异性伴侣家庭研究相约,举例说,近日一项联邦政府报告指,由亲生、已婚父母抚养的子女较少在性、身体或情绪上受虐。
关于身体健康问题,与由亲生父母抚养子女比较,同性恋父亲的成年子女称曾感染性病者多三倍,同性恋母亲子女多2.5倍,继父母抚养子女则多两倍。由亲生父母抚养的孩子和其他家庭类别,成年后感染性病比率最低。常吸食大麻方面,离婚父母的成年子女情况最糟,较亲生父母抚养子女数字高1.5倍;同性恋母亲子女次之,继而是单亲家庭子女,及同性恋父亲子女。由陌生人领养(与养父母无血缘关系)、并亲生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后吸食大麻者最少。关于抽烟,同性恋母亲子女最常抽烟,同性恋父亲子女次之;亲生父母抚养者抽烟比率,是众多家庭类别中最小的。
情绪与精神健康差异
研究问及受访者成长期内的家庭经验,称童年时在家里有安全感者,同性恋母亲子女程度最低,同性恋父亲子女继之;亲生父母抚养子女则安全感最高。问及「最近是否曾/或正接受与焦虑、抑郁或关系问题相关之治疗」时,由陌生人领养子女正接受治疗者最多,由亲生父母抚养子女则最少。
研究以CES-D抑郁症测试量表、按八个项目调查受访者过去七天之快乐-抑郁念头程度,结果显示,同性恋父或母成年子女抑郁程度,远较亲生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高;同性恋父亲子女在过去12个月内有自杀念头者,数字较同性恋母亲子女多两倍,较亲生父母抚养子女多近五倍。
人际关系表现差异
研究调查各组别成年子女过去与目前人际关系状况,论到目前关系素质,同性恋父亲子女报称关系素质最低,由陌生人领养子女次之,继而是继父母子女,及同性恋母亲子女。由亲生父母抚养子女关系素质最高。
问及「自觉目前关系出现问题」有此念头次数,同性恋父亲子女报称次数最多,父母离婚子女次之;亲生父母抚养子女次数最少。
论到不忠问题,与亲生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相比,同性恋母亲子女称曾有婚外/同居关系外恋情者多三倍,继父母子女(高2.5倍)、同性恋父亲子女(高两倍)分别继之。
新家庭结构研究请受访者自道性倾向,发现同性恋母亲子女对同性恋、双性恋与无性行为的接受程度均高于其他组别。同性恋母亲的女儿终生平均有逾一名女性伴、四名男性伴;亲生父母抚养女儿终生平均有0.22名女性伴,2.79名男性伴。同性恋母亲女儿报称无性爱者最多,即「不受男或女性吸引」(同性恋母亲女儿比率为4.1%,亲生父母抚养女儿比率为0.5%)。同性恋父亲子女称完全异性恋者,比率在各组别内为倒数第二;由亲生父母抚养子女则人数最多。
总结
综合上述各项,新家庭结构研究显示,由同性恋父或母抚养的子女,与由亲生、已婚父母抚养的子女,无论在社会表现、情绪与关系等各方面皆有明显分别。此研究特点在于:从具美国人口基础的范畴随机取样,而非采用方便样本;访问已成年子女,而非父母;将同性恋父或母子女,与一般由亲生、已婚父母抚养子女作比较,而非与离婚父母、继父母、领养、或单亲家庭孩子作比较。是项研究发现,两个大组别的成年子女表现可谓大相径庭,其中同性恋母亲子女与亲生父母抚养子女差距最大,同性恋父亲子女与后者也有差距,但程度较小。
在40个评估项目里,其中25项,由亲生父母抚养子女表现与同性恋母亲子女有明显差异,而后者表现总是稍逊,相关项目有领取福利援助、需要接受治疗、对伴侣不忠、感染性病、曾受性虐、教育程度、在家庭里的安全感、抑郁、滥用物品、吸食大麻、常抽烟、与犯罪行为等。由亲生父母抚养子女表现与同性恋父亲子女有明显差异的项目,则有11项,包括自杀念头、感染性病、曾被迫性交、在家庭里的安全感、抑郁、人际关系素质、常抽烟,与犯罪行为。两项比较有较大差异,而同性恋母亲子女表现在许多范畴上均逊于亲生父母抚养子女;同性恋父亲子女表现则稍稍较同性恋母亲子女好。可见两者「并无二致」之说站不住脚,论者应知道有分别。
新家庭结构研究不仅显示,由亲生父母抚养子女表现,与同性恋父或母子女大有分别,研究亦显示,就是同为同性恋双亲,其育儿模式亦颇为多元。今天一般认为同性伴侣家庭计划周详,一旦有孩子的话即委身育儿。然而是项研究可见,从1970年代至2000年代,由男或女同性恋者抚养的孩子,其模式往往是多元的,当中包括各种族背景人士,双亲关系离合较多,家庭成员关系极不稳定。
过往25年社会科学体制已确认,由亲生、已婚父母抚养孩子表现最佳;而新家庭结构研究结果亦发现,亲生父母抚养子女表现往往胜于男或女同性恋伴侣抚养子女,结论与早前研究吻合。[15]当千禧转折之际,社会科学家亦普遍认同,由不婚、离婚、同居或继父母抚养的孩子,表现逊于亲生、已婚父母子女。[16]今天,尽管男女同性伴侣育儿情况,因相关研究不多,仍难以检视;但既然异性结合的继父母、领养、单亲、同居家庭均难以取代最理想的育儿环境-即由亲生、已婚父母抚养孩子,实在难以想象同性双亲如何能排除万难,能人所不能。
然而早至2001年,研究性倾向的社会科学家却忽然转向,称同性或异性伴侣育儿的差异,并不如社会学家所想的大,同性伴侣育儿不仅没有坏处,反而更理想。[17]从那时起继后十多年,愈多同性双亲研究重复此说,亦改变了社会科学家对同性伴侣育儿研究的方向,以为两者并无二致。[18]
前述Regnerus与Marks的论文却质疑此说,两项研究结果均与禧年前的结论吻合-即由亲生父母抚养孩子优于任何其他育儿模式。新家庭结构研究尤其收集到此前社会科学家不曾有的数据,显示由亲生父母抚养子女表现,较父或母为同性恋者的孩子优胜。因此,两项新近研究可说确认、印证了一直以来的金科玉律-由亲生父母抚养亲儿效果最佳。
Ana Samuel为新泽西州普林斯顿惠特斯潘机构(Witherspoon Institute)研究学人。
注
[1] L., Marks, “Same-sex parenting and children's outcomes: A closer examination of 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s brief on lesbian and gay parenting,”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2012): 748。维珍尼亚大学家庭社会学家、已故的Steven Nock于2003年,呈交安大略省高等法庭的哈尔本(Halpern)对加拿大案的书面证词上亦有类似说法,然而Stacey与Biblarz的书面证词批评他指,目前并无科学证据证明「同性双亲子女与一般父母子女并无二致」之说。〈 http://www.amptoons.com/blog/files/Affidavit_of_J_Stacey.html〉。
[2] P. Amato, “The well-being of children with gay and lesbian parents,”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2012): 772。Eggebeen像Amato等对Mark Regnerus的新家庭结构研究多有批评,却也认为,是项研究的重要性在于「所集得新数据确有其长处。至于是项研究能否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端在乎所收集资料是否够平衡、丰富,学者又是否愿意运用相关资料」。D. Eggebeen, “What can we learn from children raised by gay or lesbian parents?”,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2012): 777
[3] Fiona Tasker (2010: 36)认为这样做不可取:「由父母所作报告,当然会有偏差。今天社会气候仍带着偏见,同性恋父母难免会刻意塑造出一幅较正面的图画…日后研究应运用更严密方法,撇除类似偏颇信息…」引述自Regnerus,页3(亦引自Bos and Sandfort, 2010; Brewaeys et al., 1997)。
[4] Regnerus, 753, 755,引述自Nock, 2001; Perrin and Committee on Psychosocial Aspects of Child and Family Health, 2002; Redding, 2008。
[5] Regnerus, 2.
[6] Regnerus指:「约半数受访者(即父或母为同性恋者的子女)指其亲生父母曾结婚。此特质令新家庭结构研究有别于其他同类研究,后者只集中看『有计划』的同性恋者家庭。」(页757)有说今天男或女同性恋伴侣较多利用人工受孕、代母或领养等方式计划生育,但此说仍乏数据支持。再者,由于人工受孕费用高昂,一般只限于中上阶层家庭。而新家庭结构研究对象主要是父或母为同性恋者的孩子,其家庭经济状况往往不佳。参Regnerus,表二:「成长期内家里曾接受福利援助」。
[7] Regnerus, 757.
[8] Strohm, Charles Q., “The Stability of Same-Sex Cohabitation, Different-Sex Cohabitation and Marriage,” California Center for Population Research, UCLA, 1 Feb 2012.
[9] Andersson, Noack, Seierstad and Weedon-Fekjaer, “The Demographics of Same-Sex Marriages in Norway and Sweden,” Demography, volume 43, Feb 2006: 79-98。「我们发现同性伴侣离婚率较异性伴侣高;女同性恋者的结合比男同性恋伴侣更不稳定,或说流动性更强…在挪威,男同性伴侣有13%,女同性伴侣有21%会在注册结合后六年内离婚。在瑞典,男同性伴侣有20%,女同性伴侣有30%在婚后五年内离婚,而异性恋夫妇于五年内离婚比率则为13%。(页95)
[10] The demographics of same-sex marriages in Norway and Sweden, Gunnar Andersson, Turid Noack, Ane Seierstad and Harald Weedon-Fekjaer, 2006; And Bibliarz and Stacey, 2010: 11: “preliminary data hint that their relationships may prove less durable,”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
[11] Regnerus, 756.
[12] 本综览所提结果参Regnerus博士论文表二至四。
[13] Regnerus, 757.
[14] http://www.acf.hhs.gov/programs/opre/abuse_neglect/natl_incid/reports/nis_execsumm/nis4_report_exec_summ_pdf_jan2010.pdf.
[15] Sara McLanahan and Gary Sandefur, Growing up with a Single Parent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Sara McLanahan, “Parent Absence or Poverty: Which Matters More?” (1994). G. Duncan and J. Brooks-Gunn, Consequences of Growing up Poor (New York: Russell Sage). Marquardt and David Popenoe, Life without Father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Bruce Ellis et al., “Does Father Absence Place Daughters at Special Risk for Early Sexual Activity and Teenage Pregnancy?” Child Development 74 (2003), 801-802. Sara McLanahan, Elisabeth Donahue, and Ron Haskins, “Introducing the Issue,” The Future of Children 15 (2003), 3-12. Mary Parke, “Are Married Parents Really Better for Children?” (Washington, DC: Center for Law and Social Policy, 2003). Elizabeth Marquardt, “Family Structure and Children's Educational Outcomes” (New York: Institute for American Values, 2005). Wilcox et al., (2005). Elizabeth Marquardt, Between Two Worlds: The Inner Lives of Children of Divorce (New York: Crown, 2005).
[16] 无党派研究组织「孩童趋势」(Child Trends)总结近年崛兴的学术议题指,「研究清楚显示,家庭结构对孩子至关重要;而由亲生父母抚养,二人婚姻冲突不大-这种环境对孩子成长最有利。」Kristin Anderson Moore, Susan M. Jekielek and Carol Emig, “Marriage from a Child's Perspective: How Does Family Structure Affect Children, and What Can Be Done about It?” Research Brief (Washington, DC: Child Trends, June 2002)。
同样地,普林斯顿社会学家Sara McLanahan,与威斯康辛社会学家Gary Sandefur写道:「若问哪种制度肯定能满足孩子基本需要,这大概会是由父母组成的理想家庭。理论上,此制度让孩子得到双亲共同付出的精神时间与经济照顾,且二人互补平衡,确保育儿素质。由于亲生父母都与孩子有血缘关系,令他们与孩子更亲近,更愿意付出与牺牲,也减低虐儿的机会。」McLanahan and Sandefur (1994), 38。
[17] Judith Stacey与Tim Biblarz于2001年在《美国社会学文献》(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发表文章。
[18] Tasker, 2005; Wainright and Patterson, 2006; Rosenfeld, 2010.
[19] 「若孩子的整个童年都与已婚、亲生父母同住,尤其父母婚姻能维持至今,孩子长大后在多方面、多个范畴取得成功的机会是最大的。观乎今天美国身生父母家庭愈少,这不仅在家庭内造成愈大挑战,也对公共医疗机构、联邦与州政府公共援助计划、心理治疗资源、滥药辅导计划,和刑事司法系统等造成负担。」Regnerus, 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