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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academia.edu/2922364/Homosexuality_and_the_Bible

同性戀與聖經

Homosexuality and the Bible

Rev. Dr. Michael W. Philliber

 

如果某人「出櫃」並竭力捍衛他們活躍的同性戀行為,牧師該怎麼辦?尤其是那些「出櫃」的人有朋友支持他們和其他牧師肯定他們的時候。正如在牧師長老唐納德·伊斯特曼的論文《同性戀;無罪,無病》中可以看到的,他就是持這種肯定立場的一個例子。因此,我會寫得好像我在和一個年輕人打交道-這個年輕人已經出櫃,給了父母一份《同性戀;無罪,無病》。在這幾頁中,我只談到兩個主要的問題:伊斯特曼(以及那些會支持他的人)的假設,以及聖經關於活躍的、實行的同性戀這個話題說了甚麼。

 

假設

伊斯特曼問了以下問題,接著是一句話:「是什麼影響我們認識聖經的新方法?新的科學資訊、社會變化、和個人經歷也許是我們詮釋聖經和發展信仰的方式發生變化的最大力量。同性戀傾向的科學意識,在19世紀前還不存在(…),但幸運的是,最近的研究駁斥了之前的許多假設和結論。」

 

伊斯特曼的陳述似乎打開了這個辯護背後的主要假設:對於作者來說,實踐/習俗/使用(Praxis)決定並定義了教義。這觀念是,我們需要新的方法、新的科學資訊、新的社會變化、和新的個人經歷來成為我們回來閱讀和聆聽聖經的透鏡。因為我們認為我們現在已經進步了很多,所以我們的現代經驗應該成為聖經的解讀透鏡。換言之,伊斯特曼已經落入了「現代的就是首要的(the primacy of the modern)」的陷阱。這就把聖經變成了一個蠟鼻-可以被扭曲成任何讀者想要的意思。它是以「其他來源」的「流行觀點」來閱讀聖經,然後將它們讀回「聖經聲明」(同前),這是伊斯特曼聲稱不想要的東西。他正做著他所譴責別人的事。

 

本評論的一個支撐是,1900多年來,教會一直正式反對活躍的同性戀。這種一貫的反對應該使人開始停下來思考。如果羅馬和希臘-新約所處的環境-認為同性戀沒有錯,甚至在歷史上的特定時刻也尊重同性戀(如尼祿娶他那被閹割的情人,等等),那麼,如果以為是當時的偏見影響了教會,教會反對同性戀就是相當奇怪的。同性戀甚至是一些基督徒在皈依之前的個人經歷(哥林多前書6:9-10;提摩太前書1:9-10),然而教會仍然愛他們,同時反對活躍的同性戀。這應該引發警告。不應指控説教會是「恐同性戀」或某些類似的話,反而應該引起如此的深思慎密的回應:「為什麼教會一貫反對那個時代的性行為?」還有,「我們憑甚麼自以為1900年來教會的見解都是垃圾?」

 

希望這種推理方式能有助於鬆土,揭露那些支持同性戀的教會團體的一些基本假設:一種當前的生活方式(同性戀生活方式)在形成一種與大公教會的一貫立場相反的教義。然而,盡管教會的傳統立場是寶貴的,它必須符合神的心思,才是真正的和絕對的正確。因此,聖經對活躍的同性戀怎麼說?

 

聖經

我會集中討論與上述問題有關的五段經文:利未記18:22,20:13,哥林多前書5和6章,提摩太前書1:9-11,羅馬書1:24-32。舊約的經文會顯示出聖經其他經文所基於的基礎。然後,新約經文會證明,神對神的新約子民的命令是持久的、反文化的、有效的。

 

舊約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未記18:22)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未記20:13)

 

花時間從上下文中看這些經文會揭示一些非常重要的觀點,這些觀點與伊斯特曼的論點截然不同。

 

1. 這兩段經文都發生在一個更廣泛的框架內-該框架禁止亂倫(18:6-18;20:11-12,14,17,19-21)、通姦(18:20;20:10)、兒童祭祀(18:21;20:2-5)、人獸交合(18:23;20:15-16)、用靈媒(交鬼)(20:6,27)、與正在月經的女性有性接觸(18:19;20:18)和詛咒父母(20:9)。將18:22和20:13的禁令置於「相愛、負責任的同性戀關係」的範圍之外的(伊斯特曼,同前)、邪教的男性賣淫的範疇,就是將這些經文從上下文和當前的解釋框架中抽走。通姦、和與正在月經的女性進行性行為,通常都是在一個相愛的、異性戀關係的背景底下的。甚至可以說,一些人獸交合的情況也涉及「相愛」。因此,指18:22和20:13只是邪教的行為,而不是相愛的性行為,就是以自己的理解強加在經文裡。這兩段經文的背景是足夠寬泛,可以包括邪教的和非邪教的同性戀關係和短暫的性接觸。

 

2. 另外,18:22和20:13中的禁令也「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18:26b)的一個持久的絕對禁令的一部分。換言之,它不是一個部族特定的指令,而是聖約特定的禁止命令。那些與耶和華立約的人會展現出一種特定的生活方式,正如這個《聖潔法典》所描述的。若一個人以另類生活方式生活,就是表明那個人生活在耶和華的約之外!

 

3. 對同性戀憎惡的程度通過兩種具體方式表現出來:[a]希伯來語to’ebah這個詞在18:22和20:13中被附到該行為上。To’ebah不是輕微的憎惡,而是對違反神所確立界限的行為的嚴重憎惡。在利未記18章和利未記20章中,to'ebah一詞特別貼在同性戀行為上。其他的行為全都沒有被特別指出是可憎惡的。這給對同性戀行為的禁止帶來了重擔,不容忽視。[b]但話又說回來,to’ebah也是作為一個整體的所有行為的結論性描述。在18:24-30中,它被四次用來描述神對所有這些不忠行為的憎惡。因此,神把所有這些行為歸類為可憎惡的。

 

還請注意,to’ebah並非如伊斯特曼要我們相信的那樣主要指偶像崇拜,但在《聖潔法典》的直接上下文中(利未記中唯一使用這個詞的地方),它和實踐或行為有密切關係。

 

4. 同性戀行為的嚴重性也體現在所適用的刑罰上-就是死刑(20:13)。說句公道話,這不是神唯一要處以死刑的活動。通姦、人獸交合、交鬼、和兒童祭祀都被判處死刑。有幾項行為被判處死刑這個事實並不會減輕這罪的嚴重程度。總之,它表明了在神眼中所有這些行為是多麼可憎惡-同性戀行為是同樣受到嚴重譴責的幾種行為之一。感謝神,基督已經為悔改的姦淫者、同性戀者、甚至兒童祭祀者而自己承擔了刑罰,這樣我們就可以免受律法的譴責(加拉太書3:13-14)。當我們來到神為我們的詛咒的醫治(基督)面前,我們的邪惡也可以被洗淨(約翰一書1:9)。這樣在基督裡親近神,意味著新生命和新生活方式已經臨到我們身上,使我們不再作這些情慾的罪惡的奴僕(羅馬書6:1-11;帖撒羅尼迦前書4:1-8)。神創造的完整性孕育出神形像的聖潔,這引出下一點。

 

5. 《聖潔法典》對於神的子民是明確的,「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19:2和20:7)整個聖潔的觀念延續到新約中。例如,彼得用一個概括的陳述提到這部份(注意實踐要符合教義是重要的,而並非教義要符合實踐):

 

你們既作順命的兒女,就不要效法從前蒙昧無知的時候那放縱私慾的樣子。那召你們的既是聖潔,你們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聖潔。因為經上記著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彼得前書1:14-16)

 

因此,在使我們的生活方式順應神對忠誠的標準這方面,《聖潔法典》具有持久的有效性。「神子民的行為必須被神的命令-而不是周圍文化的共識-塑造。教會/猶太會堂和文化的關係-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應該是改革文化的而不是順應文化的」(Gagnon 117)[1]

 

新約

《聖潔法典》也出現在其他新約的背景中,比如在保羅寫給哥林多教會的信中。在哥林多前書5章,有一位男士娶了他父親的妻子,教會以它對這種性解放不加評判的態度而自誇,這消息使保羅反感。有趣的是,保羅所反對的這種行為,在利未記18:8和20:11是特別被禁止的。保羅理直氣壯地將《聖潔法典》應用於以外邦人為主的教會。他拒絕讓周圍的性氣候影響哥林多教會的價值觀。保羅也將「死刑」-是通過更大的死亡,即逐出教會-用在那犯罪者身上(5:4-5)。對於那些有耳的人來說,其含義是響亮和明確的:《聖潔法典》對某些不當性行為的禁止,不是一個臨時性的、受種族限制的環境,也不是一個文化特性。這是從神創造的生命過聖潔生活的一個持久的法典(哥林多前書6:9-11)。

 

提摩太前書1:9-10和羅馬書1:24-32中還有兩個例子。提摩太前書1:9-10保羅正在複述十誡(Douma 285-6)。當他說到第七戒時,他提到了兩類人,通姦者和雞奸者;這兩類人在利未記18和20章中都清晰可見。Pornos是男性的,並且特別針對涉及性不道德的男性(這是合適的,因為在幾乎所有利未記18和20章中被禁止的性行為中,男性都是主要的執行者)。在《新英皇詹姆斯欽定本》(The New King James Version)中翻譯成雞奸的另一個詞是arsenokoitas。它的字面意思是男性性交(male coitus 或 intercourse)。從這節經文的上下文看,這是指與男人性交,像與女人性交一樣(利未記18:22和20:13)。

 

在羅馬書1:24-32中,保羅描述了神對異教文化的審判,異教文化背叛了神,崇拜人類和創造物(1:18-23)。對神的審判的描述分為三個階段。每一個階段都提到了神消除了正常的束縛,允許這文化通過一些「妄為」而衰落。審判-衰落始於一般道德偏差的增多:「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24-25節)

 

衰落的下一個階段見於日益混亂的性行為。一方面,女人順性的用處被拋棄(要麼是因為女同性戀行為,要麼是因為男性以同性戀的方式對待她們),「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26節)另一方面,男性進行同性戀關係和行為,「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27節)

 

衰落的最後階段,是透過對美德、文明、和公義的肆意否定而使社會解體:

 

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滿心是嫉妒、凶殺、爭競、詭詐、毒恨;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28-32節)

 

保羅把同性戀行為視為神對一個文化審判的一個方面,而非神審判的原因。如果這個文化不承認造物主,而是想向受造物降服(按照亞當在伊甸園裡的模式),那麼唯一的結果就是允許詛咒(除去創造)(de-creation)隨之而來。除去創造、混亂、和性慾/性向(sexuality)的分崩離析/瓦解/蛻變蔓延到社會,家庭和家園一起崩潰。

 

這和利未記的《聖潔法典》有什麼關係?保羅在羅馬書1:24-32中提到的一些行為(即性不道德、同性戀、不服從父母等等),是神說祂審判迦南人的原因,也是祂審判祂的聖約子民的原因。換句話說,原因也變成了詛咒,反之亦然,詛咒也變成了原因。

 

那麼,對於有公開的同性戀生活的人來說,這一切意味著什麼?這意味著,像其他人一樣,他需要轉向基督,在基督裡他真正的人性會得到恢復(連同神所賦予他的性向也會得到恢復)。這就是保羅在哥林多前書6:9-11所指出的: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

 

同性戀,不管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一面,只是基督來要我們擺脫的罪之一。它不是特殊的罪。它是我們毀滅性的墮落的一部分,是可以彌補的。基督死在十字架上,祂為祂的子民而主動順服,以及被動地代替我們去順服父神的審判,使我們得以自由。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同性戀者)、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等,都可以洗淨、成為聖潔和純潔,並以主耶穌的名和聖靈與神和好。他有盼望,那盼望是在耶穌基督裡!那些與祂聯合的人正在被重新創造(哥林多後書5:17),並且以無瑕無疵的方式被引到神面前(歌羅西書1:28,猶太書24-25)。

 

引用的作品

Douma, Jochem, The Ten Commandments. Trans. Nelson D. Kloosterman. Phillipsburg: P & R Publishing, 1996

 

Eastman, Donald, “Is Homosexuality; Not a Sin, Not a Sickness,” <http://mccchurch.org/download/theology/homosexuality/NotSinNotSick.pdf>, accessed 7 March 2013

 

Gagnon, Robert, A. J., The Bible And Homosexual Practice.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2001

 

The New King James Version, Nashville: Thomas Nelson, 1982


[1] 前面的五點來自Gagnon的書(參見「引用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