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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一致否認同性婚姻的權利
THE ECHR UNANIMOUSLY CONFIRMS THE NON-EXISTENCE OF A RIGHT TO GAY MARRIAGE
格雷戈尔.帕平克(GRÉGOR PUPPINCK)(HTTPS://ECLJ.ORG/WRITERS/GREGOR-PUPPINCK)
2016年6月9日,歐洲人權法院就查賓(Chapin)和查貝納Charpentier起訴法國案(http://hudoc.echr.coe.int/eng?i=001-163436)(第40183/07號)作出裁決。它質疑法國法院廢除2004年兩個男人間締結的「貝格勒(Bègles)婚姻」是違反法國法律的裁決。
根據這項決定,歐洲人權法院一致指出,《歐洲人權公約》不包括同性戀伴侶的結婚權利,一方面不是根據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權利(第8條),也不是根據結婚和建立家庭的權利(第12條)。
更確切地說,這項新的決定證實了一系列判斷,並特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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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問題「受締約國的國家法律的約束」(第36節,參照沙爾克(Schalk)和科夫(Kopf)起訴奧地利案判決,第3014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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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確認了傳統的婚姻概念,即男女結合,「締約國政府沒有義務給予同性伴侶婚姻的權利。」(第36節,參照加斯(Gas)和杜布瓦(Dubois)起訴法國,第25951/07號,第6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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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不能解釋為規定締約國政府有義務允許同性伴侶結婚」。此次對Hämäläinen起訴芬蘭德(Finlande)[GC]案(第37359/09號)以及奧利亞里(Oliari)和其他人起訴意大利案(第18766/11和36030/11號)的判決的回顧是具有非常強烈影響的,因為它承認了對結婚權利的解釋的理論局限性(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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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尊重私人生活的權利(第8條所保障的)和不歧視原則(第14條),「各國仍然可以自由地(...)限制異性伴侶結婚的權力」(參照沙爾克(Schalk)和科夫(Kopf),第108節和加斯(Gas)和杜布瓦(Dubois),第6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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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通過其他承認方式賦予同性關係的確切地位方面享有一定程度的理解」,以及其在婚姻賦予的權利和義務方面的不同(第58節)。
歐洲法律和司法委員會歡迎這一決定,認為它符合對《歐洲人權公約》的正確解釋。然而,歐洲法律和司法委員會注意到,這一決定並非完全阻攔未來在法院立場上做出有利於對同性婚姻權利發展的可能性,作為「承認」穩定關係的權利的一部分。同時也認識到這種解釋不能以《公約》的措辭為依據。
同性婚姻的問題將最高法院對該公約的解釋能力推到了極限。這些限制以本條約的措辭及其大多數會員國的明確意願為標誌。雖然將《公約》適用於社會的變化仍然是適當的,與之相反地,假裝改變《公約》的內容是不適當的。
進一步閱讀請參見:G. Puppinck,歐洲人權法庭有關同性結合(Same Sex Unions at the ECHR)(http://9afb0ee4c2ca3737b892-e804076442d956681ee1e5a58d07b27b.r59.cf2.rackcdn.com/ECLJ%20images/Same%20sex%20unions%20and%20the%20ECHR.pdf),2015年4月20日。