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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 41-52
响应美国心理学联会指:谋求改变性倾向于人有害,可能令人自恨、抑郁,或引发其他自毁行为
美国心理学联会指不应试图改变性倾向,因过程可能对参与者有害(DeLeon, 1998; Just the Facts Coalition, 2008)。究竟人接受治疗,谋求解决不想要的同性恋感觉、想法或行为,是否从来都毫无帮助呢?这过程是否常常令参与者受害呢?若此类治疗曾经有效-哪怕只是一个案-即能推翻「常常有害」、「从没帮助」的说法。许多性倾向复修治疗文献指,不少治疗师及求助者称,相关治疗对摆脱同性恋感觉、想法与行为有明显功效,可见对主动寻求改变性倾向人士而言,这并非「常常」有害的。
指性倾向复修治疗往往或曾经有害者,究竟又有何根据?若有人对自己的同性恋倾向感不满,却不向他们提供这类治疗,会有害处吗?在引言部分我们指出,美国心理学联会引述几位作者研究(Davison, 1991; Gonsiorek & Weinrich, 1991; Haldeman, 1994; Schroeder & Shidlo, 2001; Shidlo & Schroeder, 2002),以支持性倾向复修治疗有(起码潜在的)害处。我们将检视相关文献与观点,以响应种种问题。
在讨论个别报告以先,我们得指出,对性倾向复修治疗之利害作评估,受到方法上的困难所限制。20世纪过去数十年间,摆脱不理想性吸引与行为的治疗种类五花八门,以至难以实施合适的检评制度。每种治疗法接受者亦有限,因此没有足够数据供评估测试;寥寥可数的几个相关研究,要非将不同治疗法合起来计算,就是根本无法对每种治疗法之特性进行量度。
再者,研究员一般使用方便样本和个别或汇集的声明(求助者及/治疗师的说法)的总集,以评估临床表现,结果是,对治疗结果和疗效的正面与负面的故事均有,却没有客观方法来理顺两者的矛盾。此外,大部分提供性倾向复修治疗的心理健康专业人士皆为私人执业,并没有时间或资源就所使用的治疗法进行有系统的结果研究。
改变性倾向致害的报告
几名作者探讨处理同性恋的潜在害处,并就个别例子发表报告(参 “General Commentaries Critical of the Possibility of Sexual Reorientation” in Section I,” Duberman[1991, 2001])。一名同性恋者提及自己接受性倾向复修治疗的负面经验,并以偏概全的指,任何人也无法成功改变。Ford(2001)与Moor(2001)亦以相约手法,提及从前的失败尝试,并他们觉得所受到的「害处」。
Brown(1996)称,性倾向复修治疗「明显有违不加害伦理」(页905),然而他所引述的权威研究,仅Haldeman(1991)及其他著名同运人士所写论文,相关研究早已有前设立场。
例如Beckstead(2001)认为,「同性恋者若以为可以摆脱同性吸引,经历异性恋吸引,大概会失望」(页106)。他提到,曾尝试接受类似治疗的人忆述,过程痛苦。然而他的结论似乎基于个别人士意见,非可验证数据。
Drescher(2001)认为,性倾向复修治疗师只是强化同性恋的烙印,这些烙印是于同性恋在1970年代被剔出《精神病诊断与统计手册》(DSM)之前存在。他认为这等治疗师之所以尝试改变同性恋者,全因所秉持保守宗教义理,以致「扼杀是否应该改变性取向的异议」(页22)。Schneider等(2002)认为,将同性恋诊断为病症的精神医师乃「宣扬高风险、有害的『治疗法』,为要将性倾向定型」。(页273)
上述近期研究作者皆认为性倾向复修治疗有害,Shidlo与Schroeder(2002)指,几个曾接受此种治疗者称,「治疗期间及之后,皆深受严重心理与人际问题困扰」(页254)。讽刺地,是项研究(后文会详述)常遭错误诠释。尽管一众作者指相关治疗有害,但他们亦指出其研究之明显限制,在列明方法上的限制后,他们也说,「本论文所列举数据并未提及个案资料,也未能提供复修治疗之成功或失败率、有助或有害比率,或是否有违伦理等问题」。(页250)
Nicolosi等(2000b)曾调查882名求助者,令他们剔选治疗潜在负面影响清单,具列70项可能影响,结果仅7.1%受访者指他们在三项以上影响方面情况转坏,也就是说,继续接受治疗者,所受负面影响极轻微。
最后,Jones and Yarhouse(2007)以当今最缜密的研究方法提出实证指,参与者通过与宗教介导的出埃及事工,部分人的确可以改变性倾向,也有部分人成功改变性别认同身分,且无证据显示尝试改变性倾向于人有害。是项研究的重要性,在于其属纵向设计,并以混合标准发展出性倾向量评工具,衡量参与者接受治疗前及后其心理与灵性功效。Jones与Yarhouse的研究设计为日后研究定下标准,以衡量治疗之害处或益处,并与宗教介导的治疗法改变不理想性倾向的效用。
自杀
相对于康健人口,情绪病人出现抑郁情况,并相关的自杀风险较多;因同性恋寻求协助的病人,抑郁与出现自杀念头就更多(参第三部分)。尽管Shidlo与Schroeder(2002)认为,接受性倾向复修治疗后可能出现最明显祸害是自杀,但若仔细察看是项研究,发现其统计趋势显示,长远而言,研究对象接受治疗后自杀率减少达五成(Whitehead, 2008)。自杀分析若要得更佳效果,应设立更准确的控制组,与从没接受Shidlo与Schroeder(2002)曾提及任何治疗的同性恋者其自杀率相比较。
更大的恐同问题
Haldeman(1994)等批评者认为,性向复修治疗令人对同性恋有负面印象,并指「此类治疗光存在,即足以…使恐同问题恶化」(页225)。评论含糊其辞,并未说明究竟是谁-是求助者、公众、相关专业人士,或上述三者皆然-会对同性恋持负面看法。
若是选择接受治疗者本身,指他们对同性恋、并/或身为同性恋者的自己持负面看法,则评论者必须证明,是某种性倾向复修治疗令他们有这种态度,此说方能成立。以下将检视历来多个研究之意见,显明性倾向复修治疗无论对同性恋者本身,或社会对他们的态度,均无负面影响。
图一显示,同性恋群体之间对同性吸引倾向成因之看法,较一般公众改变得更快。许多男女同性恋者相信自己天生同性恋,这不是他们的错。可见复修治疗的存在,对同性恋者的自我理解并无明显的负面影响。
图一:相信同性吸引倾向乃基因使然
同性吸引倾向人士对此特征成因之看法随时日改变。此处并附几个异性吸引倾向数据点以作比较(Bell, 1976; Herek, 2002; Kryzan & Walsh, 1998; Otis & Skinner, 2004; Harris Poll 2000,引述自Schneider, 2006)。
图二显示,过去数十年的明显趋向是,一般相信同性恋是天生的,不论在同性恋群体里或是公众,持此信念者也愈增。此趋势显示,社会上所有群体皆愈相信,同性吸引倾向及其相关表现都是正常、自然的,他们不能改变。可见虽有各式各样的性倾向复修治疗,但此等治疗之存在对公众意见之影响,可谓小得难以量度;公众愈来愈接受同性恋。
图二:盖洛普调查:同性吸引倾向是天生的吗?
一般大众对同性吸引的成因随时日改变(Robinson, 2006)。
图三显示,公众对同性吸引倾向看法愈趋正面,调查以「同性恋者应有同等法律保障」为量度标准,显示公众某程度上接受同性恋。
图三:同性吸引倾向人士应有同样法律保障吗?
关于社会应否歧视同性吸引倾向人士,公众意见之改变。(Robinson, 2006)
从上述图表可见,研究显示过去30年来,虽有组织提供性倾向复修治疗及宗教介导的事工,以助部分同性恋者摆脱他们看为不理想的性倾向,但此等服务出现,并未令社会愈歧视同性恋者。凯泽家庭基金会(Kaiser Family Foundation, 2001)曾在美国作家居电话随机抽样访问,结果发现,「公众愈来愈接受男女同性恋者,支持反歧视条例,也支持扩阔家居伴侣的权益」。(页11)
Egan、Edelman与Sherrill(2008)所作杭特大学调查(Hunter College Poll),乃随机抽样、具全国人口代表性调查,先以电话邀约,请参加者在网上完成一项关于男女同性恋及双性恋者的调查,发现一项平衡现象。在自称为男女同性恋及双性恋群体内:
老一辈男女同性恋及双性恋者(65岁以上)强调要摆脱歧视和偏见,年轻一代(18至25岁)则认为,要争取随心所欲过活的自由,所受待遇应与美国异性恋人口看齐(例如,借着「保障同性恋者结婚权,及抚养、领养孩子的权利」展现出来)。(页25,强调为原著所加)
可见男女同性恋及双性恋群体中年青一辈,更着重争取权利,要与异性恋伴侣看齐;老一辈则较着重消除工作场所歧视,或反同性恋罪行等(参Egan & Sherrill, 2005)。
或者批评者是说,性倾向复修治疗所引致恐同效应,非在于一般公众,却在于接受治疗者本身?此说要能成立,必须证明此种态度总是乃由某种治疗所致,或是该治疗法无可避免的副作用。然而研究员所得结论恰好相反。我们认为,性倾向复修治疗师应对求助者说明,病历数据显示,一般接受治疗者-与不接受治疗者所得益处与风险,应在对方完全了解情况、并同意下,才开始治疗。
改变性倾向之有效度的报告
反对性倾向复修治疗的临床治疗师虽警告,这样做可能有害,然而他们明显也意识到,此类治疗不一定带来伤害。举例,同运分子兼临床治疗师Haldeman(2001)称,他处理过曾接受此类治疗但效果不满意的病人:
似乎非所有人因接受性倾向复修治疗而受害。受害个案并不常见。事实上有病人指,就算接受此类治疗但失败,却往往带来一种奇怪的、间接的好处,如病人终于「释然」,不再对其性倾向的否定耿耿于怀。(页119-120)
在提及性倾向复修治病人可能承受风险后,Haldeman为其风险评估作补充说:「这不是说,所有性倾向复修治疗都有害,或者是精神健康专业人员应停止采用。」(页128)
另有研究文献指,接受性倾向复修治疗的病人,就算发现治疗失败,相关治疗某程度上仍对他们有帮助(Nicolosi et al., 2000b; Shidlo & Schroeder, 2002; Spitzer, 2003)。如Shidlo与Schroeder的研究,虽然其原初设计,是要「记录恐同治疗的祸害」,以「提醒公众相关治疗的害处」(句子明列于召募研究参与者章程),但结果也募得接受治疗后觉得有帮助的个案,令研究同时录得「接受治疗后自觉成功及自觉失败」个案(页259)。
Nicolosi等(2000b)、Shidlo与Schroeder(2002)、Spitzer(2003),与Karten(2006)为四个治疗后满意调查研究。Shidlo与Schroeder(2002)主要收集五年内治疗结果不满意报告,而其他三个研究则收集更短年期以内的满意报告。这也许显示,有害报告可能很难找到。
Shidlo与Schroeder(2002)主要收集个人所提接受治疗后受害的情况,展示多项叙述统计。其他研究则收集各种程度的成功个案,展示相似统计量。四项研究均有同样限制-并未提及曾参与治疗但中途退出者的数字。从方法论上看,上述论文结论最多只能说,有人报告治疗有正面、也有人报告治疗有负面结果(这是各位作者也同意的)。
Nicolosi等(2000b)曾对882名病人作调查,让他们剔选清单所列、接受治疗后的可能负面影响;结果仅7.1%病人指,列表上有三个项目或以上,他们在治疗后表现更差;可见对选择继续接受治疗的病人言,所受负面因素影响甚微,起码这个样本如是(有关此研究细节,参第一部分)。
Shidlo与Schroeder(2002)召募研究对象方法,是在同志网站刊载广告、按名单寄电邮、在非同志报刊登广告,或利用同性恋者、或前同性恋者组织名单直接致函。最初他们在同志刊物登载广告有「帮忙我们,把祸害记录下来!」等字眼,后来部分响应者指,治疗某程度上对他们有帮助,研究员再次刊登召募广告时才采取较中性字眼。因为研究员首次召募受访者时,所物色到的,是自觉曾经受害的人,他们希望帮助研究员证明立场,以反对类似治疗法;因此所取得样本明显不能代表曾接受治疗人口整体。
是项研究有202名参与者,包括182名男子,20名女子;其中176人称曾接受性倾向复修治疗但失败,26人称成功。在报称治疗「成功」的人中,有12人称仍偶有「失蹄」(治疗后仍偶尔会有同性恋行为);6人称能好好管束自己,因此不再为同性吸引挣扎;8人称正处于「转向异性恋过渡期」(页253)。最后此8人在七分的金赛评估表得分是三(异性恋与同性恋倾向程度同等)或更少(倾向异性恋)(自称异性恋者,报称有异性恋行为、建立异性恋关系,并否定同性恋行为)等。
Shidlo与Schroeder发现,在接受临床治疗而「自觉成功」的人当中(临床治疗的标准为:任何由执业心理医生、精神科医生、社会工作者、家庭与婚姻治疗师,或辅导员所提供治疗;不包括宗教事工),其中22人觉得治疗无害,对自己「有益无害」。其他「成功」个案称「有益也有害」。在168个自觉治疗「失败」个案里,其中有九个称治疗对自己「有益无害」,72人「有益也有害」,85人称「有害无益」,两人称「无益无害」。
Spitzer(2003)指,按所研究参加者数据,并无证据显示相关治疗对人有害。「相反,」他写道:「据他们所言,除了改变性倾向外,治疗更在其他好几方面对他们有帮助。」(页413)由于Spitzer之研究发现相关治疗无害,因此他认为,美国心理学联会应停止使用双重标准,以令人放弃性倾向复修治疗,只采取肯定、强化同性恋身分的治疗(所谓「确认同性恋身分治疗」),他更指出,「并无科学证据证明后者行而有效」。(页413)
上述研究均有同样限制,比如说,都没有提及在有足够时间评估治疗效力前已退出的病人数目。从方法论角度言,上述三份论文的结论亦仅限于(如论文作者所说):「部分病人取得正面成果,而部分有负面结果」;相信没既定立场而客观的观察者,从这些研究也只能得出以上总结。相关研究并未能评估治疗所带来益处或害处之确切比率,几份论文给人一个印象,就是益处或害处比率可以是很小也可以是很大。
最后,Jones与Yarhouse(2007)一项纵向设计、利用多种评估工具的研究发现,许多参与宗教介导治疗者,都能有效改变性倾向;就算失败个案,当事人亦指过程中不觉有害。
总言之,目前文献并不支持性倾向复修治疗总是带来害处。将来若有研究员要探讨治疗的潜在、及可避免害处-还有益处-则应该重演Jones与Yarhouse(2007)的设置。再者,未来若要探讨寻求复修性倾向人士之心理关顾过程与结果,所用评估标准必须清晰,认受性高,并通常用以评估不同目的之心理治疗法。
避免更大伤害
美国心理学联会警告,寻求改变性倾向可能对人有害,可能令受助者更加自恨、抑郁,及导致其他自毁行为(APA, 2008; DeLeon, 1998; Just the Facts Coalition, 2008)。然而现有研究并不支持此说,因目前并没有研究以随机取样方式评估伤害比率。再者,此警告误导令可能接受相关治疗而得益者。
美国心理学联会、还有持同样立场的专业人员其逻辑似乎是,因为部分病人报称接受性倾向复修治疗后感到受害,因此所有人都不应提供、或接受类似治疗。言论更极端的研究甚至说,相关治疗大致上「已证明一般对病人有害」(Lambert & Ogles, 2004)。若以同样逻辑对待一般治疗法,则所有人都应避免任何(或每种)治疗,治疗师恐怕都得另谋高就了。
理应知道,某种治疗法可能有助个别人士解决、或应付某种问题,这可能对好几个人也有效,却对其余人士无效。论者不能基于少数个案,即泛指某种治疗法「行不通」或「有害」。基于如此有限证据,即令病人在不知详情的情况下,拒绝考虑采取某种治疗,可说是不道德。
且以一极端例子说明。设若某种治癌药物仅能治好1%服用者,其余99%皆治不好,并造成短期的恶心副作用-这种药物也断不会因而退出巿场;事实上,只要病人理解存在风险与益处,在他同意下用药,是绝对符合道德的。如第一部分所述,精神健康治疗师提供治疗,协助同性恋者摆脱不理想性倾向,其成功率远远高于1%。
在部分人有需要的情况下,仍禁止某类治疗,其实带来大得多的祸害。没有人能准确预测未来的公众意向。但可以预计的是,若禁止向某类病人提供性倾向复修治疗,则此族群中必有相当部分人最终死于艾滋病-将来这极有可能构成极端祸害联合诉讼。情况即如囚犯对育儿机构作联合诉讼,指其于多年前疏忽照顾。
美国心理学联会或其他专业机构现在教导说,同性恋是「天生的」,无法改变,只能「忠于自己」。这些机构劝当事人接纳同性恋者身分,又否定其「恐同」情绪(个人对人性与人类性爱的价值观及观点);然而将来属自我不协调同性恋者家属可能会控告此等机构,指其未能提供适切服务,因此未有防止男同性恋生活方式所带来的很严重的医疗风险。
许多人之所以寻求性倾向复修治疗,是恐怕若继续此种生活方式,将承受巨大医疗风险。从统计学上言,同性恋族群感染致命疾病比率,较任何可比较族群所从事活动带来的医疗风险都高(参第三部分)。若有人希望减低死亡风险,理应帮助他避免参与可能染上致命疾病的活动;治疗师若不提供、也不转介病人接受此类治疗帮助,实为不道德。
辅导/治疗史上最失败、令数以万计人士死亡的个案,大概是安全性行为辅导。近年艾滋病感染比率节节上升,在许多国家,感染率较安全性行为教育开展前一样高-尽管感染率上升,可能与大众听腻了安全性行为信息有关;无论如何,若因此说安全性行为辅导致害,这说法并不准确。防止少女未婚怀孕辅导是另一例,相关工作并未令年轻未婚母亲绝迹,当事人往往来自接近贫穷线或贫穷线水平以下家庭,不会有人因此说,既然未能完全达到目的,就应停止此类辅导。
同样地,性倾向复修治疗协助求助者避免他们所设想的长期最严重的伤害-患艾滋病致死;若断言此类治疗有害,实在并不公平。今天虽然好几个专业机构均已表明立场,反对性倾向复修治疗,还幸并未强制禁止。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人若因宗教理由谋求摆脱心目中不理想的同性恋倾向,相关机构却未能提供治疗,这不仅侵犯当事人的自主与自决权利,更侵犯宗教自由。美国心理联会指引敬告心理学家,应「尊重所有人的尊严与价值,个别人士的私隐、保密与自决权」,并应「尊重文化、个别身分与角色差异,包括…宗教方面的」,「辅导此类族群成员时必须考虑相关因素」(APA, 2002)。对许多人而言,渴望摆脱同性恋倾向,发展潜在的异性恋倾向,这符合其价值观。相关观点可能基于其宗教背景,看重两性互补的价值,珍视家庭与性爱的传统理解-心理治疗师实在没有伦理上的权利,企图改变此等价值观。
正如Byrd等(2008)发现,不少人接受心理治疗、牧养导引,或宗教介导疗程,欲摆脱不理想同性恋倾向,他们的「世界观并不认同同性恋为某种身分、或生活方式;某种深刻的宗教或灵性身分认同似乎是主要动力,令其当初寻求接受治疗」(页26)。Byrd等引述同运分子、研究员Haldeman的话,值得再提及:
人可能对其宗教与灵性身分-即如其性倾向-有极深刻感受,这是人类一主要课题。对部分人而言,改变性倾向远较脱离某种宗教生活方式理想,较容易,导致较小情绪困扰,因当事人其自我与人生目的,端系于宗教生活…无论我们对此选择、或背后的心理结构看法如何,难道就可以拒绝提供相关治疗,以协助当事人活出心目中他决定认为对的生活方式吗?我想我们没权这样做(Haldeman, 2000, 3页)。
治疗之道德原则
尽管Shidlo与Schroeder(2002)批评性倾向复修治疗不符合道德,且效果不佳,Forstein(2001)却有不同看法。Forstein曾写道,他虽然不认为需要改变人的性倾向,却也没有科学证据显示,性倾向复修治疗必然有害和不道德。此外他亦提出方法学上的问题,让治疗师考虑;并为道德守则问题提出若干指引。
性倾向复修治疗的道德问题,一直为精神健康机构与专业人员所关注(Throckmorton, 1998; Yarhouse, 1998)。Lasser与Gottlieb(2004),他们纵认为相关改变(复修)治疗存在风险,也质疑其成效,却仍提出以下观点:
尽管性倾向复修治疗存在明显风险,但这对病人而言,可能有两个好处。第一…我们必须承认,在某些独立、并罕有情况下,性倾向复修治疗可能有效。第二,就算治疗失败,病人最少也在三方面得益。首先,尝试而失败,有助他接受自己的性倾向。第二,治疗可能令他在其他方面有得着,即使那只是副产品。第三,有助建立病人与治疗师的关系;如果病人提出接受此类治疗,但治疗师拒绝的话,此关系就终止了。(页198)
就算治疗失败,当事人未能改变性倾向,却也可能从中获得心理上的益处,如发现自己的性别身分,增强社会支持,灵性觉醒,减低焦虑等(Byrd et al. 2008; Erzen, 2006; Karten, 2006; Lasser & Gottlieb, 2004; Nicolosi et al., 2000b; Schroeder & Shidlo, 2001)。
我们认同所有治疗均应受专业准则规范,包括以心理关顾方式协助人摆脱不理想性倾向的治疗法。无论如何,应以病人的好处为原则,「保护病人不受害为先」。相关治疗不应带来重大、实时,或可避免之伤害;若某些治疗法会造成重大、实时的自恨、抑郁,或其他自毁情况,则从专业上看不应采取。我们亦相信,若治疗有任何已知的重大负面影响,必须预先告知病人,征求对方同意。长远而言,设若未来研究发现相关治疗出现某些长期负面影响,也应尽早公报,及早预防。当然,所有治疗法(包括谋求改变性倾向者)均可能、有时也的确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间接伤害(Lambert & Ogles, 2004; Mohr, 1995)。
我们认为,相关议题已高度政治化。其实目前已出版文献记载性倾向复修治疗带来伤害的案例很少,若真如批评者言,此类治疗「往往」带来伤害的话,此类报告应是排山倒海而来。但按目前文献,从个案数量观之,「害处很多」之说并无事实根据,显然是不真实的。
若所谓的「害处很多」,是指相关治疗曾造成某些伤害,则相信所有心理治疗法都曾有这样的情况-都曾令部分病人自觉受损,或最少感到失望,但这绝非治疗之本意(Lambert & Ogles, 2004; Mohr, 1995)。按目前临床及科学文献,性倾向复修治疗-一如其他疗法-并无明显害处,部分疗法甚至带来明显益处(起码个别案件如是)。此类治疗存在逾一世纪,得到多项理论、多个专业、多个学科支持,充分显示出其无害、并能带来益处。因此,性倾向复修治疗应被确认为一般有益病人,也应继续提供此等服务给那些寻求性倾向改变的人,除非有实证推翻上述说法。
总结
任何治疗法,都可能有病人感到不满意。然而要知道,证据显示旨在协助人摆脱不理想同性恋倾向的治疗法,一般而言并无害处,也不会引致心理伤害。事实上不少案例显示,性倾向复修治疗除改变性倾向外,更带来其他好处,有益心理健康。就算有病人接受治疗后,仍不能改变其同性恋念头、感觉、幻想,或行为至满意程度,但不少病人皆表示,对所能做到的部分改变感满意。
值得注意的是,明显反对性倾向复修治疗、指其有害的临床治疗师,其实也深知道此类治疗不常带来伤害。举例说,同运人士、临床治疗师Haldeman(2001)谈到曾处理接受此类治疗后感不满意个案,他说:
似乎非所有人因接受性倾向复修治疗而受害。受害个案并不常见。事实上有病人指,就算接受此类治疗但失败,却往往带来一种奇怪的、间接的好处,如病人终于「释然」,不再对其性倾向的否定耿耿于怀。(页119-120)
尽管Haldeman认为性倾向复修治疗有若干风险,他也补充说:「这不是说所有性倾向复修治疗都有害,或者说精神健康专业人员不应予采取」(页128)。
Spitzer(2003)在研究结论里写道:「精神健康专业人员不应禁绝以改变性倾向为目的之治疗法。病人只要充分了解治疗情况,知道有可能失败,结果未必如意就行;他们应该有权作理性抉择,决定发展自己潜在的异性恋倾向,将自觉不理想的同性吸引倾向减至最低。」(页413)
究竟选择接受性倾向复修治疗者,是否只由罪疚感驱使?换言之,这是否在所谓「恐同」观念影响下才做的决定?Spitzer的研究结论指,情况正好相反。事实上,「能作此种决定,表示病人有自主、自决能力」。(页413)在任何治疗过程,治疗师都应该谨慎,不要加强「病人本身已有的自恨情绪」(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00;引述自Just the Facts Coalition, 2008, 7页),也应知道「此类治疗存在大的风险,包括抑郁、焦虑,与自毁行为」。
不少病人在未有效解决潜在的情绪问题、或强迫性行为模式之前即决定终止治疗,然后觉得情况比以前更糟。举例说,短期的动力性心理治疗,往往令病人意识到本有的抑郁、焦虑,与其他各种情绪。在一段短时间内,当他们企图禁戒某种性行为或瘾癖(如物品滥用)时,可能感到抑郁情况更严重;但是,不快感觉加强,不一定等于「伤害」,这反而可能是一个契机,让当时人处理积压的感受,这些感受可能是由心灵内部压抑、情感压抑行为(如性幻想,或任何形式的性满足行为)、物品倚赖(如酗酒或滥药),或瘾癖(色情物品、赌博上瘾)所造成的。
各种治疗法,不论其理论基础或治疗模式为何,都难免有少数病人出现心理或人际健康倒退,或其他负面结果;开始时问题困扰较大的病人,如边缘性人格失调患者,出现此情况机会更大(Lambert & Ogles, 2004, 177页)。一旦碰上同理心不足的治疗师,即可能低估问题的严重性;出现反移情作用的病人也可能有倒退现象(Mohr, 1995, 157页)。此外,正如一般处理强迫或瘾癖行为的治疗(Lambert & Ogles, 2004),在治疗关乎不理想同性恋的强迫或瘾癖行为及/或其他失调问题时,病人屡犯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参第三部分)。
总言之,若说过去数十年之性倾向复修治疗可能令人对同性恋产生负面印象(包括同性恋者本身或公众),相关治疗的影响力实在微不足道。反而前引不少研究显示,社会愈相信同性恋是天生的,责任并不在当事人本身,也不应容许歧视、不公平对待同性恋者。这是无论在同性恋群体、或一般公众皆可见之趋向。
整体而言,按研究员所见,接受治疗谋求摆脱同性吸引倾向或行为者,一般不会受伤害;就算部分人在过程中出现若干负面结果,也没有证明因而抹杀另有人因此得益。不少病人表示,就算性倾向复修失败,治疗对他们也有帮助。指此类治疗造成伤害的文献报告,所用研究法其基础往往有限,如使用自传式个案研究、第三者个案研究,以非随机方式取样等。
对性倾向复修治疗「成功率」所作的相关研究,证据较有力,虽然往住也及不上研究的「黄金标准」(如长远而纵向的设计,组别其人口代表性,随机取样等)。因此,尽管少数研究指性倾向复修治疗致害,却有更大量临床个案及其他研究显示,对部分谋求摆脱不理想的同性恋倾向人士而言,此类治疗是有益的。
Haldeman(2001)曾说:「性倾向复修治疗所有可能结果,需要进一步记录与评估」(页119),所言甚是。对此课题作进一步研究,能让人知道在此种治疗过程中哪个环节对病人最有帮助,也有助我们避免祸害。期待将来的研究能考虑到,并非所有「性倾向复修治疗师」都用同一种方式,不少人会选多种治疗法,协助病人同时处理抑郁、焦虑、羞耻感、原生家庭造成的未解决压力、性与情感受虐、人际关系困难、动力不足、强迫与瘾癖问题等等(Nicolosi et al., 2000a)。
总的说来,精神健康专业人员并无实质依据,以所谓「潜在害处」为由,否定病人寻求摆脱同性恋倾向的权利。且再引Spitzer(2003)的说法总结本段:
精神健康专业人员不应禁绝以改变性倾向为目的之治疗法。病人只要充分了解治疗情况,知道有可能失败,结果未必如意就行;他们应该有权作理性抉择,决定发展自己潜在的异性恋倾向,将自觉不理想的同性吸引倾向减至最低。(页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