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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1章讉责同性恋吗?

Robin Schumacher http://carm.org/robin-schumacher

按当今文化,许多并不承认圣经具任何道德权威,尤其在同性恋一事上。无神论者与怀疑论者持此种立场,可谓理所当然;举例说,已故Christopher Hitchens曾说:「我才不在乎铜器时代的人对同性恋的看法。」[1]正如护教家William Lane Craig所观察:「谁若要捍卫同性恋生活方式之正当性,其最佳方法之一,就是成为无神论者。」[2]

然而,有少数同性恋者及同运分子并非无神论者,他们认为圣经许可一般同性恋行为,其主要理据在于,人误解、错误诠释圣经论到同性恋的经文。

打开天窗说亮话,若他们说的对,神的话原来真的不讉责同性恋行为,那么教会和社会种种忧虑、所花的人力物力,全都一扫而空了。但关键问题是,此说真的对吗?

圣经主要有六段经文提到同性恋:创世记19:4-9、利未记18:22,20:13;罗马书1:24-27,及提摩太前书1:9-10,我见到其中对罗马书的讨论最热切,只有创世记讲所多玛和蛾摩拉的段落,其讨论热烈程度堪与相比。

究竟保罗在罗马书1章里(尤其1:18-32)可有讉责同性恋?我们先看看支持同性恋的理据,他们认为这段经文并没讉责同性恋,然后再简单释经,看此说对否。

认为罗马书1章没讉责同性恋之主要理据

几乎所有拥护同性恋神学者都承认,保罗在罗马书1章的确讉责某种同性恋行为,经文意思明显带讉责意味。

因此,支持同性恋分子即说,保罗只是责备某几种同性恋活动,主要有三种说法:

说法一:保罗指摘与拜偶像相关的同性恋行为

同运人士指,罗马书1章23及25节的经文背景是指拜偶像而言,因此论及同性恋的两节经文,应理解为与偶像崇拜同时进行的性仪式(如庙妓等)。

持此立场的Troy Perry写道:「罗马书1:24-27提到的同性恋行为相信牵涉拜偶像,罗马书1章讉责的都是这事。按此背景看,当时这种行为,与今天负责任、又相爱的男女同性恋关系明显是不同的。」[3]

说法二:保罗讉责娈童的同性恋行为

第二种说法是,保罗是指娈童(男人与男孩发生性行为)而言。很不幸,这种行为在第1世纪颇普遍,所以同运人士称,保罗所讉责的,只是娈童。

说法三:保罗讉责「逆性的」同性恋

同运人士另一个诠释是,保罗讉责「逆性的」同性恋。举例,John Boswell说:「保罗讉责者,其实是非同性恋者,即讉责异性恋者进行同性恋行为。罗马书1章的主旨,是指摘抗拒自身呼召,中途退出、没有坚持到底的人。」[4]

关于保罗在罗马书1章并没有讉责同性恋的主场,还有其他说法,但上述三种是最常见的。

问题是,此说成立吗?

罗马书1章综览

保罗写罗马书时,最可能身在哥林多(参罗马书16:1,坚革哩是哥林多港口),该城以性罪闻名。在1章1至17节导言后,自18节到第3章保罗转而谈及抗拒神及祂真理的后果。

19节保罗说,每个人的内心 / 天生知道有创造主,然后20节,他从抽象的宇宙论及目的论角度论神的存在,指神的指模遍满一切受造,所以没有人能说,不知道创造主存在,所有人都是「无可推诿」的(20节)。保罗这话呼应着诗篇19:1-2,里面说:「诸天述说神的荣耀,穹苍传扬他的手段,这日到那日发出言语,这夜到那夜传出知识。」

保罗说,很不幸人抗拒神的真理,在21至23节,他形容人如何以逆性的敬拜假神偶像,「当作」(23节)、取代顺性地敬拜真神;保罗在23节所列偶像的样式,与创世记1:20-25所提创造有关系,他也许要突出「样式」与「形象」(或「相似性」)的关连,正如创世记一节耳熟能详的经文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像、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创世记1:26)

因为人拒绝神,保罗说,神就给下两个大审判。他在罗马书1意三次提到「任凭他们」(23、25、26节),就是说,人既将罪恶「当作」好事,也必要承受报应。

暂且岔开话题:我们常以为当我们犯罪而没有什么事情发生(没有被雷击等等),以为神不理会、没留意;但罗马书1章告诉我们,神愤怒的第一步,是不管教、不纠正犯罪的人,让他任意而行,将他交给罪恶。如保罗说,因此,神的愤怒与审判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应得的报应」。(27节)

24节,保罗首次提及第一种审判,是前述人类逆悖的结果-犯某种性罪:「所以,神任凭他们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体。」经文意思值得留意-神任人呈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污秽一词希腊文为akatharsia,字面意思指失德、道德沦丧[5]),以致「玷辱」身体。

是怎样的失德与玷辱?保罗明说:「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罗马书1:26-27)

很明显,保罗这里说的是男女同性恋。

人拒绝神和祂的真理之第二个审判,是邪僻的心:「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又是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罗马书1:28-31)

总言之,罗马书1:18-31谈到神造人是天生能认识祂的,可惜人拒绝祂,转而敬拜其他事物,因此神给予两种审判-同性恋行为、并邪僻的心;神「任让」人悖逆,以显祂的怒气。

观乎目下世界,可见此等审判一直延续至今。

检视支持同性恋的理据

现在我们简单检视一下,说保罗在罗马书1章并不讉责「顺性、真爱的同性恋」之几个理据;第二个理由可马上排除,因保罗明显从没提及娈童,只说「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27节)。

剩下第一、第三项理据,两者有部分重迭,可一并处理。尽管诠释经文时考虑当时历史背景是可取做法,但同运诠释者处理这段经文时所作经文与历史的连系,并没有保罗文本上的证据支持。诚然,1世纪肯定存在神庙与庙妓,但罗马书1章却没说保罗单是指庙妓而言,他只说同性恋是罪,是神的审判,此外没说其他。

再者,论者将同性恋连系至偶像崇拜,这说法亦站不住脚,是将此段内容延伸至后文、即28至31节。换言之,若上下文按同一准则处理的话,上文既说不牵涉拜偶像的同性恋合乎道德,那么下文关乎邪僻的心之种种罪恶(28节),若不涉及拜偶像的话,也应该是对的、好的了。这是完全说不通的。

认为经文只反对涉及拜偶像或庙妓的同性恋,很明显是「读入」(既将个人前设与议程读进经文里)-即认为保罗提到的是「逆性」的同性恋,有别于「顺性」的同性恋;为什么这种说法对呢?

我们先要问,当时人犯多种性罪,为何保罗特别提同性恋?因为这关乎自19节起谈及的本性问题,保罗说,人本性应该知道神的,借着所造万物,神是明明可知的;同样地,人本来就知道何谓正确的性行为,因为人体构造如此。

换言之保罗是说,当人弃绝神和祂的道,转向逆性的敬拜(所有随人意发明出来的神祗,包括扭曲了的真神形象),神也就弃绝他们,任让人随从私欲发生逆性的性行为,搞同性恋。一如神的创造是「明明可知的」,叫不信者「无可推诿」(20节),神创造人体构造也是「明明」白白的(希腊原文为phaneros,意为清楚,19节),很自然就知道何谓正常的性行为;男女是互补、互合的,无论人体上、生理和心理上皆如是。

提倡同运神学者指,保罗谈到顺性和逆性,这是对的,只是论据的核心错误。保罗是说,神创造人,能自然地(「显明在人心里」,19节)认识神,知道祂是创造主,有别于假神;同样地,神所创造的人也是天生知道正常(异性恋)的性才对,不应搞同性恋。因此,拜偶像有违神创造人类之原意,同性恋亦有违人的天性,因为神造男造女,乃令两者身体自然交媾,恋爱异性才是自然的。

总结

总言之,同运人士认为保罗所反对的,只是某几种同性恋行为,并非完全反对同性恋;透过分析罗马书1章的背景可知,这说法站不住脚。

因此,我必须对那些据罗马书1章为理由支持同性恋生活者说:

这是行不通的。

无论你如何诠释、甚至翻查原文重新解释,也不能令经文支持人你们想要的生活方式。罗马书1章如是,其他论同性恋的经文亦如是。

我知道你们会很生气,你们大概不同意我对罗马书1章的分析,不同意我所说的大部分内容;但我想有一点是我们大家都同意的-我们在此讨论的课题很重要,且事关重大。

假如在神眼中同性恋是罪,但你们认为不是,认为无伤大雅,保罗在书信里说得明白:「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哥林多前书6:9-10)

重点在乎神的真理,在乎祂对同性恋行为有何后果的说法;而我绝对不想你们承受那样的恶果。我反倒希望哥林多前书下一节经文适用于你们:「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但如今你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并借着我们神的灵,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哥林多前书6:11)

愿你们仔细思想本文所说,在祷告里寻求神,请祂向你们揭示真理。

[1] < http://www.vanityfair.com/politics/features/2007/09/hitchens200709>.

[2] William Lane Craig, Hard Questions, Real Answers (Wheaton, IL: Crossway Books, 2003), 132.

[3] Troy Perry, Don’t be Afraid Anymore,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90), pg. 342.

[4] John Boswell, 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0), Pg. 335.

[5] Arndt, W., Danker, F. W., & Bauer, W, 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and other early Christian literature, 3rd editio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pg.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