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frc.org/op-eds/on-love-homosexuality-and-sin-an-evangelical-proposal
同性戀、愛與罪-一個福音派建議
作者Rob Schwarzwalder是家庭研究議會副總幹事。文章原刊於《基督徒郵報》(The Christian Post)2012年5月10日。
全國福音派領袖都在討論如何回應同性戀議題。
大家在推特辯論;講道間盡顯憂忡之色,甚至幾乎帶著求饒的語氣:我們反對同性戀,但愛同性戀者,請不要憎恨我們。如此請求,卻成為不少同運分子的笑柄,指「愛罪人但恨惡罪」之說不過假惺惺,因為他們的身份就植根於同性戀行為。要是醫生看見有人受傷流血,可以有三種反應:置諸不理;以為小事,隨便貼個藥水膠布就算;或認真處理,儘管治理過程令人痛楚。今天,部份福音派牧者與講員似乎打算用首兩種方法處理性愛議題,當然,治標不治本的處方,或索性視而不見,較憑愛心說實話更容易。
為甚麼?因為人天生就不想被誤解,成熟的福音派領袖盡量避免讓同性戀者拿他們的公開(或私下)言論作笑柄,是明智之舉。而且人天生也希望別人喜歡自己,得到公眾認可,走各界受落的康莊大道。因此,雖然同性戀之罪是嚴重問題,但部分基督徒講員盡量掩飾,只隨便說幾句安慰話。基督呼召我們作不一樣的事:與恩典與真理結連;耶穌充充滿滿有的有恩典有真理(約翰福音1:14)。雖然耶穌行得完全,祂的門徒卻不是完全的。這正是問題所在:我們蒙召,是要反映我們救主的形象,但我們是否失敗到一個地步,竟然節節敗退,甚至對罪不置可否?
聖經對性愛的教導很清楚,正如幾年前一群正統派聖公會牧者所言:聖經與基督教傳統秉持異性婚姻觀,夫妻婚姻是性愛的惟一合適場境。這是聖經開宗明義的教導,清晰明確,絕無異議。同時間,神的話也命基督徒肯定人的尊嚴,知道每個人都是神所愛的,都有造物主的形象;這種珍貴價值,不因其道德行為而抹煞,不然的話,大概所有人都要歸入「泯滅人性」之類了。觀乎目下情況,同運分子不僅要求社會接納他們的行為,視為正常和合乎道德,更要求教會也接受這個觀點。
再者,今天我們身邊也總有幾個已經公開同性戀者身份的親友或同事,因此更特別謹慎,談同性戀問題時不能太苛刻、不應帶惡意,不可妄論。一言一行應以基督的愛為基礎,並建基於我們與對方的關係、友誼。但同時間,明知有錯但不說出來,這並不榮耀神,也妄顧親友的益處。聖經視為失德的行為,我們竟然接受、甚至視為好事,等於對聖經的神不忠,和妄顧別人的益處。
為甚麼?因為我們的造物主所以訂立規範,是為建立我們的內在生命,限制行為,也是為我們的好處;並非要設立諸多規條令人厭煩,限制人不能充分發揮。人若忽略那些規範與命令,罪隨即綻放和滋長,正如神學家和牧者John Piper近日論同性戀問題時指,當今浪潮只會引向痛苦深淵,基督徒應該比誰都清楚;因為罪總帶來惡果。換言之,福音派領袖若是妄顧神的話,肯定某些性愛行為,即等於將人送往死路。無論是婚前性行為、夫婦不忠、同性戀,或任何不切合神所命定之夫婦制度的性愛,都是如此。信徒要是接納罪-無論是看似時尚和被視為正常的罪(如異性同居、同性戀等),或是不為社會接納(確實不應接納)的罪(如反猶、種族主義等)-即後果堪虞。
愛同性戀者,應該向他們施以恩惠:和他們交朋友,對方患病時關心他們,尊重對方,因為他們是宇宙的神所造的,神的兒子也為他們而死。但正因為我們如此愛他們,也就自然不會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因此舉破壞神的意旨。婚姻是社會制度,不純然是私事;其中關涉育兒,是建立合適環境,也是孩子得以了解自己和認識世界的環境。
再者,若如同性結合的倡導者所言,兩情相悅是婚姻唯一條件,那任何「幾」廂情願的伴侶也應該合法的了,如此引申下去,後果不堪設想。
教會當然應該歡迎任何人參加崇拜,卻不等於要認同出席者所有信念與行為。教會正因為愛同性戀者,所以不能接納同性戀者或同運人士為會友、教牧同工或領袖,正如不會接受正在犯其他性罪的人一樣。因著這種愛,教會應該甘心犯險,為愛與真理承受被指偏執、仇恨、無知等罪名;因為順服神、拒絕罪,意味著我們必須傳講不中聽的信息,即使我們是憑愛心而說。基督徒應知道必有攻擊,別因為受指摘就噤口。
幾近墮崖的人,你給他披上衣服,他會暫時溫暖,你也暫時心安,但此舉不能救他免於墮下。請不要以愛之名而令人沉淪。賜予生命的福音所能給的,難道不比這個更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