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frc.org/get.cfm?i=IF03H01
问答:让同性伴侣「结婚」有何问题?
Peter Sprigg(http://www.frc.org/peter-sprigg),政策研究高级成员
让同性伴侣合法「结婚」有何问题?
不应将婚姻的法律权利、好处与义务扩展至同性伴侣,主要原因有二。
第一,同性恋关系不等于婚姻。也就是说,这种关系并不符合婚姻制度的基本条件-一男一女结合。
第二,同性恋关系于人有害。不仅不能像异性婚姻般有益社会,且带来害处远多于益处。
上述两个理由,只其一已足以解释,为何不应给同性伴侣结合赋与合法地位。
且看第一个论点:婚姻岂非由法律介定、说了算的吗?
不是。婚姻并非法律产物,而是人类基本制度,早在法律与宪法出现之前就有的。婚姻包含着人类学与社会学现实,而非法律问题。关乎婚姻的法律,不过确认、约制一个早已存在的制度。
婚姻是确认相爱的人愿意厮守终生的途径?
若爱与结伴已足以定义婚姻,我们同时也应接纳大人与小孩的结合,此外,成年孩子与年老父母同住,甚至没有性关系的室友,或一群人同住,也符合以上条件,这是否也算作「婚姻」?据我们的文化,爱与结伴一般视为婚姻一部分,但光凭这点不足以定义婚姻制度。
若在爱与结伴以上再加上「性关系」,那又如何?
比较接近,但仍不足以定义婚姻。
2003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就罗伦斯控德州案(Lawrence v. Texas)颁布法令,指鸡奸法(及其他限制两厢情愿的成人私下进行性行为之法律)违宪,当时有观察员指,相关决定为同性「婚姻」铺路。但讽刺的是,法令明言性行为不必(从法律上)限于婚姻,其含义是,光凭性爱这一点,不足以定义婚姻意义,还须符合其他条件。
那么,究竟何谓婚姻?
人类学家Kinsley Davis说:「一般称为婚姻其事之特征,乃社会认可与准许…一对夫妇有性关系,并因此怀孕、教养小孩。」婚姻学者Maggie Gallagher说,「在各个社会,婚姻都是公开的性结连,并由此发展出血脉、家族义务。如此性爱结连最终使男、女、他们性结合所生的小孩共享资源。」
加拿大学者Margaret A. Somerville说:「我们的社会藉婚姻标志一种两人关系,能传宗接代,养育并保护下一代生命。」
另一位加拿大学者Paul Nathanson(他是同性恋者)曾说:「异性恋直接关乎繁衍与生存…因此人类每个社会都极力提倡…异性恋往往由社会常规构成的,因此将婚姻限制在男女结合之内。他又指,「若以为社会可以没有婚姻,是大错特错。」
你是说,已婚夫妇不生孩子(无论出于个人选择或不育或高龄)实际上并非真正结婚?若我们因同性伴侣无法生育而否定同性婚姻,岂不也同样否定那些不育夫妇的婚姻?
夫妇结婚时不打算要小孩,之后也可能改变主意;避孕可能会失败;似乎不育的夫妇或许有一天出乎意料之外怀孕。婚姻承诺能约束年老的丈夫,不在婚外和较年轻女子生小孩;人在婚姻制约内(指一夫一妻),就算夫妇俩都老了,理论上仍是可以生出下一代的(在整个婚姻阶段内有此可能)。此种夫妇性结合类型,和打算传宗接代的夫妇是一样的,尽管其结合未必有此果效。
而明显地,不打算要小孩的婚姻,对社会带来利益不及打算传宗接代的婚姻。但我们仍然认可不生小孩的婚姻,因为若要求人证明自己有能力、并打算生小孩才准结婚,这是侵犯二人私隐。
然而并没有理由将「婚姻」扩展至同性恋伴侣,因为这种伴侣结构(两男或两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不论二人的年龄、健康或意图,都不可能自然生育。事实上,他们无法进行任何致使自然生育的性行为;不存在所谓侵犯私隐问题,也不必设定任何适合生育的年龄标准。
或者可以反过来看问题。不必问生育是否婚姻必要一环,应该问:如果婚姻从来就和生育无关,又何必让政府插手,予以管制或奬励?我们能容忍政府介入如此亲密关系吗?你们会让政府来定义,决定谁可以做你们的「知己」吗?当然不。由此可见,婚姻之于社会的意义(即使不是义务),重点在生育。
事实上,因为孩子不能生育,因为近亲生育可能会出状况,并且因为只要一男一女就可以生育等,都成为制定婚姻的理由,所以人不能和小孩、近亲,或已婚人士结婚。上述有关择偶的种种限制全基于生育的考虑;因此在同性「婚姻」一事上,也应作同样考虑。
然而人也可以不婚生育啊,那么结婚还有何意义?
单纯考虑生理因素,不足以确保能繁衍出健康、成功的社会。前面引述过的同性恋者、学者Paul Nathanson曾说,婚姻最少有五个功能,是每个文化都要遵守才能求存,分别为:
- 确立男女结合关系
- 生养小孩
- 确立男人与小孩的关系
- 确立某种形式的、健康的男性身分
- 令青少年可以成长,转变成在性方面负责任的成人
Maggie Gallagher说的更简单-「小孩需要父母」,「婚姻是养育小孩的最实际方法」。
为何要否定同性恋者和其他人一样有权结婚?
基本「结婚权」在于个人,而非伴侣。同性恋者个人也和其他人一样,同样有「权」结婚,这种权利不会因个人「性取向」受限。
许多自认为同性恋的人士,都曾合法(与异性)结婚。另方面,许多曾有同性恋关系的人亦摆脱过往行为,和异性结婚。我们若将「同性恋者」定义为「(曾)有同性吸引倾向者」,那么上述两种情况显示,「同性恋」者也可以行使权利,合法结婚。
然而,虽然人人都有自由结婚,却没有人-无论同性恋或异性恋者-有合法权利和任何伴侣结合。因为配偶关系都受法律约束。换言之,人不论性取向,都受法律约制,不可以和小孩、近亲、已婚人士,或同性别人士结婚。这并非歧视,也没有违反「人人皆受法律同等保护」(正如宪法保证)的原则,因为相关限制约束所有人。
部分人士可能希望排除这些由来已久的择偶限制,但美国人中少数声音表示,想以同性为伴侣,不等于他们就「有权」这样做;正如美国人中也有少数人表示想以小孩、兄弟姊妹,或多人作伴侣(尽管这个少数派的声音没那么大),不等于他们就有权这样做。
禁止同性恋婚姻,岂不像美国从前有部分州分禁止异族通婚一样,属歧视?
这模拟并不成立。因为男女结合,是婚姻基本意义一部分,是全人类文化的共通点。
另方面,从前之所以有法律禁止异族通婚,是为了维护当时种族隔离的社会体制,而这与婚姻基本的特性与目的并无任何关系。
准许黑人女子嫁白人男子,并不会改变婚姻定义-即一男一女结合。但容许两男或两女结婚,即会改变基本定义。因此,为保障婚姻的特性与目的,必须禁止同性「婚姻」。
过去几个世代,婚姻的特性岂不已经改变?你要捍卫「传统婚姻」,但现在还有「传统婚姻」这回事吗?
美国社会的婚姻观的确改变了,尤其在过去50年。但经验告诉我们,改变不一定好。想一想近年婚姻制度改变所导致结果就知道了:
离婚革命,令婚姻作为终生承诺的观念荡然无存。于是破碎家庭愈普及,结果肯定弊远多于利。
性革命,也令婚内性关系的观念荡然无存,令同居、性病、堕胎、失恋失婚成为普遍现象,也是弊远多于利。
婚内生育的观念亦不复存在,结果出现许多未婚生子、单亲父母、无父小孩,这绝对是坏结果。
色情革命,尤其在互联网出现后,改变了男人只应找妻子解决性欲的观念。于是导致种种破碎关系、虐妻、性罪行,全是坏结果。
而现在再有社会与政治压力,要求重新定义婚姻制度本身。究竟有何理据支持,令人觉得这一场人类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激进社会革命,会比上述相对较小的转变带来好结果?
为何「捍卫婚姻」与「捍卫家庭」要反对同性结合?同性结合又如何损害异性恋婚姻?
许多人可能不知道,同性结合对异性恋婚姻的影响大得超乎想象。举例说,据《波士顿环球时报》(Boston Globe)2003年6月29日报道,「弗蒙特(Vermont)5,700对同性恋伴侣中,有近四成曾与异性结婚」。
当然有人会说,当中不少人在与异性伴侣离婚之后许久,才找到目前的同性伴侣。也有人说,异性伴侣若发现自己的丈夫或妻子属同性恋,大概也不会想继续待在这段婚姻里吧。无论如何,「同性恋倾向是天生的,无法改变」是个迷思,令人看不见实际情况-即许多所谓的「同性恋者」都曾与异性缔结完全有效的婚姻。正如《环球时报》专栏作家Jeff Jacoby说:「这些婚姻,换了在另一个时空、或在另一个国家,是可能维持的。古老观念与普世准则,对家庭稳定至关重要,驱使人努力维系婚姻;没有这些观念,家庭会变得脆弱。」
同性恋者其实不多,允许同性结合大概不足以影响其他人的婚姻吧?
诚然,因为配偶同性恋而离婚的个案比率并不多。
然而法律上认可同性结合的最主要影响,往往是间接的。将「婚姻」范围扩阔至同性恋关系,长远而言势必改变人的婚姻观,对婚姻条件的看法,并对此之期盼。婚姻观之改变,也会倒过来改变人婚前婚后的行为。
容许同性伴侣结婚将如何改变社会的婚姻观?
其一,势必引致上述种种弊端。举例说,同性婚姻将打开同性恋伴侣领养小孩之大门,令更多小孩受无父或无母之苦。
此外,在同性恋者-尤其男性间,不委身一段关系、性关系随便是常态,而非特例。他们就算建立委身关系,维时往往也不长。举例说,2003年AIDS期刊曾登载荷兰一项男同性恋者研究(荷兰是全球首先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发现他们维持「稳定伴侣」的时期平均少于两年(Maria Xiridou et al., in AIDS 2003, 17:1029-1038)。
再者,多项研究显示,男同性恋者就算在「委身」关系里,也不忠于伴侣。虽然异性恋伴侣不忠也很普遍,但与男同性恋者相比可谓小巫见大巫。1994年美国健康与社会生活调查,至今仍是对美国人性行为之最广泛调查,发现已婚男士中有75%、已婚女士中有90%忠于配偶。另方面,一项调查以有「委身」关系的男同性恋者为对象,发现156人中仅7人、即4.5%忠于伴侣。上述荷兰的研究则显示,就是有「稳定伴侣」的男同性恋者,过去一年内平均有八名「逢场作戏」的性伴。
因此,若同性伴侣能合法「结婚」,性行为只局限于婚内的忠贞观念势必荡然无存。一夫一妻、忠贞等婚姻支柱既已一一倒下,必大大破坏美国人的身体、心灵健康。
既然希望人忠贞于一名伴侣,何不允许同性伴侣结婚,以鼓励他们忠于对方?
因说婚姻将改变同性恋者的行为,但实际情况是,同性恋者行为改变人的婚姻观,令终生委身、婚内性行为等观念荡然无存。
整个「同志解放」运动实际上是更大的性解放运动一部分,其基本宗旨,是认为任何人应该可以在任何时间、随意与任何人性交。同志运动以争取合法结婚为重要里程,藉此取得社会最终认可;若说准许同性伴侣结婚能令这些「得解放」的同性恋者安定下来,对伴侣忠贞,收心养性带小孩,这种想法实在太愚蠢天真了。
同性恋者若有结婚权,才可以到医院探望配偶,难道不应因此赋予他们权利?
有说同性恋者到医院探望配偶时常遭拒绝,这说法是无中生有。1996年辩论维护婚姻法的时候,家庭研究议会向美国四个州及哥伦比亚区九所医院作非正式调查,所有医院行政人员都说,从未试过因访客是同性恋者而拒绝他们探访,并对相关说法感到难以置信。
除医生因治疗理由限制探病外,成年病人有权决定接受谁到访,院方不会因病人或访客的性倾向或婚姻状况而拦阻。
此种情况出现之唯一可能,是病人昏迷或精神状况出现问题未能表达意愿,而家属不想病人的同性恋伴侣来访。同性伴侣若有此(长远)疑虑,可预先为对方准备健康照顾代理同意书(赋予对方权利为自己作治疗决定的证明)及委任状(赋予对方权利代自己作法律决定的证明),这是不需要婚姻权就可做到的。伴侣若持有健康照顾代理同意书及委任状,医院不会拒绝他/她探访,除非出于医疗考虑。
「难以到医院探访」的只是猜想的情况,是滥情的烟幕,为转移公众视线,以至忽略了激进地重新定义婚姻的严重性。
同性恋者有权结婚,才可以确保死后物业归伴侣,难道不应因此赋予他们权利?
正如到医院探病的问题,遗产继承问题也是能解决的,不必有结婚权。目前法律并不禁止同性恋伴侣合伙拥有资产,如房子或车子,一旦其中一人离世,资产自动归另一人所有。
另外,同性恋者也可以立遗嘱,声明死后财产归谁,这是不论性倾向或婚姻状况的。正如到医院探访的问题,若死者早已立遗嘱,亲属并不能阻止其同性恋伴侣继承遗产,而立遗嘱也是很普遍做法,费用也不贵;实在不必以重新定义婚姻、改变基本社会架构等激进手段来解决此问题,立遗嘱简单得多。
同性恋者有权结婚,离世后伴侣才能领取社会保障未亡人津贴,难道不应因此赋予他们权利?
同性恋运动人士争取社会保障未亡人津贴实是一大讽刺,因为美国国会设立此制度原意,是支持一种极传统的家庭架构-即丈夫出外赚钱供应家庭生活所需,而妻子留在家里做家务带小孩。设立社会保障未亡人津贴,是为确定未能出外赚钱的家庭主妇之非金钱的贡献,确保一旦家主离世,妻小不至彷徨无依。
1970年代,虽然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是项津贴必须性别中立,然而设立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仍基于家庭伴侣分工合作的角色,即一人主外挣钱,一人主内在家中带小孩。
只有很少同性恋伴侣以如此「传统」方式组织家庭,他们一般是各有工作,能靠个人的社会保障金养老。
再者,要留家带小孩的同性恋伴侣更少,因为他们根本无法生小孩,因此也不大可能以传统家庭二人分工的方式运作。
目前法律已让同性恋者(身生或领养)子女领取津贴,不必有「婚姻」权才能保障这些小孩的权利。
有学者说,世上有某些文化一早已经确认同性结合,对不对?
几位支持同性恋的作者如William N. Eskridge, Jr.(1996年出版的《同性婚姻案例》[The Case for Same-Sex Marriage]作者)的确有此说法,并举好些原始部落习惯为例,指世上有部分文化容许性别灵活、甚至同性恋关系(尤其男人与男童的恋人关系)。但重点是,这些文化虽宽容此等行为,却没一个部落认为其道德与社会重要性能与终生的异性婚姻相提并论,但今天同性恋运动人士却争取大众平等看待两者。
就算「婚姻」只应限于异性结合,但在公平原则下,与婚姻相关的法律及财政保障是否也应给予同性伴侣,或者可以「公民结合」或「家庭伴侣」名目进行?
不能。因为与婚姻相关的法律与财政保障并非按公平原则令人人受惠的福利(若然的话,单身人士恐怕也像同性伴侣一样,声称「受歧视」了)。社会给予婚姻福利,因为婚姻对社会有利-包括,但不限于以最理想家庭制度(即父母双存)生育下一代。
然而同性恋关系并不能如此有利社会,事实上,可说是令社会成本大幅增加。因着男男性接触的方式,同性恋者患艾滋病比率较一般人高最小十倍,这是事实其中一例。
除生养下一代外,婚姻如何有利社会?
2002年,13位社会科学家发表名为〈婚姻有利社会,广惠成人小孩〉报告("Marriage is an important social good, associated with an impressively broad array of positive outcomes for children and adults alike"),简言之,报告指已婚男女及其小孩较其他家庭形式更快乐、健康,丰盛。
举例说:
1998年有研究员发表一项五年研究报告指,在五年调查期间,已婚男女较其他婚姻状况人士情绪更健康,也较少抑郁。
1990年一项综览研究发现,已婚人士健康较佳;非婚人士全年死亡率较已婚人士高很多,女士高50%,男士高250%。
亲密配偶暴力虐待比率方面,非婚女士较已婚者高四倍,离婚与分居女士较已婚者高12倍。事实上,已婚人士成为暴力罪行受害者数目,远少于离婚、分居,或未婚人士。
以已婚夫妇为首的家庭,一般收入高很多,资产丰厚很多。
再者,已婚夫妇不论在肉体欢愉或情感满足方面,所享受的性满足感,都较在其他关系里进行性活动人士更高。
父母双存的孩子,涉及问题的比率较低,相关问题如:
未婚怀孕,
滥药,
犯罪被捕,
健康、情绪或行为问题,
贫穷,
学业成绩不佳,遭勒令退学。
夫妇结合方式亦惠及后代,因为在这类型家庭长大的孩子,长大后较少同居或离婚。
有关婚姻的好处,参:
- Bridget Maher, "Why Marriage Should Be Privileged in Public Policy," Insight No. 254 (Washington, DC: Family Research Council), April 16, 2003(网上浏览 http://www.frc.org/get.cfm?i=IS03D1)
- Why Marriage Matters: Twenty-One Conclusions from the Social Sciences (New York: Institute for American Values, 2002);浏览www.americanvalues.org。
- Linda J. Waite and Maggie Gallagher, The Case for Marriage: Why Married People are Happier, Healthier, and Better Off Financially (New York: Doubleday, 2000)
容许同性恋者「结婚」的话,或者他们也可以享受到上述好处?
不会。因为婚姻的益处,并非单单源于二人在一起,并得政府确认其关系;乃是源于两性互补,并终生委身的力量。同性恋关系本身已排除了两性互补因素,而同性恋者能终生委身者亦少得多。
如前所说,一旦为同性恋者大开「婚姻」之门,能改变同性恋生活方式的机会很小,但改变异性恋者态度行为,以至二人关系失却其原有好处者,机会却大得多。
大部分同性恋伴侣打算承担婚姻责任吗?
这实在令人质疑,理由有以下数端。《纽约时报》2003年8月31日报道,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令同性「婚姻」合法化后,全多伦多申令结婚证书的同性伴侣少于500对,但该巿已登记为永久伴侣的同性恋者有逾6,000对。
《纽约时报》报道,「对婚姻存疑,加拿大男同志伴侣却步」,「许多男同志表示,恐怕结婚令他们失去独特身分,宁愿保持独有文化,处于社会改变的边缘」。多伦多男同志杂志编辑Mitchel Raphael说:「如果同志们能挑战、改变婚姻制度,不随从一对一的、『至死不渝』的传统婚姻观,我才会结婚。」多伦多大学社会学者Rinaldo Walcott慨叹:「酷儿们会不会从此沾上异性恋式的罪疚感-称之为背叛?」
许多同性恋者争取「婚姻」权,似乎只因为,这等于得到社会最终肯定其性关系,他们本身并非真正想参人类有史以来既定的婚姻模式。
有说同性恋关系有害,你怎么看?
男同性恋对某些疾病的染病率,较一般人高,包括:
人类乳头瘤病毒,致妇女子宫颈癌,男士肛门癌;
甲、乙、丙型肝炎;
淋病;
梅毒;
同性恋肠道综合症,即如直肠炎、直肠结肠炎、肠炎等经性接触传染的消化道问题;
艾滋病(加拿大一项研究发现,光是艾滋病,已令「男同性恋及双性恋者较一般男士短寿8至20年」)。
女同性恋者则较易出现以下问题:
细菌性阴道炎;
丙型肝炎;
感染艾滋病风险行为;
抽烟、饮酒、饮食失衡等引起的癌症风险;过重。
为何同性恋者感染性病比率如此高?
同性恋感染性病比率一直偏高,主要因其滥交比率也高。举例说,上面提到的2003年荷兰一项研究提及,早前研究发现,男同性恋者就算有「稳定伴侣」,每年平均也有八名「逢场作戏」的性伴(没有「稳定伴侣」者平均性伴人数则为22名)。另一项研究显示,女同性恋者终生曾有男性伴的数目,较女异性恋者控制组多两倍。
同性恋者的精神健康问题是否也较多?
是。不同研究显示,同性恋者出现以下问题者比率偏高:
酗酒、
滥药、
倚赖尼古丁、
抑郁、
自杀。
同性恋者之所以有上述问题,是否因社会「歧视」所致?
这是同性恋运动人士常提的理由,然而要测试是否属实很简单。若同性恋者精神健康问题真的由「歧视」所致,那么像三藩巿或荷兰等接受同性恋者程度最高的国家或城巿,患病比率应该大幅下降了。
但事实上,情况正好相反。在同性恋获广泛接纳地区,同性恋者出现精神或健康问题比率反而更高,而非更低。可见问题症结在同性恋生活方式本身,而非社会的反应。事实上这也显示,社会对同性恋行为接受程度愈高(如容许同性恋伴侣「结婚」),会令问题加剧。
同性恋者家庭暴力比率是否较高?
是。留意相关暴力个案,并非以同性恋者为目标的「仇恨罪案」。像1998年怀俄明大学生Matther Shepard虐杀案,往往被渲染为社会仇视同性恋者的结果。谈到暴力问题,同性恋者遭虐待,施虐者往往是同道中人,而非「反同」袭击者。政府统计数据显示,同性恋者间的「亲密伴侣暴力」个案,较反同「仇恨罪案」约多20倍。
研究亦显示,异性恋者婚姻的家暴比率,较其他同住模式者较低。
同性恋者可有对孩子构成威胁?
男同性恋者侵犯孩童的机会远较异性恋者大,相关证据有:
- 几乎所有孩童性侵罪犯都是男性;
- 全美男性人口中少于3%称同性恋者,然而:
- 所有孩童性侵案中,近1/3属同性恋性质(即男人侵犯男孩)。即同性恋者在孩童性侵案中所占比率,较同性恋者占全国男性人口比率高十倍。
数据明明白白,无可置疑。同性恋运动人士企图解释此现象,指性侵男孩者,其成年后性倾向通常并非真的同性恋;然而一项对孩童性侵罪犯的研究显示,「侵犯男性的男罪犯中,有86%称同性恋或双性恋」,相关报道刊于《性行为文献》(W. D. Erickson, M.D., et al., in 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 17:1, 1988)。
常然,并非所有男同性恋者都会侵犯小孩,但上述数据却证明同性恋者犯此罪风险较高。
是否有研究显示,由同性恋双亲抚养的孩子和其他孩子无异?
不是。常有人、甚至专业组织提此说法,但实情是,至目前为止,大多数对「同性恋双亲」的研究都有严重的方法学问题。连支持同性恋的社会学家Judith Stacey与Timothy Biblarz也说,按相关研究的实际数据,若说两者「并无分别」,是谬说。
《美国社会学评论》(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2001年刊登一项研究(主要对女同性恋者)发现:
- 女同性恋者子女较少按传统性别模式定型;
- 女同性恋者子女有同性恋行为者机会较大;
- 女同性恋者的女儿「作性探索者较多,守贞洁者较少」;
- 女同性恋者「伴侣双亲」关系较异性恋父母较容易终结。
1996年澳洲一名社会学家比较异性恋已婚夫妇、异性恋同居夫妇、及同性恋同居伴侣所养育的孩子,发现共13种学术与社会分类评估中有9种,异性恋已婚夫妇子女表现最佳,同性恋伴侣子女表现最坏。
同性恋行为所导致结果,与婚姻有何关系?
同性恋行为既与滥交、疾病、精神问题、物品滥用、儿童性侵、家庭暴力等比率高有明显关联,社会实在没理由给予这种行为最终肯定-赋予公民婚姻权,或与婚姻相关的任何权利。
有关同性恋行为的害处,参家庭研究议会婚姻与家庭资深研究员Timothy J. Dailey博士以下著作:
- Dark Obsession: The Tragedy and Threat of the Homosexual Lifestyle (Nashville: Broadman and Holman, 2003);可在此订购 http://www.frc.org/get.cfm?i=BK03F01
- "Homosexuality and Child Sexual Abuse," Insight No. 247 (Washington, D.C.: Family Research Council), May 17, 2002(可浏览 http://www.frc.org/get.cfm?i=IS02E3)
- "The Negative Health Effects of Homosexuality," Insight No. 232 (Washington, D.C.: Family Research Council), March 6, 2001 (可浏览 http://www.frc.org/get.cfm?i=IS01B1)
- "Homosexual Parenting: Placing Children at Risk," Insight No. 238 (Washington: Family Research Council) November 1, 2001 (可浏览 http://www.frc.org/get.cfm?i=IS01J3)
美国民众希望看见同性「婚姻」获法律认可吗?
不。2003年6月加拿大安大略省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及美国法院裁定同性恋鸡奸行为合法后,国民对如此激进的社会实际反感与日俱增。
2003年6月24至7月27日所作五项全国意见调查,显示在所有五项意见里,反对同性「婚姻」者皆多于支持者最少达15%。调查用语往往对结果造成影响,而是次调查中用最直接说法询问者(Harris / CNN / 《时代周刊》问:「你认为男女同性恋者婚姻应该获法律认可吗?」)结果显示,民众强烈反对,答「不应该」有六成,仅33%说「应该」。
连故意回避「婚姻」一词、婉言与婚姻对等制度的调查,亦显示公众对同性恋提案的支持度下降。举例说,盖洛普民意调查(Gallup Poll)问:「你赞成或反对立法,容许同性恋伴侣合法地组成公民结合,赋予已婚夫妇一样的法律权利吗?」
这问题本身具误导性,故意淡化所谓「公民结合」的法律影响力。美国唯一采取「公民结合」(法庭颁令)的州分弗蒙特(Vermont),赋予同性「公民结合」等同已婚夫妇的「所有」、而不只是「部分」法律权利;虽然如此,2003年5月在该州所作调查中,赞成与反对为49%对49%之比,至2003年8月《华盛顿邮报》以同一问题问该州人士,比率变成58%比37%。
2003年5月,称「成人间两厢情愿的同性恋关系」(先别论同性公民「婚姻」了)「应该合法」者有60%,至7月却降至48%;其中最大跌幅(58%降至35%,下跌23%)来自非洲裔美国人;尽管在此期间,同性恋运动人士极力将议题说成是「同志权利」,将同性结合塑造成「民权」。
美国是否应修宪,制止法律确认同性伴侣公民「婚姻」?
美国没一个州制订法律,令同性结合获承认程度,至等同公民婚姻。然而,同性恋运动人士既知道公众意见不利他们,现正转向法院入手,企图藉法律程序争取所想。目前好几个州已有同性恋伴侣提请诉讼,要求获发结婚证书;在不久将来,美国很可能有一或多州法院颁令,同性公民「婚姻」获法律认可。
若然的话,有些同性伴侣很可能争取同性恋「公民婚姻」在别州得承认。1996年捍卫婚姻法(DOMA)经两党议员大比数通过,并经前总统克林顿签署,宣布各州不必确认由别州发出的同性公民「婚姻」证书,然而同性恋运动分子势必上诉联邦法院,图令法庭颁令捍卫婚姻法违宪。
如此挑战,理应失败。然而有鉴于美国最高法院近日就同性恋者提请的司法案件判决,竟一再违反国家历史和传统、甚至高院先例,在此问题上,高等法院并不可靠。
按目前情况,似乎只剩修宪一途,期能达以下目标:
- 重新定义婚姻乃文明基石,希望能藉修宪就此重要事务划定全国统一标准;
- 制止不民主的司法独裁者将同性公民「婚姻」、或婚姻福利等制度强加诸民众。
http://www.frc.org/get.cfm?i=IF03H01
问答:让同性伴侣「结婚」有何问题?
Peter Sprigg(http://www.frc.org/peter-sprigg),政策研究高级成员
让同性伴侣合法「结婚」有何问题?
不应将婚姻的法律权利、好处与义务扩展至同性伴侣,主要原因有二。
第一,同性恋关系不等于婚姻。也就是说,这种关系并不符合婚姻制度的基本条件-一男一女结合。
第二,同性恋关系于人有害。不仅不能像异性婚姻般有益社会,且带来害处远多于益处。
上述两个理由,只其一已足以解释,为何不应给同性伴侣结合赋与合法地位。
且看第一个论点:婚姻岂非由法律介定、说了算的吗?
不是。婚姻并非法律产物,而是人类基本制度,早在法律与宪法出现之前就有的。婚姻包含着人类学与社会学现实,而非法律问题。关乎婚姻的法律,不过确认、约制一个早已存在的制度。
婚姻是确认相爱的人愿意厮守终生的途径?
若爱与结伴已足以定义婚姻,我们同时也应接纳大人与小孩的结合,此外,成年孩子与年老父母同住,甚至没有性关系的室友,或一群人同住,也符合以上条件,这是否也算作「婚姻」?据我们的文化,爱与结伴一般视为婚姻一部分,但光凭这点不足以定义婚姻制度。
若在爱与结伴以上再加上「性关系」,那又如何?
比较接近,但仍不足以定义婚姻。
2003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就罗伦斯控德州案(Lawrence v. Texas)颁布法令,指鸡奸法(及其他限制两厢情愿的成人私下进行性行为之法律)违宪,当时有观察员指,相关决定为同性「婚姻」铺路。但讽刺的是,法令明言性行为不必(从法律上)限于婚姻,其含义是,光凭性爱这一点,不足以定义婚姻意义,还须符合其他条件。
那么,究竟何谓婚姻?
人类学家Kinsley Davis说:「一般称为婚姻其事之特征,乃社会认可与准许…一对夫妇有性关系,并因此怀孕、教养小孩。」婚姻学者Maggie Gallagher说,「在各个社会,婚姻都是公开的性结连,并由此发展出血脉、家族义务。如此性爱结连最终使男、女、他们性结合所生的小孩共享资源。」
加拿大学者Margaret A. Somerville说:「我们的社会藉婚姻标志一种两人关系,能传宗接代,养育并保护下一代生命。」
另一位加拿大学者Paul Nathanson(他是同性恋者)曾说:「异性恋直接关乎繁衍与生存…因此人类每个社会都极力提倡…异性恋往往由社会常规构成的,因此将婚姻限制在男女结合之内。他又指,「若以为社会可以没有婚姻,是大错特错。」
你是说,已婚夫妇不生孩子(无论出于个人选择或不育或高龄)实际上并非真正结婚?若我们因同性伴侣无法生育而否定同性婚姻,岂不也同样否定那些不育夫妇的婚姻?
夫妇结婚时不打算要小孩,之后也可能改变主意;避孕可能会失败;似乎不育的夫妇或许有一天出乎意料之外怀孕。婚姻承诺能约束年老的丈夫,不在婚外和较年轻女子生小孩;人在婚姻制约内(指一夫一妻),就算夫妇俩都老了,理论上仍是可以生出下一代的(在整个婚姻阶段内有此可能)。此种夫妇性结合类型,和打算传宗接代的夫妇是一样的,尽管其结合未必有此果效。
而明显地,不打算要小孩的婚姻,对社会带来利益不及打算传宗接代的婚姻。但我们仍然认可不生小孩的婚姻,因为若要求人证明自己有能力、并打算生小孩才准结婚,这是侵犯二人私隐。
然而并没有理由将「婚姻」扩展至同性恋伴侣,因为这种伴侣结构(两男或两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不论二人的年龄、健康或意图,都不可能自然生育。事实上,他们无法进行任何致使自然生育的性行为;不存在所谓侵犯私隐问题,也不必设定任何适合生育的年龄标准。
或者可以反过来看问题。不必问生育是否婚姻必要一环,应该问:如果婚姻从来就和生育无关,又何必让政府插手,予以管制或奬励?我们能容忍政府介入如此亲密关系吗?你们会让政府来定义,决定谁可以做你们的「知己」吗?当然不。由此可见,婚姻之于社会的意义(即使不是义务),重点在生育。
事实上,因为孩子不能生育,因为近亲生育可能会出状况,并且因为只要一男一女就可以生育等,都成为制定婚姻的理由,所以人不能和小孩、近亲,或已婚人士结婚。上述有关择偶的种种限制全基于生育的考虑;因此在同性「婚姻」一事上,也应作同样考虑。
然而人也可以不婚生育啊,那么结婚还有何意义?
单纯考虑生理因素,不足以确保能繁衍出健康、成功的社会。前面引述过的同性恋者、学者Paul Nathanson曾说,婚姻最少有五个功能,是每个文化都要遵守才能求存,分别为:
· 确立男女结合关系
· 生养小孩
· 确立男人与小孩的关系
· 确立某种形式的、健康的男性身分
· 令青少年可以成长,转变成在性方面负责任的成人
Maggie Gallagher说的更简单-「小孩需要父母」,「婚姻是养育小孩的最实际方法」。
为何要否定同性恋者和其他人一样有权结婚?
基本「结婚权」在于个人,而非伴侣。同性恋者个人也和其他人一样,同样有「权」结婚,这种权利不会因个人「性取向」受限。
许多自认为同性恋的人士,都曾合法(与异性)结婚。另方面,许多曾有同性恋关系的人亦摆脱过往行为,和异性结婚。我们若将「同性恋者」定义为「(曾)有同性吸引倾向者」,那么上述两种情况显示,「同性恋」者也可以行使权利,合法结婚。
然而,虽然人人都有自由结婚,却没有人-无论同性恋或异性恋者-有合法权利和任何伴侣结合。因为配偶关系都受法律约束。换言之,人不论性取向,都受法律约制,不可以和小孩、近亲、已婚人士,或同性别人士结婚。这并非歧视,也没有违反「人人皆受法律同等保护」(正如宪法保证)的原则,因为相关限制约束所有人。
部分人士可能希望排除这些由来已久的择偶限制,但美国人中少数声音表示,想以同性为伴侣,不等于他们就「有权」这样做;正如美国人中也有少数人表示想以小孩、兄弟姊妹,或多人作伴侣(尽管这个少数派的声音没那么大),不等于他们就有权这样做。
禁止同性恋婚姻,岂不像美国从前有部分州分禁止异族通婚一样,属歧视?
这模拟并不成立。因为男女结合,是婚姻基本意义一部分,是全人类文化的共通点。
另方面,从前之所以有法律禁止异族通婚,是为了维护当时种族隔离的社会体制,而这与婚姻基本的特性与目的并无任何关系。
准许黑人女子嫁白人男子,并不会改变婚姻定义-即一男一女结合。但容许两男或两女结婚,即会改变基本定义。因此,为保障婚姻的特性与目的,必须禁止同性「婚姻」。
过去几个世代,婚姻的特性岂不已经改变?你要捍卫「传统婚姻」,但现在还有「传统婚姻」这回事吗?
美国社会的婚姻观的确改变了,尤其在过去50年。但经验告诉我们,改变不一定好。想一想近年婚姻制度改变所导致结果就知道了:
离婚革命,令婚姻作为终生承诺的观念荡然无存。于是破碎家庭愈普及,结果肯定弊远多于利。
性革命,也令婚内性关系的观念荡然无存,令同居、性病、堕胎、失恋失婚成为普遍现象,也是弊远多于利。
婚内生育的观念亦不复存在,结果出现许多未婚生子、单亲父母、无父小孩,这绝对是坏结果。
色情革命,尤其在互联网出现后,改变了男人只应找妻子解决性欲的观念。于是导致种种破碎关系、虐妻、性罪行,全是坏结果。
而现在再有社会与政治压力,要求重新定义婚姻制度本身。究竟有何理据支持,令人觉得这一场人类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激进社会革命,会比上述相对较小的转变带来好结果?
为何「捍卫婚姻」与「捍卫家庭」要反对同性结合?同性结合又如何损害异性恋婚姻?
许多人可能不知道,同性结合对异性恋婚姻的影响大得超乎想象。举例说,据《波士顿环球时报》(Boston Globe)2003年6月29日报道,「弗蒙特(Vermont)5,700对同性恋伴侣中,有近四成曾与异性结婚」。
当然有人会说,当中不少人在与异性伴侣离婚之后许久,才找到目前的同性伴侣。也有人说,异性伴侣若发现自己的丈夫或妻子属同性恋,大概也不会想继续待在这段婚姻里吧。无论如何,「同性恋倾向是天生的,无法改变」是个迷思,令人看不见实际情况-即许多所谓的「同性恋者」都曾与异性缔结完全有效的婚姻。正如《环球时报》专栏作家Jeff Jacoby说:「这些婚姻,换了在另一个时空、或在另一个国家,是可能维持的。古老观念与普世准则,对家庭稳定至关重要,驱使人努力维系婚姻;没有这些观念,家庭会变得脆弱。」
同性恋者其实不多,允许同性结合大概不足以影响其他人的婚姻吧?
诚然,因为配偶同性恋而离婚的个案比率并不多。
然而法律上认可同性结合的最主要影响,往往是间接的。将「婚姻」范围扩阔至同性恋关系,长远而言势必改变人的婚姻观,对婚姻条件的看法,并对此之期盼。婚姻观之改变,也会倒过来改变人婚前婚后的行为。
容许同性伴侣结婚将如何改变社会的婚姻观?
其一,势必引致上述种种弊端。举例说,同性婚姻将打开同性恋伴侣领养小孩之大门,令更多小孩受无父或无母之苦。
此外,在同性恋者-尤其男性间,不委身一段关系、性关系随便是常态,而非特例。他们就算建立委身关系,维时往往也不长。举例说,2003年AIDS期刊曾登载荷兰一项男同性恋者研究(荷兰是全球首先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发现他们维持「稳定伴侣」的时期平均少于两年(Maria Xiridou et al., in AIDS 2003, 17:1029-1038)。
再者,多项研究显示,男同性恋者就算在「委身」关系里,也不忠于伴侣。虽然异性恋伴侣不忠也很普遍,但与男同性恋者相比可谓小巫见大巫。1994年美国健康与社会生活调查,至今仍是对美国人性行为之最广泛调查,发现已婚男士中有75%、已婚女士中有90%忠于配偶。另方面,一项调查以有「委身」关系的男同性恋者为对象,发现156人中仅7人、即4.5%忠于伴侣。上述荷兰的研究则显示,就是有「稳定伴侣」的男同性恋者,过去一年内平均有八名「逢场作戏」的性伴。
因此,若同性伴侣能合法「结婚」,性行为只局限于婚内的忠贞观念势必荡然无存。一夫一妻、忠贞等婚姻支柱既已一一倒下,必大大破坏美国人的身体、心灵健康。
既然希望人忠贞于一名伴侣,何不允许同性伴侣结婚,以鼓励他们忠于对方?
因说婚姻将改变同性恋者的行为,但实际情况是,同性恋者行为改变人的婚姻观,令终生委身、婚内性行为等观念荡然无存。
整个「同志解放」运动实际上是更大的性解放运动一部分,其基本宗旨,是认为任何人应该可以在任何时间、随意与任何人性交。同志运动以争取合法结婚为重要里程,藉此取得社会最终认可;若说准许同性伴侣结婚能令这些「得解放」的同性恋者安定下来,对伴侣忠贞,收心养性带小孩,这种想法实在太愚蠢天真了。
同性恋者若有结婚权,才可以到医院探望配偶,难道不应因此赋予他们权利?
有说同性恋者到医院探望配偶时常遭拒绝,这说法是无中生有。1996年辩论维护婚姻法的时候,家庭研究议会向美国四个州及哥伦比亚区九所医院作非正式调查,所有医院行政人员都说,从未试过因访客是同性恋者而拒绝他们探访,并对相关说法感到难以置信。
除医生因治疗理由限制探病外,成年病人有权决定接受谁到访,院方不会因病人或访客的性倾向或婚姻状况而拦阻。
此种情况出现之唯一可能,是病人昏迷或精神状况出现问题未能表达意愿,而家属不想病人的同性恋伴侣来访。同性伴侣若有此(长远)疑虑,可预先为对方准备健康照顾代理同意书(赋予对方权利为自己作治疗决定的证明)及委任状(赋予对方权利代自己作法律决定的证明),这是不需要婚姻权就可做到的。伴侣若持有健康照顾代理同意书及委任状,医院不会拒绝他/她探访,除非出于医疗考虑。
「难以到医院探访」的只是猜想的情况,是滥情的烟幕,为转移公众视线,以至忽略了激进地重新定义婚姻的严重性。
同性恋者有权结婚,才可以确保死后物业归伴侣,难道不应因此赋予他们权利?
正如到医院探病的问题,遗产继承问题也是能解决的,不必有结婚权。目前法律并不禁止同性恋伴侣合伙拥有资产,如房子或车子,一旦其中一人离世,资产自动归另一人所有。
另外,同性恋者也可以立遗嘱,声明死后财产归谁,这是不论性倾向或婚姻状况的。正如到医院探访的问题,若死者早已立遗嘱,亲属并不能阻止其同性恋伴侣继承遗产,而立遗嘱也是很普遍做法,费用也不贵;实在不必以重新定义婚姻、改变基本社会架构等激进手段来解决此问题,立遗嘱简单得多。
同性恋者有权结婚,离世后伴侣才能领取社会保障未亡人津贴,难道不应因此赋予他们权利?
同性恋运动人士争取社会保障未亡人津贴实是一大讽刺,因为美国国会设立此制度原意,是支持一种极传统的家庭架构-即丈夫出外赚钱供应家庭生活所需,而妻子留在家里做家务带小孩。设立社会保障未亡人津贴,是为确定未能出外赚钱的家庭主妇之非金钱的贡献,确保一旦家主离世,妻小不至彷徨无依。
1970年代,虽然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是项津贴必须性别中立,然而设立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仍基于家庭伴侣分工合作的角色,即一人主外挣钱,一人主内在家中带小孩。
只有很少同性恋伴侣以如此「传统」方式组织家庭,他们一般是各有工作,能靠个人的社会保障金养老。
再者,要留家带小孩的同性恋伴侣更少,因为他们根本无法生小孩,因此也不大可能以传统家庭二人分工的方式运作。
目前法律已让同性恋者(身生或领养)子女领取津贴,不必有「婚姻」权才能保障这些小孩的权利。
有学者说,世上有某些文化一早已经确认同性结合,对不对?
几位支持同性恋的作者如William N. Eskridge, Jr.(1996年出版的《同性婚姻案例》[The Case for Same-Sex Marriage]作者)的确有此说法,并举好些原始部落习惯为例,指世上有部分文化容许性别灵活、甚至同性恋关系(尤其男人与男童的恋人关系)。但重点是,这些文化虽宽容此等行为,却没一个部落认为其道德与社会重要性能与终生的异性婚姻相提并论,但今天同性恋运动人士却争取大众平等看待两者。
就算「婚姻」只应限于异性结合,但在公平原则下,与婚姻相关的法律及财政保障是否也应给予同性伴侣,或者可以「公民结合」或「家庭伴侣」名目进行?
不能。因为与婚姻相关的法律与财政保障并非按公平原则令人人受惠的福利(若然的话,单身人士恐怕也像同性伴侣一样,声称「受歧视」了)。社会给予婚姻福利,因为婚姻对社会有利-包括,但不限于以最理想家庭制度(即父母双存)生育下一代。
然而同性恋关系并不能如此有利社会,事实上,可说是令社会成本大幅增加。因着男男性接触的方式,同性恋者患艾滋病比率较一般人高最小十倍,这是事实其中一例。
除生养下一代外,婚姻如何有利社会?
2002年,13位社会科学家发表名为〈婚姻有利社会,广惠成人小孩〉报告("Marriage is an important social good, associated with an impressively broad array of positive outcomes for children and adults alike"),简言之,报告指已婚男女及其小孩较其他家庭形式更快乐、健康,丰盛。
举例说:
1998年有研究员发表一项五年研究报告指,在五年调查期间,已婚男女较其他婚姻状况人士情绪更健康,也较少抑郁。
1990年一项综览研究发现,已婚人士健康较佳;非婚人士全年死亡率较已婚人士高很多,女士高50%,男士高250%。
亲密配偶暴力虐待比率方面,非婚女士较已婚者高四倍,离婚与分居女士较已婚者高12倍。事实上,已婚人士成为暴力罪行受害者数目,远少于离婚、分居,或未婚人士。
以已婚夫妇为首的家庭,一般收入高很多,资产丰厚很多。
再者,已婚夫妇不论在肉体欢愉或情感满足方面,所享受的性满足感,都较在其他关系里进行性活动人士更高。
父母双存的孩子,涉及问题的比率较低,相关问题如:
未婚怀孕,
滥药,
犯罪被捕,
健康、情绪或行为问题,
贫穷,
学业成绩不佳,遭勒令退学。
夫妇结合方式亦惠及后代,因为在这类型家庭长大的孩子,长大后较少同居或离婚。
有关婚姻的好处,参:
· Bridget Maher, "Why Marriage Should Be Privileged in Public Policy," Insight No. 254 (Washington, DC: Family Research Council), April 16, 2003(网上浏览 http://www.frc.org/get.cfm?i=IS03D1)
· Why Marriage Matters: Twenty-One Conclusions from the Social Sciences (New York: Institute for American Values, 2002);浏览www.americanvalues.org。
· Linda J. Waite and Maggie Gallagher, The Case for Marriage: Why Married People are Happier, Healthier, and Better Off Financially (New York: Doubleday, 2000)
容许同性恋者「结婚」的话,或者他们也可以享受到上述好处?
不会。因为婚姻的益处,并非单单源于二人在一起,并得政府确认其关系;乃是源于两性互补,并终生委身的力量。同性恋关系本身已排除了两性互补因素,而同性恋者能终生委身者亦少得多。
如前所说,一旦为同性恋者大开「婚姻」之门,能改变同性恋生活方式的机会很小,但改变异性恋者态度行为,以至二人关系失却其原有好处者,机会却大得多。
大部分同性恋伴侣打算承担婚姻责任吗?
这实在令人质疑,理由有以下数端。《纽约时报》2003年8月31日报道,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令同性「婚姻」合法化后,全多伦多申令结婚证书的同性伴侣少于500对,但该巿已登记为永久伴侣的同性恋者有逾6,000对。
《纽约时报》报道,「对婚姻存疑,加拿大男同志伴侣却步」,「许多男同志表示,恐怕结婚令他们失去独特身分,宁愿保持独有文化,处于社会改变的边缘」。多伦多男同志杂志编辑Mitchel Raphael说:「如果同志们能挑战、改变婚姻制度,不随从一对一的、『至死不渝』的传统婚姻观,我才会结婚。」多伦多大学社会学者Rinaldo Walcott慨叹:「酷儿们会不会从此沾上异性恋式的罪疚感-称之为背叛?」
许多同性恋者争取「婚姻」权,似乎只因为,这等于得到社会最终肯定其性关系,他们本身并非真正想参人类有史以来既定的婚姻模式。
有说同性恋关系有害,你怎么看?
男同性恋对某些疾病的染病率,较一般人高,包括:
人类乳头瘤病毒,致妇女子宫颈癌,男士肛门癌;
甲、乙、丙型肝炎;
淋病;
梅毒;
同性恋肠道综合症,即如直肠炎、直肠结肠炎、肠炎等经性接触传染的消化道问题;
艾滋病(加拿大一项研究发现,光是艾滋病,已令「男同性恋及双性恋者较一般男士短寿8至20年」)。
女同性恋者则较易出现以下问题:
细菌性阴道炎;
丙型肝炎;
感染艾滋病风险行为;
抽烟、饮酒、饮食失衡等引起的癌症风险;过重。
为何同性恋者感染性病比率如此高?
同性恋感染性病比率一直偏高,主要因其滥交比率也高。举例说,上面提到的2003年荷兰一项研究提及,早前研究发现,男同性恋者就算有「稳定伴侣」,每年平均也有八名「逢场作戏」的性伴(没有「稳定伴侣」者平均性伴人数则为22名)。另一项研究显示,女同性恋者终生曾有男性伴的数目,较女异性恋者控制组多两倍。
同性恋者的精神健康问题是否也较多?
是。不同研究显示,同性恋者出现以下问题者比率偏高:
酗酒、
滥药、
倚赖尼古丁、
抑郁、
自杀。
同性恋者之所以有上述问题,是否因社会「歧视」所致?
这是同性恋运动人士常提的理由,然而要测试是否属实很简单。若同性恋者精神健康问题真的由「歧视」所致,那么像三藩巿或荷兰等接受同性恋者程度最高的国家或城巿,患病比率应该大幅下降了。
但事实上,情况正好相反。在同性恋获广泛接纳地区,同性恋者出现精神或健康问题比率反而更高,而非更低。可见问题症结在同性恋生活方式本身,而非社会的反应。事实上这也显示,社会对同性恋行为接受程度愈高(如容许同性恋伴侣「结婚」),会令问题加剧。
同性恋者家庭暴力比率是否较高?
是。留意相关暴力个案,并非以同性恋者为目标的「仇恨罪案」。像1998年怀俄明大学生Matther Shepard虐杀案,往往被渲染为社会仇视同性恋者的结果。谈到暴力问题,同性恋者遭虐待,施虐者往往是同道中人,而非「反同」袭击者。政府统计数据显示,同性恋者间的「亲密伴侣暴力」个案,较反同「仇恨罪案」约多20倍。
研究亦显示,异性恋者婚姻的家暴比率,较其他同住模式者较低。
同性恋者可有对孩子构成威胁?
男同性恋者侵犯孩童的机会远较异性恋者大,相关证据有:
· 几乎所有孩童性侵罪犯都是男性;
· 全美男性人口中少于3%称同性恋者,然而:
· 所有孩童性侵案中,近1/3属同性恋性质(即男人侵犯男孩)。即同性恋者在孩童性侵案中所占比率,较同性恋者占全国男性人口比率高十倍。
数据明明白白,无可置疑。同性恋运动人士企图解释此现象,指性侵男孩者,其成年后性倾向通常并非真的同性恋;然而一项对孩童性侵罪犯的研究显示,「侵犯男性的男罪犯中,有86%称同性恋或双性恋」,相关报道刊于《性行为文献》(W. D. Erickson, M.D., et al., in 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 17:1, 1988)。
常然,并非所有男同性恋者都会侵犯小孩,但上述数据却证明同性恋者犯此罪风险较高。
是否有研究显示,由同性恋双亲抚养的孩子和其他孩子无异?
不是。常有人、甚至专业组织提此说法,但实情是,至目前为止,大多数对「同性恋双亲」的研究都有严重的方法学问题。连支持同性恋的社会学家Judith Stacey与Timothy Biblarz也说,按相关研究的实际数据,若说两者「并无分别」,是谬说。
《美国社会学评论》(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2001年刊登一项研究(主要对女同性恋者)发现:
· 女同性恋者子女较少按传统性别模式定型;
· 女同性恋者子女有同性恋行为者机会较大;
· 女同性恋者的女儿「作性探索者较多,守贞洁者较少」;
· 女同性恋者「伴侣双亲」关系较异性恋父母较容易终结。
1996年澳洲一名社会学家比较异性恋已婚夫妇、异性恋同居夫妇、及同性恋同居伴侣所养育的孩子,发现共13种学术与社会分类评估中有9种,异性恋已婚夫妇子女表现最佳,同性恋伴侣子女表现最坏。
同性恋行为所导致结果,与婚姻有何关系?
同性恋行为既与滥交、疾病、精神问题、物品滥用、儿童性侵、家庭暴力等比率高有明显关联,社会实在没理由给予这种行为最终肯定-赋予公民婚姻权,或与婚姻相关的任何权利。
有关同性恋行为的害处,参家庭研究议会婚姻与家庭资深研究员Timothy J. Dailey博士以下著作:
· Dark Obsession: The Tragedy and Threat of the Homosexual Lifestyle (Nashville: Broadman and Holman, 2003);可在此订购 http://www.frc.org/get.cfm?i=BK03F01
· "Homosexuality and Child Sexual Abuse," Insight No. 247 (Washington, D.C.: Family Research Council), May 17, 2002(可浏览 http://www.frc.org/get.cfm?i=IS02E3)
· "The Negative Health Effects of Homosexuality," Insight No. 232 (Washington, D.C.: Family Research Council), March 6, 2001 (可浏览 http://www.frc.org/get.cfm?i=IS01B1)
· "Homosexual Parenting: Placing Children at Risk," Insight No. 238 (Washington: Family Research Council) November 1, 2001 (可浏览 http://www.frc.org/get.cfm?i=IS01J3)
美国民众希望看见同性「婚姻」获法律认可吗?
不。2003年6月加拿大安大略省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及美国法院裁定同性恋鸡奸行为合法后,国民对如此激进的社会实际反感与日俱增。
2003年6月24至7月27日所作五项全国意见调查,显示在所有五项意见里,反对同性「婚姻」者皆多于支持者最少达15%。调查用语往往对结果造成影响,而是次调查中用最直接说法询问者(Harris / CNN / 《时代周刊》问:「你认为男女同性恋者婚姻应该获法律认可吗?」)结果显示,民众强烈反对,答「不应该」有六成,仅33%说「应该」。
连故意回避「婚姻」一词、婉言与婚姻对等制度的调查,亦显示公众对同性恋提案的支持度下降。举例说,盖洛普民意调查(Gallup Poll)问:「你赞成或反对立法,容许同性恋伴侣合法地组成公民结合,赋予已婚夫妇一样的法律权利吗?」
这问题本身具误导性,故意淡化所谓「公民结合」的法律影响力。美国唯一采取「公民结合」(法庭颁令)的州分弗蒙特(Vermont),赋予同性「公民结合」等同已婚夫妇的「所有」、而不只是「部分」法律权利;虽然如此,2003年5月在该州所作调查中,赞成与反对为49%对49%之比,至2003年8月《华盛顿邮报》以同一问题问该州人士,比率变成58%比37%。
2003年5月,称「成人间两厢情愿的同性恋关系」(先别论同性公民「婚姻」了)「应该合法」者有60%,至7月却降至48%;其中最大跌幅(58%降至35%,下跌23%)来自非洲裔美国人;尽管在此期间,同性恋运动人士极力将议题说成是「同志权利」,将同性结合塑造成「民权」。
美国是否应修宪,制止法律确认同性伴侣公民「婚姻」?
美国没一个州制订法律,令同性结合获承认程度,至等同公民婚姻。然而,同性恋运动人士既知道公众意见不利他们,现正转向法院入手,企图藉法律程序争取所想。目前好几个州已有同性恋伴侣提请诉讼,要求获发结婚证书;在不久将来,美国很可能有一或多州法院颁令,同性公民「婚姻」获法律认可。
若然的话,有些同性伴侣很可能争取同性恋「公民婚姻」在别州得承认。1996年捍卫婚姻法(DOMA)经两党议员大比数通过,并经前总统克林顿签署,宣布各州不必确认由别州发出的同性公民「婚姻」证书,然而同性恋运动分子势必上诉联邦法院,图令法庭颁令捍卫婚姻法违宪。
如此挑战,理应失败。然而有鉴于美国最高法院近日就同性恋者提请的司法案件判决,竟一再违反国家历史和传统、甚至高院先例,在此问题上,高等法院并不可靠。
按目前情况,似乎只剩修宪一途,期能达以下目标:
· 重新定义婚姻乃文明基石,希望能藉修宪就此重要事务划定全国统一标准;
· 制止不民主的司法独裁者将同性公民「婚姻」、或婚姻福利等制度强加诸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