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欧洲的传统婚姻:一则给美国自由主义者的警示故事
2014年8月6日 美国东部时间 03:25
约翰·保罗·史梅克(John Paul Shimek)(http://www.catholicworldreport.com/Blog/3294/defending_traditional_marriage_in_europe_a_cautionary_tale_for_american_liberals.aspx#)
2013年5月26日,人们在巴黎的滨海艺术中心摇旗,他们参加反对法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示威游行,称为:「为所有人游行」。(CNS photo/Stephane Mahe, Reuters)
上个月,我有机会去参加了几个广播节目(在1:49:10http://www.sonrisemorningshow.com/podcastgen/?name=2014-07-30_sonrise_07_30.mp3和51:33https://www.avemariaradio.net/audio_archive/catholic-connection-july-29-2014-hour-2)谈谈欧洲人权法院的发展近况。正如我告诉听众,今年7月欧洲最高法院委员会就Hämäläinen vs. Finland(申请书编号37359/09)(http://hudoc.echr.coe.int/sites/eng/pages/search.aspx?i=001-145768#{"itemid":["001-145768"]})一案作出了判决。鉴于围绕着该法院的进步派的政治和法律文化,其最终判决完全出人意料。
法院标志性的判决捍卫了传统婚姻,并阻止了一直鼓动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欧洲进步派人士的努力。在纽约和华盛顿运作的C-FAM(天主教家庭与人权研究会)于7月25日报导说,「判决对欧洲的同性恋权利具有毁灭性的影响,让同性『婚姻』在欧洲成为现实的希望落空」。法学博士斯蒂法诺·詹纳里尼(Stefano Gennarini)为生活新闻网(LifeSiteNews)(https://www.lifesitenews.com/news/european-court-gay-marriage-is-not-a-human-right)撰稿时说道,「对芬兰的同性恋权利来说,判决是一个尤为沉重的打击,上个月,芬兰的议会委员会,拒绝了继2012年后对同性婚姻第二次提请投票。」但是,在一切已成定局之前,这项判决可能也会带给美国的自由主义者沉重一击。
在弗吉尼亚州法院的一项判决采取果断立场反对传统婚姻之后,天主教徒和其他文化保守派人士可能受益于详细研究欧洲法院的案件,这案件也许可以为他们在婚姻的文化战争中提供弹药。然而,为了把握好法院判决的意义,重要的是要先考虑该案的案情(http://www.loc.gov/lawweb/servlet/lloc_news?disp3_l205404085_text)。
以下是基本的案情:Heli Hämäläinen是芬兰赫尔辛基的一名男变女的变性人,出生于 1963年,与一名女性结婚十几年并于2002年育有一女,2007年他提出申请一个新的身份证号码。Hämäläinen想要申请一个新身份证号的目的,是说明他在2006年6月出于他作为女性的新身份而更改名字的事实。当地登记中心拒绝了他申请新身份证号码的要求。
芬兰官员认为批准这项请求就等于承认同性婚姻。根据芬兰现行法律,两名女性不可能结婚。事实上,正如詹纳里尼所指出,「芬兰是唯一的一个不允许同性婚姻的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因此,如果Hämäläinen想要政府承认他作为女性的身份,那么他和妻子将不得不进入民事伴侣关系。Hämäläinen响应称,针对他情况的这种解决办法等于强迫他和他的妻子离婚。鉴于宗教反对离婚,他拒绝接受这个解决办法。
那个时候,他把当地政府告上法庭。下级法院在2008年5月否决了他。他随后就该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2月高等法院否决了他的上诉。(2009年,Hämäläinen接受了变性手术。)然而,Hämäläinen对芬兰法院原判提起第二次上诉。而且,2010年8月芬兰最高行政法院否决了他的第二次特别上诉。
Hämäläinen感到他无法在芬兰取得进展,他去到了总部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进行申诉。欧洲人权法院最初成立于1959年,1998年永久成立,该法院审理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诉讼。当芬兰最高行政法院仍在审议Hämäläinen的案件时,他就向欧洲人权法庭提起了第一次诉讼。
2009年7月8日,Hämäläinen向欧洲人权法院的下级分院提交了第一份申诉。下级分院于2012年11月13日宣布维持两个下级芬兰法院的判决。欧洲人权公约第43条允许向法院的最高法庭,即所谓的大法庭提出上诉。于是,Hämäläinen于2013年4月29日,针对欧洲下级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7月16日,该法院的大法庭做出了最终判决。在该判决中,大法庭维持了芬兰及欧洲法院之前的所有判决。
Hämäläinen的案件在家乡芬兰的法院和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都败诉下来。然而,根据什么理由呢?
当Hämäläinen把针对芬兰的挑战带到超国家的欧洲高级法院时,他的申诉基于三项声称。首先,他认为芬兰对他情况的处理-据他称是强迫他和他的妻子离婚-违反了确保每个人的「私人及家庭生活的权利得到尊重」的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Hämäläinen的论点是芬兰政府「强加」给他的离婚和拒绝承认同性婚姻的做法剥夺了公约第8条保障的权利。第二,Hämäläinen认为芬兰法院违反了公约第12条,即结婚及组织家庭之权利。第三,他认为下级法院在前两条的基础上违反了公约的第14条,即禁止不公正的歧视。在本质上,他宣称的是,芬兰拒绝承认同性婚姻就等于违反公约禁止不公正的歧视和不尊重私人家庭事务的条款。
在判决中,欧洲人权法院的大法庭认为,「并没有违反第8条(私人及家庭生活的权利得到尊重),」「没有必要就第12条(结婚及组织家庭之权利)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及「在基于第8条和第12条的情况下并没有违反第14条(禁止歧视)。」大法庭的17名成员中绝大多数支持那项判决,此判决被定为案件的最终判决。
法院的依据是明确的。关于公约的第8条,法院规定欧洲委员会的任何一个缔约国都不可以被迫承认同性婚姻。最终判决重申了「其判例法依据公约第8条,该条款不能解释为强加给缔约国允许同性伴侣进入婚姻的义务。」换句话说,尊重Hämäläinen的权利并不是要求芬兰官员承认(他现在的)同性婚姻。
更确切地说,关于公约第12条,法院指出欧洲法律体现了传统婚姻的神圣性,并且确认,将传统婚姻作调整是各独立国家法律的事宜。大法庭申明,「法院重申公约第12条是关于结婚之权利的特别法」,「以此体现传统概念中的婚姻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神圣关系。」因此,特别法适用于男女夫妇,并「保证结婚及建立家庭的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基本权利。」它不适用于同性伴侣;因此它不能援引至这种情况。此外,法院还强调「公约第12条明文规定的是国家法律中的结婚。」基于这些理由,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并未违背公约第14条。亦没有针对Hämäläinen的不公正歧视。
法院在其判决中额外加了两点。首先,法院指出,欧洲委员会的缔约国之间并无达成共识允许同性婚姻。该决定指出,「虽然一些缔约国的确已经将婚姻适用于同性伴侣...目前 [47个国家当中] 似乎只有10个缔约国允许同性婚姻。」因此,「不能说欧洲达到了一个允许同性婚姻的共识。」第二,法院裁定,民事伴侣关系,享受婚姻关系的大部分的法律保护,包括父母权利。大法庭的一项正式声明阐明这一点,指出「婚姻和登记的伴侣关系之间的差异不涉及申请人的法律状况的本质改变。」更重要的是,声明强调「法院认为民事伴侣关系不会影响到申请人女儿的生父身份,因为这身份已经在婚姻期间有效地建立了。」
可以肯定的是,法院的判决将会阻挠一直以来鼓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欧洲进步派人士。但是,这一判决同样会重重打击美国自由主义者。我在另一篇文章中解释了原因,刊登在上个月下旬出版的Aleteia(http://www.aleteia.org/en/politics/article/europes-high-court-defends-marriage-5853696743178240)中。
底线:美国的自由主义者将很难把法院的判决与他们的方法论及道德原则协调起来。美国法律界的近期发展,见到自由派学者和左倾人士要求美国法院的判决包含欧洲和国际法律的陈述。
2009年,美国俄亥俄州大学法律学院,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鲁思·拜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她上月提出了反对宗教自由的意见-告诉法律专家,「坦率地说,我不明白最近所有的来自国会,甚至来自一些同仁的关于外国法律的争辩。」她问,「为什么我们不能轻松地对待外国法官的智慧,就像读一篇教授的法律评论一样呢?」早在2013年9月,赫芬顿邮报(Huffington Post)报导金斯伯格曾主持一个朋友的同性婚姻,并表示「越来越多人接受同性婚姻反映出美国宪法的『天赋』。」
现在,她及其他自由主义进步派人士将不得不抗衡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这判决直接打击了同性婚姻具有所谓必然性的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