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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與早期教會

Homosexuality and the early church

盧克·韋恩Luke Wayne)(https://carm.org/luke-wayne

2016年9月19日

 

早期的教會非常關注性道德以及在他們當中貞潔的持守。他們認為這是一個人悔改和對基督的信仰的自然流露,因為一個人一旦投身於福音,也會遠離肉體的罪惡放縱,這是他們忠於神對人類性設計的體現和自制的結果。這些早期的文獻有助於證明,從一開始,基督徒就把一夫一妻制、異性之間婚姻視為人類性行為的唯一恰當表現,並認為同性戀行為是有罪的,因為在這是神聖特定的設計範疇之外。1

 

性和婚姻

早期基督徒清楚地認識到,只有在婚姻的背景下,性才是正當的,並且婚姻是指丈夫和妻子、男人和女人之間的婚姻。

 

「若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總要囑咐男人當知足於其妻子、女人當知足於其丈夫。但人若沒有娶妻,就要吩咐他遠離不潔,要不他合法娶妻,要不他就持守純潔的單身。」(希波呂圖斯的使徒傳統,第二部分,第16章)

 

性滿足單單是從婚姻伴侶那裡得到,婚姻的委身承諾是發生在一男一女之間,這樣的主題都可以在早期新約聖經以外的基督徒著作裡看到,比如安提阿的伊格那丟(Ignatius)的著作,他的大部分信件都是在公元108年在去被處死的路上寫的。例如,其中他寫道:

 

「逃離邪惡的藝術,以及對它們公開的討論。要告訴我的姐妹們,叫她們愛主,無論在肉體上和靈性上都滿足於自己的丈夫。奉耶穌基督的名,也勸我的弟兄,要愛他們的妻子,如同主愛教會一樣。」(《安提阿的伊格那丟致波利卡書》第5章)

 

伊格那丟將婚姻理解為男人和女人之間的關係,這樣的關係同樣也體現在婚姻和生育的聯繫上:

 

「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如同與你們同工的神的僕人,如同你們自己的身體,如同你們生命的伴侶,如同你們生養兒女的共同的執事。」(《伊格那丟致腓拉鐵非書》第5章)

 

十二使徒遺訓,一份早期的教會文獻,有些可以追溯到公元一世紀,但肯定是在公元二世紀早期寫的,它清楚地說道:

 

「不可姦淫,不可男與男親近,不可通姦」(《十二使徒遺訓》第二章)

 

同樣還有:

 

「我的孩子,不要陷在情欲裡。因為情欲會導致淫亂。不要說污穢的話,也不要有高傲的眼目,因為這一切都出自淫亂。」(《十二使徒遺訓》第3章)

 

因此,所有正當婚姻之外的性行為都應該被排除在外,事實上,要警惕任何會培植這種欲望的行為。在第二個世紀早期的巴拿巴書信中可以看到一個類似系列。

 

「不可通姦。不可姦淫。你不可使自己與人沾染。」(巴拿巴書信19:4)

 

德爾圖良在二世紀末三世紀初直白地寫道:

 

「基督徒的丈夫除了他的妻子,與其他人無關。」(德爾圖良的護教篇,第46章)

 

這裡的資料來源可以是成倍的,但應該清楚的是,婚外性行為被認為是不純潔的,不道德的,有罪的,對基督徒來說是不允許的。

 

同性戀

雖然早期基督徒對性的主要關注是將性行為界定在合宜的婚姻範圍內,而不是列出所有可能出現的異常,但是同性戀的話題也是被直接處理。德爾圖良寫道:

 

「基督徒[男人]把自己性生活局限於女性,」(德爾圖良的護教篇,第46章)

 

德爾圖良還指出,「兩個男人的結合是一件非常可恥的事情」(反對瓦倫提尼人,第11章)。

 

一位名叫阿里斯蒂迪斯(Aristides)的基督教護教學者在二世紀早期寫道:

 

「現在,王啊,希臘(男)人遵循與男性、母親、姐妹和女兒的交合的卑劣習俗,卻轉而把他們的荒淫不潔歸罪於基督徒,」(阿里斯蒂迪斯的護教篇,敘利亞版第17節)

 

同樣,二世紀後期一位名叫雅典娜哥拉斯的基督教辯護者寫道:

 

「我們說的話、正印證了那句俗語,『妓女責備貞潔者。』對於那些為淫亂建立市場,為年輕人建立臭名無恥的場所,以獲取各種邪情私欲快感的人-他們也不回避男人與男人之間的不恥行為」(為基督徒的懇求,第34章)。

 

雖然強調的重點通常是男性同性戀,但女性這樣的事情也受到了譴責。例如,二世紀中葉的一位作家說:

 

「那些玷污自己身體,行為像女人的人,還有那些與她們同住的女人,就是那些像男人一樣與她們同床共枕的女人,」(彼得啟示錄,第31節)。

 

雖然可以增加更多的參考文獻來說明,但從這些文獻中已經可以明顯看出,早期教會認為同性戀是罪惡的,是與基督教的道德不相容的。因此,生活在新約寫作時期的基督徒明白,在道德上,要毫不含糊地拒絕同性戀行為,性行為只允許在婚姻中發生,而且婚姻是嚴格地以異性戀的方式定義的。

1. .關於歷史上有關同性戀的基督教教義的更詳盡的說明,見S. Donald Fortson III和Rolling G. Grams,《不變的見證者:論在聖經與傳統中對同性戀始終如一的基督教教導》(B&H學術,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