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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与同性恋
马特·斯利克
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在美国获得了长足的政治和社会的发展势头。用他们的术语说,今天同性恋者纷纷「出柜」,并敲你家门。他们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宣扬其宽容、平等、正义、和爱的教义。他们不希望被视为异常或危险的,想获接纳,希望你放开怀抱欢迎他们,认可他们所做的。
在美国不少州份,支持同性恋的政治家已提交了几个法案,以确保同性恋之权利受法律保护。相关法案条款影响及雇主、房东、学校;教会可能需要聘请若干同性恋同工;各种工作场所将被「强烈敦促」,为员工进行相关「敏感度」培训;甚至立法强迫州政府在诉讼里为同性恋议程辩护,并让非同性恋者支付讼费。这公平吗?当然不。但公平还不是真正问题所在,这关乎社会架构。想想看,同性恋群体不仅要求法律保护他们与相同性别的人性交,更希望学校教导之,大气电波传播之,并让史册为此正名。
基督教会并未袖手旁观,但当公开反对此种政治失德时,就有声音指摘所谓的「宗教偏执狂」,要求「政教分离」。与此同时,当同性恋群体试图使用其政治权力控制教会,推动学校教导同运课程时,媒体却高抬贵手,并未指此举偏见。为什么呢?因为与基督徒站同一阵线,属政治不正确。
圣经怎么说?
圣经-神的话语-揭示了神的道德性情,这也塑造着基督徒的道德。圣经论同性恋的篇章可不少:
- 利未记18:22:「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
- 利未记20:13:「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 哥林多前书6:9-10:「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娼妓的,亲男色的1、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
- 罗马书1:26-28:「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
圣经反对同性恋,其意思明确,实在难以明白,为何竟有各种群体指圣经支持同性恋。他们试图重新定义爱、婚姻、性、同性恋等,以达其目标。事实是,神创造男人和女人,而非男男,或女女。无论如何,圣经的影响力从来不小,因此同性恋者试图使之符合其议程,只是这行不通;如上述经文所见,圣经并不支持同性恋。
有别于其他罪,这种性罪得面临神自己所施行的一种审判-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罗马书1:26-28);这意味着,神任凭他们心硬,以至看不见自己的过错。既未意识自己犯罪,自也不会悔改,因此亦没有宽恕,没有救恩。
应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吗?
今日社会讲求政治正确,宁削弱道德以迁就大众相对的喜好,在这种氛围下,反对同性恋婚姻的呼声自然愈不受欢迎。应该允许女与女、男与男结婚吗?同性恋行为该得到特权和法律保护吗?不,这是不应该的。
圣经固然谴责同性恋,同理,圣经当然也谴责同性婚姻。可惜社会不以圣经作为道德真理之依归,反依赖人文和相对的道德观,以建立其伦理架构。
同性恋是不自然的。且看男女性的身体结构,显然是用以媾合的,其自然的设计理念显而易见。反而男与男、女与女的结合并不自然,这好像试图将两个螺丝、或两个螺丝帽合起来,说:「看,它们自然连在一起了。」
同性恋者辩称,动物世界里既也有同性恋,那么这就是自然的。此说有其问题。动物王国里的确有同性恋,但我们也看见动物生吞猎物,甚至吃自己的儿女,并种种野蛮、残酷、极端残忍的举动;但人类社会并未认同这些行为。以自然秩序为论据者,不应只挑有利自己议程的例子,漠视其他。提论据标准应该一致,且不能将人与动物比较。所谓人兽有别,我们是按着神的形象造的。
无日无之的索求
以政治保护某种性行为,这样做很荒谬。我认为不适合立法,指同性恋者「有权」彼此发生性关系,进而重新定义婚姻,以涵括其价值观。不然的话,相关索求将无日无之。比如说,娈童癖呢?人兽交呢?这些人又该怎么办?这也是另类性行为啊,是否一样应该受法律保护?既然同性恋受法律保护,其他性行为又为何不可?
基督徒应如何对待同性恋者?
仅仅因为某人是同性恋者,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不爱他(或她),不为他(或她)祈祷。同性恋是罪,一如其他的罪,只有一种处理方法-将之放在十字架上,并为此悔改。
基督徒应该求主帮助同性恋者得救,一如为其他罪人代祷,求主使他得救。也要尊重同性恋者如别人,因为无论如何,同性恋者也是按神的形象所造的。但这并不代表基督徒认同他们的罪,不是的。所谓的政治正确,不过是罪疚与恐惧的产物,基督徒不应为此屈服,牺牲其见证。
和同性恋者相处时,应牢记下面的经文:
「你们要爱惜光阴,用智慧与外人交往。你们的言语要常常带着和气,好像用盐调和,就可知道该怎样回答各人。」(歌罗西书4:5-6)。
「但命令的总归就是爱;这爱是从清洁的心和无亏的良心,无伪的信心生出来的。」(提摩太前书1:5)。
谴责与侮辱,不能使人归主。所以神说,言谈要有智慧,要温和,带着爱心。让基督的爱流通,叫同性恋者看见真正的爱而转向基督,而非躲开祂。
答驳论
1)若说同性恋是错误的,其理由乃基于旧约律法,那么你们必须坚守利未记和申命记里所有律法。
旧约律法有三种:民事法、祭司律例、和道德法。我们必须从当时神权政制的背景了解民事法律。虽然旧约圣经里的犹太王国,往往由一位王管治,但这仍是神权国家,以圣经为全国指引。今天我们既不在神权统治下,此类法规不再适用。
祭司律例关乎利未人与亚伦的祭司圣职,此乃预表那真正的大祭司-耶稣,祂已在十字架上献上自己作牺牲。耶稣既完全了祭司律法,此法今天亦不须遵守,不适用了。
然而,道德律法却没有废除,这是根据神的性情而拟定的律例。神圣洁的性情既没有改变,道德律也不会改变,因此仍然有效。
我们看见,新约圣经并未重新建立民事法或祭司律例,但却有重整道德律法。因此新约圣经仍然谴责同性恋,视为罪,尽管违犯者不必处死。
2)同性恋行为,若在爱的、委身的关系以外,才是罪;但这段同性恋关系属彼此委身,则为可接受的、神认可的。此为谬说。
圣经从没有视同性恋为可接受的行为,哪怕二人真心相爱。圣经必然讉责同性恋,此行为并不自然,违背了神的创造秩序。如上面提到,男与女在多方面设计成彼此配合。神创造我们如是,以履行祂「生养众多,遍满全地」的吩咐。可是同性恋扭曲了神的创造秩序,使人不能履行此吩咐。
同性恋伴侣是否彼此委身,这并非问题重点,因为爱情与感觉不改道德真理。一对伴侣,若各为有妇之夫并有夫之妇,他们就是犯了通奸罪,虽说二人真心相爱,这仍是无法开脱的罪。
若因为二人「相爱」并彼此委身,同性恋就变得可以接受,按照这种逻辑,我们等于说,无论同性或异性,只要是相爱并彼此委身的关系,就自然合乎道德;但这其实是以爱作为违反圣经的借口。其次,这也等于说,只要相爱与委身,诸如娈童癖等「伴侣」关系也可接受。第三,「爱」和「委身」某人,这说法太主观,几乎可作为几乎任何行为的借口。
3)圣经中所提之同性恋,与我们今天二十一世纪并不相关。圣经的说法只对当时代具意义,和现代社会无关。
上面列出的四段经文,正驳斥这种想法,且再仔细查考,看其中可有误解:第一段经文在利未记,里面说,和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是可憎恶的。这明显是指发生同性恋性关系,是被谴责的行为。第二段利未记的经文,有同样说法。第三段经文在哥林多前书,也毫无留情地谴责同性恋。最后,罗马书清楚说明,同性恋行为是可耻的。
很明显,无论旧约与新约圣经,同样对同性恋持负面看法,均一致视为罪。
不论二十一世纪人士认为同性恋是否可接受,都不会影响神对此的看法,祂的确视之为罪。神存在,祂是公义的标准。无论人是否相信这点,或者认为道德不过随着时间改变而发展的模糊系统,这皆不会动摇真理。神在圣经里谴责同性恋是罪,需要悔改,这也像其他罪一样,只有透过耶稣基督的牺牲才能得到宽恕。
4)所多玛的罪只是恶待客人。
这是同运分子常提的谬误。这说法的问题在于,这只解释了为何罗得献出女儿(这的确也是恶行),但却没有解释为何合城居民都拒绝这个建议-因他们只想与罗德家里那两个天使发生关系。创世纪19:5说:「他们呼叫罗得,对他说:『今天晚上到你这里来的人在哪里?把他们带出来,让我们亲近他们。』」两个天使以男性形象出现,所多玛城居民想和他们发生性关系。若说神摧毁这两个城市,是因为居民恶待客人,试问这合理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难道神要摧毁所有对客人无礼的家庭吗?创世记18:20说:「所多玛和蛾摩拉罪恶滔天」。待客不周从来算不上严重的罪,尤其在圣经里面。但是,同性恋行为违反神的创造秩序,并「生养众多、遍满全地」的吩咐,就是很严重的罪。事实上,我们知道这是重罪,因为罗马书提到神对同性恋者的审判-任凭他们存扭曲的心。这可是对罪人极严厉的审判,使罪人不知罪,不悔改,因此也没有救恩,只有诅咒。可见说所多玛和蛾摩拉被毁灭,是因为他们恶待客人,此说并不成立。
1。在《新美国标准本》(NASB),译作「同性恋」一词其希腊文为aρσενοκοίτης(arsenokoites),此字在新约中出现两次。《英王钦订本》(KJV)将其中一次翻译为「与人滥用自己」,另一次翻译为「与人玷污自己」,与男人苟合,如跟女人一样,指鸡奸者,同性恋者。(Strong, J. (1996). The exhaustive concordance of the Bible: Showing every word of the test of the common English version of the canonical books, and every occurrence of each word in regular order.(电子版)(G733)。安大略省:伍德赛德圣经团契)1901年的《美国标准本》和《英王钦订本》(ASV,KJV)翻译为「滥用自己的」;《新美国标准本》和《新英王钦订本》(NASB,NKJV)翻译为「同性恋者」,《新国际译本》(NIV)翻译为「犯同性恋者」,《修订标准本》(RSV)翻译为「性变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