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carm.org/about-marriage/is-there-only-one-biblical-definition-of-marriage/
聖經對婚姻只有一種定義嗎?
Is there only one biblical definition of marriage?
盧克•韋恩(Luke Wayne)
2016年3月2日
當今世界圍繞同性戀「婚姻」等觀念充滿了爭議,現在有一種普遍推動力想要重新定義婚姻,以適應當下的文化需求。人們通常會爭辯說,事實上,聖經對婚姻不是只有一個定義。有人說,聖經在不同時期為婚姻制定了廣泛的、完全不同的定義。這樣的說法通常涉及到從利未記法典中取出一小部分與婚姻和遺產有關的舊約律法,再把它們用某種方式呈現出來,仿佛它們為(婚姻)這個詞提供了完全不同的定義。然而,現實是,聖經對婚姻有且只有一個定義,從頭到尾聖經都在使用這個定義。盡管在聖經敘述的不同要點採用了不同的規則,但聖經教導本身仍然使用一致的核心定義。
聖經的定義
婚姻是聖經性道德的核心,因此聖經在一開始就確立婚姻的本質,這是有意義的。在創世記2章,神創造了人。神宣告,男人獨居不好,並用男人自己的一根肋骨為他創造一位適合他的配偶,如此一來男人和女人就是實實在在地都來自同一副軀體。他們是出自同一個身體的兩個不同的人。聖經接著說: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世記2:24)
在這裡,我們看到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離開他們的父母(他們也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並通過永久的結合一起創建一個新的家庭,兩個人成為「一體」。耶穌本人指出,這是對婚姻持久和不變的定義的開始:
「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馬太福音19:4-6)
然後,耶穌討論了摩西關於離婚的某些規則,由於人們的內心剛硬,摩西暫時給予人們這些規則,而耶穌提供了關於如何履行婚姻的正確觀念。從來沒有任何跡象表明這個核心定義曾經何時會受到質疑。婚姻是一種既有法律性又有關係性的盟約,它將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結合到一個本當旨在持續終生的新的家庭中。
一夫多妻制問題
大多數人提出的第一個也是最有力的反對意見是一夫多妻制的問題。舊約不是允許男人娶多個妻子嗎?或者即使舊約沒有完全寬恕這種情況為合理,至少舊約不是仍將這種情況描述為婚姻嗎?即使不是符合道德的理想狀態,這難道不是表明聖經仍然願意接受一夫多妻制作為某種關於婚姻的合法形式嗎?這不是說聖經允許對婚姻有不止一種定義嗎?
一夫多妻制所涉及的所有道德考量、為什麼它是錯誤的,以及為什麼聖經時常描述到這甚至發生在舊約中的主要人物身上,這些都是重要且必要的話題。然而,這些情況並不涉及到對婚姻重新給予不同定義的討論。乍一看,一夫多妻制似乎完全否認婚姻只存在於「一男一女」之間的想法,但事實是,即使在舊約中一夫多妻的情況下,這個定義也被認為是正確的!
雅各雖然已經娶了利亞和拉結,但利亞和拉結並不算是與彼此結婚!一夫多妻不是一個大婚姻,而更多是一個男人同時進入不止一個單獨的婚姻。雅各與拉結有一段婚姻,與利亞有另一段婚姻,每段婚姻都是一男一女。一夫多妻的罪不在於其定義而在於其應用。一個男人不應該同時進入一個以上的婚姻。但即使男人這樣做了,他們也明白他們有不止一段婚姻。沒有人認為他們和他們所有的妻子在一個錯綜盤繞的大婚姻中彼此結婚。因此,即使在一夫多妻的罪中,我們仍然看到相同的婚姻定義。
以色列的收繼婚姻(Levirate,娶寡嫂制,寡婦與亡夫兄弟的結婚)和其他婚姻律法
利未人的律法要求在各種看似不尋常的情況下結婚,那些情況對今天的人來說常常是十分令人反感的。在我們今天的社會,人們不會期待捲入到那些情況中的人應該結婚。但這些例子是否構成了對婚姻的不同定義呢?
最常見的例子是收繼婚姻:
「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為妻,與她同房。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裡,說,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興起他哥哥的名字,不給我盡弟兄的本分。本城的長老就要召那人來問他,他若執意說,我不願意娶她,他哥哥的妻就要當著長老到那人的跟前,脫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說,凡不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稱為脫鞋之家。」(申命記25:5-10)
今天,很多人都很難真正掌握這個情景中所涉及的家族姓氏、繼承、家族名譽以及其他相似的需要考量的事項。這是一項民法,與以色列人在應許之地被賜予的舊約中所涉及的事情密切相關,這項法律並不是在任何時候都適用於所有民族的普遍法則。然而,即使在這裡,有什麼東西給婚姻本身提供一個新的定義嗎?妻子仍然是一個女人。她嫁給一個新丈夫,只是因為她的前夫去世了。她的前夫是一個男人。她的新任丈夫是一個「關係密切的兄弟」,所以從定義上來說是也一個男人。我們可能會避免要求這些人彼此結婚,但從定義的角度,婚姻仍然是符合相同概念的婚姻,仍然是一男一女締結盟約,組成一個終生的家庭。
同樣的推論也應該適用於舊約的其他律法。那些律法經常要求人們在我們看來不尋常的情況下結婚,但是當你問在那些上下文中「結婚」這個詞在律法中是什麼意思時,你總會再看到對這個詞完全相同的定義。
結論
的確,聖經確實對婚姻只有一個定義,雖然這個定義當然允許在不同的背景下有某種不同方式的習俗和律法應用,但有很多事情顯然是不允許的。比如一個男人和另一個男人結婚,或者一個女人和另一個女人結婚,兩個男人和三個女人在一場大婚姻中彼此結婚,或者一個男人和他的金魚結婚,或者一個女人和藍色結婚。所有這些都是不合邏輯的,超出了聖經中神對婚姻的明確定義,基督徒當然根本無法支持這種重新定義,而神從一開始就為全人類制定了婚姻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