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耶穌和同性戀:關於誠實解經的一些思考
作者:羅賓·斯瓦茨沃德(Rob Schwarzwalder)(http://www.frc.org/biography/rob-schwarzwalder-senior-vice-president)資深副會長
保守派和自由派都使用聖經來證明他們的政治立場。政客們經常為了他們想要的政策論點斷章取義地利用聖經經文。例如:「以眼還眼」(用來為死刑辯護);「弟兄中一個最小的」(用來支持政府的扶貧計畫);「使人和睦的人有福了」(用來促進和平主義)。[1]
最著名的一個例子之一當屬奧巴馬總統利用黃金法則來聲明贊同同性「婚姻」。2012年5月9日,總統說:
[蜜雪兒和我]都踐行基督信仰,顯然可能有人認為這一立場讓我們與其他人的觀點不同,但是,你們知道,當我們想到自己的信仰時,根本上想到的不僅僅是基督為我們犧牲他自己,還有黃金法則,就是,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2]
促進一項有害的公共政策-本質上正是總統的所為-就是故意不誠實地應用耶穌的這項道德準則。然而當奧巴馬先生用經文遮蓋時,他的評論就鍍上了一層神聖不可侵犯的光芒。在他的發言中,奧巴馬甚至向他認識的細心的福音派聽眾致敬,並談到了贖罪。
這不是奧巴馬先生第一次不誠實地解經了。2006年,在吉姆·沃利斯(Jim Wallis)的「培靈會(Call to Renewal)」上,時任參議員的巴拉克·奧巴馬在其演講中認真談論基督教信仰、公共政策和進步政治的問題。這個演講基調平和,比大多數的政治演講更值得深思。其中也包含了一些特別引人注目的言論,由於這些言論表明奧巴馬先生在聖經神學方面的基礎不穩,因而令人難忘。
在這方面,奧巴馬先生是美國政客的典型。但現在他在這些領袖中獨樹一幟:他是總統。他的決定影響每個人,他讓決定基於一種哲學,這種哲學更多地立足於主觀感覺的看法和感知的政治優勢,而非希伯來和基督教的聖約書(或者甚至是更為廣意的自然法則)。
在「培靈會」上,奧巴馬先生說:
聖經中的哪些經文應該指導我們的公共政策?我們應該遵從利未記,認為奴隸制是可行的,吃無翅無鱗的貝類是可憎的事嗎?那麼申命記呢,若你們的孩子偏離了信仰就用石塊砸死他嗎?或者我們只要持守登山寶訓-如此激進的篇章,讓人懷疑若要應用登山寶訓我們的國防部是否該繼續存在?所以,在我們忘乎所以之前,讀一讀聖經。大家都沒有一直讀聖經。[3]
此言論忽略了對聖經的認真解釋。根據奧巴馬先生的觀點,聖經成了一個羅夏克墨蹟測試,每個人都有著不同的解釋。這一位總統,像他的眾前任,經常在演講中援引聖經來證明他的政治立場,這特別令人不安。結果,正如華盛頓郵報的專欄作家邁克·葛森(Michael Gerson)挖苦地說,「[就算]奧巴馬更改他的政治觀點,耶穌也以某種方式來支援他的」。[4]
奧巴馬先生揶揄利未記律法的論據是常見的。紐約時報的一篇文章刊登奧巴馬先生的言論,威斯康辛州麥迪森三一路德教會的蘇珊·施耐德牧師(Rev. Susan Scheneider)為她的會眾引述以下內容:
沒錯,聖經的確認為同性戀是污穢的。聖經中也的確有些章節,規定男人不可剃鬍鬚的周圍,不可用兩樣攙雜的種種地,或不可用兩樣攙雜的料做衣服穿在身上,或不可吃無翅無鱗的貝類。聖經還命令奴隸服從他們的主人,命令父母用石頭打死不守規矩的孩子,將妻妾成群的信心之人奉為英雄。[5]
施耐德牧師輕蔑的評論是隨意解經的一個典型。
選擇性解經的危險
奧巴馬先生說他對自己的基督信仰非常認真。在過去的兩年中,他在白宮面對眾多宗教領袖發表了合乎聖經和辭藻優美的復活節演講。
可悲的是,那種委身似乎扎根於選擇性地接受聖經的教導。在他看來,福音書告訴我們關於耶穌的真實故事,或至少為我們描繪了可以相信的清晰畫像。似乎,聖經的其他書卷則籠罩在古老的偏見和無知的迷霧中,其中的真理只能刻意小心翼翼地領會。
那些不重視聖經的人,接受感興趣的經文;拒絕不容易遵從或令人不快的經文。這種模式正是那種典型的把個人判斷看得比準確解經和完全接受本身詞義更重要的所謂基督徒。
奧巴馬先生所表達的對經文的看法在自稱為進步派的基督徒當中頗為普遍。自稱「紅字」基督徒的人群傾向於認為耶穌的話語比摩西或保羅的份量更重。一些聖經評論家推測聖經記載的真實性可能會到這樣一種程度,就是當他們利用完經文來引起關注之後,真正的經文所剩無幾了。其他人則通過一個政治性的濾鏡看到,聖經成為一個支持他們任何議程-環保主義、軍國主義等等-的工具。
這些解經方法中沒有一條引導我們獲得對聖經的詞義或教導之意義的正確理解。相反地,正如奧巴馬先生在「培靈會」中的言論,以一種嘲諷的方式研讀聖經,這會導致簡化主義(這不可能是真正的涵義)和主觀主義(我喜歡耶穌的一些話語,但保羅那傢伙就另當別論了)。
選擇性解經-基於個人喜好選擇接受或拒絕不同的內容-的危險是既得不到真理也不符合語境。個人預設的前提成為生活和信仰的權威,而不是基督徒所確信的-出於神的客觀話語的明確教導。
解釋舊約律法入門
當一個人沒有正確理解聖經-沒有透過一個理性上可靠且合乎邏輯的模式去看時-誤用聖經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造成很大危害的潛在性也隨之增加。這適用於每一位解經者,無論其地位、收入、文化或教育。
歷史性基督教解經(無論是新教還是天主教)在舊約中看到三種類型的律法:道德律、禮儀律、民事律或司法律。教會教父們特土良(Tertullian)、奥古斯丁(Augustine)、阿奎那(Aquinas)、加爾文(Calvin)和許多其他人都以某種形式明確表達過這一觀點。[6]
是的,耶穌將律法看為整體(見馬太福音5:17-19)。然而,聖經從頭到尾,頻繁地在律法中提到關於道德的教導強調了道德律的永久性。新約的章節,像羅馬書1章和哥林多前書6章不可否認地指出,在神的眼中同性戀行為是錯誤的。基督徒應承認這些章節跟福音書一樣都是「神默示的」,因此,與耶穌的話語一樣有權威性。根據正統基督教的教導,成文的神的道由同一位作者(神)所默示。
沒錯,耶穌從來沒有明確地譴責過同性戀。他也沒有譴責過交鬼、獸交、戀童癖、非性交性行為或任何其他偏離神之標準的人類性行為。考慮到在耶穌的時代,猶太人-無論是宗教領袖還是普通信徒-有著普遍共識,即這些行徑是對聖經的神的褻瀆,去譴責本來就不必要,甚至有點奇怪。
耶穌譴責那些對他所處時代和所在之地影響最深的罪行。因此,他談到很多關於自以為義、假冒偽善和對異性不倫的情欲(「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馬太福音5:28)
然而,耶穌確實譴責淫亂(porneia)(馬太福音15:19),指的是「婚外發生的、非法的和不自然的性交。」[7] 當然,這個詞意味著任何形式的非異性間的、婚外的、非一男一女的性行為。[8]
民事律和禮儀律則是不同的範疇和現實意義。比如這些規定:不可剃鬍鬚的周圍;不可用兩樣攙雜的種種你們的地;在白髮的人面前要站起來(利未記19章)。禮儀律在以色列的神權時期和進入希伯來各王掌權的時期適用。然而,如下文所述,它們如今不具有約束力了。神的永恆道德律如今仍具有約束力。
此外,這三方面律法貫穿所有的律法書,我們需要分辨力而不是將之刪減。把過時的行為(用兩樣攙雜的料做衣服穿在身上)與不道德的行為(獸交)一起提出來未免過分簡化(且帶有諷刺意味)。沒錯,這兩種行為都在利未記中遭到譴責,但在道德層面上是不可等同的。它們分別代表摩西律法的不同方面。
理查·菲力浦斯(Richard D. Phillips)是歷史性的費城第十長老會的前任傳道牧師。他以威斯敏斯特信仰信條(Westminster Confession)作為試金石[9],概述了摩西五經中的三種律法:
道德律代表著神自身的道德品性,在十誡中得到了總結。無論在新約或舊約中,這些律法具有永恆的約束力。(威斯敏斯特)信條用這種方式表述:「道德律永久約束所有人,同時要求所有人(包括基督徒和非基督徒)必須服從」(WCF XIX.5)。換言之,不論是十誡中概括的道德律,還是聖經中許多其他地方強調的道德律,在今天對於我們是有約束力的。因此,不拜偶像,孝順父母,不作假見證,等等,是我們的責任。
道德律並不局限於十誡中,還廣泛包括聖經在有關人類性行為的教導中廣泛提及。從創世紀第2章到保羅書信,神對婚姻的標準一清二楚。婚姻是一男一女間定下的終身之久一夫一妻的約。聖經也教導,唯一榮耀神的兩性行為是一男一女在婚姻關係內發生的。[10]
我們出於本性與自願都是罪人。無論是我們的內心或是言行,皆無法達到神對完美的道德標準。然而,我們無法達到這標準,並未減少我們對完美的道德標準的責任,這就是為什麼一個完全的義人-完全達到了這一標準的神子耶穌基督-代替我們死在十字架上,受了我們犯罪應受的懲罰。儘管如此,每個人以及身邊的人-我們生活在其中的社會-都有責任遵循神的道德律。
菲力浦斯繼續寫道:
第二類是禮儀律。據威斯敏斯特信仰信條,這些[法律]是「預表基督的典型律法,一定程度上用於敬拜」(WIW.3)。這主要指的是舊約的獻祭制度,儘管也涵蓋了所有關於潔淨的律法,其中包括對食物及此類的規定...希伯來書10:1告訴我們,「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希伯來書9和10章的上下文清楚地說明,他已經知道要把自己獻為祭;當真像來到了,只是影兒的禮儀律就被廢除了,而神的道德律是永恆的。如果皮肉上長瘡就給(利未記祭司)察看這規定,是包括在禮儀律中。這是用來陳明與罪有關的事,這罪使肉體墮落,而在這種情況下祭司所獻的祭顯然代表了耶穌基督的拯救工作。然而,禮儀律所預表的基督的工作現在已經完成了,因而它們就被取消了。
禮儀律(其中包括奧巴馬先生所指的禁止吃無翅無鱗的貝類)以具有代表性的生動措辭來教導潔淨。貝類、豬等等都是食腐動物。神禁止他的子民吃這些動物作為一個提醒,提醒他們在神賜生命的約中的角色:不可吃以死物為食的動物,只可吃以生物為食的動物。
整個禮儀律植根於當時以及將來的獻祭制度。律法要求猶太人在他們的殿中宰殺動物並不是因為神為這些羔羊和小鳥的死感到高興。相反,正是因為這些動物的死亡象徵了罪的嚴重性。罪的工價是死,以羔羊獻祭等等是提醒人類需要救贖的持續性象徵-當耶穌「替我們成為罪」(哥林多後書 5:21)自己承擔了我們應受的懲罰,死在十字架上的時候,神與人重新和好。
因此,耶穌是神用來除去世人罪的真正的羔羊。有了他的獻祭,不再需要更多的獻祭。由摩西律法構成的舊約已經「過時」了(希伯來書 8:13)。
舊約律法中有第三種,民事律或司法律。菲力浦斯繼續寫道:
有一些律法代表司法律,包括程式和刑罰,以及各個方面的規定和約束。其中可能包括各種判死刑的罪,如殺人、姦淫、和其他許多的罪。威斯敏斯德信條形容他們為「與該國子民一同過時的各式各樣的司法律;現今不再約束人,不超過一般性公義可能要求的」(XIX.4)。換句話說,這些律法是用來規範以色列民族,他們當時是神特定的子民,但現在已經不再是了。民事律中固然有無可爭議的智慧,卻不能適用於今天的任何一個民族,因為當今並沒有聖經認可的神權國度。
菲力浦斯的基本觀點是,古代以色列的司法律只適用於這個特定民族的國家。這些嚴格的律法是用來統治以色列-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當時敬虔的猶太人生活在神的王權之下,並順服神的話語,以此作為律法,而不是遵從選舉的民主制度。
因此,奧巴馬先生關於奴隸制和禁食貝類的評論並不在恰當的語境(上文下理)之下。利未記從未教過奴隸制是種德行,只是在一種普遍的經濟制度下制定條例,用來規定奴隸制實行的環境和對待奴隸的界限。在他們的時代,這些限制是對受壓迫的社會階層的慷慨之為。利未記中關於處罰的教導也嚴格地限制報復行為,並更清晰地界定報復性公義。
正如耶穌關於離婚的教訓-「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馬太福音19:1-10)-所以擁有奴隸表明了自己曾經為奴的舊時奴隸主的冷酷。此外,神沒有消除奴隸制(或者戰爭、不公的法官、 墮落的王,等等),並不意味著他縱容-只是在他的旨意中,首要目標是為他的子民建立家園,並非迫切的社會轉型。
希伯來書告訴我們,潔淨的象徵和我們需要潔淨儀式的提醒已經過時了。如今在更美好的新約之下,在基督裡面有完全的聖潔,基督就在我們裡面。他作為獻祭的死在道德和實踐的本質上完成了禮儀律所規定的各種獻祭、象徵性的祭司服制和飲食要求所預表的一切(希伯來書 9-10)。
神的羔羊,以他在十字架上的犧牲,背負了世人的罪孽(約翰福音1:29)。無論是現在或將來,都不再需要其他獻祭。基督的獻祭是一次性為所有人,藉此便完全足夠了(羅馬書6:10,希伯來書10:10,彼得前書3:18)。
禮儀律的每一條以及全部內容因著耶穌基督的人子身份以及他所做的工得以成就。民事律的權威隨著作為政治實體的古代以色列國的瓦解而告終。道德律繼續在所有文化和所有時代中約束我們。長久以來它都作為人格的試紙。
此外,雖然禮儀律的很多方面,如飲食限制和割禮在新約中都明確地取消了,但律法中關於性行為的教導並沒有取消(特別是關於同性戀的教導,參見羅馬書1:18-27;哥林多前書 6:9-17,提摩太前書 1:9-10)。與此相反,新約更加強調了舊約中關於性道德的教導。不僅使徒保羅提高標準;耶穌本人也提出一個人心中動了淫念就是犯姦淫(馬太福音5:28)。
在舊約和新約中,聖經對性行為的教導一致,可以歸結為:神只允許在婚姻條件下一個男人與一個女人之間的親密性行為。
甚至是那些呼籲社會上和道德上接受同性戀的人士都承認聖經的教導是明確且一致的。任何解經的版本或跳讀聖經篇章的作法都不能使經文表達他意,或削弱經文原意的影響力。
例如,埃默里大學(Emory University)的路加·提摩太·詹森博士(Dr. Luke Timothy Johnson)寫道:
我沒有耐心利用語言或文化的微妙之處來使聖經經文表達其他的意思。解經很直接:我們明白經文的意思。但是,對於經文的意思我們要怎麼做呢?我們必須表明自己聖經的明確命令中的立場.....我認為清楚地說明這點很重要,就是當我們宣稱同性婚姻可以是聖潔美好的時候,事實上是在拒絕聖經的誡命,反而向另一種權力屈服。而那種權力到底是什麼呢?我們顯然屈服於從自己以及成千上萬其他人的經驗而來的影響力,那種經驗告訴我們,真實地表明自己的性取向實際上是接受神創造我們的方式。若這樣做,我們是公然拒絕聖經譴責同性戀的前提-就是說,這是一種自主選擇的罪行,是人類墮落的徵兆,是對神的創世秩序的悖逆。[11]
詹森博士至少是坦誠的:他承認對聖經教導的公然拒絕和有意違背,尋求其他方法來維護他的論點-同性戀行為是一種德行。
聖經關於守貞和獨身的規矩是適用於一夫一妻的異性戀婚姻關係以外的人的標準。這適用於為異性戀者以及有同性傾向者,適用於單身者和已婚者,適用於青少年和成年人。
這是一種容易的標準嗎?並非如此。作為性存在的人類,尤其是那些身體機能適於生育的年輕男女,戒除親密性行為是困難的。但這是掌管宇宙的神為了我們的好處和他的榮耀賜下的規矩。
神並不要我們提出什麼;他確命令我們順服。對於性行為如何發揮作用,他自有一套創造性且充滿愛的大計畫。他深切渴望我們生活在聖潔中,這聖潔如實地象徵了他自己的屬性。這種聖潔是指在異性戀、傳統婚姻關係之外,避免任何形式的親密性行為。
結論
荷蘭偉大的神學家魏司堅(Geerhardus Vos)在他的書聖經神學(Biblical Theology)中寫道,耶穌「親自地成為舊約的確認和成全。」[12] 耶穌證實了律法,並全然地成就了律法。如果我們現在認為,基於不嚴謹的解經範例,可以選擇性地接受和拒絕關於道德的教導,那麼耶穌的榜樣就會訓斥我們。
政客們利用聖經來支援他們的觀點和目標。鑒於聖經的內在影響力和在許多美國人當中持續性的權威,這是可理解的。
然而,這並不說明,誤用聖經是對的,無論有意或無意。真理極其寶貴,這成文的啟示付了極大代價才流傳到我們手中,我們要誠實準確地對待。
家庭研究理事會(Family Research Council)的資深副主席羅賓·斯瓦茨沃德(Rob Schwarzwalder)擁有神學碩士學位,是福音派神學協會(Evangelical Theological Society)的長期會員。
儘管本文表達的是作者個人觀點,他要感謝以下各位提供的寶貴意見:格里·布拉希爾(Gerry Breshears),哲學博士,福音派神學協會西部神學院神學系主任和前任會長;弗雷德·巴特菲爾德長老(Fred Butterfield, Elder),維吉尼亞州春田市以馬內利聖經教會;肯尼恩·丘爾頓(Kenyn Cureton),哲學博士,家庭研究理事會教會事工副主席;麥克·伊斯利(Michael Easley),教牧學博士,田納西州布倫特伍德團契聖經教會主任牧師及穆迪聖經學院前任院長;彼得·斯布里格(Peter Sprigg),神學碩士,家庭研究理事會政策研究的資深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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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未記 24:20,馬太福音25:40,馬太福音5:9
[2] 伊莉莎白·泰尼提(Elizabeth Tenety),「奧巴馬:基督和黃金法則支持同性婚姻」("Obama: Christ and the Golden Rule informed support of same-sex marriage,"),華盛頓郵報2012年5月10日發表,訪問2012年6月12日:http://www.washingtonpost.com/blogs/under-god/post/obama-christ-and-the-golden-rule-informed-support-of-same-sex-Marriage/2012/05/09/gIQAeJshDU_blog.html.
[3] 「奧巴馬2006年關於信仰與政治的演講(Obama's 2006 Speech on Faith and Politics)」紐約時報,訪問2012年6月12日,http://www.nytimes.com/2006/06/28/us/politics/2006obamaspeech.html?_r=1&pagewanted=all.
[4]邁克·葛森(Michael Gerson),「羅姆尼在自由大學發表演說:保守主義的實例(Romney at Liberty: The case for conservatism),」華盛頓郵報2012年5月14日發表,訪問2012年6月12日,http://www.washingtonpost.com/opinions/romneys-liberty-speech-rejects-religion-as-a-partisan-trump-card/2012/05/14/gIQAClWDPU_story.html.
[5] 羅瑞·古德斯坦(Laurie Goodstein)「合一與分裂:教會對同性戀婚姻存在分歧(Unions That Divide: Churches Split Over Gay Marriage)」紐約時報2012年5月13日發表,訪問2012年6月12日,http://www.nytimes.com/2012/05/14/us/gay-marriage-issue-divides-churches.html?pagewanted=all.
[6] 參看,例如:湯瑪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聖阿奎那要籍選(The Basic Writings of Saint Aquinas)(印弟安納波里斯:哈克特出版公司,1997年),823;約翰·伯吉斯(John P. Burgess),「加爾文對第三定律的使用(Calvin's Use of the Third Law)」,匹茲堡神學院, 2012 年6月19日訪問,http://faculty.samford.edu/~whbunch/Chapter9.pdf;法蘭西斯·奈吉爾·李(Francis Nigel Lee),「摩西律法在今天還適用嗎?(Are the Mosaic Laws for Today?)」昆士蘭長老會神學院,2012 年6月19日訪問,http://www.dr-fnlee.org/docs4/atmlft/atmlft.pdf;約拿單·貝葉斯(Jonathan F. Bayes),律法三分法(The Threefold Division of the Law)(紐卡斯爾:基督教學院,2005年)。
[7] 達雷爾•博克(Darrell Bock),聖經知識學習:使徒行傳-以弗所書(The Bible Knowledge Word Study: Acts-Ephesians)(科羅拉多斯普林斯:維克多,2006),408。
[8] 諾克斯·錢布林(Knox Chamblin),神學博士,「馬太福音評注:馬太福音5:17-48注釋與得著(Commentary on Matthew: Commentary and Lesson on Matthew 5:17-48)」IIIM,1999年 4月12日,2012年6月19日訪問,http://thegospelcoalition.org/resources/a/Jesus-and-the-Law-Matthew-517-48。
[9] 理查·菲力浦斯(Richard D. Phillips),「我應該遵從舊約中的哪些律法?(Which Old Testament Laws Must I Obey?)」第十長老會,2000年8月6日,2012年6月19日訪問,http://www.tenth.org/qbox/qb_000806.htm.
[10] 提摩太·戴利(Timothy J. Dailey),聖經、教會和同性戀(The Bible, The Church, and Homosexuality)(華盛頓:家庭研究理事會,2004 年)訪問2012年6月19日,http://www.frc.org/content/the-bible-the-church-and-homosexuality-1.
[11] 盧克·詹森(Luke T. Johnson),「同性戀與教會(Homosexuality & the Church)」公益雜誌,2007年6月15日,訪問2012年6月19日,https://commonwealmagazine.org/homosexuality-church-1.
[12] 魏司堅/霍志恆(Geerhardus Vos),聖經神學:新舊約(Biblical Theology: Old and New Testaments)(愛丁堡:真理的旌旗,1975年),358。
這篇文章翻譯自Rob Schwarzwalder的在線文章「Leviticus, Jesus, and Homosexuality: Some Thoughts on Honest Interpretation」
http://www.frc.org/issueanalysis/leviticus-jesus-and-homosexuality-some-thoughts-on-honest-interpre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