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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rm.org/matthew-vines-introduction

Matthew Vines:引言

Matt Slick

Matthew Vines是年青的同性恋者,于2012年3月8日于美国肯萨斯大学山循道卫理联合会演讲,指圣经支持同性恋,引述经文在教会里教导。其演说影片于2012年6月上载YouTube,点击率逾50万,讲章可于http://matthewvines.tumblr.com下载(约9,876字,或21页8.5" x 11"文件)。我曾电邮Vines先生,望能在本网站征引该篇讲章,并逐点讨论,惜对方未有回复。因此笔者只能撰文响应,引其论点作讨论。

先旨声明,笔者并非要抨击Vines先生,其实我觉得他和蔼可亲。我不恐同,也并非偏执狂;只是不认为同性恋是可接受的生活方式。而身为基督徒,我相信同性恋是罪。但愿Vines能以符合圣经的方法找着基督,真正悔改,从同性恋中得释放。笔者所关心的,并非要针对他个人(当然我希望他像所有人一样,能悔改归向基督),却在乎他的解经方法;我认为他误解了圣经。

我会大篇幅引述他的话,读者可以清楚看见其论点,也可到Vines的网站观看影片,看我所说是否有误,因我不想扭曲他的话。若读者认为我误解了他,请来函该Email地址已收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您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JavaScript。该Email地址已收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您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JavaScript。,我可以厘清论点。此外,我绝对认同Vines有自由表达意见,只是不太接受他在辩论过程中有煽情表达,而非单单诉诸理性讨论。我不是要针对他或取笑他,只是想响应他在影片中所说。

开场白

Vines说:「…人人都有其性倾向,这不仅在乎性。直男直女虽然从不会被迫认真想到自己的性倾向,但这仍是他们一部分,对生活影响甚大。直人的性倾向,令他们可以谈恋爱,委身于所爱对象,这不仅在乎性吸引与性行为的。因为有性倾向,我们才可以与人谈恋爱。」

这个开场白是为了铺陈以后的论点。但我想问,他凭甚么权力可以为异性恋者的性倾向下定义,说这不过是「恋爱与委身对方的能力」?当然他有权表达意见,但这也不过是他的意见。

Vines说:「我是同性恋者,这不由我选择。」

无论人是否天生同性恋(本网站不认为是),这也不是犯罪的借口。[1]许多人难以自控地自私,这是天生的,证据显示古往今来全世界人都会自私。难道这种行为因此就可以接受吗?当然不。人人天生都会说谎,难道这就可以接受了吗?当然不。Matthew Vines的含义是,「天生」的同性恋者既然无法选择,就可以按其倾向而行事,这种哲学可真危险。若有人说,我天生爱说谎、贪心、自私、好色、娈童等等,那怎么办?难道因他们有此倾向,就要容许此等行为?不然的话,为何「同性恋倾向」就可以免疫?

Vines说:「我也可能找到所爱对象,想与他共渡余生。然而,我若是真的找到对象,我爱他,他也爱我,但按着传统所容许的做法,我别无选择,只能伤心地离开,孤独终老。而且不仅伤心一次,乃是终生都会如此。」

这是煽情的说法,想勾起观众主观情绪,而非理想讨论。如果有人恋上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对方也爱他,那怎么办?应鼓励两个相爱的人追求真爱以免心伤吗?或者他们有更大责任,应该对配偶忠贞,维系家庭?婚姻的基础真的只在乎「相爱」吗?谈道德责任问题不应诉诸情感;以「对方也爱我」作随心所欲的理由,以判断情感或身体责任,这样的理由绝对站不住脚。

[1] 这里想厘清一点,当我们说同性恋是罪的时候,不是要贬低、鄙视人,而是据圣经道出事实。圣经说同性恋是罪,违反神的原初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