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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摘同性恋即歧视,歧视就是错的
「歧视」(Discrimination,也可翻译为「区别」),不一定是坏的。我对吃进口里的食物、电视节目、让孩子看的电影都有「歧视」(「区别」)。事实上,人人都会「歧视」(「区别」),都有一套标准,以判断哪些事情可以接受。我会「歧视」(「区别」)侵犯儿童的罪犯,不会让我的孩子和他们独处;我「歧视」(「区别」)一切有违圣经的所谓神学教导;我常常「歧视」(「区别」),你们也是。
谈到同性恋,我相信神指摘这种罪(罗马书1:18及后)。而我认同神的看法,也视之为罪,不等于我就歧视同性恋者。我可以在世俗环境里和同性恋者共事,与他们为邻,一起在健身室做运动…像这类事情,我不歧视。
同样地,我也认同在世俗领域里雇主不应因雇员是同性恋者就将他解雇,这是错的,不是因为这是基于性倾向,而是因为我们应尽量平等对待每个人。
然而,因我的宗教信仰、并我有权表达信仰之故,我不会鼓吹同性恋,讲道或教导时也不会改变说法以免「冒犯」那些相信人和同性性交是正常的和合乎道德的。事实上,反倒是因为同性恋者缺乏道德感,而冒犯了我。今日社会都让同性恋意识形态入侵了,电视电影满是挺同信息,我因此被冒犯,但没有人会在乎的。我好像有点离题了。
「指摘同性恋是错的」,这话关乎道德,非关乎合法性。法例可以有多种,或是挺同、或是反同;但若说指摘同性恋是错的,这是道德判断。我会问,这是凭谁的标准判断对错?凭甚么说这套标准一定正确?是的我知道,同性恋者也会问我相同问题,我们可以辩论,但这是后话。
假设一名无神论者说,讉责同性恋为罪在道德上是错的,我会问,他是根据甚么基础建立其道德客观性,以作此讉责?有人说,道德对错应由社会大多数决定,这是「诉诸群众的错误」(Argumentum ad populum)。大多数人认为对的事不一定对。
因此,我或其他基督徒讉责同性恋,视之为罪,有人从道德立场出发,要反对我,但其实他并没有客观道德基础作依归。他最多只是道出己见,若说这人的意见就是人人适用的道德标准,这是傲慢。
讉责同性恋行为,从法律角度看其实并非歧视;从属灵上看却是「歧视」(「区别」),而这并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